
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22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5W115769
优先权日:2016-03-31
申请(专利)号:201720337754.5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钢锋
授权公告日:2018-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LG电子株式会社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L5/12,A47L9/16,A47L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难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吸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0337754.5,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3月31日,专利权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所述吸入马达包括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
灰尘分离部,具有用于产生旋风流动的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以便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灰尘筒,位于所述吸入马达的下方,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
电池,位于所述灰尘筒的后方,用于向所述吸入马达供电,以及,
手柄,配置于所述吸入马达的后方;
所述叶轮的旋转轴和所述旋风流动的轴分别在上下方向上延伸,
所述叶轮的旋转轴的延长线通过所述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吸入马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旋风流动的轴和所述叶轮的旋转轴位于同一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吸入马达位于所述灰尘分离部的上方,
在所述吸入马达的上方设置有空气排出口,所述空气排出口用于排出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灰尘分离部包括:
第一旋风分离部,用于分离经由所述吸入部吸入的灰尘,以及,
第二旋风分离部,容纳于所述第一旋风分离部的内部;
所述第一旋风分离部的旋风流动的轴和所述第二旋风分离部的至少一个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吸入马达。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吸入马达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的上方,
所述第二旋风分离部位于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的下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还包括:
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以及,
排出盖,该排出盖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马达壳体的上侧,所述排出盖具有空气排出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还包括:
前置过滤器,用于在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流入之前对空气进行过滤;以及,
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所述空气引导件将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引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上升,来经过所述前置过滤器,
经过所述前置过滤器的空气再次下降,来经过所述吸入马达,
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再次上升,来经由所述空气排出口向外部排出。
10. 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所述吸入马达包括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
灰尘分离部,具有用于产生旋风流动的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以便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灰尘筒,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
电池,用于向所述吸入马达供电,
手柄,配置于所述吸入马达的后方,以及,
排出盖,在所述排出盖的上面设置有空气排出口,所述空气排出口用于排出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
所述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排出盖。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所述吸入马达位于所述排出盖和所述灰尘分离部之间,
所述旋风流动的轴贯通所述吸入马达。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在以所述旋风流动的轴为中心将吸尘器划分为前后时,所述空气排出口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旋风流动的轴的前方。
13. 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
灰尘分离部,以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与所述吸入马达在上下方向上重叠的方式配置,所述灰尘分离部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灰尘筒,包括:集尘主体,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主体盖,用于开闭所述集尘主体,以及,
空气排出口,用于排出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
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位于所述主体盖的上方,
经由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方向与经由所述空气排出口排出空气的排出方向交叉。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还包括马达壳体,所述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
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所述马达壳体、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的延长线和所述灰尘筒在上下方向上重叠。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还包括:
电池,用于向所述吸入马达供电;以及,
手柄,在将所述灰尘分离部作为基准时,所述手柄位于与所述吸入部一侧相反的一侧。”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王钢锋(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具体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13-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5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CN10378408l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附件2(下称证据2):US5062870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1年11月05日;
附件3(下称证据3):CN10482230l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附件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3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对于证据2的部分译文异议说明,其修改方式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13,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0,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调整了各个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9、11如下:
“1. 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所述吸入马达包括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
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
灰尘分离部,具有用于产生旋风流动的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以便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前置过滤器,用于在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流入之前对空气进行过滤;以及,
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所述空气引导件将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引导。
灰尘筒,位于所述吸入马达的下方,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
电池,位于所述灰尘筒的后方,用于向所述吸入马达供电,以及,
手柄,配置于所述吸入马达的后方;
所述叶轮的旋转轴和所述旋风流动的轴分别在上下方向上延伸,
所述叶轮的旋转轴的延长线通过所述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中,
还包括:
排出盖,该排出盖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马达壳体的上侧,所述排出盖具有空气排出口。
9.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所述吸入马达包括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
灰尘分离部,具有用于产生旋风流动的一个以上的旋风分离部,以便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灰尘筒,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
电池,用于向所述吸入马达供电,
手柄,配置于所述吸入马达的后方,以及,
排出盖,在所述排出盖的上面设置有空气排出口,所述空气排出口用于排出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
所述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排出盖;
在以所述旋风流动的轴为中心将吸尘器划分为前后时,所述空气排出口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旋风流动的轴的前方。
11.一种吸尘器,其中,
包括:
吸入部,
吸入马达,产生用于沿着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力,
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
灰尘分离部,以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与所述吸入马达在上下方向上重叠的方式配置,所述灰尘分离部从经由所述吸入部流入的空气中分离灰尘,
前置过滤器,用于在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流入之前对空气进行过滤,
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所述空气引导件将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引导,
灰尘筒,包括:集尘主体,用于储藏所述灰尘分离部所分离的灰尘,主体盖,用于开闭所述集尘主体,以及,
空气排出口,用于排出经过所述吸入马达的空气;
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位于所述主体盖的上方,
经由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方向与经由所述空气排出口排出空气的排出方向交叉。”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3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2)关于新颖性,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5、6、13-15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3)关于创造性,证据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前置过滤器和空气引导件、叶轮和灰尘筒的特征,这些特征不是公知常识也没有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中关于排出盖和叶轮和灰尘筒的特征。证据2的领域不同,难以与证据1结合。同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之后,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之后,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和欢庆、田英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聂慧荃、崔炳哲、李阳、公民代理人Kim Sang Hun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再坚持其他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3,具体意见以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的译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专利权人提出的译文异议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2其他文字部分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内的技术特征“空气引导件”在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图4实施例的区别特征是:空气引导件位于马达壳体内并包围吸入马达。但前置过滤器和空气引导件的位置是常规选择;空气引导件是对空气进行引导,空气进入吸入马达之前必然进入空气引导件。本专利的气流通道变长,相对于证据1是技术退步。关于权利要求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图4实施例的区别特征是:(1)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排出盖;(2)在以所述旋风流动的轴为中心将吸尘器划分为前后时,所述空气排出口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旋风流动的轴的前方。区别特征(1)、(2)是公知常识。关于权利要求1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图4实施例的区别特征是:空气引导件位于马达壳体内并包围吸入马达,具体意见与权利要求1相同。而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本专利通过设置包围吸入马达的空气引导件以及将前置过滤器设置在吸入马达的上方,能够易于拆卸清洗前置过滤器。双方当事人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补入权利要求1、13,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0,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调整了各个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和引用关系。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
(二)关于证据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证据1、2为专利文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并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对于证据2的译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专利权人提出译文异议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2其他文字部分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在此基础上,关于证据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合议组以双方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专利权人认为:特征“手柄,配置于所述吸入马达的后方”是指手柄设置在吸入马达的正后方。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特征的含义,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68段描述了:以吸入马达230作为基准时,设置有吸入部5方向为前方,设置有手柄30的方向为后方。可见,说明书已清楚地表达了手柄与吸入马达的位置关系,即手柄位于吸入马达的后方。其次,专利权人所述的“手柄设置在吸入马达的正后方”在说明书及附图并无明确阐述。再次,由于吸入马达及手柄的具体尺寸在实际设计、生产、制造中可能出现变化,而在没有明确的基准和参照物的情况下,“正后方”所表达的含义是不清楚的。因此,上述特征“手柄,位于吸入马达的后方”的含义并不能解释为手柄位于吸入马达的正后方。
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吸尘器,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4段,图1):第一实施例中,手持式吸尘器包括气流发生器组件1,吸入管道2,旋风分离器组件3,电源组件4,把手5,触发开关6,过滤器组件7;吸入管道2具有纵向轴线Y,所述吸入管道2具有吸口;以纵向轴线Y为基准,其垂直方向上的图1上侧方向为手持式吸尘器的上方,以下图2至图4中相同。气流发生器组件1用于产生沿所述吸入管道流动的气流。旋风分离器组件3与所述吸入管道2相通,用于使吸入的灰尘和气流分离,旋风分离器组件3具有上游、下游旋风分离器组件,而且上游、下游旋风分离器组件在上下方向上重叠。从图4可以看出旋风分离器组件3下方设置有能够储藏由旋风分离器组件3分离出的灰尘的灰尘筒。电源组件4位于灰尘筒的后方,向所述气流发生器组件1供电。把手5供使用者握持。把手5沿纵向轴线Y方向排列于所述气流发生器组件1和所述旋风分离器组件3的一侧。即若将气流发生器组件1和旋风分离器组件3看做一个组合成的主体,则把手5和该主体沿纵向轴线Y方向排列。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图4所示的第四实施例的结构和第一实施例接近,其差异在于其过滤器组件7布置在气流发生器组件1和旋风分离器组件3之间;手柄的一端和气流发生器组件1相连,该一端上设有出风口8。
可见,证据1图4所示实施例的气流发生器组件1相当于吸入马达,吸入管道2相当于吸入部,旋风分离器组件3相当于灰尘分离部,其位于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下方,显然吸入马达具有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这是证据1隐含公开的。把手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手柄。从图4可以看出,气流发生器组件1上的相当于吸入马达的叶轮的旋转轴与旋风分离器组件3的旋风流动的轴在上下方向上延伸,并且在由上游、下游旋风分离器组件构成旋风分离器组件3时,吸入马达的叶轮的旋转轴的延长线能够通过旋风分离器组件3中的上游、下游旋风分离器组件。电源组件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池。图4中的过滤器组件7相当于本专利的前置过滤器。
然而,根据证据1图4及对应的实施例文字内容,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空气在离开旋风分离器组件3后是否经过其他部件而进入气流发生器组件1。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空气引导件”,根据权利要求1中对其位置以及叶轮旋转轴方向的限定可知,吸入马达进风口并不位于与旋风分离装置出风口直接相对的位置,而在位于空气经包围吸入马达的空气引导件被由下至上引导后再行进至吸入马达的位置。显然,证据1并未公开该部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所述空气引导件将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引导。
请求人认为:前置过滤器和空气引导件的设置位置是常规选择;空气引导件是对空气进行引导,空气进入吸入马达之前必然进入空气引导件;本专利的气流通道变长,相对于证据1是技术退步。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对于证据1图4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使从旋风分离器组件3排出的空气通过过滤器组件7后直接向上进入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设置方式,即旋风分离器组件3的空气出口与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空气入口直接相对,在没有意识到该结构存在技术问题或有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下,并无动机去改变从旋风分离器组件3到气流发生器组件1之间的气流路径。
其次,本专利通过设置该空气引导件,虽然相比将旋风分离器组件出口与气流发生器组件入口直接相对的方式,增长了气流路径,但同时,正是由于气流路径增长,使得前置过滤器设置的位置更为灵活,为前置过滤器的位置设置提供更多的选择,也就是说,前置过滤器可配置在灰尘分离部的气体排出口到吸入马达的进风口之间的气流通道上的任意位置,只要气流在到达吸入马达进风口之前经其过滤即可。
再次,在为前置过滤器提供了更多设置位置选择的有益效果之下,当前置过滤器可能设置在诸如吸入马达上方等位置时,上述区别特征使得空气在更长的气流路径中能够被空气引导件更为集中地引导,使得兼顾前置过滤器的同时也提高空气引导效率。
综上,即使认为在空气流动的效率上,相比证据1的方案存在负面效果,但是在上述前置过滤器位置的选择以及由此兼顾空气引导效率的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以及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和进步。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手段,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公知常识。
请求人提交的另一篇证据,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气旋式真空清洁器的切断装置,但马达驱动风扇单元14也是通过其下方的悬垂管25从内部气旋器12抽吸空气(参见其中文译文第4页第10-11行,图1),并没有空气引导件包围马达驱动风扇单元14以引导气流流向马达驱动风扇单元14。虽然证据2中的悬垂管25能够将内部气旋器12的气体引导到马达驱动风扇单元14,具有空气引导作用,但其没有包围马达驱动风扇单元14,因此悬垂管25的结构和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也无法实现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效果,基于以上理由,即使将其与证据1结合,也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空气引导件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难以产生动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请求人采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然而,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图4所示实施例中的气流发生器组件1相当于吸入马达,其显然具有进行旋转动作的叶轮;吸入管道2相当于吸入部,旋风分离器组件3相当于灰尘分离部,且旋风分离器组件3可由上游、下游旋风分离器组件构成;把手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手柄,其位于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后方;电源组件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池。证据1的图4公开了灰尘筒及其功能。此外,证据1图4可以看出,出风口8位于气流发生器组件1与手柄之间并且必然是用于排出经过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空气,由此,出风口8相当于本专利的空气排出口,连接把手5一端与气流发生器组件1并设有出风口8的部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设置有空气排出口的排出盖。
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旋风流动的轴通过所述排出盖;在以所述旋风流动的轴为中心将吸尘器划分为前后时,所述空气排出口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旋风流动的轴的前方。由于排出盖的上面设置有空气排出口,也就是说,权利要求9至少有部分排出盖在旋风分离部的上方用于排气,因此该区别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设置排出盖以及空气排出口的位置,避免排出的气体直接吹向吸尘器的使用者。
证据1图4的实施例中出风口8在把手5上方连接把手5与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结构是为了使吸尘器整体紧凑,证据1图1、图2的实施例也是出风口在把手5上方的连接把手5与气流发生器组件1的结构,证据1图3的实施例是出风口在旋风分离器组件3的侧下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图1-4对应实施例的基础上难以产生动机对排出盖以及空气排出口的位置作出如同上述区别特征那样的改进。目前也无法认定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请求人也采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9的评述,证据1图4所示实施例中的气流发生器组件1相当于吸入马达;吸入管道2相当于吸入部,旋风分离器组件3相当于灰尘分离部,且从证据1的图4可以看出在吸入管道2所在轴线处于水平状态下,旋风分离器组件3与气流发生器组件1在上下方向上叠置。过滤器组件7相当于前置过滤器。出风口8相当于本专利的空气排出口。证据1的图4公开了灰尘筒并且其具有集尘主体用于存储分离后的灰尘。
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1)主体盖,用于开闭所述集尘主体;在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处于水平的状态下,所述吸入部的长度方向轴线位于所述主体盖的上方,(2)经由所述吸入部吸入空气的吸入方向与经由所述空气排出口排出空气的排出方向交叉。权利要求1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收容马达以及如何将引导气流导向吸入马达,如何清除集尘主体中的灰尘,以及如何避免空气排出口排出的气体吹向使用者;(3)马达壳体,用于容纳所述吸入马达,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所述空气引导件将所述灰尘分离部所排出的空气向所述吸入马达引导。
关于区别特征(1),直接在灰尘筒上设置能够开闭集尘主体的主体盖,从而在打开主体盖时能够直接去除灰尘而不必取下灰尘筒倾倒灰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证据1图4的灰尘筒位于吸入管道2所在轴线的下方,因此,将主体盖设置在吸入管道2所在轴线的下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的图4中,从出风口8排出的空气的排出方向与吸入管道2的吸入方向接近平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避免空气吹向使用者的考虑而改变空气排出口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例如将空气排出口的位置改为例如证据1图1那样其空气排出方向与吸入部吸入方向交叉的位置,由此经过空气排出口排出的空气不会直接吹向使用者,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3),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一样,其也限定了空气引导件位于所述马达壳体内并包围所述吸入马达,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该区别特征并未被证据1给出启示,也未被证据2公开,目前也无法认定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2-8、10、12、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2、13引用权利要求11,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8、10、12、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20172033775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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