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35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4W108237
优先权日:2002-06-27
申请(专利)号:03154700.1
申请日:2003-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坦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29D2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是否清楚等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时应考虑其所理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7、18如下:
“7.一种地栅,其通过设置有孔的阵列的塑料起始材料拉伸和双轴定向而制得,所述地栅包括:第一组大致成直线定向的绞合线(13),其相对于第一方向MD以锐角延伸;第二组大致成直线定向的绞合线(14),其相对于第一方向MD以锐角延伸,从与第一方向MD成直角的第二方向TD上考虑,交替成角的所述两组绞合线(13,14)以基本相等和相对的角度与第一方向MD形成角度;另外的大体为直线定向的绞合线(9),其沿所述第二方向TD延伸; 以及结合处(11),每一结合处(11)连接四个成角度的定向绞合线和两个另外定向绞合线(9),大体在每一结合处(11),每对相邻绞合线之间的分叉定向为在环绕该分叉的方向上,由此从一个绞合线的端部、环绕分叉至相邻绞合线的端部存在有连续的定向。
18.一种制造双轴定向塑料材料地栅的方法,包括步骤:提供一塑料薄片起始材料,其具有在形状和大小基本相同的呈六边形阵列的孔,这样基本上每一孔位于每三个六边形的角部,在六边形内没有尺寸大于或等于第一次所述孔的尺寸的孔;在第一方向上进行拉伸, 以在六边形边上的相邻孔之间拉伸出绞合线形成区域,并且由该区域形成定向绞合线;以及在基本上与第一方向成直角的第二方向上进行拉伸,以在六边形边上的相邻孔之间拉伸出绞合线形成区域,并且由此后述的区域形成定向绞合线,由此六边形的中心部分形成连接定向绞合线的结合处,所述拉伸应用到这种程度:即绞合线的定向延伸入大体每个结合处,使得大体在每一结合处,每对相邻绞合线之间的分叉定向为在环绕该分叉的方向上,由此从一个绞合线的端部、环绕分叉至相邻绞合线的端部存在有连续的定向。”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月11日补充了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权利要求7-14、18-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7-14、18-27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分案通知书及其答复内容,共8页;
证据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内容,共14页;
证据3: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内容,共22页;
证据4: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内容,共11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王秀奎、专利权人方专利代理师李洪江、吴华、梁朝玉、武森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相同,并当庭补充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用于说明其主张:证据5:高分子物理,何曼君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相关页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证据5的公开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听取了双方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已生效的第171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5、7-27项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证据5的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5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其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是否清楚等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时应考虑其所理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7、18中的技术特征“每对相邻绞合线之间的分叉定向为在环绕该分叉的方向上,由此从一个绞合线的端部、环绕分叉至相邻绞合线的端部存在有连续的定向”,由于“环绕”是一个立体位置关系,不清楚“环绕”是哪个方向的环绕。
2、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从与第一方向MD成直角的第二方向TD上考虑,交替成角的所述两组绞合线(13,14)以基本相等和相对的角度与第一方向MD形成角度”表述不清,在本案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答复时描述了一种排列关系(使用证据1-4),该排列关系中上线、下线平行,但本专利附图4中绞合线13、14在结合处相交,这导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保护范围,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权利要求7、18中“大体”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4、权利要求7、18中的技术特征“每对相邻绞合线之间的分叉定向为在环绕该分叉的方向上,由此从一个绞合线的端部、环绕分叉至相邻绞合线的端部存在有连续的定向”,根据说明书记载可知其定向为分子作用定向,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说明书记载的材料和工艺能否实现该分子定向,说明书也没有证明最终产品取得了如此的定向,因此权利要求7、18公开不充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此处使用证据5用于说明单轴拉伸时存在沿拉伸方向的定向,以及定向方向是可以测量的。
5、权利要求7未限定初始材料为“呈六边形的孔的阵列”,这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6、基于引用关系,其余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缺陷。
因此,权利要求7-14、18-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记载的双轴拉伸方法、及附图4、5中的标识,能理解“环绕”的方向为图4所示平面内的环绕。
2、首先,本专利附图4已清晰示出了各绞合线的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结构,并且由技术特征“交替成角的所述两组绞合线(13,14)以基本相等和相对的角度与第一方向MD形成角度”的表述并结合附图4可知,上述特征的含义为各组绞合线13之间是平行的、且与MD方向呈相等和相对的角度,各绞合线14之间亦是类似,并且这一表述与证据1-4中专利权人的意见答复也不矛盾。
3、本专利产品为实际工程制品,其塑料在拉伸时,材料变形形成的各绞合线及定向位置并不是严格按照某一方向延伸,而是存在不可避免的偏移,其方向和角度不可能是严格的几何方向和度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大体”的含义表示不限于严格几何的方向、角度和位置,而是可以存在工程生产中可允许的偏差。
4、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双轴拉伸的方法,附图5也对制品各位置的厚度进行了说明,而各位置的厚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该位置的拉伸形变量,该形变量则能体现拉伸后的定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理解本专利的制品理应在其相应方向上存在定向,而请求人使用证据5的相关内容也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5、权利要求7已经记载其最终产品的结构,而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具有该结构的产品便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未限定“初始材料为呈六边形的孔的阵列”的这一特征并不会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况且本专利的实施例也并不必然采用的为具有六边形孔阵列的初始材料,如本专利图9示出的初始材料即不是该结构。
6、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其基于引用认为其余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权利要求第1-5、7-27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第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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