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63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5W116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74208.0
申请日:2016-08-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育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得如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并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874208.0,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操作学具本体,所述操作学具本体(1)具有预设的长度,所述操作学具本体(1)表面设置有四个操作区,所述四个操作区为第一操作区(2)、第二操作区(5)、第三操作区(7)、第四操作区(9);
第一操作区(2)设置有一第一珠杆(3),所述第一珠杆(3)上套接有五个珠(4),所述五个珠颜色相同;
第二操作区(5)设置有一第二珠杆(6),所述第二珠杆(6)上套接有十个珠,所述十个珠位于上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与位于下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不相同;
第三操作区(7)设置有两个第三珠杆(8),每个第三珠杆(8)上套接有十个珠,每个第三珠杆(8)上位于上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与位于下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不相同;
第四操作区(9)至少设置有两个第四珠杆(10),每个第四珠杆(10)上分别套接有十个珠,每个第四珠杆(10)位于上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与位于下侧的五个珠的颜色不相同;
每个操作区设置有一的遮挡板(12),所述遮挡板能够根据需要遮挡其操作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学具本体(1)一侧设置有等式显示区(11),所述等式显示区能够根据需要调整改变数字、运算符号及关系符号。”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1251720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9年06月0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854674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7年01月0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01893044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1年07月06日;
证据4:公开号CN1227376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1999年09月0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216266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5年12月27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CN2557992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06月25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CN205176725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年04月20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CN201503561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6月09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CN2155041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4年02月02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CN205194133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年04月27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CN204650345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5年09月16日;
证据12:申请公布号CN102542874A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2年07月0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其理由是: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2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3和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3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3和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授权公告号CN201638102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11月17日。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并非简单叠加的方案,请求人引用两项以上证据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2)本专利从一档五珠开始,满十珠就换档,四个操作区相应幼儿和儿童不同阶段认知能力逐级设置相应数量珠杆和珠的数目,本专利设置遮挡板,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遮挡不需要使用的操作区,实现单操作区或多操作区的使用,以使幼儿和儿童学习能力逐渐提高的情况下,依次进行不同操作区的使用,避免了多操作区对幼儿和儿童学习时的干扰,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未公开上述内容,上述内容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以2018年12月28日补充提交的为准;
3、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1-5、证据10-11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时仅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6-9、12-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3、6-9、12-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3、6-9、12-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3、6-9、12-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
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2)如下内容:一种启智运算珠盘,包括基板、珠档和算珠,所述基板的上部设置上下两根横向珠档,上珠档上设置有十颗算珠,下珠杆上设置有数目不小于十颗的算珠,基板下部设置有一平台,其旁设置有最少十根竖向珠档。
证据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4)如下内容:一种十珠双层算盘,由框、档、珠构成,所述档的两端安装在框上,各档上的珠皆为十颗,十颗珠都平分为上、下双层,全体算珠按左右还可分为二段、三段等。
证据3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5)如下内容:一种双色十珠幼儿专用无梁组合算盘,包括设置于四周的边框,以及固定于所述边框上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档,所述档上套接有至少两组珠串,所述每组珠串包括五个珠,且所述两组珠串的珠表面设有不同颜色的涂层。
证据1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如下内容:一种分和对应算盘及使用方法,在算盘框1的纵向中央有横撑2,在横撑2与上框中间分别有7个竖撑3,隔成了8个长短不等的算珠位,在横撑2与下框中间分别有2个竖撑3,隔成了3个长短不等的算珠位;在横撑上边的8个长短不等的算珠位内自左向右从第2算珠位排列起,分别有1至7个算珠5,,左边第一算珠位是空位,代表零,在横撑2下边的3个长短不等的算珠位内自左向右从第8算珠位排列起,分别有8至10个算珠5。
证据1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如下内容:识数算盘,矩形算盘框内穿插安装有算珠杆,算珠杆上套有能够上下滑动的不同珠数的算珠,算珠颜色分为重色算珠和浅色算珠,第五根算珠杆上串套有五个算珠,第十根算珠杆上串套有十个算珠,第十二、十三根算珠杆上分别串套有九个算珠,前10档和后三档算珠个数的区别设置,有利于学生进行横向算盘学加减及表内乘除法的计算。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12、证据13的区别至少包括:仿手十珠联合操作学具的操作学具本体表面设置有四个操作区,四个操作区中包括特定颜色和数量的算珠,每个操作区设置有一遮挡板,所述遮挡板能够根据需要遮挡其操作区。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12、证据13实际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更加合理且便于儿童学习使用的数学学具。
针对上述区别,证据6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如下内容:一种算盘盒,它由盒体、盒盖组成,盒体与盒盖用合页连接,算盘架放入盒体内。
证据7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如下内容:一种新型会计用算盘,包括上盖、左盖,上盖通过折页连接外框,左盖通过活页安装在外框左侧,将左盖盖上,用以保护按键,将上盖盖上,用以保护算盘部分。
证据8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附图1)如下内容:一种带计算机的算盘,算盘上铰接有一个盖子,算盘与盖子通过合页连接,不用时盖上盖子算盘不容易弄脏,使桌面整洁不杂乱。
证据9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如下内容:一种小学生两面用算盘,盘框正面的一端设有小遮盖板,其反面的一端设有大遮盖板,利用本实用新型的正面进行,这时小遮盖板遮盖了盘框上的顶算子和横梁,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反面来进行练习,这时大遮盖板遮盖了底算子,只有顶算子和下算子参加运算。
由上述证据6-9公开内容可知,证据6-8中“盖板”、“上盖”、“左盖”、“盖子”等所起作用是方便保存、保护被盖物品、保持整洁;证据9中“小遮挡板”、“大遮挡板”分别固定设置于算盘正反两面,且“小遮挡板”、“大遮挡板”无法移动。而本专利遮挡板与四个操作区相互关联,使用时可根据需要遮挡不需要使用的操作区或操作区相应珠杆,实现单操作区或多操作区单珠杆或多珠杆的使用,以使幼儿和儿童学习时依次进行不同操作区的使用。由此可见证据6-9中的盖或遮挡板其结构功能均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遮挡板”功能结构,证据6-9 均未公开算盘本体表面设置有四个操作区,每个操作区设置有能够根据需要遮挡该操作区的遮挡板,并且四个操作区中包括特定颜色和数量的算珠,因此证据6-9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将算盘设置为四个操作区,每个操作区设置有能够根据需要遮挡该操作区的遮挡板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相应的有益效果,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权利要求2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874208.0号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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