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物服装材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合物服装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20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4W107846、4W108022
优先权日:2004-03-31
申请(专利)号:200480042670.4
申请日:2004-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11-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D06N3/00,B29C41/14,B29C41/22,B29C41/20,A41D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才能从权利要求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中筛选出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的那些具体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80042670.4,优先权日为2004年03月31日,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服装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涂布凝结剂(34)到衬底(32)上;
涂布聚合物材料泡沫层(38)到衬底(32)上;
用凝结剂(34)来凝结一部分泡沫(38)一受控制的期间;和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将流体对准衬底(32)从衬底(32)除去泡沫的外面未凝结层,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聚合物材料,使得服装材料当经受温度为20±2℃和相对湿度为65±2%处理265分钟时,将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除去未凝结的泡沫的步骤包括除去泡沫(38)的外层,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凝结的聚合物材料的内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泡沫(38)层的外表面上形成表皮层之前除去外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体是液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液体包括水。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液体作为喷雾对准衬底(32)。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喷雾具有压力在1-10巴范围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喷雾具有压力在1-4巴范围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体是气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气体至少主要是空气。
11. 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气体作为射流对准衬底(32)。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射流具有压力在1-10巴范围内。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射流具有压力在1-4巴范围内。
14. 如权利要求4,5,7-10,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流体与衬底(32)的表面垂线成0°-45°范围内的角度对准。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衬底(32)除去未凝结的泡沫的步骤包括将衬底(32)浸入液体。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液体包括水。
17.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衬底(32)包括尼龙针织物。
18.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衬底(32)是95%尼龙和5%Lycra的混合物。
19.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衬底(32)浸入水中的步骤,以便在从衬底(32)除去未凝结的泡沫的步骤之后除去凝结剂(34)。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将衬底(32)浸入水中的步骤之后干燥衬底(32)的步骤。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干燥包括将衬底(32)放在烘箱中。
22.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让凝结剂(34)凝结一部分泡沫(38)的步骤持续时间在60-180秒钟范围内。
23.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凝结剂(34)是一种或多种电解质的水溶液。
24.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凝结剂(34)是一种或多种电解质的醇溶液。
25. 如权利要求23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中一种或多种电解质包括下列物质中的一种或多种:甲酸,乙酸,硝酸钙和氯化钙。
26.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或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聚合物材料包括下列物质的其中之一:腈胶乳,天然胶乳,聚氨酯胶乳,聚氯乙烯胶乳,氯丁橡胶和聚乙酸乙烯酯。
27.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聚合物材料包括下列物中的两种或以上的混合物:腈胶乳,天然胶乳,聚氨酯胶乳,聚氯乙烯胶乳,氯丁橡胶和聚乙酸乙烯酯。
28.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 25或2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凝结剂(34)涂布到衬底(32)上之前将衬底放在模具(30)上。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模具(30)由下列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构成:金属,陶瓷,玻璃纤维和塑料。
30. 如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模具(30)采取一部分服装的形式。
31. 如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模具(30)采取完整服装的形式。
32.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25,27或2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关的服装是从下列一种服装中选定:外衣,围裙,鞋,袜子,内衣,手套。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包括长筒靴。
34.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衣包括紧身胸衣。
35. 如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25,27或2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不连续区域的阵列方式涂布涂层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的步骤。
36.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下列步骤的至少其中之一:
洗涤服装材料以除去残留物;
部分地干燥服装材料;
在涂布涂层之前将服装材料穿在阵列成形机上;和然后
固化涂层;及
从阵列成形机中剥离服装材料。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水和洗涤剂溶液来洗涤服装或服装材料。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装或服装材料在约50-70℃的温度下部分的干燥。
39.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连续区域阵列涂布的涂层包括胶乳。
40.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连续区域阵列涂布的涂层包括腈胶乳、天然胶乳、PU胶乳的其中之一,或 者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
41.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连续区域阵列涂布的涂层的粘度为100-400泊。
42.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连续区域阵列涂布的涂层在60-140℃下固化30-45分钟。
43.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连续区域阵列涂布的涂层用两个阶段固化,第一阶段包括在60-80℃下固化15-30分钟,而第二阶段包括在120-150℃下固化20-40分钟。
44.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小点阵列涂布涂层的步骤。
45. 如权利要求36,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小点阵列和加强用补块的组合涂布涂层的步骤。
46. 服装材料,用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25,27,29,36,37或38所述的方法生产。
47. 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具有水蒸汽渗透率是在3.5-6.5mg·cm-2·h-1范围内。
48. 服装,使用由权利要求1-3,4,5,7-10,12,13,15,16,20,21,25,27,29,36,37或38所述的方法生产的服装材料。
49. 如权利要求48所述的服装,其特征在于具有水蒸汽渗透率在3.5-6.5mg·cm-2·h-1范围内。
50. 如权利要求48或49所述的服装,其特征在于服装是手套。
51. 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至少部分地渗入衬底(32),使得服装材料具有水蒸汽渗透率在3.5-6.5mg·cm-2·h-1范围内。
52. 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服装材料,当经受20±2℃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为65±2%作用265分钟时,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53. 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至少部分地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服装材料当经受20±2℃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为65±2%作用265分钟时,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54. 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 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聚合物材料不完全渗入衬底(32)。
55. 如权利要求51-54其中之一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层由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小点,所述小点粘结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
56. 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至少部分地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粘结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的是由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小点层。
57. 如权利要求51-54其中之一或56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服装是手套。
58. 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45其中之一所述的方法生产服装材料的装置,包括模具(30),泡沫涂布机构,和泡沫除去机构,上述模具(30)安装成支承衬底(32),上述泡沫涂布机构安装成将聚合物材料的泡沫(38)涂布到衬底(32)上,其特征在于上述泡沫除去机构安装成通过将流体对准衬底(32)从衬底(32)除去泡沫的外面未凝结层,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
59. 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小点涂布机构,所述小点涂布机构安装成将小点涂层涂布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
60. 如权利要求5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洗涤机构,干燥机构,和固化机构的至少其中之一,上述洗涤机构安装成除去服装材料中任何残留物,上述干燥机构安装成部分地干燥经过洗涤的手套,而上述固化机构安装成固化小点涂层。”
请求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7846),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5、58-6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平3-16150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1年07月1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0月19日,请求人I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13份证据。
2018年10月31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I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8年11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2018年11月14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I。
2018年12月1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与4W108022案合案审理,定于2019年02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8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I派人面取了上述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I)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8022),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2份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30日,请求人II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替换了之前的12份证据,并补充提交了5份证据,请求人II此次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JP平3-16150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1年07月11日;
证据2:名称为“防护手套的一般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英国标准及其中文译文(含该标准购买公证及译文),标准号为BSEN420:2003,BSI版权日期为2003年9月24日 (其中包括
证据2-1:(2018)沪闸证经字第1158号公证书:BSEN420:2003标准购买过程及关键页面翻译;
证据2-2:(2018)沪闸证经字第1159号公证书:BSEN420:2003标准官网获取过程及关键页面翻译;
证据2-3:标准号为BSEN420:2003文本及中文翻译);
证据3:GB717103 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54年10月20日;
证据4:US4519098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5年05月28日;
证据5:US4218779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0年08月26日;
证据6:WO95/26650A1其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2日;
证据7:CN1107102A,公开日为1995年8月23日;
证据8:CN1056403A,公开日为1991年11月27日;
证据9:US2002/007650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6月20日;
证据10:CN1228821A,公开日为1999年09月15日;
证据11:WO2002000425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3日;
证据12:US5194322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03月16日;
证据13:根据证据1进行的手套制作实验报告(其中包括:
证据13-1:实验报告;
证据13-2:(2018)沪闸证经字第1309号公证书及U盘【2018年11月16日实验现场公证】;
证据13-3:(2018)沪闸证经字第1328号公证书及U盘【2018年11月20日实验现场公证】;
证据13-4:(2018)沪闸证经字第1208至1213、1225至1227、1256、1298、1299号公证书【实验原材料购买的相关公证】);
证据14:通过证据13制成的手套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 (其中包括:
证据14-1:由南通市纺织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通过证据13制成的手套进行检测的含水量检测报告;
证据14-2:由南通市纺织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通过证据13制成的手套进行检测的渗透率检测报告);
证据15:据称为本专利同族专利EP1608808B1的产品含水量检测报告(其中包括
证据15-1:(2018)沪闸证经字第1262号公证书(上述同族专利产品网络购买);
证据15-2:(2018)沪闸证经字第1274号公证书(上述同族专利产品收货公证);
证据15-3:EP1608808B1号专利文本;
证据15-4:上述同族专利产品含水量检测报告);
证据16:GB346673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31年04月14日;
证据17:日本专利平2-41402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0年02月09日。
请求人II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53、55、57-60应当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1-50、58-6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3、55、57-6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48、51和5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9、10、15、16、19(部分技术方案)、20-21、24(部分技术方案)、26(部分技术方案)、46-50(部分技术方案)、51-54、57-58(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其中权利要求51、52、54用证据9或证据11评述,权利要求53用证据1或证据9或证据11评述,权利要求57用证据9评述,其他权利要求都是仅用证据1评述;权利要求1-6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方式中包含:权利要求55相对于证据11、证据9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1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10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2月1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与4W107846案合案审理,定于2019年02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II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8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2019年01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顺丰官网显示的快递信息)。请求人II派人面取了上述两次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I、请求人II、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如下事实:
(1)请求人I、请求人II委托了相同的代理人,口头审理时,代理人表示请求人I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都已包含在4W108022案中,且请求人I的所有意见同4W108022案的意见。
请求人II明确,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证据覆盖了请求书的证据,用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17替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和证据。
(2)请求人II当庭补充提交了五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8:《胶乳·乳液应用技术》,魏邦柱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33-140、270-275、351-356、626-630、733-740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证据19:《化学化工物性数据手册 无机卷》,青岛化工学院等组织编写,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第362-36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
证据20:《织物防水透湿原理与层压织物生产技术》,张建春等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84-88、211-228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05月第一版;
证据21:《纺织材料》,徐亚美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14-122页,中国纺织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2005年10月第10次印刷;
证据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995-1997,1997年10月09日发布。
(3)请求人II当庭出示了证据2、13-15、18-22的原件。
专利权人对证据2、13-15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①对证据2邮件本身的真实性和购买渠道没有异议,但根据邮件内容,请求人II购买的证据2为预修订版,前言写明该标准最迟应在2004年3月之前获得国家标准的地位,应当将2004年03月31日作为公开日期,因此证据2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②证据13的整个实验由请求人I单方主导实施,公证过程也存在大量瑕疵,例如第1225和1256号公证书,显示的购买12瓶、收货公证却是10瓶;第1212号公证书交货方式有修改、公证员见证的收货地址与合同约定不符;第1226号公证书记载的收货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顺丰官网却显示2018年10月25日已收等等。而且证据13使用的原材料也与证据1存在大量差别:例如证据13使用“布手套(97.5%尼龙 2.5%氨纶材质)”作为衬底,证据1使用的是“棉线40号入门成对针织手套”;证据13使用高氨型天然胶乳,证据1并未要求;证据13使用的“硫脲”与证据1的“活性化四甲基秋兰姆化二硫”,无法确定成分是否相同;证据13购买的“KAO PELEX TA”无法确定与证据1的“Pelex TA”的关系;证据13的“抗氧化剂Wingstay”无法确定是否与证据1的“50%NONOXWSL乳化液(I.C.I美国)”成分是否相同;证据13的“1000克甲醇、1000克水和2000克的硝酸钙”与证据1的“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并不相当等等。此外证据13的实验步骤也与证据1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③证据14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注,也即请求人I)单方委托对证据13的制得的手套进行的检测,而且基于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予认可。
④证据15手套的网页显示名称为“MaxiFlex Endurance”,而网页介绍显示为“MaxiFlex Ultimate”;请求人II没有提供EP1608808B1译文,无法确定其作为同族专利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关系,因此,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请求人II表示公证书的附件存在前后装订的顺序错误以及若干笔误,当庭提交了正式盖有公章的公证书版本进行了替换,并对专利权人的疑点一一答复;请求人II表示使用证据18说明“硫脲”是“秋兰姆”的活化剂;使用证据19说明“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中溶剂与溶质的关系,即证据18和19用于说明证据13的真实性问题;使用证据20-22说明含水量和渗透率有多种检测方法;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使用证据12、14、20-22。
(4)双方确认,将证据1第3页倒数第6行的译文“甲醇凝结剂溶液”更正为“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对于其他外文证据的译文,专利权人没有异议。
2019年02月25日,请求人II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3中第1213号公证书的补正页,表示将“农夫山泉”的笔误替换为“怡宝”。
2019年02月2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口审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II共提交了22份证据,其中,
(1)证据1、3-12、16-17为专利文献,证据18-22为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国家标准,针对上述证据,专利权人对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证据2是请求人II邮件购买英国标准BSEN420:2003的公证过程及所购的标准正文。证据2的下标第73页邮件内容显示“我可以确认,根据你们的图片,报价适用于预修订版”;请求人II购买的英国标准BSEN420:2003的PDF文件“国家前言”部分记载了“该英国标准于2003年9月24日在标准政策和战略委员会的授权下发布……此文件中显示的BSI版权日期为最终出版日期”(参见证据2下标第175页);“前言”部分记载了“该欧洲标准最迟应在2004年3月之前通过公布同一文本或通过批准获得国家标准的地位,而相互冲突的国家标准最迟应在2004年3月之前撤回”(参见证据2下标第178页)。
专利权人对证据2邮件本身的真实性和购买渠道没有异议,但根据上述内容对证据2公开日期提出了异议;请求人II坚持发布时间2003年9月24日是证据2的公开时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2邮件的上述信息,请求人II购买的是预修订版,邮件所附的PDF即为该预修订版。那么,该预修订版与正式版本内容是否相同?预修订版的公开方式如何?公开时间是否为正式标准的发布时间?预修订版前言所记载的2004年3月的最迟公开日期为何意?这些问题请求人II并没有清楚地解释,在证据2所附的预修订版标准存在上述疑问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发布时间2003年9月24日即为该预修订版标准的公开时间,如果按照前言所述的最迟公开日期2004年03月,则可能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同一日,从而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在不能确定证据2确切的公开日期的情况下,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证据13是请求人I和海安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进行的实验并检测了最终成品的含水量和渗透率,附全程的公证书,请求人II声称是根据证据1的方法制作了手套。
合议组核实,证据13与证据1使用的原材料存在出入:例如证据13(下标第3页)的实验使用的是“布手套(97.5%尼龙 2.5%氨纶材质)”作为衬底,证据1使用的是“棉线40号入门成对针织手套”;证据13(下表第141页)使用的是高氨型天然胶乳,证据1并未写明;证据13(下表第44页)购买且使用的“抗氧化剂Wingstay L”是否就是证据1使用的“50%NONOXWSL乳化液(I.C.I美国)”无法确定,而且证据13(下标第3页)写明使用的是NONOXWSL“粉末”,也与证据1的乳化液形式不同等等。
本专利说明书第0065-0073段记载了聚合物材料的配方、凝结剂的配方、衬底的重量和构造等均会对最终织物的性能产生影响,这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的影响因素,因此,在证据13使用的衬底材质、聚合物材料等与证据1存在差别的情况下,无法将证据13认定为证据1的重复试验,进而其检测的结果也无法认定为就是证据1手套的含水量和渗透率。请求人II还使用证据18和19证明证据13的真实性问题,但由于证据13存在上述实质性瑕疵而无法认定为证据1的重复试验,本决定对于证据18和19不再评述。
证据14是针对证据13制成的手套进行的含水量和渗透率检测报告,基于上述对证据13的分析,证据14的检测结果无法认定为就是证据1手套的含水量和渗透率的检测结果。
专利权人使用附件1证明证据13的真实性问题,如前所述,已经评述了证据13不能视为证据1的重复试验的理由,在此本决定对于附件1不再评述。
(4)请求人II声称证据15是购买了本专利的同族专利EP1608808B1的手套并进行了含水量和渗透率的检测,附全程公证。
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首先,证据15(下标第15、36页)虽在手套上标注了“EP1608808”,但该手套是否就是按照EP1608808 B1的工艺制得还未可知;其次,请求人II仅提供了EP1608808 B1的原文(参见证据15-3)而没有提交译文,那么,EP1608808 B1的保护范围如何、是否与本专利相同、制备方法是否与本专利相同均无法获知。因此,证据15的检测结果无法认定为就是本专利手套的含水量和渗透率。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才能从权利要求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中筛选出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的那些具体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服装材料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涉及一种耐电性手套的制造方法,其实施例部分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在木质手模型(4)上套上如图2所示的棉线40号入门成对针织手套”、“将手套(1)浸渍在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中,放入70%的干燥室内15分钟干燥,然后再放在室温下静置10分钟后,放入下述的混合天然橡胶胶乳(放入搅拌机使其发泡至3.5~4.0倍)中1分钟再拿出来”、“布手套的表面上涂上起泡状态下的混合胶乳后形成0.5mm的凝结层,在此之上未凝结的起泡胶乳黏着在上面时可以拽掉,所以要将未凝结的起泡胶乳用空气吹掉或用水冲掉,或浸渍在水里去除掉。手模型(4)上戴上的布手套(1)因为和手模型贴合的很好,从某种程度上拉拽了布手套,所以会有网眼,至少有0.3mm~0.5mm大,根据部位不同可能会有更大的尺寸的孔……起泡胶乳凝结层的厚度可以根据浸渍时间调节”、“本发明中装在手模型上的布手套含有凝结剂,因为要将其浸渍在起泡的胶乳中,胶乳会在布手套的外侧以泡沫构造直接凝结”(参见证据1译文第3-5页)。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具体实施例部分也是制造手套,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的手套(1)相当于本专利的衬底(32),证据1的木质手模型(4)相当于本专利的模具(30);本专利说明书0046段以及图3、图4记载了“在步骤214处,将凝结剂34涂布到衬底32上。这可以通过将衬底32(支撑在模具30上)浸入含凝结剂34的池或槽36中或是通过将凝结剂34喷涂到衬底32上实现。凝结剂34可以是电解质水溶液或醇性溶液。合适的电解质包括甲酸、乙酸、硝酸钙、氯化钙,或这些化合物中两种或多种的混合物。可以用乙醇来提供电解质的醇性溶液,但其他醇类也适合,例如,也可以用异丙醇和甲醇”,可见证据1具体使用的“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是本专利凝结剂的下位概念,证据1“将手套(1)浸渍在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中”的步骤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涂布凝结剂(34)到衬底(32)上”的步骤;本专利说明书0049段以及图3、图4记载了“在步骤222处,例如通过将支承衬底32的模具30浸入泡沫38的池/槽中,将聚合物材料的泡沫38涂布到衬底32上……合适的聚合物材料包括PU(聚氨酯)胶乳、腈胶乳(nitrile latex)、天然胶乳”,可见证据1“将手套(1)放入混合的天然橡胶胶乳”的步骤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涂布聚合物材料泡沫层(38)到衬底(32)上”的步骤;本专利说明书0052段进一步解释了“用凝结剂(34)来凝结一部分泡沫(38)一受控制的期间”的含义,认为让泡沫38与凝结剂34反应时间是在60-180秒范围内,证据1公开的1分钟落入该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三点区别:一是证据1没有公开“将液体对准衬底(32)从衬底(32)除去泡沫的外面未凝结层”中的“对准”;二是证据1是耐电性材料,不具有透气功能,否则无法起到绝缘作用,所以证据1没有公开“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聚合物材料”;三是证据1没有公开含水量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以及图3、图4记载了“在步骤230处,将过量的未凝结的泡沫38的外层从衬底32上基本上是泡沫层的整个面积除去。这可以通过将一股或多股水射流40对准衬底32进行”,可见证据1“将未凝结的起泡胶乳用水冲掉”与本专利上述的用水射流对准衬底的方法实质相同,证据1虽然没有明确“对准”这样的表述,但为了用水冲掉起泡乳胶,必然是要将水流对准手套(1)冲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对准”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
(2)关于“多孔而可透气”是否公开,首先,耐电与透气性能并不是不可兼得,本领域公知的防水透湿织物就是具有既能阻止液态水、又能透过气态水分子的性能(参见证据20);而且,证据1在织物表面凝结一层起泡胶乳的方法本身就是防水透湿织物的常见加工方法。其次,证据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形成的凝结聚合物材料是否多孔而可透气,但本专利与证据1的原理相同,两者使用相同的凝结剂在织物表面凝结了一层成分相同的聚合物材料,因此,两者制得的凝结聚合物材料层实质相同。最后,本专利与证据1都使用了天然胶乳,该发泡材料本身就是多孔且可透气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孔而可透气”只是对凝结聚合物材料的定性描述,如前所述,两者制得的凝结聚合物材料层实质相同,基于此,证据1在手套表面形成的起泡胶乳的凝结层实质公开了本专利“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聚合物材料”。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含水量限定,即“当经受温度为20±2℃和相对湿度为65±2%处理265分钟时,将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特征对比表如下所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
证据1
是否公开

一种制造服装材料的方法
具体实施例部分制造的手套
耐电性手套的制造方法(发明名称)
公开

涂布凝结剂(34)到衬底(32)上
在步骤214处,将凝结剂34涂布到衬底32上。这可以通过将衬底32(支撑在模具30上)浸入含凝结剂34的池或槽36中或是通过将凝结剂34喷涂到衬底32上实现。凝结剂34可以是电解质水溶液或醇性溶液。合适的电解质包括甲酸、乙酸、硝酸钙、氯化钙,或这些化合物中两种或多种的混合物。可以用乙醇来提供电解质的醇性溶液,但其他醇类也适合,例如,也可以用异丙醇和甲醇(第0046段以及图3、图4)
将手套(1)浸渍在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中
公开

涂布聚合物材料泡沫层(38)到衬底(32)上
在步骤222处,例如通过将支承衬底32的模具30浸入泡沫38的池/槽中,将聚合物材料的泡沫38涂布到衬底32上……合适的聚合物材料包括PU(聚氨酯)胶乳、腈胶乳(nitrile latex)、天然胶乳(第0049段以及图3、图4)
将手套(1)浸渍在硝酸钙的50%甲醇的凝结剂溶液后,放入混合的天然橡胶胶乳
公开

用凝结剂(34)来凝结一部分泡沫(38)一受控制的期间
让泡沫38与凝结剂34反应时间是在60-180秒范围内(第0052段)
放入混合天然橡胶胶乳中1分钟再拿出来
公开

通过将流体对准衬底(32)从衬底(32)除去泡沫的外面未凝结层
在步骤230处,将过量的未凝结的泡沫38的外层从衬底32上基本上是泡沫层的整个面积除去。这可以通过将一股或多股水射流40对准衬底32进行(第0053段以及图3、图4)
将未凝结的起泡胶乳用水冲掉
“对准”为隐含公开

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聚合物材料

手套表面形成起泡胶乳的凝结层
实质公开

使得服装材料当经受温度为20±2℃和相对湿度为65±2%处理265分钟时,将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证据1没有记载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在证据1没有记载含水量的情况下,如何将证据1与本专利的含水量特征进行比对?
针对该问题,请求人II采用了三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使用证据13(用于证明根据证据1制作了手套)结合证据14(用于证明对证据13制成的手套进行了含水量和渗透率检测),请求人II主张检测结果表明证据1的手套含水量落入本专利的范围,进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第二种途径是使用证据2(用于说明英国标准对防护手套的通用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结合证据21(用于说明纤维吸湿与时间的关系),请求人II主张证据2公开了“在(20±2)℃和(65±5)%相对湿度下,对手套进行水蒸气吸收力测试,8个小时内应至少为8mg/cm2”,根据公知常识证据21的吸湿性曲线给出的趋势,将证据2的含水量换算到265分钟条件下,应落入本专利的含水量范围,进而说明本专利限定的含水量范围在证据2中已公开,是本领域常规的含水量范围;第三种途径是使用证据2结合证据15(用于证明购买了本专利同族产品的手套并进行了含水量检测),请求人II主张证据15的检测结果显示,含水量在265分钟时为0.99mg/cm2,在5h是为0.91 mg/cm2,在6h时为0.96mg/cm2,在7h时为0.99 mg/cm2,在8h时为1.06 mg/cm2,这说明本专利的手套产品在265分钟时已经接近饱和,8h含水量与265分钟含水量差异只有6.6%,进一步说明本专利限定的含水量范围在证据2中已公开,是本领域常规的含水量范围。
对于该焦点问题,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现有技术也公开了该参数特征,显然能够很方便地将二者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构成区别;但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是:现有技术有可能没有记载该参数特征,或者现有技术记载的该参数特征的测试方法与该权利要求不同,特别是当该权利要求的参数特征属于不常用参数或不常用的测试条件时,上述情况更容易出现,进而导致无法将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直接比较。在无效程序中,基于对无效程序的性质、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整体考量,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当归请求人方。
其次,如前所述,本案的请求人II采用了三种途径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含水量范围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的含水量范围,虽然三种途径涉及的一些证据均存在瑕疵,导致无法证明相关事实,但请求人II即便克服了现有的瑕疵,要想“完美”再现现有技术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供一份被专利权人认可的检测报告的确存在很多现实困难。
最后,合议组认为,本案的结论并不依赖于请求人II所提供的相关重复试验和检测结果能否被认可,原因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撰写有其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制备方法,如前所述,其限定的全部方法步骤均已在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从文字表达来看,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差别仅在于本专利中采用了“含水量”这一参数限定,该参数限定实质反映的是一种期望达到的效果,而该效果的实现还是取决于具体的方法步骤。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5-0073段的记载,“泡沫渗入衬底(及成品服装材料的孔隙度)可以通过改变七大参数来控制,包括聚合物材料的配方、凝结剂的配方、涂布凝结剂和涂布泡沫之间的时间、涂布泡沫和除去过量(未凝结的)泡沫之间的时间、泡沫的密度、泡沫粘度和衬底的重量和构造,说明书所公开的参数值提供具有所希望性能的织物材料”,可见,上述七大因素对本专利的制备方法都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因素的改变都会影响本专利的制备方法,进而影响最终制得服装材料的效果性能,包括含水量和渗透率。
本专利说明书第0046-0064段分别描述了每个步骤的含义,例如列举了聚合物可选择的材料、凝结剂可选择的物质、凝结剂与泡沫的反应时间等(具体参见前述特征对比表的“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一栏),但没有记载在上述可选条件中进行选择从而组合成一个具体而完整的实施例/实施方案;说明书第0077段给出了四个样品的实验结果,声称是“按照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手套中取出的样品实验结果”,但该四个样品也没有具体而完整的制备方案。说明书在第0080段还记载了按照现有技术的方法制备的手套样品的实验效果,但此处所称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本案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而是制备方法和原理与本专利均不同的另一现有技术。
阅读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信息后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存在一些疑问,例如如何控制七大因素来获得希望的1.0-8.5mg的含水量效果?从说明书列举的各步骤的可能选择中排列组合而得到的方案均可实现1.0-8.5mg的含水量效果吗?权利要求1限定的非常上位的方法步骤所涵盖的各种可能方案均能实现1.0-8.5mg的含水量效果吗?如果不是,哪些方案可以实现1.0-8.5mg的含水量效果呢?哪些方案无法实现1.0-8.5mg的含水量效果呢?对于这些疑问,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没有清楚地阐述,其所描述的实现1.0-8.5mg的含水量范围的手段是较为模糊笼统的。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就该问题询问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41-0064段中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不是每步的端点值制备得到的产品都能落入本专利的含水量或渗透率范围,其效果数值会有上下波动,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常规实验筛选。
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这种特殊撰写方式,以及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欲产生的贡献就在于要获得1.0-8.5mg的含水量效果,但本专利说明书对如何调整具体工艺以达到该效果并没有足够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后,并不知晓权利要求1对方法步骤的这种非常上位的概括中,哪些具体方案可以实现其所述的技术效果。虽然请求人II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证据1的含水量到底是何结果,但当重复证据1的制备步骤(也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备步骤)后,在相同条件下测试证据1手套的含水量,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不落入1.0~8.5mg,或落入1.0~8.5mg。如果证据1的含水量不落入1.0~8.5mg,恰恰说明按照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位的制备方法制得的服装材料,效果性能并不都落入本专利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试验或者过度劳动,从七大因素中选择各个参数的排列组合来尝试筛选出哪些组合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哪些组合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这显然会损害公众利益,与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如果证据1的含水量落入1.0~8.5mg,那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都将不再具备,而且,此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非常上位的概括,仍然存在还要继续去筛选哪些组合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哪些组合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1以这种特殊的撰写方式进行了上位的概括,这种上位概括导致了其所概括的众多可能的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存在无法预见最终制得产品的效果性能是否满足其希望达到的含水量范围的情形,权利要求1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II针对权利要求2-50也提出了不支持的无效理由,其中关于含水量与渗透率特征的理由一致,那么,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请求人II针对权利要求54、57-58提出了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其中权利要求54用证据9或证据11评述,权利要求57用证据9评述,权利要求58用证据1评述。
权利要求54涉及一种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聚合物材料不完全渗入衬底(32)。
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如权利要求51-54其中之一或56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服装是手套。
权利要求58是涉及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
证据9涉及一种劳保手套,将水性硝酸钙粘结剂涂覆在织物载体上,具有粘结剂的织物载体全部或部分涂覆发泡水性聚合物基涂层,发泡水性聚合物只涂覆在织物载体外面而不渗透网眼,从而避免与身体的相应部位接触。根据这些特征,可以得到一种柔软、耐用、舒适的弹性制品,这种制品多微孔透气但具有良好的疏水性和疏油性(参见证据9说明书译文第0008-0012段)。
证据11涉及一种针织织物-高弹体复合物,其中一层是针织纺织织物,第二层是高弹体涂层,该涂层至少应用于针织布料的一面。高弹体涂层部分融入针织布料中,形成了两层间的无缝衔接(参见证据11译文第3页第18-20行)。
权利要求54不包括含水量或渗透率的特征,证据9或证据11均公开了权利要求5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4相对于证据9或证据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手套,证据9也是制作的手套,在权利要求5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8保护一种生产服装材料的装置,根据前面的特征对比表,证据1同样包括模具、泡沫涂布机构和泡沫除去机构,其特征部分均已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5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54、57(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58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II针对权利要求51-53、55、57提出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上述权利要求应被无效的理由,其具体理由之一是,说明书第0065-0072段虽然列举了一些影响因素,但并未给出这些因素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具体关系,即没有给出如何具体选择、组合、改变前述说明书所列七大因素的相关参数以实施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通过怎样的技术手段实现本专利的“水蒸气渗透率”和“含水量”之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具体理由与关于不支持的理由如出一辙,实质相同,如前所述,本专利的第0065-0073段只是记载可以通过改变七大参数来控制空隙率,并没有给出具体控制的实例;说明书第0046-0064段也只是分别描述了每个步骤的含义,例如列举了聚合物可选择的材料、凝结剂可选择的物质、凝结剂与泡沫的反应时间等(具体参见前述特征对比表的“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一栏),但没有记载在上述可选条件中进行选择从而组成一个具体而完整的实施例/实施方案;说明书第0077段虽然给出了四个样品的实验结果,声称是“按照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手套中取出的样品实验结果”,但该四个样品也没有具体而完整的制备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想重复该四个样品也无从下手。也就是说,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关于如何制备就能获得其所要求的含水量和/或渗透率性能的任何一个具体示例,通篇都是上位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后,并不确定权利要求51-53、55(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57(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这些含有含水量和/或渗透率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51-53、55(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57(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已公开,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4涉及一种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聚合物材料不完全渗入衬底(32)。
权利要求55进一步限定如权利要求51-54其中之一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层由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小点,所述小点粘结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
权利要求56涉及服装材料,具有衬底(32)和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的聚合物材料,所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至少部分地渗入衬底(32),其特征在于粘结到凝结的聚合物材料层上的是由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小点层。
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如权利要求51-54其中之一或56所述的服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服装是手套。
权利要求58是涉及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59、60进一步限定了小点涂布机构和其他机构。
针对权利要求55(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56、57(引用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59-60,请求人II提出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之一是权利要求55相对于证据11、证据9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1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6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4相对于证据9或证据11不具有新颖性。证据10涉及一种水汽透过的复合面料,其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公开了“参看图1和2,一种复合内衬材料包含一种防水的水-汽-透过的柔软基质2,有一个面料4粘贴在基质2的6面上;基质2的另一面8牢固地嵌粘着一种耐磨的不连续的内衬层10是众多离散的基本上光滑无棱角的颗粒12。它们制自一种耐磨的聚合物材料诸如一种耐磨的聚氨酯”,可见权利要求55-56、59-60涉及小点层的特征已在证据10中公开,证据10进一步公开了此复合材料被体现在外装诸如帽子、手套和鞋子(说明书第2页第4段)。在权利要求54的特征已在证据9或证据11中公开、权利要求56的其他特征已在证据11中公开、权利要求58的特征已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5(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56、57(引用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59-6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本专利权利要求1-5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4、57(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53、55(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57(引用权利要求51-53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5(引用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56、57(引用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59-6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0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8004267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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