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体集雨水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94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5W116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247625.7
申请日:2017-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春堂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3B3/02B01D29/01B01D29/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247625.7,申请日为2017年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体集雨水窖,其特征在于:包括雨水收集层、雨水过滤网、地窖密封层、出水阀、安装在雨水收集层的固定锁扣以及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固定环;所述雨水收集层包括防水层以及加强层,雨水过滤网安装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所述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雨水收集层边沿;所述地窖密封层为五面体的袋状容器;所述固定环环绕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开口边沿;所述地窖密封层通过固定环和地窖进行固定安装;所述出水阀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侧面底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体集雨水窖,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水过滤网通过胶水粘合于雨水收集层的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并在雨水收集层上形成雨水过滤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体集雨水窖,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锁扣和地窖的开口面固定。”
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记载“雨水收集层”与“地窖密封层”的连接关系、“遇水收集层”上或者“地窖密封层”设置或形成进水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CN1952274A)与附件2(CN204266291U)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CN203307873U)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CN201546256U)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2、3、4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2007年4月25日,公开号CN195227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15年4月15日,授权公告号CN204266291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13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20330787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CN201546256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3应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雨水收集层包括防水层以及加强层;(2)所述雨水过滤网安装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3)安装在雨水收集层的固定锁扣以及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固定环;(4)所述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雨水收集层边沿;(5)所述地窑密封层为五面体的袋状容器;(6)所述固定环环绕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开口边沿:(7)所述地窑密封层通过固定环和地窑进行固定安装;(8)所述出水阀安装在地窑密封层的侧面底部。附件3没有揭示上述八项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并且也无法从附件3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3与附件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即使以专利权人认定的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4月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并签收。2、请求人明确请求本专利无效的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及常规技术手段、附件1结合附件3及常规技术手段、附件1结合附件4及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附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附件3结合附件4及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给出技术启示或在附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4、双方当事人针对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其意见与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实质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体集雨水窖。附件1涉及一种设有内胎的水窖及其集水方法,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在图1中,水窖内壁设有水窖内胎6,水窖设有汲水口7,排水管8,导管5将经过过滤的水体收集到水窖中。集水区的地表上覆盖地膜2。通过地膜2将树木1附近地方的水体收集到集水池3中,集水池3中的水体经设在其中的过滤器4过滤后收集进入水窖中。在图2中,采用覆膜集水方法为水窖集水,具体做法是将地膜覆盖在地表或树木1的周围,同时在覆膜区设置集水沟9将地膜收集的水体导入集水池3中。在图3中,过滤器4设置过滤层10和集水室11。在图4中,水窖内胎为软质材料制成,材质可为橡胶、软塑料等。在图5中,水窖内胎的外侧设有若干个钉扣12,钉扣12的作用是用于使内胎安装在水窖的窖壁上。钉子通过钉扣的扣孔将内胎安装在水窖的窖壁上。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未公开如下特征:雨水收集层包括防水层以及加强层,雨水过滤网安装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安装在雨水收集层的固定锁扣且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雨水收集层边沿,地窖密封层为五面体的袋状容器,固定环环绕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开口边沿,出水阀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侧面底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雨水的收集和过滤、地窖密封层的形状和固定位置的选择、以及排出雨水的控制。
附件3涉及一种预制集贮一体柔性水窖,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实用新型内容、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制集贮一体柔性水窖施工安装方便,只需挖掘适当大小的地坑即可该水窖。其包括柔性容纳腔1,所述柔性容纳腔1的顶部设有若干进水口,进水口上安装有与其相匹配的滤网3;所述柔性容纳腔1底部设有出水口,出水口连接一输水管4,所述输水管4上设置有水阀5。所述柔性容纳腔1顶部安装有集水罩2,所述集水罩扣接在柔性容纳腔1顶部。此外,附件3的附图1中还示出柔性容纳腔为五面体的袋状容器。可见,附件3给出了柔性水窖通过具有滤网的集水罩收集雨水并在雨水排出管上设置水阀控制排水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附件3的上述结构用于附件1中,进而使得附件1的水窖内胎采用五面体袋状容器的形式,并用带有滤网的集水罩替换由地膜、集水池、过滤器和导管构成的集水结构来收集雨水,同时设置水阀对排水进行控制。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雨水收集层包括防水层以及加强层,雨水过滤网安装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附件3中集水罩2扣接于柔性容纳腔1之上,且设有滤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其具有一定的防水功能,而为了增加其强度在其下方设置加强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滤网设置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选择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固定锁扣对集水罩进行固定,并将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集水罩边沿、将附件1的钉扣选择安装在水窖内胎的开口边沿、将水阀设置在水窖内胎的侧面底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雨水收集层,地窖密封层和地窖为一体的结构,说明书限定软性集水窖可折叠,这种折叠方式不能用到本专利中。就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公开了柔性容纳腔1顶部安装有集水罩2,给出了在柔性容纳腔顶部设置集水罩的技术启示,尽管附件3的集水罩由若干块柔性板拼接而成,但这并不构成将其用于附件1中替换由地膜、集水池、过滤器和导管构成的集水结构来收集雨水的阻碍,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明确排除可折叠的雨水收集层的技术方案。此外,将附件3中的集水罩采用不可折叠的形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结合附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附件3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安装在雨水收集层的固定锁扣以及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固定环;所述雨水收集层包括防水层以及加强层,雨水过滤网安装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所述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雨水收集层边沿;所述固定环环绕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开口边沿;所述地窖密封层通过固定环和地窖进行固定安装;所述出水阀安装在地窖密封层的侧面底部。针对上述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雨水收集层的具体结构、固定方式,地窖密封层的固定方式,以及如何控制雨水排出。附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公开了使用扣环固定水窖内胎,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扣环用于附件3柔性容纳腔与地窖的固定。并且,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3公开了集水罩2扣接于柔性容纳腔1之上,且设有滤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其具有一定的防水功能,而为了增加其强度在其下方设置加强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滤网设置在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选择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固定锁扣对集水罩进行固定,并将固定锁扣环绕安装在集水罩边沿、将附件1的钉扣选择安装在水窖内胎的开口边沿以将水窖内胎固定在水窖内、将水阀设置在水窖内胎的侧面底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雨水过滤网通过胶水粘合于雨水收集层的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并在雨水收集层上形成雨水过滤孔”。如上所述,附件3公开了柔性容纳腔1的顶部设有若干进水口,进水口上安装有与其相匹配的滤网3,柔性容纳腔1顶部安装有集水罩2,所述集水罩扣接在柔性容纳腔1顶部。可见,附件3公开了集水罩上形成雨水过滤孔,而通过胶水粘合固定是本领域用于将两个部件固定在一起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雨水过滤网通过胶水粘合于雨水收集层的防水层和加强层之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固定锁扣和地窖的开口面固定”。如上所述,附件3公开了集水罩扣接在柔性容纳腔1顶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惯用的固定锁扣将集水罩固定在地窖的开口,这种简单的变换也能实现集水罩的固定以及收集雨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247625.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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