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的类共沸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8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4W1083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9851.0
申请日:2010-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主审员:胡杨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9K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核实优先权成立需要判断在后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对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数值范围的记载不同于在后申请,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所述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则不认为在先申请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10609851.0,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16日,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2日,发明名称为“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的类共沸物组合物”,专利权人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类共沸物组合物,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和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
2.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3.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4.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5.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4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96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6.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7.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8.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9.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10. 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4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96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11. 任一项在前权利要求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具有不大于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
12. 用于传热的方法,其使用任一项在前权利要求的类共沸物组合物。
13. 用于传热的系统,其包含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类共沸物组合物。
14. 权利要求13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是制冷系统、空调系统、热泵系统、汽车空调系统、商业制冷系统、有机朗肯循环系统、制冷机、住宅冰箱和/或住宅冷冻机。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系统,另外包含润滑剂。
16. 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多元醇酯、聚亚烷基二醇和PAG油。
17. 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和多元醇酯。
18. 有机朗肯循环系统,其包含有机工作流体,所述有机工作流体包含类共沸物组合物,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19.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20.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21.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22.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3.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23.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24.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25. 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26. 权利要求18-25中任一项的系统,其中所述有机工作流体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
27. 权利要求18-25中任一项的系统,其中所述有机工作流体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
28. 权利要求18-25中任一项的系统,其中所述有机工作流体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和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
29. 权利要求18-25中任一项的系统,其另外包含润滑剂。
30. 权利要求29的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多元醇酯、聚亚烷基二醇和PAG油。
31. 权利要求30的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和多元醇酯。
32. 权利要求18-25中任一项的系统,其中所述有机工作流体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和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并且所述系统另外包含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多元醇酯、聚亚烷基二醇和PAG油的润滑剂。
33. 制冷机,其包含制冷剂,所述制冷剂包含类共沸物组合物,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34.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35.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36.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
37.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38.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39.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0.40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40. 权利要求33的制冷机,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基本由1.18重量%至12.2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7.74重量%至98.82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构成。
41. 权利要求33-40中任一项的制冷机,其中所述制冷剂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
42. 权利要求33-40中任一项的制冷机,其中所述制冷剂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
43. 权利要求33-40中任一项的制冷机,其中所述制冷剂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和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
44. 权利要求33-40中任一项的制冷机,其另外包含润滑剂。
45. 权利要求44的制冷机,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多元醇酯、聚亚烷基二醇和PAG油。
46. 权利要求44的制冷机,其中所述润滑剂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和多元醇酯。
47. 权利要求33-40中任一项的制冷机,其中所述制冷剂具有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和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并且所述制冷机另外包含选自矿物油、烷基苯、多元醇酯、聚亚烷基二醇和PAG油的润滑剂。”
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2010/141527A1,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9日,以CN102449100A为其中文译文;
证据2:CN10168810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证据3:WO2009/089511A1,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6日,以CN102015050A为其中文译文;
证据4:WO2008/157757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4日,以CN101688817A为其中文译文;
证据5:涉案专利的最早的优先权文件US61/287,041及其中文译文,优先权文件递交日为2009年12月1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即证据5)没有清楚地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的技术方案中的类共沸组合物及其涉及的应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不享有优先权,证据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47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所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1日在其欧洲专利申请EP17154911.6的审查过程中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中文译文示;
反证2:Systems Involving cis- OR trans-Dichloroethylene and a Ketone or Ester,Norman Alpert和Philip J Elving,INDUSTRIAL AND ENGINEERING CHEMISTRY,第43卷第5期,1951年05月,第1182-1186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6和如下参考文献:
证据6:《工程热力学》,冯青等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09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92-397页,共13页;
参考资料1:US6472573B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9日;
参考资料2:US2008/0269532A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10月30日;
参考资料3:WO2010/098936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2日,以CN102325818A为其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就无效宣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逐一发表意见,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实:
(1)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的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11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7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32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4)、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4、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3-47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
(2)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6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的公证书原件、反证2的文献复制证明,请求人认可反证1-2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7的最早优先权不成立,专利权人对优先权是否成立不发表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要求1-47的最早优先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在决定中详细阐述。
(4)请求人认为结合参考资料1和证据1图10可知,证据1隐含公开了HCFO-1233zd是反式异构体。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上述内容超出了原请求书的范围。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庭后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和3-4是外国专利文献,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是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文件,证据6是中文专业书籍节选,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反证1是经过公证的欧洲专利申请EP17154911.6的审查过程中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意见陈述,反证2是外文期刊文献,请求人对上述反证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查,合议组亦认可证据1-6以及反证1-2的真实性、公开性和相关译文的准确性。
证据3-4和6以及反证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6属于教科书类证据,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1-2的公开日介于本专利最早优先权日与第二优先权日之间,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需要考虑本专利最早优先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3.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成立需要判断在后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对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数值范围的记载不同于在后申请,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所述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则不认为在先申请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类共沸物组合物,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包含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其中所述类共沸物组合物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和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文件(即证据5)中记载的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形成的类共沸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范围与权利要求1-11不对应,权利要求1-11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权利要求12-47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类共沸组合物的传热方法、传热系统、有机朗肯循环系统以及制冷机的技术方案也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
专利权人对优先权是否成立未发表意见。
判断本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顺式-HFO-1336mzzm(下称Z-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反式-HCFO-1233zd(下称E-HCFO-1233zd)两种组分的含量组合是否已经记载在所述的最早优先权文件中。
经查,证据5为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文件US61/287,041,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6日。上述优先权文件的译文中涉及Z-HFO-1336mzzm与E-HCFO-1233zd形成类共沸组合物的记载共三处,分别为“化合物E-HCFO-1233zd在如下条件下也被发现与Z-HFO-1336mzzm形成类共沸组合物:约1wt%Z-HFO-1336mzzm,17.6℃,14.32Psia(参见证据5译文说明书第[0055]段)”、“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类共沸组合物,其包含大于0至5重量%的Z-HFO-1336mzzm和大约95重量%至小于100重量%E-HCFO-1233zd(参见证据5译文权利要求3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类共沸组合物,其包含大于0至2重量%的Z-HFO-1336mzzm和大约98重量%至小于100重量%E-HCFO-1233zd(参见证据5译文权利要求32)”。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优先权文件中对于类共沸组合物中Z-HFO-1336mzzm组分的含量仅记载了1重量%、0-5重量%以及0-2重量%三个数值或数值范围,但这三个范围均不同于权利要求1所述Z-HFO-1336mzzm组分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含量,对于类共沸组合物中E-HCFO-1233zd组分的含量仅记载了99重量%,大约95重量%至小于100重量%和大约98重量%至小于100重量%三个数值或数值范围,可见,本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文件中仅记载了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三种含量组合,但这三种含量的组合物均不同于权利要求1所述0.40重量%至16.36重量%的Z-HFO-1336mzzm和83.64重量%至99.60重量%的E-HCFO-1233zd含量组合。
综上,最早优先权文件US61/287,041上述内容未记载Z-HFO-1336mzzm与E-HCFO-1233zd形成类共沸组合物时,且从其记载的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三种含量组合,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类共沸组合物,权利要求1不享有最早优先权的优先权日。
由于权利要求1不享有最早优先权的优先权日,权利要求2-11进一步限定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的组分含量,当上述限定的组分含量也没有在证据5中记载或可以从证据5记载的三个含量组合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享有最早优先权。权利要求12-47的技术方案也包含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类共沸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2-47也不享有最早优先权。在此基础上,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在第二优先权日之前,其可以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7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给出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证据1公开“在约24.7℃以及约17.5psia(121kPa)下形成基本上由约1至约35摩尔%Z-1,1,1,4,4,4-六氟-2-丁烯和约99至约65摩尔%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约1.25重量%至约40.36重量%Z-HFO-1336mzzm和约98.75重量%至约59.64重量%HCFO-1233zd)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图10结合参考资料1中公开的顺式和反式HCFO-1233zd在常压下的沸点可知,证据1实际上隐含公开了其使用的HCFO-1233zd是反式异构体。权利要求1和证据1上述公开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所述类共沸组合物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和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对于所述区别,证据1公开HFO-1336mzzm具有低全球变暖潜势(GWP),基于环保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GWP和ODP值尽可能低的组合物。证据6证明朗肯循环和动力循环是上下位概念,只要能够液相变成气相就可以驱动朗肯循环,其工作介质不仅仅是水。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对于区别特征的上述认定与请求书不同,超出了原请求书的范围。即便结合参考文献1从证据1图10也不能确定其使用的HCFO-1233zd为反式异构体,因此所述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有两个:(1)证据1没有提及HCFO-1233zd的构型,证据1没有公开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的组合,(2)证据1没有公开所述类共沸组合物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和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本专利的贡献在于发现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在权利要求1定义的范围内形成类共沸组合物。证据1公开的是Z-HFO-1336mzzm和HCFO-1233zd组合的类共沸组合物,其不仅是选择HCFO-1233zd的Z或E构型异构体两种构型与Z-HFO-1336mzzm组成类共沸组合物,而是包括两种构型的各种可能的混合物与Z-HFO-1336mzzm组成类共沸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面临的是两种异构体各种可能的无法计数的选择,证据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知Z-HFO-1336mzzm和HCFO-1233zd的顺反两种异构体以及两种的任何组合或混合物都可以形成类共沸组合物。证据1没有给出HCFO-1233zd的具体构型这一事实意味着证据1的发明人并不知道其所采用的HCFO-1233zd的构型到底是Z构型还是E构型,还是两种构型的怎样比例的混合物。请求人在反证1中明确认为共沸物的形成是无法预测的,同一化合物的顺式和反式异构体是否能与另外一个化合物形成共沸物都是不可预见的(见反证2)。在不存在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能够形成类共沸组合物的“启示”前提下,所谓的获得类共沸物的具体方法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毫无关系。证据1没有给出获得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推导结论不能成立。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和3没有公开HFO-1336mzzm和HCFO-1233zd的特定组合物,证据4与本专利的教导相反,其强调使用非共沸组合物作为传热介质,证据6并未提及有机流体,不能证明现有技术有动机使用本专利的类共沸组合物作为朗肯循环的工作流体。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7具备创造性。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焦点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E-HCFO-1233zd可以与Z-HFO-1336mzzm形成类共沸组合物的技术启示。
经查,证据1公开Z-HFO-1336mzzm和HCFO-1233zd混合物在PTx单元中测定蒸汽压对组成的关系显示中图10中,其示出在约24.7℃以及约17.5psia(121kPa)下形成基本上由约1至约35摩尔%Z-HFO-1336mzzm和约99至约65摩尔%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且当HCFO-1233zd为100摩尔%时,其压力为18-19psia之间(参见证据1译文说明书第18页第[0134]段、附图第10页图10)。将证据1公开的类共沸组合物组分的摩尔比换算成重量比为约1.25重量%-约40.36重量%Z-HFO-1336mzzm和约98.75重量%-约59.64重量%的HCFO-1233zd。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采用证据1图10并结合参考文献1证明证据1公开的HCFO-1233zd是反式异构体的理由确实与原请求书陈述的具体事实存在不同,但无论请求人的上述理由是否超出了原请求书的范围,上述理由均不成立。因为证据1并未公开HCFO-1233zd的异构体形式和组成,其统一定义为HCFO-1233zd,将该化学式所述名称的化合物认为是同一个化合物没有区分其立体构型,即证据1的文字内容并未记载将HCFO-1233zd的顺反构型予以明确区分,也无证据表明证据1的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地将HCFO-1233zd的两种异构体Z-HCFO-1233zd和E-HCFO-1233zd视为两种化合物,并将二者的混合物视为二元对或二元组合物,此外,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HCFO-1233zd的顺式和反式异构体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共沸组合物,以及加入其它化合物是否会破坏共沸体系,即使进一步结合图10及两种异构体的沸点,也仅能证明类共沸组合物中的Z-HFO-1336mzzm必然不是纯顺式构型,而无法证明其必然为纯反式构型。因此不能唯一确定其使用的HCFO-1233zd必然是反式HCFO-1233zd。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类共沸组合物中的HCFO-1233zd为E构型,证据1未公开HCFO-1233zd的构型为E构型;(2)权利要求1限定类共沸物组合物具有不大于0.1的臭氧消耗潜势(ODP)和不大于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证据1对此没有限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涉及Z-HFO-1336mzzm和选自水、氟酮、醇、氢氯氟烯烃及其两种或更多种的组合的另外的材料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的用途,该类共沸物组合物是对下一代低全球变暖潜势材料的持续研究的一部分,这种材料必须具有通过超低全球变暖潜势和接近零的臭氧消耗潜势测得的低环境影响。本发明的类共沸物组合物可用于多种用途,如发泡剂、制冷剂、加热剂、动力循环剂等。本发明的化合物和组合物基本无臭氧消耗潜势(ODP),具有优选不大于大约0.5的ODP,再更优选不大于大约0.25的ODP,最优选不大于大约0.1的ODP;和/或不大于大约150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再更优选不大于大约50的GWP。该组合物优选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和[0035]段)。说明书仅在实施例4中公开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14.5psia下),但其没有公开所述类共沸组合物的ODP和GWP值。说明书第[0127]-[0130]段、[0131]-[0135]段以及[0136]-[0144]段分别描述了类共沸组合物在传热方法、制冷剂以及朗肯循环系统中的应用,但上述应用中均没有记载使用实施例4的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可见,本专利的目的在于进行低全球变暖潜势材料的研究,并利用其开发的类共沸组合物作为制冷剂、加热剂、动力循环剂等使用。
证据1还公开氢氟烃会促进全球变暖,需要开发同温层臭氧不具有破坏性并且具有低变暖潜势的组合物,HFO-1336mzzm满足这两个要求。其共沸或类共沸组合物可用于范围广泛的应用中,包括将它们用作气溶胶推进剂、制冷剂、溶剂、清洁剂、热塑性和热固性泡沫的发泡剂(泡沫膨胀剂)、热传递介质、气体电介质、灭火剂和抑燃剂、动力循环工作流体、聚合反应介质、颗粒移除流体、载液、抛光研磨剂、以及置换干燥剂(参见证据1译文说明书第[0007]和[0141]段)。
对比由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两者类共沸组合物的应用领域基本相同,本专利和证据1均采用对臭氧不具备破坏性和低变暖潜势的原料作为类共沸组合物的组分,尽管证据1没有公开其类共沸组合物的ODP和GWP值,但由于本专利和证据1两种组分的化学组成均相同,仅其中一个组分的空间构型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确定本专利在臭氧消耗潜势和低变暖潜势方面优于证据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类共沸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1公开约1.25重量%-约40.36重量%Z-HFO-1336mzzm和约98.75重量%-约59.64重量%的HCFO-1233zd组成类共沸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HCFO-1233zd存在Z和E两种构型,为了寻找替代的类共沸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Z或E构型HCFO-1233zd替代证据1中的HCFO-1233zd与Z-HFO-1336mzzm形成类共沸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2),全球变暖和臭氧层消耗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环境问题,开发对环境保护有利的产品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在证据1公开了HFO-1336mzzm对臭氧不具备破坏性且具有低全球变暖潜势(GWP)(参见证据1译文第[0007]段),且其公开的类共沸组合物的两个组分与本专利在化学组成上完全相同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测定证据1范围内的ODP和GWP并选择合适的类共沸组合物以满足环保的要求。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目前的证据来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反证1为欧洲专利申请EP17154911.6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意见陈述,其内容涉及证明Z-HFO-1336mzzm与环戊烷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无法预测;反证2为涉及顺或反-二氯乙烯与乙酸甲酯形成类共沸组合物,其公开反-二氯乙烯与乙酸甲酯几乎不形成类共沸组合物。反证1和反证2均未涉及本专利所述的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不能用于证明由证据1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由Z-HFO-1336mzzm和HCFO-1233zd组成的类共沸组合物,尽管可能存在如专利权人所述类共沸组合物中包含多种不同含量的Z和/或E构型的HCFO-1233zd异构体的情形,但在本领域已知HCFO-1233zd存在Z和E两种构型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Z或E构型HCFO-1233zd替代证据1中的HCFO-1233zd与Z-HFO-1336mzzm形成类共沸组合物。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和6-9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类共沸组合物中两种组分的含量。上述限定的含量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译文说明书第18页第[0134]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和6-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和10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类共沸组合物由4重量%的Z-HFO-1336mzzm和96重量%的E-HCFO-1233zd组成,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约1.25重量%-约40.36重量%Z-HFO-1336mzzm和约98.75重量%-约59.64重量%的HCFO-1233zd可以形成类共沸组合物,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得到Z-HFO-1336mzzm和E-HCFO-1233zd类共沸组合物中组分的含量。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和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了在前任一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GWP不大于50。如上所述,在环保要求的驱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测定证据1范围内的ODP和GWP并选择合适的类共沸组合物以满足环保的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分别保护使用或包含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类共沸组合物的传热方法和系统。证据1已经公开所述类共沸组合物可以用于热传递介质(参见证据1译文说明书第[0007]和[0141]段),在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保护传热系统的种类,本领域已知制冷、空调、热泵、冷冻等系统均是常用的传热系统,朗肯循环也是工程热力学研究的内容(参见证据6第392-393页),公知常识对于所述附加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或14,权利要求16-17引用权利要求15,分别进一步限定系统中包含润滑剂以及润滑剂的种类。本领域已知加入润滑剂的作用是为了减少系统中的摩擦,降低热功损耗,保证压缩机长期高速有效运行,因此在传热系统中加入润滑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使用的润滑剂种类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例如证据2的制冷剂组合物中除包含卤代烯热传递流体外,还包含的润滑油:矿物油、烷基苯油、合成环烷类、合成石蜡类或他们的混合物,进一步包括氧化润滑油:聚亚烷基二醇类、多元醇酯油以及他们的混合物(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1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25保护有机朗肯循环系统,其工作流体实际包含权利要求1-4和6-9中所述组分及其含量的形成的类共沸混合物。证据6公开“朗肯循环是一个由两个可逆定压过程和两个可逆绝热过程组成的简单蒸汽动力循环”,“朗肯循环并不是只能用于水和水蒸气的循环,其他能够在循环的最低和最高参数之间发生相变的工质(特别是一些低温工质,如氨等)页同样可以实行朗肯循环”(参见证据6第393页倒数第2段,第397页倒数第4段),说明本领域已知朗肯循环是一种降低蒸汽动力循环,其可以使用水以外的工作介质,只要该工作介质在最低和最高参数之间发生相变即可。由于证据1公开其类共沸组合物可以用于热传递介质和动力循环工作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6结合的基础上预期本专利的类共沸组合物可以用于有机朗肯循环系统作为工作流体。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1-4和6-9所述组分和含量的类共沸混合物,权利要求18-2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28引用权利要求18-25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工作流体的GWP和/或ODP的数值。如上所述,在环保要求的驱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测定证据1范围内的ODP和GWP并选择合适的类共沸组合物以满足环保的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2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18-25任一项,权利要求30引用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30,分别进一步限定系统中包含润滑剂以及润滑剂的种类。如上所述,朗肯循环系统也属于传热系统,向其中加入润滑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使用的润滑剂的种类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例如证据2的制冷剂组合物中除包含卤代烯热传递流体外,还包含的润滑油:矿物油、烷基苯油、合成环烷类、合成石蜡类或他们的混合物,进一步包括氧化润滑油:聚亚烷基二醇类、多元醇酯油以及他们的混合物(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3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引用权利要求18-25,进一步限定了工作流体的GWP和ODP以及系统包含的润滑剂种类。如上所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的或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40保护制冷机,其制冷剂实际包含权利要求1-4和6-9中所述组分及其含量的形成的类共沸混合物。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其类共沸组合物可以作为制冷剂使用(参见证据1译文第20页第[0141]段),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1-4和6-9所述组分和含量的类共沸混合物,权利要求33-4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43引用权利要求33-40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制冷剂的GWP和/或ODP的数值。如上所述,在环保要求的驱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测定证据1范围内的ODP和GWP并选择合适的类共沸组合物以满足环保的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1-4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4引用权利要求33-40任一项,权利要求45-46引用权利要求44,分别进一步限定系统中包含润滑剂以及润滑剂的种类。如上所述,制冷机也属于传热系统,向其中加入润滑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使用的润滑剂的种类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例如证据2的制冷剂组合物中除包含卤代烯热传递流体外,还包含的润滑油:矿物油、烷基苯油、合成环烷类、合成石蜡类或他们的混合物,进一步包括氧化润滑油:聚亚烷基二醇类、多元醇酯油以及他们的混合物(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4-4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3-40,进一步限定了制冷剂的GWP和ODP以及系统包含的润滑剂种类。如上所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的或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7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47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510609851.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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