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及应用有该旋转喷臂的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9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5W116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73638.8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金陵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A47L15/00,A47L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并且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473638.8,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包括相互扣合的上盖体(61)和下盖体(62),所述上盖体(61)和下盖体(62)之间形成有流道(63),所述上盖体(61)上开设有朝上的、用于喷淋清洗的第一喷嘴(611),所述第一喷嘴(611)与流道(63)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体(62)的至少一个外侧端部开设有朝下的、用于扫渣的第二喷嘴(621),所述第二喷嘴(621)也与流道(63)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由旋转喷臂(6)的端部向中间呈向下倾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喷臂(6)其中一个外侧端部的上表面还设置有凹孔(612),所述凹孔(612)朝向旋转喷臂(6)中间的一侧与流道(63)连通。
4. 一种应用有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喷臂的清洗装置,包括水槽本体(1),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至少在中央部位具有下凹的沥水区域(32),所述沥水区域(32)内设置有将沥水区域(32)内的水泵出到沥水区域(32)上方的水泵(5)以及渣篮组件(2),所述沥水区域(32)上覆盖有带沥水孔(31)的沥水板(3),所述旋转喷臂(6)作为水泵(5)的出水部件设置在沥水板(3)上方,所述旋转喷臂(6)的流道(63)与水泵(5)流体连通。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相对沥水板(3)形成倾斜的夹角(α),夹角(α)的取值范围为4°~45°。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至少部分超出沥水板(3)的边缘。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为圆形。
8. 如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整体呈向下凹陷的曲面,所述渣篮组件(2)安装在沥水板(3)整个曲面的最低点。
9. 如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上开设有安装孔(33),所述渣篮组件(2)通过安装孔(33)安装在沥水板(3)上,所述渣篮组件(2)包括内层渣篮(21)和设置在内层渣篮(21)外周的外层渣篮(22),所述内层渣篮(21)和外层渣篮(22)均有部分位于沥水板(3)上方、并且位于沥水板(3)上方的部分均为镂空状,所述外层渣篮(22)位于沥水板(3)下方的周壁上设置有渣网(23)。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渣篮(22)的顶部具有向下凹陷的限位凹槽(221),所述内层渣篮(21)的顶部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限位凸起(211),所述限位凸起(211)能插入到限位凹槽(221)内,由此使得内层渣篮(21)相对外层渣篮(22)在轴向和周向上限位。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的安装孔(33)的下 方设置有卡环(34),所述卡环(34)具有径向向外凹陷的凹口(341);所述外层渣篮(22)具有环状的支撑部(222),所述支撑部(222)支撑在安装孔(33)内、卡环(34)的上方,所述支撑部(222)的底面设置有与凹口(341)适配的L形的卡块(223),所述卡块(223)包括沿支撑部(222)轴向延伸的竖直部(2231)、并向下穿过凹口(341),以及沿支撑部(222)周向延伸的水平部(2232)、并位于卡环(34)下方,从而外层渣篮(22)相对卡环(34)实现旋转卡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O3908205A,公布日2014年07月0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补充证据和理由,并明确以补充证据和理由为基础对被请求无效专利进行审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3908205A,公开日期2014年07月09日;
证据2:EP0807396A2及其译文,公开日期1997年11月19日;
证据3:CN104224074A,公开日期2014年12月24日;
证据4:CN103445740A,公开日期2013年12月18日;
证据5:CN105534443A,公开日期2016年05月04日;
证据6:CN203295862U,公开日期2013年11月20日;
证据7:CN203965702U,公开日期2014年11月26日;
证据8:CN205261368U,公开日期2016年05月25日;
证据9:CN205272327U,公开日期2016年06月01日;
证据10:CN205137579U,公开日期2016年04月06日。
其中明确证据1-5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6-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为了使两个部件连接在一起,通过卡块与凹口的配合来实现旋转卡接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请求人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5没有对第二喷嘴的结构进行任何限定,无法确定夹角(α)是指第二喷嘴的什么部位相对沥水板形成的倾斜角度,因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5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1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和/或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2.2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1)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和/或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2.3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特征是“所述下盖体(62)的至少一个外侧端部开设有朝下的、用于扫渣的第二喷嘴(621),所述第二喷嘴(621)也与流道(63)连通”,该区别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或者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3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3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2.4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4-11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1)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4直接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与证据1和证据2存在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3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2与证据1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2与证据1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如公知常识证据6-10所述。
2.5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4-11的创造性
(1)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直接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证据3与证据2、证据3与证据1以及证据2、证据3与证据1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3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3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证据3与证据1和证据2、证据3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3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3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证据3与证据1和证据2、证据3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3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3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11附加技术特征的公开方式同上述2.4第(2)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限定的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4,调整编号及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0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旋转喷臂(6)其中一个外侧端部的上表面还设置有凹孔(612),所述凹孔(612)朝向旋转喷臂(6)中间的一侧与流道(63)连通。2、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至少在中央部位具有下凹的沥水区域(3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0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包括相互扣合的上盖体(61)和下盖体(62),所述上盖体(61)和下盖体(62)之间形成有流道(63),所述上盖体(61)上开设有朝上的、用于喷淋清洗的第一喷嘴(611),所述第一喷嘴(611)与流道(63)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体(62)的至少一个外侧端部开设有朝下的、用于扫渣的第二喷嘴(621),所述第二喷嘴(621)也与流道(63)连通;所述旋转喷臂(6)其中一个外侧端部的上表面还设置有凹孔(612),所述凹孔(612)朝向旋转喷臂(6)中间的一侧与流道(63)连通;包括水槽本体(1),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至少在中央部位具有下凹的沥水区域(32),所述沥水区域(32)内设置有将沥水区域(32)内的水泵出到沥水区域(32)上方的水泵(5)以及渣篮组件(2),所述沥水区域(32)上覆盖有带沥水孔(31)的沥水板(3),所述旋转喷臂(6)作为水泵(5)的出水部件设置在沥水板(3)上方,所述旋转喷臂(6)的流道(63)与水泵(5)流体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由旋转喷臂(6)的端部向中间呈向下倾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相对沥水板(3)形成倾斜的夹角(α),夹角(α)的取值范围为4°~45°。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嘴(621)至少部分超出沥水板(3)的边缘。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为圆形。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整体呈向下凹陷的曲面,所述渣篮组件(2)安装在沥水板(3)整个曲面的最低点。
7.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上开设有安装孔(33),所述渣篮组件(2)通过安装孔(33)安装在沥水板(3)上,所述渣篮组件(2)包括内层渣篮(21)和设置在内层渣篮(21)外周的外层渣篮(22),所述内层渣篮(21)和外层渣篮(22)均有部分位于沥水板(3)上方、并且位于沥水板(3)上方的部分均为镂空状,所述外层渣篮(22)位于沥水板(3)下方的周壁上设置有渣网(23)。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渣篮(22)的顶部具有向下凹陷的限位凹槽(221),所述内层渣篮(21)的顶部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限位凸起(211),所述限位凸起(211)能插入到限位凹槽(221)内,由此使得内层渣篮(21)相对外层渣篮(22)在轴向和周向上限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沥水板(3)的安装孔(33)的下 方设置有卡环(34),所述卡环(34)具有径向向外凹陷的凹口(341);所述外层渣篮(22)具有环状的支撑部(222),所述支撑部(222)支撑在安装孔(33)内、卡环(34)的上方,所述支撑部(222)的底面设置有与凹口(341)适配的L形的卡块(223),所述卡块(223)包括沿支撑部(222)轴向延伸的竖直部(2231)、并向下穿过凹口(341),以及沿支撑部(222)周向延伸的水平部(2232)、并位于卡环(34)下方,从而外层渣篮(22)相对卡环(34)实现旋转卡接。”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不予接受;专利权人所述的区别特征已被相应证据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及资格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对该文件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需要答辩时间。
3、请求人当庭明确,(1)坚持认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无效理由以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放弃其他意见和证据。其中关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即使与证据2存在区别,该区别也是公知常识。(3)证据6-10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2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关于创造性,认为:证据2虽然公开了喷嘴,但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具备扫渣作用以及由旋转喷臂的端部向中间呈向下倾斜的喷嘴;本专利所述凹孔设置于旋转喷臂外侧端部的上表面,而证据2是结合部位形成喷嘴而非凹孔,且作用不同;本专利水槽本体的底部至少在中央部位具有下凹的沥水区域,而证据2洗涤槽底部外侧下凹,中间凸起,故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5、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所作出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该修改不予接受,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由于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任何证据和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其中限定了包括水槽本体(1),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至少在中央部位具有下凹的沥水区域(32),……,所述旋转喷臂(6)的流道(63)与水泵(5)流体连通。然而,本专利原文件中并未记载一种包括水槽本体的旋转喷臂,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以及证据2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证据5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2公开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清洗装置的旋转喷臂。
证据2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洗涤系统旋转部件”、“操作”部分,图12、25、27、30-37):洗涤槽3具有喷臂7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喷臂),喷臂75在其上表面具有喷射孔或喷嘴7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上盖体上开设有朝上的、用于喷淋清洗的第一喷嘴)。参见图37所示,在喷臂75下表面,一或多个喷嘴150被设置在喷臂75上,以便在喷臂旋转时在它前方过滤板104上产生清洁效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下盖体的至少一个外侧端部开设有朝下的、用于扫渣的第二喷嘴)。喷臂75一体地包括洗涤泵壳体87,它具有分别通向喷臂的外侧部分84和86的两个输送涡壳88和8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喷嘴和第二喷嘴与流道连通),此外,图25也清楚地显示了喷臂75是由上盖体和下盖体相互扣合而形成的,并且在它们之间形成有流道。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仅存在如下区别特征:证据2虽然公开了喷嘴150,但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具备扫渣作用的第二喷嘴。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明确记载了(参见译文第1页倒数1-2段)喷嘴150被设置在喷臂75上,以便在喷臂旋转时在它前方过滤板104上产生清洁效果。大的脏污颗粒153被径向地从穿孔中清除到圆形凹槽152上并抵靠圆形凹槽152且围绕过滤板旋转到排水槽134,排水槽134设置有被动过滤器或滤盆151。与传统洗碗机中的过滤系统一样,滤盆151需要用户定期清理。如图36所示,滤盆151具有“嘴”型构造以便收取被射流器150清除的污物。由此可见,证据2不仅公开了在喷臂下盖体设置有喷嘴150,而且该喷嘴同样具有扫渣的作用。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洗碗机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旋转喷臂的相关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同的有效过滤、使用便利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虽然证据2没有进一步记载喷嘴150在喷臂75下表面的具体方位,但将其设置于端部向中间呈向下倾斜是本领域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易于实现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2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参照图30,喷嘴116可以设置在喷臂75的端部84和86,这将提供近乎水平的冲洗液流117a。虽然证据2没有进一步记载喷嘴116是否是设置在喷臂75的上表面的凹孔,但将其设置于端部上表面亦或上下表面之间,均是本领域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易于调整和实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应用有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喷臂的清洗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内容,证据2所述的洗碗机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洗涤系统旋转部件”、“操作”部分,图12、25、27、30-37):洗涤槽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水槽本体)具有喷臂75(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旋转喷臂),喷臂75在其上表面具有喷射孔或喷嘴76。洗涤/漂洗水泵77由电机78转动,并且优选地该电机也使排水泵79转动。洗涤泵77(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水泵)的入口85由过滤板104下方的环形通道或沥水室80供给,所述过滤板104(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沥水板)具有包括在其周边的一系列孔81的环形入口。洗涤槽模制件3的底板82凹进以提供沥水室80(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沥水区域)。大的脏污颗粒153被径向地从穿孔中清除到圆形凹槽152上并抵靠圆形凹槽152且围绕过滤板旋转到排水槽134,排水槽134设置有被动过滤器或滤盆151。与传统洗碗机中的过滤系统一样,滤盆151需要用户定期清理。如图36所示,滤盆151(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渣篮组件)具有“嘴”型构造以便收取被射流器150清理的污物。喷臂75一体地包括洗涤泵壳体87,它具有分别通向喷臂的外侧部分84和86 的两个输送蜗壳88和89(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旋转喷臂的流道与水泵流体连通)。
针对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内容,其相对于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即证据2没有进一步明确记载所述沥水室80是否在洗涤槽底部至少中央部位的下凹位置,然而为了实现良好的过滤和清洗效果,本领域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求,在洗涤槽底部至少中央部位的下凹位置设置该沥水室,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该区别是本领域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属于公知常识。
进一步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为了更好地把残渣冲刷到渣篮组件中进而调整喷嘴相对沥水板的倾斜夹角,以及与沥水板的相对位置,如夹角设置为4°- 45°、喷嘴至少部分地超出沥水板的边缘,这是本领域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证据2图27显示过滤板104为圆形形状,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7之一。证据2公开了(出处同上)洗涤槽模制件3的底板82凹进以提供沥水室80,且图12也明确显示,过滤板104整体呈向下凹陷的曲面,滤盆151安装在过滤板的整个曲面的最低点。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7之一。证据5公开了一种水槽式清洁设备的水槽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第0099-0106段,图8-9、14-16):过滤组件400包括过滤板410、内过滤罩420、外过滤罩430。过滤板410为梯形的板状结构,其刚好盖设于梯形孔上并与水槽底板200相连,在过滤板410上均匀开设有多个第一过滤孔,过滤板410的中部向下凹陷形成有一限位区411,限位区411的中部开设有容纳孔412且在限位孔与限位区411边缘间形成有限位平台413。内过滤罩420为中空的筒状结构,在内过滤罩420上均匀开设有多个第二过滤孔421,该第二过滤孔421的孔径大于第一过滤孔的孔径。在内过滤罩420的上端环绕其外表面设置有限位板422,内过滤罩420位于容纳孔412中且限位板422刚好位于限位区411内并抵在限位平台413上。内过滤罩420的底部开设有限位槽423,该限位槽423与安装杯体330上的限位条331配合,当内过滤罩420安装于沥水杯300内时,该限位条331嵌入限位槽423内并使内过滤罩420与沥水杯300固连。在限位板422的下表面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限位板422和内过滤罩420外表面固连的限位罩424。该外过滤罩430同为中空的筒状结构,其内径大于内过滤罩420的内径,在外过滤罩430上均匀开设有多个孔径小于第二过滤孔421的第三过滤孔431。在外过滤罩430内侧壁上垂直设置有多个限位块432,限位块432呈条状设置并由外过滤罩430的一端向另一端延伸,限位块432与限位罩424一一对应,外过滤罩430罩设在内过滤罩420外围且限位块432嵌入限位罩424内并使外过滤罩430与内过滤罩420固连。
由证据5公开内容可知,过滤板410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沥水板,过滤板410上的容纳孔412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安装孔33,内过滤罩420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内层渣篮21,外过滤罩430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外层渣篮22。证据5中的图1、图8、图14-16显示了内过滤罩420部分位于过滤板410上方、并且位于上方的部分为镂空状,外过滤罩430位于过滤板410下方的周壁上设置有过滤孔。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9的如下附加技术特征:外层渣篮(22)有部分位于沥水板(3)上方、并且位于沥水板(3)上方的部分为镂空状;所述外层渣篮(22)位于沥水板(3)下方的周壁上设置有渣网(23)。但是,在证据5已经公开了“所述内层渣篮(21)部分位于沥水板(3)上方、并且位于沥水板(3)上方的部分均为镂空状”的情况下,使得“外层渣篮(22)也部分位于沥水板(3)上方、并且位于沥水板(3)上方的部分为镂空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在证据5已经公开“外过滤罩430周壁上设置有过滤孔”的情况下,采用“在外过滤罩430周壁外设置渣网”亦可以实现过滤且便于清洗的作用,因此该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易于想到和实现的。
综上,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证据5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在限位板422的下表面上设置有多个分别与限位板422和内过滤罩420外表面固连的限位罩424。在外过滤罩430内侧壁上垂直设置有多个限位块432,限位块432呈条状设置并由外过滤罩430的一端向另一端延伸,限位块432与限位罩424一一对应,外过滤罩430罩设在内过滤罩420外围且限位块432嵌入限位罩424内并使外过滤罩430与内过滤罩420固连。由证据5公开内容可知,其内过滤罩420和外过滤罩430也是通过限位凸起与限位凹槽的配合而固连,其相对于权利要求10的区别仅在于设置的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0中限位凹槽设置在外层渣篮上,限位凸起设置在内层渣篮上,而证据5中限位凹槽设置在内层渣篮上,限位凸起设置在外层渣篮上。然而这种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由上述证据5公开内容可知,过滤板410上的容纳孔412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安装孔,过滤板410上的限位平台413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卡环,限位板422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支撑部。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限位板的位置、以及所述支撑部的底面设置有与凹口适配的L形的卡块,所述卡块包括沿支撑部轴向延伸的竖直部、并向下穿过凹口,以及沿支撑部周向延伸的水平部、并位于卡环下方,从而外层渣篮相对卡环实现旋转卡接。这些特征所实现的功能是通过卡块与凹口的配合使渣篮(22)相对卡环(34)实现旋转卡接。
然而,在外过滤罩430与内过滤罩420固连在一起的情况下,无论限位板422位于内过滤罩420上还是过滤罩430上,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处理手段。此外,为了使两个部件连接在一起,通过卡块与凹口的配合实现旋转卡接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7363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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