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31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5W116428
优先权日:2011-07-14
申请(专利)号:201120278145.X
申请日:2011-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F02M31/125(2006.01);F02M3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两者间存在区别,如果其他现有技术已给出了采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又是本领域的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对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278145.X,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14日,申请日为2011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包括集水杯(1)和位于所述集水杯(1)底部的放水阀(10);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加热器组件(2);所述加热器组件(2)安装在所述集水杯(1)内部;
所述加热器组件(2)由加热管或至少一只的加热棒(3)组成;所述加热器组件(2)由至少一只的加热棒(3)组成时,所述各加热棒(3)并联。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金属片温度控制器(5);所述温度控制器(5)与所述加热棒(3)串联。
3. 根据权利要2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熔断器(4),所述熔断器(4)与所述加热棒(3)串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器组件选用加热棒(3)时,所述加热棒(3)由用作加热源的PTC陶瓷元件、电极和加热棒外壳组成,所述PTC陶瓷元件和电极与所述加热棒外壳之间采用绝缘材料进行隔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位传感器(9);所述水位传感器(9)安装在所述集水杯(1)底部,所述水位传感器(9)与集水杯(1)之间采用密封圈密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传感器(9)由一个或两个探针(6)组成。”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5年09月03日、专利号为US4539109的美国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71638U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证据1、2,补充提交了证据1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及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19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87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二个方案,加热管的a方案,加热棒的b方案,方案a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方案b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或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4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其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1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删除权利要求1中加热管的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只有加热棒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对比区别在于加热方式和放水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包括集水杯(1)和位于所述集水杯(1)底部的放水阀(10);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加热器组件(2);所述加热器组件(2)安装在所述集水杯(1)内部;
所述加热器组件(2)由至少一只的加热棒(3)组成;所述加热器组件(2)由至少一只的加热棒(3)组成时,所述各加热棒(3)并联。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金属片温度控制器(5);所述温度控制器(5)与所述加热棒(3)串联。
3. 根据权利要2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熔断器(4),所述熔断器(4)与所述加热棒(3)串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器组件选用加热棒(3)时,所述加热棒(3)由用作加热源的PTC陶瓷元件、电极和加热棒外壳组成,所述PTC陶瓷元件和电极与所述加热棒外壳之间采用绝缘材料进行隔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位传感器(9);所述水位传感器(9)安装在所述集水杯(1)底部,所述水位传感器(9)与集水杯(1)之间采用密封圈密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传感器(9)由一个或两个探针(6)组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加热器组件由加热管组成”的技术方案,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4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4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柴油汽车用集水杯总成。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油水分离加热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全文):“图1所示,油水分离加热器,其结构包括,柴油加热杯4,加热管2,柴油加热杯4为圆柱内腔,加热管2为圆环状绝缘密闭加热管。
加热管2连接温度控制器3,加热管2的主电路上连接温度保险丝1。
温度控制器3、加热管2及温度保险丝1位于柴油加热杯4内腔、并固定在加热底座5上,加热底座5固定在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温度控制器3的热敏面及温度保险丝1裸露在柴油加热杯4内腔,柴油加热杯4顶部杯口设置螺纹,连接在柴油机供油系统的滤清器底部,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开设放水口6。”
由此可见,证据3也公开了用于柴油汽车的集水杯总成,其中加热杯4对应于本专利的集水杯,加热管2放置加热杯4内,对应于本专利的加热器组件。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1)包括位于所述集水杯底部的放水阀,而证据3加热杯杯底开设放水口,(2)加热器组件由至少一只的加热棒组成,各加热棒并联,而证据3加热组件是加热管。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集水杯内水的排出,以及提供一种替代的加热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集水杯内的水达到一定容量均需要排出,证据3公开了杯底设置有排水的放水口,而为了更好的控制水的排出,在此处设置放水阀是本领域的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采用这一特征也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了集水杯内加热部件为加热棒。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油电分离型柴油加热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的第0008段至0013段、图1-4):“所述油电分离型柴油加热器包括外壳2、加热棒1、 温控器3;所述加热棒1包括电极片、加热片、外包壳;所述加热棒1的一端与所述外壳2固接,所述温控器3置于外壳2内;所述加热棒1的电极片与所述温控器3的接线端相连;外壳2的间隙处填充有灌封胶;所述外壳2上开有将所述油电分离型柴油加热器固定在安装位置的固定孔5。
所述加热片为PTC加热片。
所述加热棒1为一个或相互并联的多个。
所述油电分离型柴油加热器的外壳2内还包括温度保险丝6,所述温度保险丝6与加热棒1、温控器3串联在一起。”
由此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用于加热柴油的加热器,该加热器也包括至少一只加热棒,当加热棒为多个时,加热棒间并联,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其也是用于柴油的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很容易替换证据3的油水分离装置中的加热管。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分别限定了还包括双金属片温度控制器、熔断器,及与加热棒的连接关系。
证据3也公开了温度控制器3和温度保险丝1,并且它们与加热管2串连,至于权利要求2中温度控制器为双金属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取的感测温度的类型,该选取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加热棒具体结构进行限定。
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的第0008段、0013段):“所述加热棒1包括电极片、加热片、外包壳和电源引线;所述外包壳为外包金属壳;所述电源引线从电极片引出;所述电极片和加热片通过硅橡胶导热粘接剂紧固后用亚胺膜紧密包裹并装入外包金属壳内,缝隙部分用耐高温的绝缘胶或氧化镁填充后用密封胶或焊接将管口密封。
将加热器的通电电极部分与加热片连接,然后经过外部绝缘处理后,再通过外包散热壳实现密封和散热。可采用的绝缘方式有多种,如填充绝缘材料镁砂、硅橡胶、外包绝缘膜等”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加热棒的具体结构,至于选择PTC陶瓷作为PTC加热源,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该特征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限定了水位传感器。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加热柴油滤清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38段、图3):“为了更加完善电加热柴油滤清器的功能,本实施例中,还增加了水位传感器6,所述水位传感器6连接在所述罐5的下端”。图3图示出在滤清器的滤罐5的下端有水位传感器6,该水位传感器6包括两个伸入滤罐探针。因此,证据4给出了在集水部位设置水位传感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可以想到对证据3的集水装置进行改造,在底部设置水位传感器,以感测水位的变化。至于水位传感器与集水杯之间采用密封圈密封,以及水位传感器为一个探针均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采用该特征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7814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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