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阶梯型铜制金属件的接线产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阶梯型铜制金属件的接线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50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5W116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87980.2
申请日:2017-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元艾特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1R9/00,H01R4/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某份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87980.2,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阶梯型铜制金属件的接线产品,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第一塑料件(1)、第二塑料件(2)、铜制金属件(3)、螺丝安装孔(4)、螺丝(5)、卡槽(6)、上盖(7)和卡扣(8),第一塑料件(1)和第二塑料件(2)之间夹有铜制金属件(3),铜制金属件(3)为阶梯型结构设计,每层阶梯结构平面上均设置有螺丝安装孔(4),螺丝安装孔(4)内设置有螺丝(5),第一塑料件(1)和第二塑料件(2)的后侧通过转轴连接有上盖(7),所述的上盖(7)的底部两侧设置有卡扣(8),所述的卡扣(8)分别与第一塑料件(1)和第二塑料件(2)两侧的卡槽(6)卡接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阶梯型铜制金属件的接线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制金属件(3)采用折弯机一体弯折形成阶梯型结构。”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韩国外观设计专利KR30-0894762及其译文,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0日;
证据2:韩国外观设计专利KR30-0894764及其译文,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0日。
请求人认为:1、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退一步,即便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字面公开,这些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和证据1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基于证据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强调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外壳侧面及内部夹持部件的具体材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及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公开内容以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阶梯型铜制金属件的接线产品。
证据1为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产品名称为“电源分配终端模块”,在其简要说明部分记载有如下内容:1、材质为金属和合成树脂。2、本外观设计的物品为电源分配终端模块与断路器简便安全的连接,并以复数分路电流。结合各个图示,特别是图1.1、1.2、参考图1.1可知,该产品包括具有两个侧面的外壳,之间夹有阶梯型结构设计的部件,每层阶梯结构平面上均设置有螺丝安装孔,螺丝安装孔内设置有螺丝,外壳的后侧通过转轴连接有保护盖部,其盖的底部两侧设置有卡扣,所述的卡扣分别与外壳两侧的卡槽卡接固定。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外壳两个侧面为塑料件,其之间夹有的部件是铜制金属件。其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外壳侧面及内部夹持部件选取何种材料。
证据1虽然没有明确外壳侧面及内部夹持部件的材料,但在其简要说明部分记载了该外观设计产品所使用的材质为金属和合成树脂,结合该产品的类型,即电源分配终端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电源分配终端模块中,通常外壳采用树脂材料也即塑料件,而外壳两个侧面之间夹有的部件通常是铜制金属件。故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易于想到和实现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虽然证据1未记载所述阶梯型结构如何形成,但通过折弯机一体弯折形成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68798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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