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52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4W1080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04545.4
申请日:2014-05-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204545.4,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4日,名称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
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
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具体为:
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包括单击操作、长按触摸操作或短按双击操作。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没有检测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则进入一段休眠时间而暂停执行所述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的步骤。
5. 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指纹扫描模组和主控芯片;
所述指纹扫描模组,用于在待机状态下,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 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并且在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时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描到的指纹信息数字化处理后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具体在待机状态下,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登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为单击操作、长按触摸操作或短按双击操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登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扫描模组还用于在没有检测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时,进入一段休眠时间而暂停执行所述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
9. 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任一项所述的登录系统。”
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6、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96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
附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26817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附件3:公开号为US2005/0249381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0日;
附件4: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附件5: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2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5/0249381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0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96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
证据3:公开号为US2013/0263252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3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1164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22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9379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20日;
证据6: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5-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5是实质审查阶段中在原权利要求14中增加技术特征形成的,将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指纹扫描模组用于在待机状态下,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主控芯片;此时所述主控芯片用于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修改为“所述指纹扫描模组,用于在待机状态下,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并且在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时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描到的指纹信息数字化处理后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其中有新增加的特征但是,上述新增加的特征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上述对应的部分并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因而该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6-8是在实质审查阶段新增加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分别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因而,也存在权利要求5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而且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也是对应于说明书第一实施例的特征,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上述对应的部分也没有记载,而且也不能由原说明书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因而该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6-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8,因而也存在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但是,不清楚是谁处于待机状态,以及待机状态的具体含义;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什么时候停止触摸操作检测功能,也就是说触摸操作检测实际上是持续进行的,并非周期性的,因而,不清楚如何设置启动的周期;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但是,不清楚“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与“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这两个步骤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2)权利要求4记载了特征“若没有检测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则进入一段休眠时间而暂停执行所述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的步骤”,权利要求4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的“进入一段休眠时间”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这两个步骤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3)权利要求5和8为与权利要求1和4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也记载了上述意见中权利要求1和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基于上述意见,权利要求5和8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4)权利要求2-4和权利要求6-8分别为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也包括了上述意见中权利要求1和5中上述技术特征,基于上述意见,权利要求2-4和权利要求6-8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5)权利要求9为引用权利要求5-8的独立权利要求, 因而也包括了上述意见中权利要求5-8中上述技术特征,基于上述意见,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3、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长期持续进行触摸检测带来的功耗过高的问题。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而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上述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持续进行触摸检测带来的功耗过高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此外,为了解决指纹识别电路持续进行触摸检测功耗过高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会采用周期性进行触摸检测的方式,这样就不必持续不断的进行触摸检测,从而降低功耗,这属于低功耗工作模式。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和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而证据2中触摸检测、指纹扫描和指纹识别都是由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完成的,未采用主控芯片进行指纹识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的结构,将其部分功能解放给终端的其他模块实现。
证据1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指纹识别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或者由主控芯片完成,这两种方式都是常见的可选择的识别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之上,也容易想到采用由主控芯片进行识别的方式来替换证据2中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进行识别的方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指纹识别功能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完成,或者由主控芯片完成,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电路结构,充分利用主控芯片的计算能力,选择由主控芯片完成指纹识别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采用证据3公开的由主控芯片完成指纹识别功能的方式,将证据2与证据3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而且,证据3实际上公开了指纹识别也可以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完成,这表明无论是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还是由主控芯片进行指纹识别,都是常见的可选择的识别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之上,也容易想到采用由主控芯片进行识别的方式来替换证据2中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进行识别的方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指纹识别功能由指纹扫描识别模组完成,或者由主控芯片完成,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电路结构,充分利用主控芯片的计算能力,选择由主控芯片完成指纹识别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证据2、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公开。
(4)权利要求5-8涉及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其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9涉及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任一项所述的登录系统,基于上述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9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8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要求5-9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2019年04月0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确认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第二次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放弃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证据,并且进一步放弃了补充意见书中关于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6。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操作系统教程(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58、59、61、256、361页的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经当庭核实,请求人对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认可,并认可其可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
(3)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和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5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本专利中相关术语的理解
说明书可用于说明和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必要时可借助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术语。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0057段记载了在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的实现流程:使在待机状态下,仍然启动指纹扫描检测功能,一旦扫描到有指纹输入,即可进行识别、唤醒动作,整个过程只需用户一步操作即可完成。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待机状态下,指纹检测识别模组进入低功耗模式,其首先仅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当检测到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时,再进一步启动指纹扫描与识别功能。当没有检测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则进入一段休眠时间而暂停执行触摸手势检测步骤。若对所述指纹信息识别成功,则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指纹识别成功的确认信息发送至主控芯片。主控芯片接收到所述指纹识别成功的确认信息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显示用户登录成功画面。
结合上述内容,对权利要求中的“终端”、“待机状态”、“低功耗模式”、“周期性启动”做如下理解:
本专利涉及的“终端”须实现用户登录的功能,可见,本专利中,“终端”指可以实现用户登录功能的电子设备。“待机状态”是指终端的主控芯片未被唤醒的状态。“低功耗模式”是指在终端处于待机状态时,指纹检测识别模组进入的特定功耗模式。“周期性启动”是指指纹检测识别模组处于低功耗模式时,指纹检测识别模组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当没有检测到符合规定的触摸操作则进入一段休眠时间而暂停执行触摸手势检测步骤,然后再次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即指纹检测识别模组进入启动正常工作--休眠的周而复始的工作模式,从而避免指纹检测识别模组长期处于扫描识别的正常工作模式而产生耗电量比较大的问题。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0057段关于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的实现流程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待机状态”、“低功耗模式”、“周期性启动”其含义清楚,权利要求1并未因此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具体参见3)。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0057段关于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的实现流程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进入一段休眠模式”是指纹检测识别模组在处于低功耗模式时的一种工作模式,其含义清楚,权利要求4并未因此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清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9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权利要求1
5.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提供安全性、视频捕获、环境光感和功率管理的图像捕获设备,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5页、图1-5):电子设备100被耦合到主机计算机105。电子设备100包括处理器110、图像捕获设备接口115、存储器120、图像传感器130、透镜140、保护性涂层150和照明设备155。处理器110被耦合到存储器120和图像捕获设备接口115。
主机计算机105包括中央处理单元(CPU)160、芯片组170、存储器180和显示器190。CPU160被耦合到芯片组170。芯片组170被耦合到存储器180和显示器190。主机计算机105的芯片组170还被耦合到电子设备100的处理器110。主机计算机105和电子设备100之间的该连接可以通过通用串行总线(USB)来进行。
电子设备100包括图像捕获设备或相机。通过图像处理器130捕获面部图像或指纹图像。根据是否捕获面部图像或指纹图像来调整聚焦组件或透镜140。
所提取的数字模板可以用于向主机计算机105提供用户认证。认证可以由电子设备100的处理器100或者由主机计算机105的CPU16O来执行。
除了用户认证以外,电子设备100可以用于提供针对主机计算机105的功率管理。除非电子设备100检测面部图像、指纹图像或者能够检测到用户的存在,否则主机计算机105可以被置于低功率模式中。例如,如果电子设备100没有检测到面部图像或指纹图像,则可以关闭主机计算机105的显示器190。电子设备100可以被给予有其自己的电源。主机计算机可以被切换到较低功率模式或者被完全关闭。如果电子设备100检测到用户的存在,则电子设备100可以向主机计算机105发送信号,以将主机计算机105置于全功率模式。通过简单地检测面部或指纹,电子设备100可以驱动算法,以打开或关闭主机计算机105的部分,以便节省功率和提升电池寿命。
此外,如果电子设备100将主机计算机105从低功率模式唤醒,则图像处理器130可以测量主机计算机105的计算环境可获得的环境光的量。处理器110或CPU160可以将所检测的环境光与在存储器120或存储器180中所存储的期望的显示设置相比较。如果所检测的环境光与所期望的显示设置的光不匹配,则处理器110或CPU160可以调整主机计算机105的显示器190的颜色。处理器110或CPU160还可以调整显示器190的背光,以适应计算环境的环境光。
照明设备255可以是发光二极管。如果手指触碰保护性板或者与保护性板接触,则照明设备255被启用。当被启用时,照明设备255提供光,以照射指尖。这有助于透镜240在手指上聚焦,使得指纹的脊、谷和其它细节特征是可确定的。然后,图像传感器230捕获指纹的图像。
图3是用于使用图像捕获设备以向用户提供对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权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在操作310中,通过图像捕获设备捕获指纹图像。在操作320中,提取所捕获的指纹图像的数值或数字模板。可以通过在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器上运行的算法或者通过在被耦合到计算机系统的电子设备的处理器上运行的算法来执行数值模板提取。如果在操作330中,所提取的数值模板与先前所登记的指纹模板不匹配,则在操作335中拒绝用户对计算机系统的访问。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指纹检测识别模组是构成终端的一部分,两者是一体的,证据1的电子设备是主机计算机的外设,电子设备和主计算机是分立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整体技术方案的构思不同,导致两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终端和指纹检测识别模组,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终端和指纹检测识别模组相关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一步降低终端功耗的情况下,通过仅扫描一次用户指纹完成对终端的唤醒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陆。
由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电子设备和主计算机是分立设置的,并且证据1仅公开了主计算机可以切换到较低功率或者被完全关闭,没有公开电子设备是否可以切换到到较低功率或者被完全关闭,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构思均不同,证据1不能给出在终端进入待机状态时,为保证通过仅扫描一次用户指纹完成对终端的唤醒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陆的需求,使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1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6、0026-0030段,附图1-13):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超低功耗,在感应区向下滑动手指,能一次性完成电路启动、指纹识别的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
一种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由电容式触摸按键电路和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组成,电容式触摸按键电路由芯片MSP430F123及其周边电路组成,而滑动指纹识别电路由芯片ML67Q5250及其周边电路组成,芯片MSP430F123和芯片ML67Q5250通过串口进行数据通讯。
平时整个电路处在超低功耗状态下,除定时器15MS唤醒MSP430F123(如图1)一次,检测触摸感应区域(以下称PAD,如图2)有无手指,其他电路都处在关闭状态。当有手指靠近PAD,会在PAD、地、手指三者间各产生一个电压差,也就是电容,这个电容是不可见的。PAD直接连接MSP430F123的I/O口,在I/O口和PAD之间加一个下拉电阻,这个电阻值的大小,决定电容的放电时间不同,MSP430F123通过内部TA(定时器)计算出电容的放电时间,这个值与标准值做比较,得出是否有手指在PAD上。如果有手指在PAD上,则MSP430F123开启电源控制模块(如图3),给指纹识别电路提供5V直流电源,启动指纹识别部分。
指纹识别部分把先电源控制模块提供的5V直流电源进一步处理为3.3V、2.5V的直流电(如图4),然后整个电路上电,ML67Q5250复位电路发出复位信号(如图5),让ML67Q5250芯片(如图6、图7)复位,其芯片震荡电路(如图8)稳定输出时钟信号后,ML67Q5250芯片启动初始化程序。初始化程序后,通过接口J2、CN1(如图9、图10)发送信号给滑动传感器AES2510(如图11),滑动传感器和其震荡器(如图12)需要稳定一段时间,保证以后输出信号无误。
滑动式指纹传感器在PAD下方,当手指放在PAD上,电路检测到启动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手指向下滑动,滑动指纹传感器采集信息,并把采集到的信息,通过接口J2、CN1以幻灯片的样式发送到ML67Q5250,ML67Q5250对采集来的信息通过瑞士的PB算法处理,得出需要的信息,然后把信息做相应的处理后的结果,再通过其UART发送给MSP430F123的UART,双机通信采用RS232协议(如图13)。MSP430F123根据其UART接收到的信息,判断、并处理结果。
由上可知,证据2的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由电容式触摸按键电路和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组成,电容式触摸按键电路由芯片MSP430F123及其周边电路组成,芯片MSP430F123为单片机,即芯片MSP430F123实质上起到主控芯片的作用,滑动指纹识别电路由芯片ML67Q5250及其周边电路组成,由芯片ML67Q5250完成指纹识别功能。证据2公开的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结构和功能相对简单,不能实现用户登录功能,虽然证据2公开了定时器唤醒芯片MSP430F123一次,检测触摸感应区域有无手指,其他电路都处在关闭状态,但证据2没有公开芯片ML67Q5250是否可以周期性启动,并且芯片MSP430F123、芯片ML67Q5250均是低功耗型芯片,由上述两个芯片构成的电路本身功耗较低,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整体技术方案的构思不同,导致两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证据2公开的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与权利要求1的终端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终端,而且证据2还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2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彼此之间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1.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证据2公开了一种触摸滑动式指纹识别电路,证据2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终端,以及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具体内容参见5.1.1)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区别。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一步降低终端功耗的情况下,通过仅扫描一次用户指纹完成对终端的唤醒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陆。
证据3公开了一种按钮按下唤醒和唤醒策略,(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8-11页、图1-7):目前所公开的主题内容提供了数字设备(诸如便携式个人数字助理、数字平板设备、便携式电话等),该数字设备包含认证装置(诸如用于感测指纹图像的手指传感器),该认证装置可以根据所公开的主题内容例如通过采用分层唤醒策略以最小的功率消耗模式来操作。
图5仅通过示例的方式图示在相关联的主机电子设备100(图6和图7中所示)的一些部分或全部可以被上电或通电(例如,从关机模式或至少睡眠模式)之前在由传感器10执行的分层筛选过程中可以涉及的阶段。在阶段1,例如在传感器10上的低功率事件唤醒(“WOE”)电路可以轮询,而例如传感器10上的高功率处理器40(图7)(例如传感器CPU)处于关机或睡眠模式。在阶段2,例如在传感器10上的WOE可以已经停止轮询,并且传感器CPU40可以已经被上电到低功率操作模式,或者已经从睡眠模式移动到低功率操作模式,例如,执行如上所述的计算(例如,在少量线性阵列扫描上或在小图像区域(“帧”)上),以验证待成像的对象(例如手指)的存在。
在阶段3,WOE可以已经停止轮询,并且主机电子设备100(例如电子设备100的CPU50)可以已经开机或上电到全功率操作水平,以接收和处理传感器10对手指成像的结果,即,作为示例,重建指纹图像,从图像中提取细节和/或通过将图像或细节与所存储的图像或所存储的细节模板匹配来认证主机电子设备110的用户。
根据这种进一步详细测试的结果,传感器CPU40,如所指出的,可以与主机电子设备CPU50的一些部分或全部或者主机电子设备100的其它部分协同工作,然后,可以唤醒主机电子设备100或主机电子设备100的CPU,以进行例如完全认证处理。应当理解,还可以使用传感器CPU40和传感器10上的存储器来完成认证处理,其中主机电子设备100仅在传感器10上执行这种认证时或者在执行这种认证之后仅被上电(“唤醒”)或通电。
当主机电子设备100关机或至少处于低功率“等待手指”WOE模式时,与由主机系统100消耗的功率相比,由传感器10装置消耗的功率较小,重要的是直到绝对必要,传感器10才唤醒主机电子设备100。即使传感器10消耗稍多的功率,并且即使传感器10在没有唤醒对整个主机电子设备100的通电的情况下在过程中消耗主机电子设备100的一些资源,以便更加确定存在实际手指,如果WOE逻辑导致主机的假唤醒被消除或至少最小化,则整体系统功率消耗较低。
证据3公开了传感器上的低功率事件唤醒电路可以轮询,但低功率事件唤醒电路轮询是正常工作模式,其与权利要求1中指纹检测识别模组进入启动正常工作-休眠反复循环的工作模式(即,指纹检测识别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不同,证据3没有公开低功率事件唤醒电路可以具有正常工作-休眠反复循环的工作模式, 因此证据3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并且证据3公开了“与由主机系统100消耗的功率相比,由于传感器装置10消耗的功率较小,重要的是直到绝对必要传感器10才唤醒主机电子设备100。即使传感器10消耗稍多的功率,并且即使传感器10在没有唤醒对整个主机电子设备的通电的情况下在过程中消耗主机电子设备100的一些资源,以便更加确定存在实际手指”,上述公开的内容表明证据3为了防止误唤醒主机电子设备,减少主机电子设备的功耗,更倾向于使传感器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而不会使传感器处于休眠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3得到将指纹检测识别模组设置为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2、证据1(具体内容参见5.1.1)、证据3均没有公开上述全部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2、证据1、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彼此之间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将证据2与证据1或证据3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与证据1、证据3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3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5.3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保护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4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具体参见5.1、5.2),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5.4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任一项所述的登录系统,基于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参见5.3),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410204545.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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