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64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5W116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69580.9
申请日:2015-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8G1/042,G07B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某一证据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在另一证据中给出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常识容易对所述证据作出的变化或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份证据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2月0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520469580.9、名称为“一种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地磁感应器,安装在停车位处,用于感应车辆停靠时间;
视频球机,用于扫描停车位上所述车辆的车牌信息;
本地识别主机,包括接收所述地磁感应器的记录信息的分析记录模块,接收所述视频球机的视频信息的视频分析模块,对接收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的主控模块,以及向外发送处理结果的发送模块;
云平台,接收所述本地识别主机的信息,同时向指定接收设备发送指定信息,并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
接收装置,包括个人手机和管理员手机,用于接收所述云平台的指定信息或访问所述云平台;
其中,所述地磁感应器和所述视频球机分别通过线缆与所述本地识别主机连接,所述发送模块通过无线或有线与所述云平台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一台所述视频球机控制多个停车位。”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79119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2:CN10473276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24日;
证据3:CN10457452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4月29日;
证据4:CN10268262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1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本地识别主机功能的实现必须依据数据处理才可以,数据处理属于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中的“综合处理”、“指定设备”、“指定信息”、“接收装置”、“视频信息”含义或指代不清楚,且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地磁感应器和视频球机如何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④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云平台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2)接收装置包括个人手机和管理员手机,用于接收所述云平台的指定信息或访问所述云平台;3)所述地磁感应器和所述视频球机分别通过线缆与所述本地识别主机连接,所述发送模块通过无线或有线与所述云平台连接。区别1)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或在证据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会想到的,或实质在证据3中公开;区别3)部分是公知常识,部分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视频球机、本地识别主机、云平台、接收装置等的相关特征及各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和2具有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也存在上述区别,且证据3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且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3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个组成及各组成之间的连接关系,属于产品构造,其余技术特征是对上述各组成的进一步限定,有利于理解。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中各特征含义清楚,指代准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邢镇龙、穆丽红、陈芳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世颂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专利权人明确:①权利要求1中的“地磁感应器,安装在停车位处,用于感应车辆停靠时间”只是感应车辆在此停车,给出触发信号,是由其他装置确定时间。②权利要求1中的“视频球机,用于扫描停车位上所述车辆的车牌信息”,只是拍摄。③权利要求1中的“综合处理”对应说明书第16段第7-8行,即主控模块21可以根据车牌号和其起止时间生成相应的停车费用。④权利要求1中的“指定信息”和“信息”一致,含义是停车时间和相应费用(至少是金额)。
4、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是为了解决自动处理的问题,属于方法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采用的方法不是改进点而是现有技术。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地磁感应器设置在停车位、本地识别主机里的分析记录模块、云平台、接收装置、云平台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发送模块通过无线或有线与云平台连接,上述区别利用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评述。专利权人认为地磁感应器装在车位上和装在停车场出入口不一样,装在车位可以标定车位状态并统计,证据2是封闭停车场,本专利可以精确到单个车位;此外,证据2没有给出识别主机的四大模块。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主张证据4公开或容易想到,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而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共四份证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其中,证据1的申请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仅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本地识别主机功能的实现必须依据数据处理才可以,数据处理属于方法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采用的方法不是改进点而是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当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特征,又包括组成部分对信息传输和分析处理的特征时,如果其中的信息传输和分析处理的方式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是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虽然记载了本地识别主机包括接收或发送信息的模块以及对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的模块,但是,其功能的实现即使需要进行数据处理,也都是现有技术中比较成熟的已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属于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其包括:地磁感应器,安装在停车位处,用于感应车辆停靠时间;视频球机,用于扫描停车位上所述车辆的车牌信息;本地识别主机,包括接收所述地磁感应器的记录信息的分析记录模块,接收所述视频球机的视频信息的视频分析模块,对接收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的主控模块,以及向外发送处理结果的发送模块;云平台,接收所述本地识别主机的信息,同时向指定接收设备发送指定信息,并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接收装置,包括个人手机和管理员手机,用于接收所述云平台的指定信息或访问所述云平台;其中,所述地磁感应器和所述视频球机分别通过线缆与所述本地识别主机连接,所述发送模块通过无线或有线与所述云平台连接。
证据2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6]-[0043]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智慧型停车管理系统,其包括出入口控制机1、车牌识别摄像机10等,出入口控制机1内设置有主控机3、车辆检测器4和与在出入控制机1的外壳上设置的显示区2对应的显示屏,车牌识别摄像机10与主控机3相连,车辆检测器4用于检测车辆是否进入地感线圈内,车牌识别摄像机10用于在车辆进入地感线圈后检测车辆信息并将其发送至主控机3。所述系统还包括管理机、设置在出入口控制机1内的数据交换器6等。管理机用于接收主控机3发送的车辆信息并下发指令,数据交换器6一端与管理机相连,另一端分别与主控机3和显示屏相连,显示屏通过数据交换器6将所述车辆信息显示出来。管理机位于车库出口或值班室,内装管理系统软件,用于对该系统的进出数据管理、系统控制、指令下达等,具有进出数据汇总功能、报表管理功能、停车计费收费功能、车辆入口数据与出口匹对功能、显示屏信息指令下发功能等。其中,车辆检测器4检测是否有车辆,触发车牌识别摄像机10自动识别。通过车牌识别摄像机即可获取包括车牌、进出时间、停车时长等车辆信息。此外,该系统还包括车位检测模块,其两端分别与主控机3和显示屏相连,车位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车库车位信息并将所述车位信息发送到主控机3,主控机3根据管理机下发的指令通过显示屏在显示区2将车库中车位的动态数据显示出来。
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0017]段记载内容及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所明确的权利要求1各技术特征的含义,将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地磁感应器,安装在停车位处,用于感应车辆停靠时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16]段的记载,应该是地磁感应器发送其记录信息给本地识别主机的分析记录模块,通过分析记录模块获得特定停车位上车辆停放的起止时间,即由分析记录模块来确定车辆停放的起止时间,结合视频球机的视频信息由视频分析模块确定车牌号,从而通过主控模块生成相应的停车费用,即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地磁感应器,安装在停车位处,用于感应车辆停靠时间”,其实质只是感应车辆在此停车,给出相应触发信号,是由其他装置确定时间,这也是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认可的。而证据2中是车辆检测器4设置在出入口控制机1中,检测车辆是否进入地感线圈内,触发车牌识别摄像机10自动识别,且通过车牌识别摄像机即可获取包括车牌、进出时间、停车时长等车辆信息,即证据2中的车辆检测器4是地磁感应器,且功能与本专利的地磁感应器一样,只是二者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设置在停车位处,证据2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②证据2中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视频球机,只是证据2中车牌识别摄像机10也是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且没有明确是球机,而本专利中是设置在停车位。③证据2中车牌识别摄像机10用于在车辆进入地感线圈后检测车辆信息并将其发送至主控机3,该车辆信息包括了车牌、进出时间、停车时长等车辆信息;管理机用于接收主控机3发送的车辆信息并下发指令,管理机具有停车计费收费功能、显示屏信息指令下发等功能。即证据2中主控机3和管理机一起实现了本专利视频分析模块、主控模块、发送模块的功能。此外,由于证据2中的主控机3接收了由车辆检测器4(地磁感应器)触发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获取的车辆进出时间信息,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中的“通过分析记录模块22可以获取特定停车位10上车辆50停放的起止时间”,即该主控机3实现了分析记录模块的功能,只是本专利是接收地磁感应器的记录信息来获得停车位上车辆停放起止时间,而证据2是接收由地磁感应器触发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获取的进出停车场的进出时间。④证据2中数据交换机6一端与管理机相连,另一端与显示屏相连,显示屏通过数据交换机6将所述车辆信息显示出来。结合本专利说明书[0016]段中的“接收装置70包括个人手机72和管理员手机71,或指定的接收装置,如GPS;或停车场出入口的显示屏73等”,即证据2中显示屏可以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收设备或接收装置,数据交换机6实现了本专利云平台的接收本地识别机的信息,同时向指定接收设备发送指定信息的该部分功能,只是该数据交换机并没有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地磁感应器设置在停车位处,视频球机扫描停车位上车辆的车牌信息,分析记录模块是接收地磁感应器的记录信息,以获得停车位上车辆停放起止时间,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本地识别主机包括分析记录模块、视频分析模块、主控模块以及发送模块;而证据2的车辆检测器设置在停车场的进出口,车牌识别摄像机必然是要拍摄进出停车场进出口的车辆的车牌信息,主控机是接收由地磁感应器触发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获取的进出停车场的进出时间,且证据2中没有公开车牌识别摄像机是球机,以及证据2中是主控机3和管理机一起实现了本专利分析记录模块、视频分析模块、主控模块、发送模块的功能。该区别所起的作用获取特定停车位上的车辆信息以进行收费,以及将多个模块都组合在一个识别主机中。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云平台,接收本地识别主机的信息,同时向指定接收设备发送指定信息,并为外部设备提供访问接口,以及接收装置包括个人手机和管理员手机,用于接收云平台发送的指定信息或访问云平台;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除显示屏以外的接收装置,也没有公开数据交换机为外部的接收装置提供访问接口,以及外部的接收装置对系统进行访问。该区别所起的作用是让个人或管理员的手机收到车辆信息以及让注册用户能够通过云平台查询某些相关信息。以及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地磁感应器和视频球机分别通过线缆与本地识别主机连接,发送模块通过无线或有线与云平台连接。证据2没有对各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连接方式进行说明。该区别所起的作用是提供设备间数据传输的连接方式。
关于上述区别1),首先,之所以本专利与证据2会存在上述区别1),其本质是由于二者应用场合不同。正如专利权人所指出的,本专利可以精确到单个车位,即本专利的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应该是针对生活中的开放式停车区域(即路边停车场),其是针对具体的停车位来管理;而证据2的智慧型停车管理系统针对生活中的封闭式停车场进行管理。但是,开放式停车区域和封闭式停车场,是生活中常见的两类停车场所,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这两类停车场所,其运营模式的本质都是根据某一车辆停留时长来收费,由此,都需要做到的一是获取车辆的车牌,以锁定具体停车的车辆;二是获取停车开始和停车结束时间,以确定停车的时长。而两类停车场所的区别在于,开放式停车场针对的是一个开放区域中的一个个停车位,因此在计算车辆的停靠时间时,以进入该停车位的时间作为停车开始时间,而以离开该停车位的时间作为停车结束时间,由此来确定停车位上车辆停放起止时间;封闭式停车场针对的是一个封闭区域,因此在计算车辆的停靠时间时,以车辆从外部进入该停车场入口的时间为停车开始时间,而以车辆从停车场内部进入该停车场出口的时间为停车结束时间。上述两类停车场的运营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专利提出的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并不会改变上述运营规则。也就是说,本专利提出的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由于其是适用于开放式停车区域,因此将地磁感应器和视频球机均设置在停车位处,并且本专利中分析记录模块接收地磁感应器的记录信息,由此获得的是停车位上的车辆停放起止时间,视频分析模块接收视频球机的视频信息,由此获得的是特定停车位上的车辆的车牌号。证据2是一种适用于封闭式停车场的智慧型停车管理系统,基于封闭式停车场的运营规则,因此将车辆检测器和车牌识别摄像机均设置在停车场的进出口,并且证据2中主控机是接收由地磁感应器触发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获取的进出停车场的进出时间和车牌等。其次,证据3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2]段、第[0011]-[0033]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车辆管理平台(相当于本专利的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其是用于路边停车场的场合,其包括数据扫描终端1、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等。数据扫描终端1用于扫描车辆信息,并拍照,将车牌信息、停车时间、识别置信率等数据通过移动互联网络上传至车辆管理数据中心,该数据扫描终端1包括用于扫描车辆信息并拍照的智能视频识别设备1-1、用于照片临时存储的数据缓存模块1-2、用于将存储数据上传至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的数据上传模块1-3,其中,每个数据扫描终端负责1-4个车位,在有车辆驶入时扫描车牌,并上传停车照片和停车时间,车辆驶离时记录并上传离开时间。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接收数据扫描终端1上传的停车数据,通过车牌信息获取用户停车账户,并对停车账户进行计费、扣费等操作。也就是说,证据3中给出了将智能停车视频管理系统应用到路边停车场的场合、并且为停车收费而要获得该停车位的位置信息、车辆占据该停车位的停车时间的技术启示。
由于开放式停车区域和封闭式停车场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两种停车场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想到将证据2中的停车管理系统应用到开放式停车区域,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应用过程中,为了适应该开放式停车区域的运营规则,将车辆检测器适应性地调整为设置在停车位,以感应该停车位处的车辆停靠情况,以及令车牌识别摄像机获取该停车位上车辆的车牌信息,并令主控机接收由地磁感应器触发的车牌识别摄像机10获取的进出该停车位的进出时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停车管理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并且此时,改为令主控机直接接收来自车辆检测器的记录信息来获得停车位上车辆停放起止时间,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获得停车位上车辆停放起止时间的方式,其计算时间的算法也只是常规的软件分析算法。此外,选择球机来作为车牌识别摄像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系统的各功能模块是组合在一个设备中还是分设于多个设备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2),证据3中(具体出处同上)还公开了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接收数据扫描终端1上传的停车数据,通过车牌信息获取用户停车账户,并对停车账户进行计费、扣费等操作;在接收到车牌信息的同时向用户发送停车信息通知,用户可以通过app、微信、短信等方式接收,用户如发现所发信息与实际停车有误,则可以回复该信息,数据中心会按照用户回复的内容向巡检员发送认为信息,安排巡检员现场取证确认。用户交互系统3包括web端和手机app两部分,用户通过交互系统进行注册、停车信息查询、充值缴费、泊位空闲查询等操作。其中,证据3的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接收数据扫描终端1上传的停车数据,通过车牌信息获取用户停车账户及计费、扣费等操作,必然包括了对从数据扫描终端1接收到的视频数据进行分析的模块以及进行综合处理的模块;车辆管理数据中心2向用户发送停车信息通知,则必然包括向外发送处理结果的模块。而证据3的用户交互系统3包括web端和手机app两部分,即web端为该车辆管理平台为用户手机的访问提供的访问接口。因此,证据3给出了要向外部的用户手机发送停车信息及为用户手机提供访问接口,以令用户手机可以接收到该车辆管理平台发送的信息并通过web端访问该车辆管理平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容易地想到将证据3的用户交互系统用于证据2,将其中的数据交换机的功能改造为不仅可以向显示屏传递停车信息,同时还可以向用户手机传递停车信息,并为用户手机提供相应的访问接口,从而令用户不仅可以接收到车辆管理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同时可以基于自身需求对车辆管理平台进行访问获取所需信息。
关于上述区别3),在本领域,无论是线缆连接还是无线连接都是设备之间连接进行数据传输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一台所述视频球机控制多个停车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视频球机的允许范围内,令其监控多个停车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2046958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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