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能灯升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75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5W116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01038.2
申请日:2015-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建平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F21V2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该区别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520301038.2,名称为“一种动能灯升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广州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能灯升降装置,包括外箱以及设在外箱内的收卷机构和收卷动力机构,与动能灯连接的导线伸入到外箱内并收卷在收卷机构中;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箱中设有导线收卷复位机构,该导线收卷复位机构包括安装架、滑动块和行程开关,其中,所述安装架设在外箱上,该安装架与滑动块之间设有滑动导向机构,该滑动导向机构包括设在安装架上的导向杆、弹簧以及设在滑动块上的导向孔,所述导向杆匹配在导向孔中,所述弹簧设置在导向杆上,该弹簧的两端分别作用在安装架和滑动块上,常态下该弹簧促使所述滑动块贴紧在外箱上;
所述行程开关上设有用于控制行程开关通断的弹片,当所述滑动块克服所述弹簧的弹力沿着所述导向杆滑动时,该滑动块与所述弹片接触;所述滑动块上设有让导线通过的通孔,所述导线在收卷终点位置处设有直径大于所述通孔的限位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块的下端设有向下延伸的延伸块,该延伸块在高度方向上的位置与所述弹片对应;所述行程开关通过开关安装座固定在外箱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架上设有一对定滑轮,所述导线从该对定滑轮之间通过并缠绕到收卷机构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卷机构包括收卷转盘,该收卷转盘通过转动结构连接在支架上,所述支架连接在外箱上;所述收卷转盘由上转盘和下转盘组合而成,该上转盘和下转盘之间具有用于收卷导线的收卷空间,该收卷空间的中央设有收卷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卷机构上 设有锁定机构,该锁定机构包括电磁铁和设在上转盘上的锁定孔;所述锁定孔为多个,且均匀分布在上转盘的外缘上,该锁定孔的边沿呈封闭状;所述电磁铁设置在与所述锁定孔正对的位置,当电磁铁中的铁芯伸出时,该铁芯伸入到所述锁定孔中。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结构包括上转轴和下转轴,该上转轴和下转轴为中空结构;该上转轴和下转轴上分别设有上轴承和下轴承,所述上轴承和下轴承外分别设有上轴承套和下轴承套,所述上转盘和下转盘分别固定在上轴承套和下轴承套上;
所述下转轴固定在支架上,该下转轴的下方设有滑环,收卷在收卷转盘上的导线的内端部从下转轴中心向下延伸并通过所述滑环与电源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卷轴由设在上转盘和下转盘之间的圆环体构成,该圆环体的内部空间构成布线空间;该圆环体上设有将布线空间和所述收卷空间连通的缺口;所述布线空间中设有导线固定座和导线固定片,其中,所述导线固定座中设有过线通道,该导线固定座为多个且设置在布线空间中心的外围,该导线固定座固定在下转盘上;所述导线固定片设置在布线空间的中心且横跨在下转轴的上端,该导线固定片固定在下转盘上,该导线固定片在与下转轴的中心对应处设有过线孔,该导线固定片的边沿对称设有扎线口;
收卷在收卷转盘中的导线的内端部从所述缺口进入布线空间,并依次从多个导线固定座中的过线通道中穿过,接着向上从设在上转盘上的第一过孔中穿过到达上转盘的上方,接着与设在上转盘上的连接座连接后从设在转盘上的第二过孔中向下穿过到达上转盘的下方,接着从导线固定片的端部延伸至中央,并从导线固定片上的过线孔中向下进入下转轴的中心,最后与所述滑环连接; 所述导线固定片的扎线口上设有将导线绑定在导线固定片上的扎线。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卷动力机构包括电机以及连接电机和收卷转盘的传动机构,所述传动机构由同步带传动机构构成;所述同步带传动机构的主动带轮与电机主轴连接,从动带轮与下转盘连接;所述电机固定在支架上;
所述收卷动力机构上设有光电传感器,该光电传感器由设在电机主轴上的读数盘和设在支架上的光耦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设有张紧机构,该张紧机构包括设置支架上的电机安装座、设在支架上的张紧固定座以及连接在电机安装座和张紧固定座之间的张紧螺钉;其中,所述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座上,该电机安装座上设有长圆孔,该电机安装座通过所述长圆孔以及螺钉固定在支架上;所述张紧固定座固定在支架上;所述张紧螺钉穿过张紧固定座并与设在电机安装座上的螺母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能灯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端部通过螺钉固定在外箱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建平(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123718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
证据2:CN20344777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
证据3:CN20339582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15日;
证据4:CN20176445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16日;
证据5:CN20183683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8日;
证据6:CN20102843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7日;
证据7:CN20112617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01日;
证据8:CN20210943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1日;
证据9:CN102901063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
证据10:CN20175011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主板和控制单元,而对动能灯进行升降控制的主板以及控制单元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以及附图没有公开行程开关如何向控制单元发送信号,控制单元如何控制升降装置回原点,缺少行程开关、控制单元、升降装置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或者证据5或者证据8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9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9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并不存在请求人指出的缺陷。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6-7、证据9;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一致,在具体评价创造性时,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5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2、证据3和证据8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放弃使用证据6和证据9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放弃使用证据9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只使用证据2来评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3)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证据10涉及一种满缆限位开关,与本专利中的限位开关作用一致,证据10中的安装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安装架、滑动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动块,左、右导向管在作用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向杆,虽然导向杆的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者能够进行改进的。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是把所有的元件集中在外箱内,结构比较紧凑,证据1和证据10中的具体限位结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本专利中滑动块和安装架整体协同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导线准确复位,防止意外发生的技术效果。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6-7、9,仅使用证据1-5、8、10。证据1-5、8、10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审查,对于证据1-5、8、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主板和控制单元,而对动能灯进行升降控制的主板以及控制单元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克服动能灯升降装置在运行复位时复位受阻导致运行故障。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动能灯升降装置,具体限定了其包括外箱以及设在外箱内的收卷机构和收卷动力机构,与动能灯连接的导线伸入到外箱内并收卷在收卷机构中,外箱中设有导线收卷复位机构,该导线收卷复位机构包括安装架、滑动块和行程开关,并进一步限定了安装架、滑动块、行程开关的具体结构、位置关系和相互连接关系,以及行程开关的动作原理,通过该收卷复位机构可防止复位运行故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具备了实现动能灯升降装置安全准确复位,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实现对动能灯进行升降控制的主板以及控制单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控制升降装置升降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对动能灯进行升降控制的主板和控制单元的工作原理及设置方式等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中也已经限定了行程开关设有用于控制行程开关通断的弹片,当所述滑动块克服所述弹簧的弹力沿着所述导向杆滑动时,该滑动块与所述弹片接触,行程开关即导通,也即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给出了行程开关如何进行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也能够知晓行程开关获得动作信号后,将信号传递给主板的控制单元,再由控制单元根据该信号判断复位信号,对动能灯的升降进行控制。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 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没有公开行程开关如何向控制单元发送信号,控制单元如何控制升降装置回原点,缺少行程开关、控制单元、升降装置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0052段的记载,当动能灯到达原点位置时,此时设置导线上的限位头到达滑动块14的通孔14-1处,由于限位头的直径大于所述通孔14-1,因此无法从该通孔14-1中通过,从而会拉动滑动块14克服弹簧18的弹力沿着导向杆17运动,从滑动块14运动一定距离时,会触碰到行程开关16上的弹片16-1,并推动该弹片16-1变形,当该弹片16-1触碰到行程开关16中的触点时,行程开关16获得信号,该信号传递给主板29的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根据该信号判断复位到位,获得原点,随后升降装置以及该原点作为参考点,对动能灯的升降进行控制。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行程开关16获得信号,该信号传递给主板29的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根据该信号进行后续控制。也即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能灯升降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升降的紫外线消毒灯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附图1-2,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该可升降紫外线消毒灯具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电路原理示意图如图2所示,包括紫外线消毒灯8、限位识别开关装置4和升降动力装置1,所述限位识别开关装置4包括截面为T型的定位识别元件2,定位识别元件2中间设置有吊索孔11,定位识别元件1的下部套有复位弹簧6,使得灯具上升时定位识别元件能够有效的复位,与定位识别元件相应的位置设置有第一限位开关3,定位识别元件2可以压在限位开关摇臂上,或与限位开关摇臂固定在一起,使得定位识别元件向下移动时可以触动第一限位开关。与所述紫外线消毒灯顶端相应的位置设置有第二限位开关9,使得紫外线灯上升到最高点时,能够触动第二限位开关。所述紫外线消毒灯通过穿过吊索孔11的吊索7与升降动力装置1连接,在吊索孔上部的吊索上设置使紫外线位于有效消毒半径内的定位件12,所述定位件可以为卡块或定位扣,吊索孔的大小大于吊索的直径,小于定位件的大小,使吊索在吊索孔中可以自由滑动,而定位件不能通过。为了使吊索更加易于滑动,吊索孔两端开口处为圆弧形。为了实现自动控制,时间程序控制器分别与第一电开关5、第二电开关10和紫外线消毒灯的电开关连接。所述第一电开关5、第二电开关10、第一限位开关3和第二限位开关9分别与升降动力装置连接。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升降动力装置1也必然隐含包括有收卷吊索的装置和收卷动力装置,即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收卷机构和收卷动力机构;证据1中的定位识别元件2在作用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块;证据1中的第一限位开关3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行程开关。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安装架、所述安装架设在外箱上,该安装架与滑动块之间设有滑动导向机构,该滑动导向机构包括设在安装架上的导向杆以及设在滑动块上的导向孔,所述导向杆匹配在导向孔中,所述弹簧设置在导向杆上,该弹簧的两端分别作用在安装架和滑动块上,常态下该弹簧促使所述滑动块贴紧在外箱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动能灯升降装置准确复位。
证据4公开了一种灯具升降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5-0038段,附图3-4):包括安装在上箱体8上的伺服电机1和钢丝轮圈2,该伺服电机1经减速机构连接有钢丝轮圈2,钢丝轮圈2上缠绕的钢丝3连接有活动吊板4,活动吊板4的下端面安装照明灯,其关键在于:所述减速机构连接有两个钢丝轮圈2,两个钢丝轮圈2上缠绕同一根所述钢丝3;所述活动吊板4两端分别安装有左动滑轮5和右动滑轮5’,所述钢丝3也绕过左动滑轮5和右动滑轮5’。所述减速机构包括主动轮6和从动轮7,二者将皮带连接,其中主动轮6安装在所述伺服电机1的输出轴上,从动轮7经蜗杆蜗轮机构连接有齿轮机构,该齿轮机构的主输出轮与所述两个钢丝轮圈2安装在同一水平转轴上,且所述两个钢丝轮圈2分别位于水平转轴两端。所述上箱体8上还安装有左引导轮9和右引导轮9’;所述左引导轮9位于所述左动滑轮5的上方;所述右引导轮9’位于所述右动滑轮5’的上方;所述钢丝3依次绕过左侧的钢丝轮圈2、左引导轮9、左动滑轮5、右动滑轮5’、右引导轮9’和右侧的钢丝轮圈2。所述上箱体8的下部安装有插座10,所述活动吊板4的上端安装有插头11,当活动吊板4上升到位后,该插头11插入到所述插座10中,当活动吊板4下降后,插头11与所述插座10脱离;所述插头11和插座10所组成的开关组合串接在所述照明灯的供电回路中。所述下箱体8的下端安装有限位开关12,当活动吊板4靠近限位开关12时,限位开关12发出到位信号。
证据10公开了一种满缆限位开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0020段-0028段,附图1(a)-1(b)):该满缆限位开关包括安装架1、滑动架2、弹簧3、连接轴4、开口销5、限位开关6、螺钉7、垫圈8等,具体结构如下:限位开关6通过配套使用的螺钉7与垫圈8紧固在安装架1上,滑动架2通过配套使用的连接轴4和开口销5与安装架1连接。滑动架2与安装架1呈滑动配合,滑动架2沿安装架1动作时可上下滑动。在滑动架2上设置左滑动管11和右滑动管12,在安装架11上设置分别与左滑动管11和右滑动管12对应的左导向管9和右导向管10,在左滑动管11和右滑动管12上分别安装有弹簧3。其中,左滑动管11插装于左导向管9,左滑动管11与左导向管9滑动配合;右滑动管12插装于右导向管10,右滑动管12与右导向管10滑动配合。
根据上述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活动吊板两端的同步升降,克服稳定性差的缺陷,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一根钢丝转变为左右两股,当活动吊板靠近限位开关时,限位开关发出到位信号,证据4的限位开关的结构中并不存在安装架和滑动块,也即证据4与本专利在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上完全不同,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根据证据10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首先证据10涉及电缆的技术领域,其主要是针对电缆卷满时容易被拉断而提供一种限位开关;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动能灯升降装置,并是要解决动能灯升降装置如何判断达到原点、精准复位的问题,两者在技术领域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其次,请求人认为,证据10中的安装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安装架、滑动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动块,左、右导向管在作用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向杆,虽然导向杆的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者能够进行改进的;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0实现限位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滑动架2上设置滑动管,滑动管与安装架上的导向管滑动配合,当电缆卷筒工作接近满盘时,推动滑动架运动,同时压缩弹簧,触动限位开关手柄,达到限位开关的行程后,限位开关动作,证据10中虽然也存在有滑动块、安装架,但是其与本专利中滑动块、安装架及两者之间的滑动导向机构在具体结构、相互位置连接关系以及滑动块和安装架的协同配合的工作方式上均不同,即证据10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当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这种滑动块和安装架的整体配合、协同作用的设置实现了动能灯升降装置的安全、准确复位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10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证据10以及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使用证据2-3、5、8评述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即使考虑证据2-3、5、8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10
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52030103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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