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84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5W116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59737.6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顺德区勒流雄阳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伟彬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王金珠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虽然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但仍有部分区别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不能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959737.6,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容(1)、主绕线组、副绕线组(2)及挡位开关(5);其中
所述副绕线组(2)与电容(1)串联后,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另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
所述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3)及细线绕组(4);所述粗线绕组(3)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4)的线径,粗线绕组(3)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3)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4)的一端电连接;在所述粗线绕组(3)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6),在所述细线绕组(4)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7);
所述挡位开关(5)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5)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6)及每个第二接线脚(7)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粗线绕组(3)的线径与细线绕组(4)的线径比为1:0.9至2:0.9。
3、一种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容(1)、主绕线组、副绕线组(2)及挡位开关(5);其中
所述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3)及细线绕组(4);所述粗线绕组(3)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4)的线径,粗线绕组(3)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3)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4)的一端电连接;在所述粗线绕组(3)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6),在所述细线绕组(4)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7);
所述副绕线组(2)与电容(1)串联后并联在粗线绕组(3)的两端;
所述挡位开关(5)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5)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6)及每个第二接线脚(7)电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粗线绕组(3)的线径与细线绕组(4)的线径比为1:0.9至2:0.9。”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157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0日;
附件2:庞启淮主编,《小功率电动机应用技术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375页复印件共3页,1993年04月第1版第2次印刷;
附件3:许上明等编著,《小功率异步电动机修理》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148页复印件共3页,2004年04月第3版第1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仅仅只有电路图的表达方式上的区别,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2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意见陈述书,增加无效理由,并补充证据如下:
附件2’:庞启淮主编,《小功率电动机应用技术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七章部分内容5页复印件共7页,1993年04月第1版第2次印刷;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6503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提交了附件2和附件3的复印件,即:
附件2”:庞启淮主编,《小功率电动机应用技术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Ⅻ目录页及正文第七章的第370-378页复印件共12页,1996年03月第1版第5次印刷;
附件3”:许上明等编著,《小功率异步电动机修理》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4、7、8页及正文第141-152、298-309页复印件共29页,2004年04月第3版第11次印刷。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增加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和02月11日两次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2日和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和02月1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对附件1、3、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指出附件2中只有第375页是清晰的,其他页面模糊不清,所以只认可附件2的第375页。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2、3的复印件,没有提供附件2、3的原件,但表示会在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如果逾期未提交则视为请求人提供的附件2仅有第375页公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2第374页的内容。合议组当庭告知,虽然请求人在2018年12月28日补充意见陈述书正文第5页提及附件3第148、150-151、306-307页公开的内容,但请求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附件3的第150、151、306、307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3第150、151、306、307页的内容不予考虑。
(3)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附件2”和附件3”是通过网站下载后打印,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电子件。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4)请求人放弃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附件2,以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附件2’替换附件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评述的结合方式,即放弃了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无效理由;放弃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以及其他评述创造性的结合方式。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附件2、3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附件4是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3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3、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附件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3、4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4与附件3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由于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只提交了附件3的第148页、封面页及版权信息页,因此附件3的公开内容为其第148页记载的内容。虽然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附件2、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2的公开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374、375页记载的内容。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虽然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但仍有部分区别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不能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附件2第375页表7-3公开了LⅢ型风扇用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的抽头调速接线原理图,其包括主绕组、辅绕组、中间绕组、电容器和档位开关,中间绕组从主绕组一端串入主绕组电路且在主绕组槽内,档位开关一端分别与电容器和市交流电相连,高、低、中三个档位的接线脚分别设在中间绕组两端及中间绕组上;电容器的另一端与辅绕组相连,主绕组的另一端和辅绕组之间的连接点连接市交流电(参见附件2第375页)。
虽然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主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粗线绕组,中间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细线绕组,但是,附件2中的主绕组没有区分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也不能从附件2直接推定其中间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细线绕组,且权利要求1中与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相关的连接关系也没有被附件2公开。另外,附件2公开的是副绕线组与电容串联后,除了一端与市交流电连接,另一端则是分别与电容和市交流电相连,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关系。
由以上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①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所述粗线绕组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的线径;②粗线绕组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的一端电连接;③在所述粗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在所述细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所述挡位开关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及每个第二接线脚电连接。由上述区别特征确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电动机调速时低速和高速运转可能出现的绕线组熔断问题。
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单相异步电容运转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可减少绕组损耗、温升低,其包括主绕组和副绕组,组成主绕组和副绕组的线圈,分别由线规的不同线径的粗和细导线绕制而成,主绕组的线圈所用的绕制导线是由不同线径的粗和细的两段导线相连接而组成的一根导线,其中粗导线的截面积比线规的截面积大一倍以上(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2段)。虽然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但是,附件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③,即附件2和附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电路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附件2和附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调速过程中实现了低速运转和高速运转不会出现熔断现象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所述副绕线组(2)与电容(1)串联后并联在粗线绕组(3)的两端”,其他技术特征均与权利要求1相同。参考上文记载的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①副绕线组与电容串联后并联在粗线绕组的两端;②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所述粗线绕组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的线径;③粗线绕组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的一端电连接;④在所述粗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在所述细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所述挡位开关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及每个第二接线脚电连接。由上述区别特征确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电动机调速时低速和高速运转可能出现的绕线组熔断问题。虽然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但是,附件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③、④,即附件2和附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具体电路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附件2和附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调速过程中实现了低速运转和高速运转不会出现熔断现象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上述组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附件3公开了风扇用电机的T型接法,中间绕组在主、副绕组回路之外,因为中间绕组抽头接线多所以放在槽的上部,中间绕组的匝数和线径取决于给定的调速要求,而不一定与它相串联的绕组相同;从图8-9可见,快、慢、中三个档位的接线脚分别设在中间绕组两端及中间绕组上,中间绕组与主绕组串联接入市交流电一端,档位开关抽头端与市交流电另一端相连,电容器的一端与主绕组共同接市交流电一端,另一端与辅绕组相连,而辅绕组另一端与主绕组和中间绕组之间的连接点相连(参见附件3第148页)。
虽然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的主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粗线绕组,中间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细线绕组,但是,附件3中的主绕组没有区分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也不能从附件3直接推定其中间绕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细线绕组,且权利要求1中与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相关的连接关系也没有被附件3公开。另外,附件3公开的是副绕组与电容串联后,除了电容一端与市交流电连接,副绕组的另一端则是与主绕组和中间绕组之间的连接点相连,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关系。
由以上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特征为:①副绕线组与电容串联后,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另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②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所述粗线绕组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的线径;③粗线绕组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的一端电连接;④在所述粗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在所述细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所述挡位开关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及每个第二接线脚电连接。由上述区别特征确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电动机调速时低速和高速运转可能出现的绕线组熔断问题。参考上文第3.1节记载的附件4公开的内容,虽然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但是,附件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③、④,即附件3和附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电路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附件3和附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调速过程中实现了低速运转和高速运转不会出现熔断现象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所述副绕线组(2)与电容(1)串联后并联在粗线绕组(3)的两端”,其他技术特征均与权利要求1相同。参考上文记载的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特征为:①副绕线组与电容串联后并联在粗线绕组的两端;副绕线组与电容串联后,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另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②主绕线组包括粗线绕组及细线绕组,所述粗线绕组的线径大于细线绕组的线径;③粗线绕组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零线电连接,粗线绕组的另一端与细线绕组的一端电连接;④在所述粗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一接线脚,在所述细线绕组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第二接线脚,所述挡位开关的一端与市交流电的火线电连接,挡位开关的调节端可分别与每个第一接线脚及每个第二接线脚电连接。由上述区别特征确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电动机调速时低速和高速运转可能出现的绕线组熔断问题。虽然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但是,附件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③、④,即附件3和附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具体电路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附件3和附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调速过程中实现了低速运转和高速运转不会出现熔断现象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上述组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95973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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