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停靠站及自动工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83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5W116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56483.7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苏美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G05D1/02,A01D7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两者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0956483.7、名称为“停靠站及自动工作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专利权人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停靠站,用于为自动行走设备提供能量或信号传递,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设置于所述基座内的信号发生模块、以及接线连接器,所述接线连接器设置于所述基座上并包括与所述信号发生模块电性连接的正极接线口和负极接线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靠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连接器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对应的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靠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停靠站包括用于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充电的供电模块。
4. 一种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在预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的自动行走设备、用于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提供能量或信号传递的停靠站以及用于围设形成所述工作区域的边界线,所述停靠站为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停靠站,所述边界线通过所述接线连接器上的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与所述信号发生模块电性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上设置有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的接线端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导线,用于产生磁场信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磁场信号的磁感应装置。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射频信号线,用于产生射频信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射频信号的射频解读器。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为自动割草机。”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苏美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EP2667272A2号欧洲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证据2:US2011/0130875A1号美国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2日;
证据3:CN2023329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信号发生模块设置于基座内,而上述区别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3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论述了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基本一致。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7日向专利权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以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停靠站,用于为自动行走设备提供能量或信号传递,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设置于所述基座内的信号发生模块、以及接线连接器,所述接线连接器设置于所述基座上并包括与所述信号发生模块电性连接的正极接线口和负极接线口,所述接线连接器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对应的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靠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停靠站包括用于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充电的供电模块。
3. 一种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在预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的自动行走设备、用于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提供能量或信号传递的停靠站以及用于围设形成所述工作区域的边界线,所述停靠站为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停靠站,所述边界线通过所述接线连接器上的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与所述信号发生模块电性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上设置有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的接线端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导线,用于产生磁场信号。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磁场信号的磁感应装置。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射频信号线,用于产生射频信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射频信号的射频解读器。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行走设备为自动割草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定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后于2019年01月17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边界插座实际为正极和负极接口,与本专利中的“接线连接器50”结构并不相同,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线连接器”,“设置于所述基座内的信号发生模块”和“接线连接器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对应的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证据2、3也均未公开上述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毛禾枫、葛胜非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岩磊、公民代理人许怀远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双方重点阐述了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接线连接器,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设置于所述基座内的信号发生模块”和②“接线连接器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对应的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其中区别①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区别②被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接线连接器是一个独立的装置,而证据1中只有接口,并且不认可区别①为公知常识,并认为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差异较大。关于其余权利要求的评述请求人表示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以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案审理所依据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并提交了证据1、2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2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停靠站,其针对现有技术中边界线在与停靠站中的信号发生器电性连接时,容易接错正负极,产生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在基座上设置与信号发生器连接的接线连接器,并在接线连接器的正极接线口和负极接线口上设置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使得边界线通过接线连接器与信号发生器连接时更加方便和安全。
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器人和其充电和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42-45段,附图1、2):电源132和信号发生器131设置在同一壳体,通过市电电源线133连接到市电电源,并通过两根引线103、104与充电站110连接,充电站110还将两根引线103、104通过边界线插座115、116电连接到边界线,边界线102限定机器人操作的划界区域,其中机器人为割草机。
可见,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一种停靠站,用于为自动割草机充电和提供信号,从图2上可以看出充电站110具有底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信号发生器131用于产生定位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发生模块,信号发生器131与充电站连接,再从充电站引出边界线插座115、116与边界线连接,因此边界线插座115、1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信号发生模块电性连接的正极接线口和负极接线口。
对比后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信号发生模块设置于所述基座内,而证据1中信号发生器与充电站分开设置,并未设置在充电站所处的结构内;②权利要求1中正极接线口和负极接线口设置于基座的接线连接器上,并且接线口上有对应的正极标识与负极标识。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使信号发生模块和充电站的整体结构更简洁,并且使得边界线的连接更方便安全。
对于区别特征①,在自动割草机领域,常见的设计是,充电站作为自动割草机的能源供给站,电源一路接至充电槽上供自主充电使用,一路给信号发生模块使用,边界信号与充电站信号由同一个控制模块产生并发射,信号发生模块置于充电站载体上,因此将信号发生模块设于充电站的基座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机器人充电站,充电站包括基座30和顶部34,控制板60放置于基座30和顶部34配合而成的空间中,用于给边界线提供边界信号的外围信号单元80位于控制板60上(参见证据2译文第38、42段,附图2、4)。其中外围信号单元8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发生模块,外围信号单元80位于控制板60上,而控制板60位于基座内,故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使停靠站整体结构和布线方式更简洁的考虑,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信号发生模块也设置于基座内,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信号发生模块必然要与边界线电连接,为边界线提供边界信号,而电连接的方式仅包括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信号发生模块131通过两条引线103、104与充电站连接,从充电站再将两根引线通过边界线插座115、116与边界线连接,可见证据1中边界线与信号发生模块并不是直接连接,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定位信号通过引线103、104行进到充电站,再经过充电站内部布线行进到插座115和116,再行进到边界线102上,在这个过程中充电站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因此证据1给出了信号发生模块可以与边界线间接连接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接线的便利性、安全性考虑,容易想到在信号发生模块所在的基座内设置接线连接器,将用于连接信号发生模块和边界线的正负极接线口放置在接线连接器中。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中接线连接器是一个独立的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接线连接器的使用非常普遍,例如房屋装修布线的时候可以使用接线连接器使接线更方便安全、外观整洁,在需要连接时将导线接入接线器,并且可以随时断开,而不必将两根导线直接连接在一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根据其掌握的基本常识容易想到设置接线连接器连接信号发生器和边界线。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在实际接线过程中,会产生由于接错正负极而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安全的问题,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在电器端子上标识正负极是本技术领域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如证据3中在蓄电池的盖体3上的正极端子8和负极端子5的一侧分别设置正极标识7和负极标识6(参见证据3第[0009]段),以此来标明端子极性防止错接。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和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证据3同样都需要在进行电连接的时候区分正负极,证据3给出了设置正负极标识从而防止错接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接线连接器的正负极接线口上也设置对应的标识,方便用户接线,不存在专利权人强调的技术领域不同的问题。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停靠站包括用于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充电的供电模块”。证据1已经公开了为割草机充电的充电站11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充电的供电模块。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工作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停靠站。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器人及其控制系统,其中包括在预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的机器人割草机10,用于对割草机进行充电和控制的充电站110以及用于围设形成所述工作区域的边界线102,边界线通过边界线插座115、116与信号发生器131电性连接(出处同前)。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即为上述第(1)点审查意见中的区别特征①和②。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中的停靠站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边界线上设置有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的接线端子”。证据1中边界线102的两端分别插接在边界线插座115和116中,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与插座插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边界线上设置接线端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导线,用于产生磁场信号”和“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磁场信号的磁感应装置”。而在自动割草机领域,通过使用电磁波导航与定位确保割草机在限定区域内行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电磁原理,在形成闭合回路的导线上加载交变电压,从而在导线中产生交变电流,在导线周边环境就会产生交变的磁场,此时,割草机上安装如霍尔元件等的磁敏元件,就可以检测磁场的强度,再配合特定的检测方法,就可以确定割草机与导线的相对位置。因此采用磁场信号和磁感应装置来确定自动行走设备的工作区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已被广泛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边界线为插接于所述正极接线口和所述负极接线口内与所述停靠站形成闭合回路的射频信号线,用于产生射频信号”和“所述自动行走设备包括边界感应装置,所述边界感应装置用于侦测所述射频信号的射频解读器”。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限定允许割草机移动的区域的边界线中传输射频信号,机器人割草机上设置发送器/接收器,用于通过无线通信协议感测指令,用于检测由边界线发送的定位信号(参见证据1译文第35和51段)。可见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动行走设备为自动割草机”。而证据1已经公开自动行走设备为机器人割草机(参见证据1译文第51段,图2)。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6209564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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