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88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5W1171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67339.8
申请日:2014-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富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2F3/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所提供的两篇证据没有覆盖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所全部技术特征,但其中一篇证据中的喂料斗底端与导轨齐平,必然对导轨上残留的粉末有刮除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道面接触比线接触更有效,在该证据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设置与喂料斗一起在导轨上滑动的刮板。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1月28日授权公告的201420467339.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9日,专利权人为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包括加粉盒(1)、加粉导轨(2)及成型模具(3),其特征在于:成型模具(3)的上端面设有开口(4),并且该开口(4)与加粉导轨(2)齐平,加粉盒(1)滑动地设置于加粉导轨(2)上,加粉盒(1)的下端面设有出料口(5),并且该出料口(5)与加粉导轨(2)齐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喷脱模剂装置(6)和气动振动器(7),喷脱模剂装置(6)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气动振动器(7)设于加粉盒(1)的后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气爪(8),气爪(8)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并且气爪(8)位于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之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与所述气爪(8)之间还设有刮板(9),刮板(9)的下端与所述加粉导轨(2)齐平。
5. 根据权利要求2-4任一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导轨(2)包括导轨底板(10),导轨底板(10)的两侧设有卡轨(11),两卡轨(11)平行,所述加粉盒(1)的下端面固定连接有托板(12),该托板(12)滑动卡设于两卡轨(11)之间,并且该托板(12)与导轨底板(10)齐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板(12)为聚四氟乙烯材质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由金属基材一体加工成型,加粉盒(1)内设有漏斗状的渐变腔(13),该渐变腔(13)的横截面为八边形,并且该横截面从上至下逐渐缩小,所述出料口(5)设于所述渐变腔(13)下端,并且所述出料口(5)呈八边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的表层设有聚四氟乙烯喷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的下端设有凸块(14),所述出料口(5)设于该凸块(14)上,所述托板(12)设有供该凸块(14)嵌入的安装孔,凸块(14)嵌入安装孔后与托板(12)的下端面齐平。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和所述气动振动器(7)封装于盒体(15)内,该盒体(15)固定设于所述托板(12)上,所述盒体(15)上端设有与所述加粉盒(1)的渐变腔(13)相通的进料口(16)。”
针对本专利,慈溪市富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3中的喷脱模剂装置、气动振动器和气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它们的设置位置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8733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布日为2013年01月16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9416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布日为2013年02月2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记载的“所述加粉盒还设有喷脱模剂装置,喷脱模剂装置设于加粉盒的前端”以及权利要求3、4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至原权利要求1的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删去原权利要求3、4,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修改。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包括加粉盒(1)、加粉导轨(2)及成型模具(3),其特征在于:成型模具(3)的上端面设有开口(4),并且该开口(4)与加粉导轨(2)齐平,加粉盒(1)滑动地设置于加粉导轨(2)上,加粉盒(1)的下端面设有出料口(5),并且该出料口(5)与加粉导轨(2)齐平;所述加粉盒(1) 还设有喷脱模剂装置(6),喷脱模剂装置(6)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气爪(8),气爪(8)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并且气爪(8)位于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之前,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与所述气爪(8)之间还设有刮板(9),刮板(9)的下端与所述加粉导轨(2)齐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气动振动器(7),气动振动器(7)设于加粉盒(1)的后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导轨(2)包括导轨底板(10),导轨底板(10)的两侧设有卡轨(11),两卡轨(11)平行,所述加粉盒(1)的下端面固定连接有托板(12),该托板(12)滑动卡设于两卡轨(11)之间,并且该托板(12)与导轨底板(10)齐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板(12)为聚四氟乙烯材质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由金属基材一体加工成型,加粉盒(1)内设有漏斗状的渐变腔(13),该渐变腔(13)的横截面为八边形,并且该横截面从上至下逐渐缩小,所述出料口(5)设于所述渐变腔(13)下端,并且所述出料口(5)呈八边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的表层设有聚四氟乙烯喷涂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的下端设有凸块(14),所述出料口(5)设于该凸块(14)上,所述托板(12)设有供该凸块(14)嵌入的安装孔,凸块(14)嵌入安装孔后与托板(12)的下端面齐平。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加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粉盒(1)和所述气动振动器(7)封装于盒体(15)内,该盒体(15)固定设于所述托板(12)上,所述盒体(15)上端设有与所述加粉盒(1)的渐变腔(13)相通的进料口(16)。”
专利权人认为,鉴于证据1公开了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上述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利用加粉盒实现匀料时在加粉导轨上残留有多余粉末废料的清理问题,其刮板的作用是刮出加粉导轨上的多余粉末废料,避免废料堆积在导轨上。证据2公开的刮料装置相当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匀料机构,与本专利中刮板的作用不同。此外,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气爪、刮板、喷脱模剂装置依序设置在加粉盒前端,在加粉前的夹取料块、刮出粉料、喷脱模剂操作均可在加粉盒的一次驱动移动过程中完成,提高了加粉效率以及便于系统控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经请求人陈述意见后,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加粉盒前后壁对加粉导轨也有刮擦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刮板;证据2公开的气爪和喷脱模剂装置和本专利的工作过程和原理是一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以该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2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钕铁硼磁粉入模压制的分层喂料装置,采用分层喂料刮平的方法,包括喂料斗4、水平导轨1以及矩形模腔6,按矩形模腔6的横截面积与模腔深度的比值计算出分层喂料的层数和每层喂料的深度,将喂料斗4置于模腔6上的水平导轨1上,PLC控制器12控制加料过程为:下油缸9带动磁栅尺10向上运动,推动下压头8上升,当磁栅尺10的测量值达到预设值时,下油缸9停止运动,往复气缸5带动喂料斗4沿导板1向前运动,当喂料腔3位于模腔6上方时,喂料腔3内磁粉向下运动进入模腔6,往复气缸5向后运动复位,喂料斗4沿着导轨1向后运动,刮平模腔6表面的磁粉。此后下油缸9多次带动磁栅尺10和下压头8向下移动,模腔6上方多次出现空腔,分层使模腔内装满填平磁粉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0-0014段及图1-2)。由证据1描述的喂料过程结合其图1可知,模腔6的上端面设有开口,该开口与水平导轨1齐平,喂料斗4的下端面设有出料口,该出料口与水平导轨1齐平。因此,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所述加粉盒(1) 还设有喷脱模剂装置(6),喷脱模剂装置(6)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气爪(8),气爪(8)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并且气爪(8)位于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之前,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与所述气爪(8)之间还设有刮板(9),刮板(9)的下端与所述加粉导轨(2)齐平。
证据2公开一种全自动密封成型模压机,主要包括模压装置,自动加料装置和产品自动拾取装置。其中自动加料装置包括活动设在导轨15一端的喂料器20,喂料器20上设有料盒22,刮料装置以及脱膜剂喷头23,所述料盒22由送料气缸18驱动。其中,所述料盒22上设有气震19,有利于料粉顺利进入模腔13。所述喂料器20上还设有下取料气爪25。如图2所示,脱膜剂喷头23和下取料气爪25设于料盒22的前端,并且下取料气爪25位于脱膜剂喷头23之前(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8-0034段以及图1-3)。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所述加粉盒(1) 还设有喷脱模剂装置(6),喷脱模剂装置(6)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所述加粉盒(1)还设有气爪(8),气爪(8)设于加粉盒(1)的前端,并且气爪(8)位于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之前”这些区别技术特征。
由上述对比可知,证据1、2均没有公开“所述喷脱模剂装置(6)与所述气爪(8)之间还设有刮板(9),刮板(9)的下端与所述加粉导轨(2)齐平”。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喂料斗前后壁对加粉导轨也有刮擦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刮板。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是面接触,而本专利的刮板是线接触,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刮板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喂料斗底端与导轨齐平,喂料斗在导轨上滑动,必然对导轨上残留的粉末有刮除作用,这与喂料斗刮平模腔表面的磁粉的动作相似。当需要刮除导轨上的粉末废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道面接触比线接触更有效,在证据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设置与喂料斗一起在导轨上滑动的刮板。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2时,将刮板设置在证据2的脱膜剂喷头23和下取料气爪25之间是显而易见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料盒22上设有气震19,上述气震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气动振动器,而将气动振动器设于加粉盒的后端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加粉导轨的结构以及加粉盒通过托板与导轨之间形成的可滑动的卡接关系,证据1图1、2所示的水平导轨也包括导轨底板和两侧的卡轨,但没有公开托板,而是喂料斗底端与导轨底板齐平。证据2公开了设有料盒22、刮料装置、脱模剂喷头23和下取料气爪25等的喂料器20,该喂料器20将这些构件集成在一起,当将证据2中的脱模剂喷头23和下取料气爪25等结合到证据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2的这种集成结构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喂料斗底端固定连接与导轨底板齐平的托板,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托板材料和加粉盒的表层涂层是聚四氟乙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聚四氟乙烯具有高润滑、不粘附的特性,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应用由该材料的公知特性决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不会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42046733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