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通成型加工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通成型加工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97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4W1082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603209.9
申请日:2010-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丰隆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范志楠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21D26/037(201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603209.9,名称为“一种三通成型加工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专利权人原为李铭齐,后变更为范志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包括包含液压机(10)在内的液压机构、水箱(20)、活动的上模(3)、固定在机座上的下模(2)、顶针,上模(3)、下模(2)上对称设置用以容纳待加工铜管的容腔,所述容腔在上下模的侧部有开口,所述容腔连通三通支管腔(7),其特征在于:顶针在动力机构(5)的带动下可插入所述容腔内的待加工铜管,顶针(4)内设有通液管腔,液压机(10)包括增压缸(11)和储液缸(13),储液缸(13)通过单向阀(14)连通水箱(20),储液缸(13)与顶针内的通液管腔连通使储液缸的液体可通过顶针内的通液管腔进入待加工铜管,储液缸(13)由增压缸(11)传递压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机(10)还包括设在增压缸(11)和储液缸(13)间的行程限位缸(12),所述储液缸(13)的活塞杆通过行程限位缸(12)联接增压缸(11)的活塞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20)内设泵(21),所述泵(21)的液路连接溢流阀(22)和单向阀(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20)内设过滤器(23)。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待加工的铜管形状是U型管,所述上模(3)、下模(2)上设置的用以容纳待加工铜管的容腔是半圆形的U型槽,所述U型槽的形状与待加工铜管相适配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三通支管腔(7)内设有可往复位移的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与液压缸连接并由液压缸传递压力。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储液缸(13)与水箱(20)内的液体是水。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通成型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行程限位缸(12)上设置光束行程开关(15)。”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顺德区丰隆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0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液压成形技术》一书的版权页、第98-105、136-163页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388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声称是关于“液压缸的中隔圈作用”的百度网页打印件;
证据4: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01月第5版第29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卷》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第21-57、21-58、21-294、21-333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水泵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但独立权利要求1中不含该特征,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顶针可插入容腔内的待加工铜管内,但该区别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1)没有具体公开液压机的具体构造,没有公开包括增压缸和储液缸;储液缸由增压缸传递压力;(2)没有公开储液缸通过单向阀连通水箱;(3)没有公开水箱;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而且证据1也公开了上述区别(1)、(2),证据2或证据1隐含公开了上述区别(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公开;证据3和证据4用来说明设置中隔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请求人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书以及2019年01月11日的意见陈述均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4的原件,并表示放弃使用证据3;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与请求书以及2019年01月11日的意见陈述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是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证据2是专利文献,证据1和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通成型加工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高压成形机(第137页),由合模压力机、高压源、水平缸(水平压力机)、液压泵站、水压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组成;内高压成形机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闭合模具→管端密封→按加载曲线施加内压和轴向进给→增压整形→卸压→去合模力→退回冲头→开模;水压系统系指为内高压成形机进行乳化液的快速填充、回收和过滤处理的循环系统(第141页);合模压力机中的模具包括上模和下模(第140、150页),三通管内高压成形模具由上模、下模、左冲头、右冲头和中间冲头组成,上模和下模对称设置用以容纳管坯的容腔,容腔在上下模的侧部有开口,容腔联通三通支管腔;首先将管材放入下模、闭合上模具后,向管内充满液体,用左右冲头进行密封,然后左右冲头施加轴向力补料,同时管内施加一定的压力使管材成形(第99、100、155页),从第100页和第137页的图4-3以及6-1中可以看出,冲头沿轴线中心设有通液管腔,左右冲头抵顶在管坯的端部以提供密封和轴向补料;内高压成形中利用冲头在适当的时刻实现管端密封,并随着压力的变化将管材推入模具型腔,均通过控制冲头的轴向位移来实现,冲头安装在水平油缸的活塞杆上,由水平油缸驱动(第140页);高压源一般采用增压器,为管材变形提供高压传力介质;单动增压器的原理如图6-3所示,在其左端的高压腔设有单向阀;单动增压器由一个高压腔,一个低压腔,柱塞的动作可分为增压行程和复位行程,在增压行程内可以提供高压;低压腔介质一般采用液压油,而高压腔介质可以用乳化液,乳化液中5%-10%为乳化油,其余为水(第138-139页)。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增压器相当于液压机,而水压系统必然包含有水箱,水平油缸相当于动力机构,冲头相当于顶针,增压器的低压腔相当于本专利的增压缸,高压腔相当于本专利的储液缸。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顶针可插入待加工铜管,而证据1中的冲头抵顶在管坯的端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好地将铜管在模具内定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
证据2公开了一种铜质三通快速成型加工设备(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2-5段,图1-3),包括一固定在基座上的下模1、一活动的上模2以及一夹具3;夹具3固定在基座的左右两端,夹具3内有一通液孔6,通液孔6与通液管7相通,通液管7与液压机相连接,通液孔6处于夹具3的中心位置,通液孔6所通的液体为乳白色的冷却防锈液。夹具3一端与一液压传动机构8相连接,夹具3在液压传动机构8的作用下做一定行程的左右运动,夹具3的端部具有一凸头9,凸头9伸入铜管10内,对铜管10起一个定位作用。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铜管起到定位作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液压机的行程是控制铜管内介质压力进而影响成形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对液压机的行程进行控制。其次,在液压机内通过设置行程限位缸控制行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行程限位缸设置在增压缸和储液缸之间,并将储液缸的活塞杆通过行程限位缸联接增压缸的活塞杆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第141页第2段,第144页倒数第2段-第145页第1段):增压器补液泵流量根据增压器高压腔容积和增压器工作频率计算。证据1的增压器补液泵相当于本专利的泵21;结合证据1图6-3可知,增压器补液泵的液路连接有与高压腔连接的单向阀。其次,在液路上连接溢流阀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7分别对权利要求3、1或2或3或4、5、6作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第141页第2段的过滤处理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器;证据1图4-1(c)公开待加工的铜管形状可以是U型管,从证据1图4-3(a)可以看出上模、下模上设置的用于容纳代加工铜管的容腔是半圆形的槽,上下模上的槽形状与代加工铜管相适配好;从证据1第99页最后1段的描述可见证据1图4-3的中间冲头对应于本专利可往复位移的支撑杆;证据1第140页第2段公开的为支管方向采用的冲头所配置的水平油缸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液压缸;证据139页最后1段公开作为加压介质的乳化液中5%-10%为乳化油,其余为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1第141页第7-18行公开了计算机控制系统,实时控制各执行元件的动作,完成内高压成形的全自动生产过程。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液压机的行程是控制铜管内介质压力进而影响成形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全自动生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自动控制液压机的行程,而光束行程开关是本领域常见的限位开关。因此,在行程限位缸上设置光束行程开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10603209.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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