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66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5W1162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75396.8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中科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01D53/75,B01D5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区别特征的认定应在文件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客观进行比对;区别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充分考虑技术领域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水平。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包括固硫系统和脱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硫系统和脱硫系统通过粉体输送管路进行串联连接;所述固硫系统包括固硫剂储仓、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生料均化库、生料输送斜槽与生料入窑提升机,所述固硫剂储仓下方设有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所述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与生料均化库均通过生料输送斜槽连接生料入窑提升机;
所述脱硫系统包括氨水储罐、离心泵、风管与若干喷枪,所述离心泵入口通过输液管A连接氨水储罐,所述离心泵出口连接输液管B,所述输液管B末端设有若干喷枪,所述喷枪均伸入风管内,所述风管垂直于喷枪,所述粉体输送管路连接生料入窑提升机与风管,且粉体输送管路在喷枪上方接入风管。”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9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随后一个月内,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陈述,并补充提交了14份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壹科”复合脱硫技术在水泥工业上的应用》,陶从喜等,《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第106-110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新型干法水泥实用技术全书(上册)》,于兴敏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序言、编者的话、目录页(下册)、第915-917、922、987-988、1056-1057、1424-1425、1438-1439、1447-1448、1456-1457页复印件,共24页;
证据3:《氮氧化物减排》,毛志伟、程群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5、37-40页复印件,共13页;
证据4:《工业脱硫脱硝技术》,李肇全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52、153、258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CN104474887A;
证据6:CN102974207A;
证据7:CN202427350U;
证据8:CN202823106U;
证据9:CN202169136U。
证据10:《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公开日:会议举办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31日,其中包含第106-110页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1:《“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腾环保技术高峰论坛”成功举办》,《水泥》2015年第12期总第462期12月10日出版,封面页、版权目录页、第1-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水泥》编辑部于2018年9月5日出具的出版时间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13:关于《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情况说明,复印件,共2页;
证据14:江苏鹏飞基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15:关于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技术高峰论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6: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会议日程安排,复印件,共2页;
证据17:第四届水泥工业环保节能技术高峰论坛邀请函,复印件,共4页;
证据18:第四届水泥工业环保节能技术高峰论坛会议现场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19:建筑工业技术情报所官方网页,网络打印件,共6页;
证据20-1:十环网咨询报道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召开,网络打印件,共3页;
证据20-2:中国水泥网报道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召开,网络打印件,共16页;
证据21:CN103285726A;
证据22:WO01/66233A1;
证据23:CN204717721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汤茂盛及委托代理人宫轶琳、李永杰、张少君,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毛琎、王晓东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合议组当庭转送:
附件1: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出具的收录证明以及网络公开时间证明,复印件;
附件2: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所以及《水泥》杂志社联合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及阳春海螺的企业信用信息网页公证件,复印件;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1-3/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1-3,复印件;
附件5:周明凯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6:袁佑新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7:齐砚勇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8:应万银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9:网络打印件http://huizhuanyao.chemcp.com;
附件10:安徽海螺集团项目中标信息网络打印件;
附件11:国家标准GB51045-2014《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复印件。
2、专利权人对证据2-9、21-23的真实性、公开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据均是用于说明证据10公开时间的问题,双方就这些证据分别发表了意见,并且就证据10的参考手册是否在会议期间发放,请求人方证人贲道春、专利权人方证人袁佑新、周光军、刘建分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口审后,双方又分别提交了质证意见,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建材鉴字[2016]第22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以证实本专利技术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3,其中证据11-20用于证明证据1和10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证据1-10、21-23用作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双方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这两点。
专利权人对证据2-9、21-23的真实性、公开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也予以确认,同时这些证据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双方的上述两处争议焦点:
证据10能否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0为《水泥》杂志社印制的《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
请求人主张: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于2015年10月29日至31日召开,在会议期间向参会人员发放了会议交流资料,其中包括《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因此该手册的公开时间最迟为2015年10月3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上述事实可以用证据11-20以及贲道春的证言来证实,其中贲道春作为江苏鹏飞集团的代表参加会议,该手册的来源即为江苏鹏飞集团。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1-20存在多处瑕疵,且袁佑新的证言说明在会议期间未发放任何会议资料,周光军的证言说明会议时仅发放了广告页等,并未发放该手册,该手册是会议之后由《水泥》杂质社供评审审稿用而印刷的,刘建的证言说明近期曾有江苏鹏飞集团的员工向其索要过该手册、以此来证实该集团并不持有该手册,由此请求人的说法有不实之处,该手册并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认为证据13、17、18、双方的证人证言与上述焦点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的出具单位与本案请求人有利害关系,证据13既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真实性无从核实,且会议实际经办人周光军反复强调该证据是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领导开具,其本人反对出具该证明材料;证据18照片的提供人贲道春所在的鹏飞集团与本案请求人有利害关系,且照片本身存在多处疑点,拍摄时间可以任意更改,布景也容易再现,并且专利权人于口审后提交的会议现场照片中也未看到有该手册;此外,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双方对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的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证据18为贲道春等在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背景下拍摄的照片,由照片放大图中可以辨认出贲道春右手所持即为证据10的《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手册》一书,由此可以推断出最迟在会议结束时参会人员已可获取该手册。尽管专利权人提及证据18中存在射灯位置不同等多处疑点,但合议组认为这些疑点多半为拍摄位置、视觉偏差等原因导致,并且合议组将证据18与专利权人方提供的会议现场照片进行了比对,二者布景在诸多细节之处都相同,并无明显事后再现的痕迹,且考虑到该次会议举办时间距本次无效请求已逾三年,事后补拍的难度较大,而专利权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照片为事后重新布景进行的拍摄,因此不能仅因为理论上存在该可能性就否认证据18的真实性。此外,基于目前证据也难以确认贲道春所在的鹏飞集团与本案请求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即便其存在如请求人所述的利害关系,也不能就此否认证据18所反映的事实。进一步地,尽管证据13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其内容与证据18相符,能一定程度上佐证证据18的真实性;证据17涉及该次会议邀请函,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其“七、企业赞助与宣传”部分提及“将为协办单位免费提供一版论文集彩色宣传页广告”,以及“企业或装备厂商可在论文集进行产品宣传”,由此也说明了该手册的存在及其具备一定的宣传功能,并且该手册前几页的彩页广告也与邀请函的上述内容相符。
再次,对于专利权人一方的证言,袁佑新陈述在会议现场未发放任何会议资料,这与周光军的证言和专利权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不符;周光军为水泥杂志社工作人员,其陈述该手册是会议之后由《水泥》杂质社印刷后供评审审稿用、而并非在会议时发放,之所以采取书稿而不用电子版的方式是出于保密的目的,然而从该手册的内容来看,其不仅包含有论文,还有PowerPoint格式的会议讲稿,并且在会议手册前几页还有相关企业的广告,这均不符合保密审稿用刊物的形式,而且相关的会议论文在会议时已经公开,也并无进一步保密的必要,因此周光军的这一说法与常理不符;此外,刘建的证言也与上述焦点无直接关联。
综上,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言情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举证已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合议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证据10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现有证据能否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区别特征的认定应在文件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客观进行比对;区别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充分考虑技术领域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水平。
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一种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
证据1/10公开了(参见试验原理、试验过程)一种复合脱硫技术,其钙基催化固硫剂(粉剂)在生料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均化后的生料经生料提升机提升至一级旋风预热器,在预热器二级筒至一级筒上升风管处,喷入水剂脱硫剂。
证据21公开了(参见发明内容,附图)一种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方法,其由炉内脱硫和尾部烟道增湿活化脱硫两部分组成;石灰石入料颗粒部分由炉前石灰石系统加入炉膛,石灰石分解出氧化钙经固硫反应完成炉内脱硫,应用在锅炉尾部烟道内间隔设置、并与活化剂输送系统连接喷枪的尾部烟气喷淋脱硫装置,将随烟气进入尾部烟道内未发生固硫反应的氧化钙,与喷射增湿活化剂的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碱性物质吸收烟气中的SO2,或尾部烟气中的SO2直接与增湿活化剂的氨水反应而被吸收,完成尾部增湿脱硫。
证据2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图1)一种用于催化处理包含硫氧化物和氧化氮的废气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图1示出了在水泥厂中的布置,具有催化器模块和吹尘器的SCR反应器在流动方向上,布置在悬浮式旋流换热器后,……,为了释放NH3的化合物的计量,在300℃至1000℃的温度范围内,预设了多个位置A-E;含钙的生料被进料至旋风筒Z1和Z2之间;在于SCR反应器中进行处理后……。
请求人分别使用证据1/10、21、2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评述。
以证据1/10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双方的主要意见如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0相比,区别在于粉剂输送系统和水剂输送系统中部分设备构件及连接关系没有被公开,并采用证据2-7、23评述该区别。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0还存在两个主要区别:1、固硫剂加入位置不同,本专利通过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加入输送斜槽,而证据10中是在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这一区别使得本专利固硫剂与生料混合更加均匀,取得更优的脱硫效果;2、本专利生料与脱硫剂均通过风管加入系统,而证据10中生料直接加到一级旋风预热器,二者加入位置不同,这一区别使得粉料和水剂反应更充分,提高了脱硫效率。
对此请求人进一步认为:1、固硫剂在输送斜槽加入和在提升机斗提处加入,二者的加入位置实质相同;2、本专利只是在现有的水泥生产线上加入了固硫脱硫体系,现有生产线中生料通常都是加入风管中,如证据2对此也进行了公开。因此,上述两点并非二者的区别,基于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21、2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请求人认为证据21、22也均公开了复合固硫脱硫的方式,因此使用证据21、22的方式与证据1相同,本专利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证据10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固硫剂在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生料则经生料提升机提升至一级旋风预热器,就特征表述而言,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确实存在上述两点区别。对于区别1而言,相较于在提升机斗提处加入,在输送斜槽处加入固硫剂理应有利于固硫剂与生料的混合并由此提高脱硫效果;对于区别2而言,生料与脱硫剂均从风管处加入也更有利于二者的充分接触并提高脱硫效果,尽管证据2中提及了生料在风管加入的方式,但由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粉体输送管路在喷枪上方加入风管,因此即使采用在风管加入生料后仍未必能满足权利要求1的这一限定。因此就目前的证据情况而言,也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涉及水泥生产这一传统行业,该行业的生产工艺相对成熟、技术改进的难度较大,加之化工领域本身可预测性低,固硫剂、脱硫剂加入位置的微小变化也可能导致最终脱硫效果的较大差异,因此也难以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通过简单试验即可获取。另外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来看,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创造性判断时对其区别特征进行严格考量也符合专利法第1条提及的立法宗旨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现的价值取向。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认为目前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证据21涉及的为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具体领域与本专利有所差别,并且也没有公开脱硫剂和固硫剂的加入位置;证据22公开的方法和装置是用于同时脱硫脱硝,与本专利的仅用于脱硫的系统存在区别,且该证据的装置还包含本专利未采用的SCR反应器等部件,而且也未公开固硫剂的加入位置。因此基于上述证据10类似的理由,请求人以证据21、2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62017539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包括固硫系统和脱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硫系统和脱硫系统通过粉体输送管路进行串联连接;所述固硫系统包括固硫剂储仓、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生料均化库、生料输送斜槽与生料入窑提升机,所述固硫剂储仓下方设有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所述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与生料均化库均通过生料输送斜槽连接生料入窑提升机;
所述脱硫系统包括氨水储罐、离心泵、风管与若干喷枪,所述离心泵入口通过输液管A连接氨水储罐,所述离心泵出口连接输液管B,所述输液管B末端设有若干喷枪,所述喷枪均伸入风管内,所述风管垂直于喷枪,所述粉体输送管路连接生料入窑提升机与风管,且粉体输送管路在喷枪上方接入风管。”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9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随后一个月内,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陈述,并补充提交了14份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壹科”复合脱硫技术在水泥工业上的应用》,陶从喜等,《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第106-110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新型干法水泥实用技术全书(上册)》,于兴敏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序言、编者的话、目录页(下册)、第915-917、922、987-988、1056-1057、1424-1425、1438-1439、1447-1448、1456-1457页复印件,共24页;
证据3:《氮氧化物减排》,毛志伟、程群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5、37-40页复印件,共13页;
证据4:《工业脱硫脱硝技术》,李肇全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52、153、258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CN104474887A;
证据6:CN102974207A;
证据7:CN202427350U;
证据8:CN202823106U;
证据9:CN202169136U。
证据10:《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公开日:会议举办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31日,其中包含第106-110页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1:《“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腾环保技术高峰论坛”成功举办》,《水泥》2015年第12期总第462期12月10日出版,封面页、版权目录页、第1-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水泥》编辑部于2018年9月5日出具的出版时间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13:关于《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情况说明,复印件,共2页;
证据14:江苏鹏飞基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15:关于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技术高峰论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6: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会议日程安排,复印件,共2页;
证据17:第四届水泥工业环保节能技术高峰论坛邀请函,复印件,共4页;
证据18:第四届水泥工业环保节能技术高峰论坛会议现场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19:建筑工业技术情报所官方网页,网络打印件,共6页;
证据20-1:十环网咨询报道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召开,网络打印件,共3页;
证据20-2:中国水泥网报道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召开,网络打印件,共16页;
证据21:CN103285726A;
证据22:WO01/66233A1;
证据23:CN204717721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汤茂盛及委托代理人宫轶琳、李永杰、张少君,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毛琎、王晓东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合议组当庭转送:
附件1: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出具的收录证明以及网络公开时间证明,复印件;
附件2: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所以及《水泥》杂志社联合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及阳春海螺的企业信用信息网页公证件,复印件;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1-3/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1-3,复印件;
附件5:周明凯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6:袁佑新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7:齐砚勇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8:应万银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9:网络打印件http://huizhuanyao.chemcp.com;
附件10:安徽海螺集团项目中标信息网络打印件;
附件11:国家标准GB51045-2014《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复印件。
2、专利权人对证据2-9、21-23的真实性、公开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据均是用于说明证据10公开时间的问题,双方就这些证据分别发表了意见,并且就证据10的参考手册是否在会议期间发放,请求人方证人贲道春、专利权人方证人袁佑新、周光军、刘建分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口审后,双方又分别提交了质证意见,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建材鉴字[2016]第22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以证实本专利技术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3,其中证据11-20用于证明证据1和10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证据1-10、21-23用作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双方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这两点。
专利权人对证据2-9、21-23的真实性、公开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也予以确认,同时这些证据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双方的上述两处争议焦点:
证据10能否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0为《水泥》杂志社印制的《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
请求人主张: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于2015年10月29日至31日召开,在会议期间向参会人员发放了会议交流资料,其中包括《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参考手册》,因此该手册的公开时间最迟为2015年10月3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上述事实可以用证据11-20以及贲道春的证言来证实,其中贲道春作为江苏鹏飞集团的代表参加会议,该手册的来源即为江苏鹏飞集团。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1-20存在多处瑕疵,且袁佑新的证言说明在会议期间未发放任何会议资料,周光军的证言说明会议时仅发放了广告页等,并未发放该手册,该手册是会议之后由《水泥》杂质社供评审审稿用而印刷的,刘建的证言说明近期曾有江苏鹏飞集团的员工向其索要过该手册、以此来证实该集团并不持有该手册,由此请求人的说法有不实之处,该手册并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认为证据13、17、18、双方的证人证言与上述焦点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的出具单位与本案请求人有利害关系,证据13既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真实性无从核实,且会议实际经办人周光军反复强调该证据是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领导开具,其本人反对出具该证明材料;证据18照片的提供人贲道春所在的鹏飞集团与本案请求人有利害关系,且照片本身存在多处疑点,拍摄时间可以任意更改,布景也容易再现,并且专利权人于口审后提交的会议现场照片中也未看到有该手册;此外,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双方对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的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证据18为贲道春等在第四届水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高峰论坛背景下拍摄的照片,由照片放大图中可以辨认出贲道春右手所持即为证据10的《水泥节能环保创新技术手册》一书,由此可以推断出最迟在会议结束时参会人员已可获取该手册。尽管专利权人提及证据18中存在射灯位置不同等多处疑点,但合议组认为这些疑点多半为拍摄位置、视觉偏差等原因导致,并且合议组将证据18与专利权人方提供的会议现场照片进行了比对,二者布景在诸多细节之处都相同,并无明显事后再现的痕迹,且考虑到该次会议举办时间距本次无效请求已逾三年,事后补拍的难度较大,而专利权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照片为事后重新布景进行的拍摄,因此不能仅因为理论上存在该可能性就否认证据18的真实性。此外,基于目前证据也难以确认贲道春所在的鹏飞集团与本案请求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即便其存在如请求人所述的利害关系,也不能就此否认证据18所反映的事实。进一步地,尽管证据13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其内容与证据18相符,能一定程度上佐证证据18的真实性;证据17涉及该次会议邀请函,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其“七、企业赞助与宣传”部分提及“将为协办单位免费提供一版论文集彩色宣传页广告”,以及“企业或装备厂商可在论文集进行产品宣传”,由此也说明了该手册的存在及其具备一定的宣传功能,并且该手册前几页的彩页广告也与邀请函的上述内容相符。
再次,对于专利权人一方的证言,袁佑新陈述在会议现场未发放任何会议资料,这与周光军的证言和专利权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不符;周光军为水泥杂志社工作人员,其陈述该手册是会议之后由《水泥》杂质社印刷后供评审审稿用、而并非在会议时发放,之所以采取书稿而不用电子版的方式是出于保密的目的,然而从该手册的内容来看,其不仅包含有论文,还有PowerPoint格式的会议讲稿,并且在会议手册前几页还有相关企业的广告,这均不符合保密审稿用刊物的形式,而且相关的会议论文在会议时已经公开,也并无进一步保密的必要,因此周光军的这一说法与常理不符;此外,刘建的证言也与上述焦点无直接关联。
综上,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言情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举证已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合议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证据10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现有证据能否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区别特征的认定应在文件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客观进行比对;区别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充分考虑技术领域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水平。
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一种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
证据1/10公开了(参见试验原理、试验过程)一种复合脱硫技术,其钙基催化固硫剂(粉剂)在生料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均化后的生料经生料提升机提升至一级旋风预热器,在预热器二级筒至一级筒上升风管处,喷入水剂脱硫剂。
证据21公开了(参见发明内容,附图)一种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方法,其由炉内脱硫和尾部烟道增湿活化脱硫两部分组成;石灰石入料颗粒部分由炉前石灰石系统加入炉膛,石灰石分解出氧化钙经固硫反应完成炉内脱硫,应用在锅炉尾部烟道内间隔设置、并与活化剂输送系统连接喷枪的尾部烟气喷淋脱硫装置,将随烟气进入尾部烟道内未发生固硫反应的氧化钙,与喷射增湿活化剂的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碱性物质吸收烟气中的SO2,或尾部烟气中的SO2直接与增湿活化剂的氨水反应而被吸收,完成尾部增湿脱硫。
证据2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图1)一种用于催化处理包含硫氧化物和氧化氮的废气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图1示出了在水泥厂中的布置,具有催化器模块和吹尘器的SCR反应器在流动方向上,布置在悬浮式旋流换热器后,……,为了释放NH3的化合物的计量,在300℃至1000℃的温度范围内,预设了多个位置A-E;含钙的生料被进料至旋风筒Z1和Z2之间;在于SCR反应器中进行处理后……。
请求人分别使用证据1/10、21、2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评述。
以证据1/10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双方的主要意见如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0相比,区别在于粉剂输送系统和水剂输送系统中部分设备构件及连接关系没有被公开,并采用证据2-7、23评述该区别。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0还存在两个主要区别:1、固硫剂加入位置不同,本专利通过螺旋铰刀输送计量装置加入输送斜槽,而证据10中是在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这一区别使得本专利固硫剂与生料混合更加均匀,取得更优的脱硫效果;2、本专利生料与脱硫剂均通过风管加入系统,而证据10中生料直接加到一级旋风预热器,二者加入位置不同,这一区别使得粉料和水剂反应更充分,提高了脱硫效率。
对此请求人进一步认为:1、固硫剂在输送斜槽加入和在提升机斗提处加入,二者的加入位置实质相同;2、本专利只是在现有的水泥生产线上加入了固硫脱硫体系,现有生产线中生料通常都是加入风管中,如证据2对此也进行了公开。因此,上述两点并非二者的区别,基于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21、2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请求人认为证据21、22也均公开了复合固硫脱硫的方式,因此使用证据21、22的方式与证据1相同,本专利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证据10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固硫剂在入窑提升机斗提处加入,生料则经生料提升机提升至一级旋风预热器,就特征表述而言,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确实存在上述两点区别。对于区别1而言,相较于在提升机斗提处加入,在输送斜槽处加入固硫剂理应有利于固硫剂与生料的混合并由此提高脱硫效果;对于区别2而言,生料与脱硫剂均从风管处加入也更有利于二者的充分接触并提高脱硫效果,尽管证据2中提及了生料在风管加入的方式,但由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粉体输送管路在喷枪上方加入风管,因此即使采用在风管加入生料后仍未必能满足权利要求1的这一限定。因此就目前的证据情况而言,也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涉及水泥生产这一传统行业,该行业的生产工艺相对成熟、技术改进的难度较大,加之化工领域本身可预测性低,固硫剂、脱硫剂加入位置的微小变化也可能导致最终脱硫效果的较大差异,因此也难以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通过简单试验即可获取。另外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来看,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创造性判断时对其区别特征进行严格考量也符合专利法第1条提及的立法宗旨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现的价值取向。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认为目前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证据21涉及的为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具体领域与本专利有所差别,并且也没有公开脱硫剂和固硫剂的加入位置;证据22公开的方法和装置是用于同时脱硫脱硝,与本专利的仅用于脱硫的系统存在区别,且该证据的装置还包含本专利未采用的SCR反应器等部件,而且也未公开固硫剂的加入位置。因此基于上述证据10类似的理由,请求人以证据21、2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62017539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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