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77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4W1081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15059.7
申请日:2010-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薛迪虎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42C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115059.7、名称为“一种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22日,专利权人为薛迪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具有机架,所述机架上设有输送平台(14),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平台(14)的两侧设有定位横梁(7)和翻边装置,所述定位横梁(7)相对输送平台(14)可以上下移动,所述翻边装置设置在定位横梁(7)的外侧,所述翻边装置包括有翻边底座(4)和翻边板(6),所述翻边板(6)安装在翻边底座(4)上,所述翻边板(6)可以在翻边底座(4)上上下移动,所述翻边底座(4)相对于机架上的输送平台(14)可以左右移动,书皮输送至所述定位横梁(7)下方时,所述定位横梁(7)压住书皮,所述翻边装置实现折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底座(4)连接有横向移动气缸(8),所述翻边板(6)连接有纵向移动气缸(9),所述定位横梁(7)连接有另一个纵向移动气缸(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平台(14)包括有移动板(1)和吸风皮带(15),所述定位横梁(7)和翻边装置均安装在移动板(1)上,所述移动板(1)通过调节螺杆(13)可以在机架上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风皮带(15)上设有气孔(16),所述气孔(16)连接有真空风箱(17)。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平台(14)还包括有托板(2),所述托板(2)设置在移动板(1)的内侧,且两者由连接杆(3)连接。”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公开号为CN19550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公开号为CN1015799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2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12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00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定位横梁和翻边装置设在输送平台的两侧;(2)翻边装置包括有翻边底座和翻边板,所述翻边板安装在翻边底座上,所述翻边板可以在翻边底座上上下移动,所述翻边底座相对于机架上的输送平台可以左右移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请求人此次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20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定位横梁(7)相对输送平台(14)可以上下移动;B.所述机架上设有输送平台(14)”,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定位横梁和翻边装置设在输送平台的两侧;B.翻边装置包括有翻边底座和翻边板,所述翻边板安装在翻边底座上,所述翻边板可以在翻边底座上上下移动,所述翻边底座相对于机架上的输送平台可以左右移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B被证据2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将请求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2)请求人进一步明确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组合方式,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包边为前后包边,而本专利为横向包边,即一种侧包边;(4)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1、2和5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证据1、2和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蒙皮覆盖平放的下料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该装置给下料1配上蒙皮2,并且将蒙皮2的突出的边缘3、4包起来。在此,该装置具有多个加工站5、6、7,这些加工站具有工作用具以及输送用具8、9,而这些加工站用一个可预先设定的节拍速率实施必要的过程步骤。在第一工作节拍中,将一个蒙皮2与一个输入的下料1在一个汇合站5中汇合。在下一个工作节拍中,配有蒙皮2的下料1由输送用具9所接收,并且沿输送方向A输进一个包封站6中。在该包封站6中,对蒙皮2的至少一条突出的边缘3进行包封,也就是说将蒙皮包住下料的边缘。在下一个工作节拍中,下料1由输送用具9输进第二包封站7中,在该包封站7中将蒙皮2的另一条边缘4包起来。此外也可以在第一包封站6中对蒙皮2的两个边缘3和4同时进行包封,并且在第二包封站7中可以对蒙皮2的在附图中看不出的同样突出的侧边缘进行包封。
然后,输送用具9接收从夹紧线14中出来的已经配上蒙皮2的下料1,并将其沿输送方向A导入包封站6中。输送用具9可以是一个配有夹紧器18的传送带19,该传送带19通过导向辊190进行导引。在该工作节拍开始时尚处于直立状态的夹紧器18由配设于导向辊190的驱动机构20进行加速,直至其在输送方向A上拥有与从夹紧线14中出来的下料1相同的速度。在达到同步速度之后,夹紧器18闭合,并且配有蒙皮2的下料1由输送用具9所接收。在到达包封站6之后,停下输送用具9和夹紧器18,并且开始包封过程。给输送用具9配备一个穿过多个加工站6、7运行的传送带19的优点是,下料可以在整个时间里保持在同一个夹紧器18中,并且不必传递给其它的夹紧器18。
在包封站6中作为工作用具设置了一个夹紧机构21和多个包封用具22和23,它们可以通过与活节24相连接的耦合元件25由一根或多根摇杆26进行移动或驱动。如果现在配有蒙皮2的下料1在包封站6中停止下来,那么首先闭合夹紧机构21,方法是:一个夹紧元件32沿着转动方向D移向配有蒙皮2的下料1并且压紧在第二夹紧元件33或传动带19上。现在,在过程步骤“准备”中将包封用具22提供给蒙皮2的突出于下料1的边缘3。包封用具22在此又通过耦合元件25和摇杆26由凸轮盘28进行驱动,并且通过一个梳状板条34围绕着一个转动点35的回转运动E将蒙皮2的边缘3向上折叠。蒙皮2的通过包封用具22预折叠的边缘3接下来通过包封用具23进行完全的包封,并且压紧在下料1上。优选将一个柔性的刷子36用于包封和压紧,该刷子36围绕着一个旋转轴线37进行旋转运动F。刷子36在此也可以通过耦合元件25、摇杆26和凸轮盘28进行驱动。但刷子36也可以按这里未示出的方式由一个独立的马达进行驱动。现在就结束了边缘3的包封的工作节拍。在接下来的工作节拍中,再次对固定在输送用具9的传送带上的夹紧器18进行加速,现在下料1连同蒙皮2的已包封的边缘38一起输进第二包封站7中。在包封站7中,可以按类似于包封站6的方式对蒙皮2的边缘4进行包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定位横梁和翻边装置设在输送平台的两侧;(2)翻边装置包括有翻边底座和翻边板,所述翻边板安装在翻边底座上,所述翻边板可以在翻边底座上上下移动,所述翻边底座相对于机架上的输送平台可以左右移动。而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仅公开了机架和输送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中第一包封站6或者第二包封站7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边装置,传送带19相当于本专利的输送平台,夹紧机构21作用与定位横梁相同,都是为了压住待翻边的产品,包封用具的作用也是翻边,相当于翻边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为一种横向包边机构,输送平台的两侧设有定位横梁和翻边装置,翻边装置设置在定位横梁的外侧,翻边装置包括有翻边底座和翻边板,翻边板安装在翻边底座上,翻边板可以在翻边底座上上下移动,翻边底座相对于机架上的输送平台可以左右移动。而证据1仅公开了沿着生产线方向包边,并没有具体公开如何横向包边,因此两者相应的翻边装置、输送平台以及定位横梁的设置关系不同。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便的实现在输送平台上的书皮的横向包边。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成形硬皮书的书皮的装置,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7、11、12):“装订装置具备:厚纸粘贴部1,其用于在书皮的背面粘贴作为硬书皮的芯的厚纸;书皮成形部2,其将粘贴有厚纸的书皮的端缘折曲来成形书皮;以及书皮粘贴部3,其将成形后的书皮(硬书皮)粘贴到书瓤。
书皮成形部2具备工作台31,该工作台31安装在框架30上,绕突出设于下表面的旋转轴31a旋转,其可取得第一位置、及从第一位置绕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90°后的第二位置至少这两个位置。在工作台31的上表面,利用厚纸粘贴部1将厚纸粘贴于背面规定位置的书皮被放置成使该书皮的中心与旋转轴31a一致。
书皮成形部2具备固定装置32,该固定装置32设于框架30或工作台31上,使所述书皮27按如下方式配置在所述工作台31上,即,其背面向下,且所述书皮27的周缘区域以所述折返部分27a宽度的两倍以上的宽度从所述工作台31探出,将书皮27固定在工作台31上,使书皮27与工作台31一起进行旋转。
书皮成形部2还具备:导轨34,其被安装在框架30上,将工作台31 夹在中间并在工作台31的两侧一直线状延伸;以及一对折曲单元35,其配置在工作台31的两侧,被导轨34引导,在相对于工作台31接近及离开的方向上进行往复直线移动,从而取得与工作台31上的书皮27卡合并将折返的部分折曲粘贴于相关厚纸26a~26c的书皮折曲位置和远离书皮27的退避位置。此外,在工作台31取得第一位置时,将工作台31上的书皮27配置成使上下侧的对边或翻开侧的对边朝向相关的折曲单元35。电机33及一对折曲单元35由控制单元7控制。控制单元7给电机33及一对折曲单元35发送控制信号,在工作台31取得第一及第二位置时,使一对折曲单元35同步,并将分别与一对折曲单元35对向的书皮27的折返部分27a同时折曲。
折曲单元35具备:移动体36,其由导轨34引导而进行往复直线移动;水平的支承板37,其安装在移动体36上,相对于移动体36的移动方向成直角延伸;以及引导辊38,其安装于支承板37上,与支承板37的上表面相对,且可以绕在支承板37的长度方向延伸的旋转轴旋转。该情况下,也可以将引导辊38安装在移动体36上。
在折曲单元35取得书皮折曲位置时,随着移动体36的移动,支承板37及引导辊38在将书皮27及厚纸26a~26c夹持在支承板37及引导辊38之间的同时,沿书皮27及厚纸26a~26c的表面移动。
书皮成形部2还具备:折曲块39,其在支承板37的远离工作台31 的一侧安装于移动体36上,与支承板37平行地延伸,在上止点和下止点之间可上下进行往复移动;以及驱动单元,其安装在移动体36上,使折曲块39移动。折曲块39至少具有水平的上表面39a、下表面39b和面对工作台的垂直的前表面39c。而且,在折曲单元35取得书皮折曲位置时,折曲块39依次取得如下四个位置,即,折曲块39的下表面39b位于比书皮27的上表面高的位置的上止点;折曲块39的前表面39c与支承板37及引导辊38间的间隙相对的第一中间位置;折曲块39的上表面39a位于与支承板37的上表面相同高度的第二中间位置;以及折曲块39的上表面39a位于比支承板37的上表面低的位置的下止点。
由于将粘贴有成为芯的厚纸的书皮放置在工作台上,将其能够与工作台一起旋转地固定,在工作台两侧,将一对折曲单元配置成可以在相对工作台接近及离开的方向上进行往复直线移动,使工作台在书皮的上下侧的对边与折曲单元对向的第一位置、和书皮的翻开侧的对边与折曲单元对向的第二位置之间进行旋转,另一方面,在工作台取得第一及第二位置时,使一对折曲单元同步,将分别与一对折曲单元对向的书皮的折返部分同时折曲,所以能够简单且短时间地成形硬书皮。”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1为一种生产线上流水作业的全自动书皮成型装置,每个工作站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书皮经过输送带传送至包封单元,然后采用前后勾边的方式完成折曲,勾边装置位于输送单元中;而证据2是一种单本书皮成型的独立的操作单元,书皮粘贴于工作台上,工作台可以转动,折曲单元对书皮的两个相对侧边进行折边,再旋转工作台对剩余的两个侧边进行折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配合固定工作台使用的折边单元应用于证据1中传送带的侧边,并将定位横梁、输送平台与翻边装置的位置进行进一步的改变,证据2无法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可以在自动生产线上对书皮的侧边进行包封,并可以对较窄的书皮进行横向包封的技术效果,在请求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带压痕装置的自动折纸机,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包括机架1、安装板2、传送装置3、压痕装置4、折纸缓存5和收料装置7,所述机架1上部左侧通过螺丝相对锁接两块安装板2,机架1上部右侧设有传送装置3,所述传送装置3左侧设有压痕装置4,压痕装置4固定在两块安装板2之间,压痕装置4左侧设有分别轴接在两安装板2之间的轴A18、轴B19和轴C20,轴C20左上方设有锁接在两安装板2之间的折纸缓存5,折纸缓存5上通过螺丝锁接电机16,所述电机16的输出端连接丝杆21,电机16可带动丝杆21转动,丝杆21外套接固定在折纸缓存5上的丝母22,丝母22可沿折纸缓存5滑动,丝母22上设置折纸挡板6,当电机16启动后,通过电机16带动丝杆21转动,并通过丝杆21使得丝母22及其上的折纸挡板6沿折纸挡板6滑动。所述的传送装置3由两传送轴8、传送带9、负压箱10、真空泵11和调节螺杆17组成。所述的压痕装置4由汽缸固定板12、汽缸13、压痕刀14和刀槽板15组成,所述汽缸固定板12两端通过螺钉固定在两安装板2,汽缸固定板12下侧通过螺钉锁接汽缸13,所述汽缸13下端固定压痕刀14,压痕刀14下方设有固定在机架1上的刀槽板15。在使用时,相纸放在工作台上,传送轴8转动,传送轴8上的传送带9移动,同时打开真空泵11,负压箱10内形成负压,通过负压箱10顶端的吸气孔10-1使得相纸吸在传送带9上,在传送带9的带动下,纸张移动;当纸张移动到调节螺杆17下方时,通过调节螺杆17控制纸张传送数量,纸张在传送带9的带动下继续移动经过压痕刀14,当纸张运行到一定位置时,传送轴8停止转动,汽缸13推动压痕刀 14压下,使得压痕刀14的刀片14-1将纸张压入刀槽板15顶端的刀槽15-1内,汽缸13拉起压痕刀14抬起,传送轴8开始运转,纸张在轴A18和B19的带动下进入折纸缓存5,当相纸碰到折纸挡板6时,相纸沿压痕痕迹对折,经过轴B19和轴C20的相对转动,使得纸张对折,最终,对折后的纸张进入收料装置 7并进行整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5为一种制作相册内页的对折机,其与本专利的横向包边机所针对的折叠对象,所要实现的折叠动作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进而两者的设备结构和位置关系也完全不同,两者的各部件结构并不能单独对应,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不宜认定证据5中的折纸相应结构公开了本专利的折叠装置。证据2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第3.1节的评述,其与证据5的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2-5均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相应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115059.7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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