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90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5W116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827481.9
申请日:2014-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F21S8/04、F21V19/00、F21V17/10、F21V1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号为201420827481.9、发明名称为“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江门市普锐高科照明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散热器(1),其下端设置有容槽;
发光组件(2),其包括:贴合固定于散热器(1)中容槽底部的LED发光体(21)、套接于LED发光体(21)上的反光杯(22)以及用于将反光杯(22)固定于散热器(1)中的前罩(23),该前罩(23)固定于散热器(1)中容槽的端口处,且该前罩(23)中以可拆装的方式卡合固定有一可防眩光的滤光罩;
一灯罩(3),其通过成对的旋摆支架(4)安装于散热器(1)下端,令灯罩(3)相对散热器(1)可摆动,所述发光组件(2)显露于灯罩(3)中;
一面板组件(5),其通过卡扣的方式安装于灯罩(3)下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摆支架(4)呈Z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摆支架(4)包括:固为一体的第一连接片(41)、弯折片(42)及第一连接片(43),其中,弯折片(42)连接于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之间,且该弯折片(42)均与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垂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片(41)呈方形,且该第一连接片(41)上端设置有一限位槽(411);所述第二连接片(43)中设置有一视窗(431),且该第二连接片(43)端部呈圆弧形;所述弯折片(42)及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上还设置有螺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1)外侧设置有一第一安装槽(11),该第一安装槽(11)中设置有卡凸(12);所述第一连接片(41)安装于该第一安装槽(11)中并通过螺钉固定,且该第一连接片(41)上端的限位槽(411)与卡凸(12)卡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3)外侧设置有供所述第二连接片(43)安装的第二安装槽(31)以及位于第二安装槽(31)中的角度标识凸起(32),第二连接片(43)通过一螺钉(432)配合外齿华司(433)安装于该第二安装槽(31)中,角度标识凸起(32)显露于第二连接片(43)的视窗(431)中;所述第二安装槽(31)两侧侧壁分别为一斜面和一竖直面,令第二连接片(43)可朝斜面方向摆动。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板组件(5)包括相互固定的主面板(51)及装饰面板(52),该装饰面板(52)中具有一斗状反光面,并通过该斗状反光面与所述前罩(23)对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面板(51)上设置有至少三个卡扣弹片(53),该卡扣弹片(53)上端具有一弧状卡凸;所述灯罩(3)中设置有供卡扣弹片(53)嵌入的嵌位槽以及与嵌位槽连通的限位孔(33),卡扣弹片(53)镶嵌于该嵌位槽中,且卡扣弹片(53)中弧状卡凸卡嵌于限位孔(33)中,令面板组件(5)与灯罩(3)形成稳定地可拆装装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3)外侧还设置有至少三个定位弹片(34)。”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74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4522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薛金波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并且,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简便更换滤光罩型防眩光LED天花灯,证据1公开了一种角度可调的偏光式LED筒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31]段,附图1-3):一种角度可调的偏光式LED筒灯,包括有LED光引擎1和安装于LED光引擎1出光方向上的筒灯前盖2,所述筒灯前盖2内安装有偏射式反光杯3,所述筒灯前盖2与LED光引擎1之间设置有角度调整结构4,所述筒灯前盖2通过角度调整结构4与LED光引擎1可转动连接,且LED光引擎1与偏射式反光杯3的内壁面形成有偏射角。进一步的,所述LED光引擎1包括散热罩体11、LED光源模块12、反光杯13、二次光学透镜14以及端面固定圈15,所述端面固定圈15与散热罩体11的下端固定连接,将LED光源模块12、反光杯13和二次光学透镜14封装于散热罩体11的内腔。所述LED光源模块12的上端面与散热罩体11的内腔顶面抵接,散热罩体11的外侧面均匀设置有若干散热片,LED光源模块12在通电发光时产生的热量直接传递给散热罩体11,达到快速散热的效果。所述LED光源模块12的下端与反光杯13的上端连接固定连接,所述二次光学透镜14被端面固定圈15压紧于反光杯13的下端,二次光学透镜14一方面增加光学反射,减少光损,提高光效,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灰尘或者其他异物进入LED光引擎1的内部,保障LED光引擎1的使用安全性。再进一步的,本实施例中所述角度调整结构4包括有第一调整连接块41和第二调整连接块42,所述第一调整连接块41的上端与散热罩体11固定连接,所述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下端与筒灯前盖2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调整连接块41的下端通过铰接销(在图中未标出)与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上端可旋转铰接。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筒灯前盖2内设置有用于固定第二调整连接块42和偏射式反光杯3的灯圈5,所述灯圈5通过固定件与筒灯前盖2可拆卸连接,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固定件为螺丝钉;所述灯圈5设置有与第二调整连接块42相适配的卡槽(在图中未标出),所述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下端通过固定件(即螺丝钉)固定于卡槽中;所述偏射式反光杯3的下端通过螺丝钉与灯圈5可拆卸连接。
其中,证据1中的偏光式LED筒灯即为一种LED天花灯,散热罩体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由于端面固定圈15与散热罩体11的下端固定连接,将LED光源模块12、反光杯13和二次光学透镜14封装于散热罩体11的内腔,可见散热罩体11下端设置有容槽,从附图3中也可以看出;其中的LED光源模块12上端面与散热罩体11的内腔顶面抵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贴合固定于散热器中容槽底部的LED发光体,反光杯13、端面固定圈1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接于LED发光体上的反光杯以及用于将反光杯固定于散热器中的前罩,其固定于散热器中容槽的端口处。LED光源模块12、反光杯13、端面固定圈15等共同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组件。灯圈5、筒灯前盖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罩3和面板组件,灯圈5通过固定件与筒灯前盖2可拆卸连接,从图1-3中可以看出筒灯前盖2安装于灯圈5的下端。成对的第一调整连接块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成对的旋摆支架,参见附图3,其上端与散热罩体11下端固定连接,灯圈5设置有与第二调整连接块42相适配的卡槽,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下端通过固定件固定于卡槽中,所述第一调整连接块41的下端通过铰接销与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上端可旋转铰接,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罩相对散热器可摆动,并且可以从附图1-3中可以看出LED光源模块12、反光杯13、端面固定圈15等显露于灯圈5中。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该前罩(23)中以可拆装的方式卡合固定有一可防眩光的滤光罩;面板组件(5)通过卡扣的方式安装于灯罩(3)的下端。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眩光以及方便面板组件的拆装。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灯具产品上设置可防眩光的滤光罩使得出射光线更加柔和而减轻对人眼造成不适或损伤以及以可拆装的方式卡合固定该滤光罩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灯圈5通过固定件与筒灯前盖2可拆卸连接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更方便拆装的卡扣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旋摆支架(4)呈Z字形”。从证据1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第一调整连接块41的形状也大体为Z字形。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6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旋摆支架(4)包括:固为一体的第一连接片(41)、弯折片(42)及第一连接片(43),其中,弯折片(42)连接于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之间,且该弯折片(42)均与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垂直”、“所述第一连接片(41)呈方形,且该第一连接片(41)上端设置有一限位槽(411);所述第二连接片(43)中设置有一视窗(431),且该第二连接片(43)端部呈圆弧形;所述弯折片(42)及第一、第二连接片(41、43)上还设置有螺孔”、“所述散热器(1)外侧设置有一第一安装槽(11),该第一安装槽(11)中设置有卡凸(12);所述第一连接片(41)安装于该第一安装槽(11)中并通过螺钉固定,且该第一连接片(41)上端的限位槽(411)与卡凸(12)卡合”以及“所述灯罩(3)外侧设置有供所述第二连接片(43)安装的第二安装槽(31)以及位于第二安装槽(31)中的角度标识凸起(32),第二连接片(43)通过一螺钉(432)配合外齿华司(433)安装于该第二安装槽(31)中,角度标识凸起(32)显露于第二连接片(43)的视窗(431)中;所述第二安装槽(31)两侧侧壁分别为一斜面和一竖直面,令第二连接片(43)可朝斜面方向摆动”。上述权利要求对于旋摆支架的具体结构以及其安装的对应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从证据1附图3中可以看出,第一调整连接块41由三部分组成:两竖直的部分以及以倾斜的连接部,其中上方的竖直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第一连接片,下方的竖直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第二连接片,倾斜的连接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弯折片,其连接于上、下方的竖直部分之间,但并非与其他两部分垂直设置。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9]段,附图1-3):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调整连接块41的下端的外侧面设置有0°到30°的刻度线6,所述第二调整连接块42的上端设置有弧形状的限位销孔7,在限位销孔7的一侧设置有刻度指针凸块或刻度指针凹孔8,优选的在限位销孔7的一侧设置刻度指针凹孔8。在进行角度调整时,第一调整连接块41可通过铰接销沿着限位销孔7转动,第一调整连接块41发生移动之后,其上的刻度线6相对刻度指针凹孔8的位置发生变化,通过刻度指针凹孔8指向刻度线6的前后位置对比,可以大概知道LED光引擎1的出光角度的改变大小,便于根据实际灯光需要进行调整,避免盲目调节灯光角度。即证据1中的第一调整连接块41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旋摆支架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散热器(散热罩体)和灯罩(灯圈)旋摆连接,并且证据1中实质上是通过第一调整连接块41上的刻度线6相对刻度指针凹孔8的位置发生变化来指示角度变化,而本专利中是通过角度标识凸起显露于视窗中来指示角度变化。虽然证据1中旋摆支架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6中存在差别,但其设置目的、工作原理均相同,即证据1给出了在散热罩体和灯圈之间设置旋摆支架用以使二者旋摆连接且指示旋摆角度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6中所述的旋摆支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采用与其匹配的结构来对其进行安装固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面板组件(5)包括相互固定的主面板(51)及装饰面板(52),该装饰面板(52)中具有一斗状反光面,并通过该斗状反光面与所述前罩(23)对接”。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中的筒灯前盖2以及端面固定圈1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面板组件和前罩,而将面板组件设置为由主面板和装饰面板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在装饰面板中设置一与端面固定圈15对接的斗状反光面以增强出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主面板(51)上设置有至少三个卡扣弹片(53),该卡扣弹片(53)上端具有一弧状卡凸;所述灯罩(3)中设置有供卡扣弹片(53)嵌入的嵌位槽以及与嵌位槽连通的限位孔(33),卡扣弹片(53)镶嵌于该嵌位槽中,且卡扣弹片(53)中弧状卡凸卡嵌于限位孔(33)中,令面板组件(5)与灯罩(3)形成稳定地可拆装装配”。证据1还限定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段第2行):所述灯圈5通过固定件与筒灯前盖2可拆卸连接,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固定件为螺丝钉;而通过设置卡扣弹片将灯圈5和筒灯前盖2两部件之间形成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前述附加技术特征中描述的具体设置方式诸如卡扣弹片嵌入的嵌位槽以及与嵌位槽连通的限位孔、卡扣弹片上设置卡凸、卡凸卡嵌于限位孔乃至卡扣弹片的数目以及卡凸的具体形状等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灯罩(3)外侧还设置有至少三个定位弹片(3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灯罩外侧设有定位弹片以便于安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设置个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宣告无效。鉴于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208274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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