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管漏水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91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5W116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42120.4
申请日:2017-0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F17D5/02(2006.01);F17D3/01(2006.01);F17D3/18(2006.01);E03B7/0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13日、名称为“一种水管漏水检测装置”的201720142120.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宁波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管漏水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主管道上的电动球阀和流量检测传感器,所述的流量检测传感器测量主管道的水流量;
电路板与流量检测传感器通过导线连接,电路板与电动球阀通过导线连接;
所述的电路板设置在墙壁上;
在所述的电路板中设置有全天用水量设置电路、单次用水量设置电路和单次用水时间设置电路;
还包括存储电路,分别存储全天用水量、单次用水量和单次用水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管漏水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管道包括进口和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管漏水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还连接有显示器和操作面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管漏水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分别对电路板、显示器和操作面板提供电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管漏水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终端APP,其与电路板连接。”
针对本专利,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721395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77727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1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20364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263525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能用于监测水流量变化,并通过电动球阀实现自动控制水流量,无法实现漏水监控,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通过移动终端对电路板进行操作控制,没有进行细致的说明具体如何实现APP对电路板的操作控制,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没有给出能够实施的具体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原理说明图,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水管漏水检测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智能水流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3-0011段):其包括智能水流控制装置,还包括存储模块,智能水流控制装置至少包括电源模块、信号处理模块、设定模块、显示模块以及设置在水管上的流量传感器和电动球阀,所述设定模块、显示模块、流量传感器以及电动球阀都连接信号处理模块,所述电源模块为整个系统供电;当出现异常用水情况时,例如当水管某处爆裂或者水龙头忘记关闭时,智能水流控制系统就会自动减小水流量,同时报警装置可以提醒使用者,若使用者关闭水龙头,信息处理模块就会恢复初始状态,使用者可以再次继续用水而无需其他操作,若超出一定时长后使用者没有做出任何反应,那么电动球阀就会关闭水管通道,使用者再用水前需要通过设定模块打开电动球阀从而继续使用;使用者可以通过设定模块设定报警时的水流量大小以及电动球阀关闭水管通道前所需的水流时长等参数。
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智能水流控制系统在水管某处爆裂或者水龙头忘记关闭时能够控制电动球阀自动减小水流量或关闭水管,具有水管漏水检测的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管漏水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设置在墙壁上,并通过导线连接流量检测传感器、电动球阀,电路板中设置有全天用水量设置电路、单次用水量设置电路和单次用水时间设置电路,存储电路分别存储全天用水量、单次用水量和单次用水时间,而证据1中未明确记载电路板及其具体设置情况,仅记载了设定报警时的水流量及关闭水管前的水流时长等参数。
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管管道防漏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9-0010段及附图1-2)管体1上装有电控阀2和流量器3,电控阀2和流量器3的电路接电脑控制板4,电脑控制板4接电源5;使用时,如图1所示水管管道防漏器,和水管连接好、安装好电源5,这时电控阀2为开状态,当每次用水时水量的多少通过流量器3传给电脑控制板4,当一次用水量的值未达到电脑控制板4预设的单次用水量的限量值不关闭电控阀2;当水管发生漏水时持续的水流出,持续的出水量的值达到电脑控制板4预设的单次用水量的限量值时关闭电控阀截断水流,如图2所示。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的装置也具有水管漏水检测功能,证据2中的电脑控制板4对应于本专利的电路板,其中预设了单次用水量的限量值,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在电路板中设置单次用水量作为控制参数的技术手段。
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设定报警时的水流量及关闭水管前的水流时长等参数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将具体的控制参数选择为全天用水量、单次用水量和单次用水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1涉及智能水流控制系统,为了实现控制功能,使得电路板能够实现相应参数设置功能并与流量检测传感器、电动球阀通过导线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存储模块能够存储相应参数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便于操作,将电路板设置在墙壁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主管道包括进口和出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智能控制系统中包括设定模块和显示模块,本实施例中设定模块使用的是按钮,显示模块为LDE显示屏,也能使用LED触摸显示屏,这样设定模块可以直接利用LED显示屏实现(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7段),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显示器和操作面板,为了实现其相应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将显示器和操作面板连接到电路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智能控制系统中包括电源模块,并为整个系统供电,并且为了实现智能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必然要对电路板、显示器和操作面板提供电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智能家居节水系统(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0、0044段),其包括移动客户端,移动客户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在所述移动客户终端中安装有APP,APP可以实时查询家庭用水情况并以短信信息发出控制指令到智能控制终端从而采取相应的节水程序。可见,证据4公开了在节水系统中使用终端APP进行远程操控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智能控制系统中设置与电路板无线连接的终端APP,以实现远程操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4212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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