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力发射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蓄力发射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1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5W116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641802.4
申请日:2018-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华娟
授权公告日:2018-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A63H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说明,以避免脱离发明实质的机械的字面理解,但同时要避免依据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理解而引入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641802.4,申请日为2018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本体;
发射头组件,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转动体和保持件,所述转动体可自由转动地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保持件用于固定被发射件;
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驱动组件构造成在触发时与所述转动体相配合并带动所述转动体转动,且所述驱动组件在释放时与所述转动体脱离配合;
释放组件,所述释放组件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释放组件用于触发所述保持件释放所述被发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锁止件和解锁件,所述锁止件用于驱动所述保持件固定所述被发射件,所述解锁件用于驱动所述保持件释放所述被发射件,所述释放组件在触发时带动所述锁止件和所述解锁件中的至少一个联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杠杆,所述杠杆可转动地连接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杠杆构造成常压制所述锁止件,所述释放组件与所述杠杆相配合,所述释放组件在触发时驱动所述杠杆释放所述锁止件。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沿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的延伸方向可滑动地设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锁止件与所述保持件之间通过锁止面相配合,所述锁止面的延伸方向与所述旋转轴的延伸方向之间形成夹角。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上设有多个锁止凸柱,多个所述锁止凸柱环绕所述旋转轴间隔开设置,每个所述锁止凸柱上均设有所述锁止面,所述保持件为多个,多个所述保持件分别与多个所述锁止凸柱相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件沿垂直于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的方向可滑动,所述保持件上设有与所述被发射件配合的卡爪。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释放组件包括:
释放件,所述释放件沿垂直于所述杠杆的杠杆轴的延伸方向可滑动,所述释放件与所述杠杆之间通过释放面相配合,所述释放面的延伸方向与所述释放件的滑动方向之间设有夹角;
释放弹性件,所述释放弹性件连接在所述释放件和所述发射器本体之间以驱动所述 释放件朝向远离所述杠杆的方向滑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
单向传动器,所述单向传动器包括:驱动端齿轮、被动端齿轮和摆齿,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被动端齿轮间隔开设置,所述驱动端齿轮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转动体相连,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始终相啮合,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绕绳部和绳体,所述绕绳部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绳体绕在所述绕绳部上且内端连接所述绕绳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蓄能器,所述蓄能器分别与所述驱动端齿轮、所述发射器本体相连,所述蓄能器构造成在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啮合传动的过程中蓄能,所述蓄能器释能时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脱离。”
请求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3605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0565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9月2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9639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对引用关系进行适应的修改,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本体;
发射头组件,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转动体和保持件,所述转动体可自由转动地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保持件用于固定被发射件;
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驱动组件构造成在触发时与所述转动体相配合并带动所述转动体转动,且所述驱动组件在释放时与所述转动体脱离配合;
释放组件,所述释放组件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释放组件用于触发所述保持件释放所述被发射件;
所述保持件沿垂直于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的方向可滑动,所述保持件上设有与所述被发射件配合的卡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锁止件和解锁件,所述锁止件用于驱动所述保持件固定所述被发射件,所述解锁件用于驱动所述保持件释放所述被发射件,所述释放组件在触发时带动所述锁止件和所述解锁件中的至少一个联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头组件包括:杠杆,所述杠杆可转动地连接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杠杆构造成常压制所述锁止件,所述释放组件与所述杠杆相配合,所述释放组件在触发时驱动所述杠杆释放所述锁止件。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沿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的延伸方向可滑动地设在所述转动体上,所述锁止件与所述保持件之间通过锁止面相配合,所述锁止面的延伸方向与所述旋转轴的延伸方向之间形成夹角。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上设有多个锁止凸柱,多个所述锁止凸柱环绕所述旋转轴间隔开设置,每个所述锁止凸柱上均设有所述锁止面,所述保持件为多个,多个所述保持件分别与多个所述锁止凸柱相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释放组件包括:
释放件,所述释放件沿垂直于所述杠杆的杠杆轴的延伸方向可滑动,所述释放件与所述杠杆之间通过释放面相配合,所述释放面的延伸方向与所述释放件的滑动方向之间设有夹角;
释放弹性件,所述释放弹性件连接在所述释放件和所述发射器本体之间以驱动所述 释放件朝向远离所述杠杆的方向滑动。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
单向传动器,所述单向传动器包括:驱动端齿轮、被动端齿轮和摆齿,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被动端齿轮间隔开设置,所述驱动端齿轮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转动体相连,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始终相啮合,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绕绳部和绳体,所述绕绳部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绳体绕在所述绕绳部上且内端连接所述绕绳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蓄力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蓄能器,所述蓄能器分别与所述驱动端齿轮、所述发射器本体相连,所述蓄能器构造成在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啮合传动的过程中蓄能,所述蓄能器释能时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脱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 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4月28日发送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明确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理基础,双方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具体理由同无效请求书,除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再使用证据1,而主张是公知常识。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5月8日补充提交了合格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意见陈述书,补充认为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两个区别:1)主题名称“一种蓄力发射器”;2)所述驱动组件构造成在触发时与所述转动体相配合并带动所述转动体转动,且所述驱动组件在释放时与所述转动体脱离配合。其中区别1)与证据3的“陀螺发射器”属于实质相同,区别2)被证据1或2公开,由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9的无效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的一致。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补充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对引用关系进行适应的修改。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说明,以避免脱离发明实质的机械的字面理解,但同时要避免依据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理解而引入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创造性判断中,当两篇现有技术的结合看上去是一种解决相同技术问题使用不同技术手段的替代时,如果这种替代要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复杂改动,此时需要考虑在面对相同的技术问题时这种复杂改动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追求的,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很难有动机去将其改动为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蓄力发射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陀螺加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以及附图):包括上壳体、下壳体、转盘、线盘、齿轮组、锁舌和发条,所述上壳体和下壳体固定在一起,在所述上壳体中转动安装有线盘,在所述线盘上缠绕有拉线,在所述拉线的驱动端设有置于上、下壳体外部的拉环,在所述线盘与上壳体之间设有发条,在所述发条的作用下拉线缠绕在线盘的外壁上;在所述下壳体的内侧转动安装有转盘,所述转盘为一端敞口的中空结构,在所述转盘的内腔中转动安装有转盘轴,在位于转盘内部的转盘轴的端面上设有定位槽,使用时将陀螺的一端插在定位槽中实现陀螺与转盘轴的同步转动;在所述转盘轴与线盘之间设有齿轮组,拉动拉线时可驱动线盘的转动,进而通过齿轮组驱动转盘轴的转动;在所述上壳体的一端铰接安装有端盖,在所述端盖上设有限位孔,在对应限位孔的所述上壳体中部设有通孔,在所述端盖与上壳体之间设有弹性件,在所述弹性件的作用下端盖的自由端向远离上壳体的一侧倾斜,在所述端盖的自由端设有卡条,在所述上壳体的对应端转动安装有锁舌,在所述锁舌与上壳体之间设有扭簧,在所述锁舌的作用端设有卡槽,当端盖与上壳体接触后在扭簧的作用下卡条的作用端置于卡槽中实现端盖与上壳体的相对固定。
证据2公开了一种陀螺加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27段以及附图):所述上盖板6311和下盖板6312上分别设有沿主动齿轮6321周向开设的弧形滑槽,两弧形滑槽的位置相对,所述双联齿轮6322的轴的两端分别设置于两弧形滑槽内,并可在弧形滑槽内沿主动齿轮6321的周向滑动;弧形滑槽的一端靠近从动齿轮6323,使得双联齿轮6322位于该端时能够与从动齿轮6323相互啮合,弧形滑槽的另一端背向从动齿轮6323,使得双联齿轮6322滑动到其他位置时与从动齿轮6323互不接触。
证据3公开了一种玩具发射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26、0028段以及附图):本发明中心轴2包括上段、中间段和下段三部分,其中上段安装在齿轮位4的中心孔内,下段用于与陀螺连接,并且上段和下段的直径均小于中间段的直径。当中心轴2向下运动时,中间段与锁紧件3相接触,使锁紧件3锁紧陀螺;当中心轴2向上运动时,下段与锁紧件3相接触,使锁紧件3释放陀螺。本发明锁紧件3包括两个相对设置锁定夹,锁定夹内设有扭簧,扭簧使锁定夹的上端始终与中心轴2相抵接,下端随中心轴2的上下运动张开或夹紧。
(1)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驱动组件在释放时与所述转动体脱离配合;2)保持件沿垂直于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的方向可滑动,所述保持件上设有与所述被发射件配合的卡爪。其中区别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3公开,且证据3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证据1的端盖与转盘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持件和转动件,如图1、2所示的位置即为一种“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的位置关系。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还存在一个区别特征3)“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该区别是保持件与转动体直接连接,直接连接是指转动体通过杠杆和锁止件等与保持件连接。认可区别特征1)被证据2公开。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专利为了控制陀螺的落点,采用驱动组件驱动转动体使得保持件和被发射件旋转后,触发释放组件可以将被发射件释放(参见说明书0008、0010段),由此“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不应如请求人所理解的仅仅是保持件与转动体两个构件相对上下的位置关系,这样的理解脱离了专利的实质内容,而应理解为了保持件与转动体一起旋转而限定为“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
此外,专利权人将“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解释为保持件与转动体直接连接。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保持件与转动体的连接关系,即使是限缩性的解释,也是不允许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直接连接”通常理解应当是两个构件之间有接触式的连接,根据说明书0056段的记载可知,转动体通过杠杆和锁止件等构件锁止保持件,并没有公开直接连接的方式,也即说明书没有对“直接连接”有特殊的定义,且专利权人所解释转动体通过杠杆和锁止件等与保持件连接”本身就与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直接连接”的理解不一致。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持件设在所述转动体上”其作用是使保持件与转动体一起旋转,而证据1公开的端盖并不与转盘一起旋转,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还存在上述区别3)。
对于区别2)和3),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且给出结合到证据1的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保持陀螺的方式是将端盖与上壳体卡接后通过锁舌的转动将其从卡槽中脱出绕销轴摆动,陀螺通过自身重力落下。由此基于区别2)和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保持和释放陀螺的方式。虽然证据3公开了区别2)和3),其释放陀螺的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相同,但证据1与证据2之间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当两篇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看上去是一种技术手段之间的替代,但如果这种替代要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多处改进,则需要考虑在面对相同的技术问题时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所进行的劳动是否是显而易见可以做到的。本案中,如果将证据1中的释放方式替换为证据3公开的方式,除了相应的替换外还需要对转盘轴、陀螺等的结构作出复杂改动才能适应证据3的释放方式,这种复杂的改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追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1很难有动机去将其改为证据3的释放方式。由此证据1和3之间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而请求人提出的用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的主张又与区别2)和3)没有关系,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请求人认为,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3公开的滑块公开了释放组件,用于触发锁紧件释放被发射件,公开了“释放组件,所述释放组件设在所述发射器本体上,所述释放组件用于触发所述保持件释放所述被发射件(下称特征A),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在于,B)主题名称“一种蓄力发射器”,B)且特征A、和特征C“驱动组件构造成在触发时与所述转动体相配合并带动所述转动体转动,且所述驱动组件在释放时与所述转动体脱离配合”被证据1或证据2分别公开。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还存在特征A,本专利的特征A是独立实现释放功能,而证据3中的释放功能和驱动功能是混在一起的,释放组件是滑块结合齿条、中心轴共同作用的。
关于特征A,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发射、驱动、释放功能的组件进行了分别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为不同的组件实现不同的功能,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可以看出释放组件是单独实现释放功能,没有与驱动组件配合实现释放功能,而证据3的释放功能(参见说明书0028段)是通过滑块结合齿条、中心轴共同作用实现的,其中中心轴和齿条是驱动组件,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特征A。同时,请求人在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并不使用证据1公开特征A,且也不使用其他证据公开特征A,因此在请求人关于证据3公开上述特征A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成立。
此外,即使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A,但当特征A作为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点时,将证据3中的释放方式替换为证据1公开的方式也是非常复杂甚至是难以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3没有动机去将其改为证据1的释放方式。由此无论证据1还是证据3作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两者之间都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82064180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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