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橡筋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橡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2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5W1172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80916.4
申请日:2016-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向魁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州安卓缝纫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D05B19/16(2006.01);D05B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基于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及公开规则,同时本案涉及的微信号发布的朋友圈信息明显有别于微商等明显专用于产品宣传或销售用途、且请求人未有其他有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本案中该微信号朋友圈发布的图片在其发布日起即处于一般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180916.4,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原为“台州郎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台州安卓缝纫机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橡筋机,包括送料装置、拉料装置、翻转机械手装置、进给导轨装置和缝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与拉料装置分别设置于翻转机械手装置两端,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与进给导轨装置连接固定,所述送料装置包括第一机架与第二机架,所述的第一机架设有第一电机带动的第一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二机架设有第二电机带动的第二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一机架上端设有第三电机带动的理料滚轮;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包括能绕第一轴心转动的第一夹具、能绕第二轴心转动的第二夹具、设置在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之间的托料架和固定机架,所述第一夹具、第二夹具及托料架均设置在固定机架上,所述的固定机架间隔设有用于驱动第一夹具绕第一轴心旋转运动的驱动电机和用于驱动第二夹具绕第二轴心旋转运动的反转气缸,所述托料架可沿固定机架方向向缝纫装置方向做水平位移;所述拉料装置包括可夹持橡筋带的夹持机构以及拖动该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所述的第一送料主动轮转动并在第一送料主动轮与第二送料主动轮之间输入设定长度的橡筋带,所述拉料装置的夹持机构夹持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橡筋带端部,并在第二送料主动轮的辅助送料下,滑动机构带动橡筋带位移穿过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然后通过设置于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切料机构将橡筋带切断;所述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夹住切下的橡筋带两端后,分别绕第一轴心和第二轴心旋转橡筋带的两端固定在托料架上,进给导轨装置带动橡筋带位移至缝纫装置针头下端进行缝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送料装置上设有送料通道,所述送料通道上端设有色标感应器对橡筋带进行色块采集检测,所述送料通道上设有结头感应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送料装置侧边设有滑轨,所述色标感应器通过连接支架与滑轨连接,所述连接支架包括配合滑块、连接支片和固定夹体,所述配合滑块与滑轨配合连接,带动固定支架位移,所述连接支片连接配合滑块与固定夹体,所述固定夹体夹持色标感应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结头感应机构包括橡筋带感应块、感应转轴、左轴座、右轴座与感应片,所述感应转轴与左轴座、右轴座配合连接,与左轴座配合轴端穿过左轴座外端面,轴端处设置有感应头,所述橡筋带感应块下端设置于橡筋带送料路径上,上端固定套接设置于感应转轴上,所述感应片设置于左轴座外端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机构包括前安装架、后安装架、由滑块和滑轨构成的滑动导轨及传送带,所述传送带包括前带轮、后带轮及带体,所述滑动导轨的滑轨的两端连接固定在前、后安装架上,所述前带轮、后带轮分别固定连接于前、后安装架上,所述传送带传送方向与滑动导轨方向一致,带体连接穿过滑块并带动滑块在滑轨上位移,所述前安装架上设有步进电机与前带轮配合连接带动传送带传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给导轨装置包括滑块机构、滑轨机构,所述滑块机构和滑轨机构配合组成双轨道的滑动导轨,所述滑块机构连接设有电动丝杆机构,电动丝杆机构传动方向与滑块滑轨进给方向一致,所述电动丝杆机构设有步进电机驱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均包括上夹体、下夹体,所述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对称设置,所述下夹体上设有夹紧气缸驱动上夹体上下位移,所述的驱动电机为闭环步进电机,所述驱动电机具有第一驱动轴,所述的第一驱动轴通过第一连接臂与所述的第一夹具相连接;所述的反转气缸具有第二驱动轴,所述的第二驱动轴通过第二连接臂与所述的第二夹具相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端设置有气动架,所述气动架上设置有吹气管对准托料架上端,所述吹气管沿气动架垂直方向平行设置;所述机架包括左电机板与右电机板,所述气动架与左电机板、右电机板连接处设有腰型孔,通过螺钉连接固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料架后端连接设有水平导轨,所述水平导轨上设置有推进气缸推动托料架前后位移;所述导轨上端固定连接设有顶出气缸,所述顶出气缸前端设有顶带挡片,所述托料架上端面设有顶带缺口,所述顶带挡片可沿顶带缺口的缺口方向位移进行调节距离。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料装置与翻转机械手装置下部设有接料转盘。”

针对本专利,宋向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1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于2018年12月06日出具的(2018)浙台正证字第524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由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于2018年12月06日出具的(2018)浙台正证字第524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O335233O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74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64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423365O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871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2、5-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关于翻转机械手装置的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翻转机械手装置部分限定技术特征均为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6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5公开,部分为常规部件的简易置换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10均不具备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中关于送料通道上设色标感应器在新颖性部分已说明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证据6不具有新颖性,所以色标感应器技术特征同时不具有创造性,证据7公开了结头感应方式,证据7与本专利均为纺织生产设备,容易想到将证据7中的结头感应原理应用到本专利中。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中记载了:将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9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自动橡筋机,包括送料装置、拉料装置、翻转机械手装置、进给导轨装置和缝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与拉料装置分别设置于翻转机械手装置两端,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与进给导轨装置连接固定,所述送料装置包括第一机架与第二机架,所述的第一机架设有第一电机带动的第一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二机架设有第二电机带动的第二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一机架上端设有第三电机带动的理料滚轮;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包括能绕第一轴心转动的第一夹具、能绕第二轴心转动的第二夹具、设置在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之间的托料架和固定机架,所述第一夹具、第二夹具及托料架均设置在固定机架上,所述的固定机架间隔设有用于驱动第一夹具绕第一轴心旋转运动的驱动电机和用于驱动第二夹具绕第二轴心旋转运动的反转气缸,所述的驱动电机为闭环步进电机,所述托料架可沿固定机架方向向缝纫装置方向做水平位移;所述托料架后端连接设有水平导轨,所述水平导轨上设置有推进气缸推动托料架前后位移;所述导轨上端固定连接设有顶出气缸,所述顶出气缸前端设有顶带挡片,所述托料架上端面设有顶带缺口,所述顶带挡片可沿顶带缺口的缺口方向位移进行调节距离;所述拉料装置包括可夹持橡筋带的夹持机构以及拖动该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所述的第一送料主动轮转动并在第一送料主动轮与第二送料主动轮之间输入设定长度的橡筋带,所述拉料装置的夹持机构夹持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橡筋带端部,并在第二送料主动轮的辅助送料下,滑动机构带动橡筋带位移穿过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然后通过设置于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切料机构将橡筋带切断;所述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夹住切下的橡筋带两端后,分别绕第一轴心和第二轴心旋转橡筋带的两端固定在托料架上,进给导轨装置带动橡筋带位移至缝纫装置针头下端进行缝制。”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证据1公证书主文中的搜索步骤不能找到证据1中提及的视频,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图片无法识别其中的内容;证据2中关于微信朋友圈公开的技术内容具有私密性,不属于公众公开的技术内容,郎进公众号中的文章和图片涉及缝纫机,不涉及本专利所述的产品,不具有关联性。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表示该修改标记页与其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致,并表示将于庭后提交与其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对专利权人表示庭后提交的所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供专利权人核对,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证据1原件中附有光盘,而专利权人收到的证据1并无光盘,对此有异议。
(3)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3-证据7作为无效证据使用,放弃与上述证据相关的无效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9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陈述与其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一致。
(4)请求人当庭表示庭后不再针对2019年06月11日的转送文件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5)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主张。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自动橡筋机,包括送料装置、拉料装置、翻转机械手装置、进给导轨装置和缝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与拉料装置分别设置于翻转机械手装置两端,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与进给导轨装置连接固定,所述送料装置包括第一机架与第二机架,所述的第一机架设有第一电机带动的第一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二机架设有第二电机带动的第二送料主动轮,所述的第一机架上端设有第三电机带动的理料滚轮;所述翻转机械手装置包括能绕第一轴心转动的第一夹具、能绕第二轴心转动的第二夹具、设置在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之间的托料架和固定机架,所述第一夹具、第二夹具及托料架均设置在固定机架上,所述的固定机架间隔设有用于驱动第一夹具绕第一轴心旋转运动的驱动电机和用于驱动第二夹具绕第二轴心旋转运动的反转气缸,所述的驱动电机为闭环步进电机,所述托料架可沿固定机架方向向缝纫装置方向做水平位移;所述托料架后端连接设有水平导轨,所述水平导轨上设置有推进气缸推动托料架前后位移;所述导轨上端固定连接设有顶出气缸,所述顶出气缸前端设有顶带挡片,所述托料架上端面设有顶带缺口,所述顶带挡片可沿顶带缺口的缺口方向位移进行调节距离;所述拉料装置包括可夹持橡筋带的夹持机构以及拖动该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所述的第一送料主动轮转动并在第一送料主动轮与第二送料主动轮之间输入设定长度的橡筋带,所述拉料装置的夹持机构夹持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橡筋带端部,并在第二送料主动轮的辅助送料下,滑动机构带动橡筋带位移穿过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然后通过设置于第二送料主动轮出料口处的切料机构将橡筋带切断;所述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夹住切下的橡筋带两端后,分别绕第一轴心和第二轴心旋转橡筋带的两端固定在托料架上,进给导轨装置带动橡筋带位移至缝纫装置针头下端进行缝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送料装置上设有送料通道,所述送料通道上端设有色标感应器对橡筋带进行色块采集检测,所述送料通道上设有结头感应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送料装置侧边设有滑轨,所述色标感应器通过连接支架与滑轨连接,所述连接支架包括配合滑块、连接支片和固定夹体,所述配合滑块与滑轨配合连接,带动固定支架位移,所述连接支片连接配合滑块与固定夹体,所述固定夹体夹持色标感应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结头感应机构包括橡筋带感应块、感应转轴、左轴座、右轴座与感应片,所述感应转轴与左轴座、右轴座配合连接,与左轴座配合轴端穿过左轴座外端面,轴端处设置有感应头,所述橡筋带感应块下端设置于橡筋带送料路径上,上端固定套接设置于感应转轴上,所述感应片设置于左轴座外端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机构包括前安装架、后安装架、由滑块和滑轨构成的滑动导轨及传送带,所述传送带包括前带轮、后带轮及带体,所述滑动导轨的滑轨的两端连接固定在前、后安装架上,所述前带轮、后带轮分别固定连接于前、后安装架上,所述传送带传送方向与滑动导轨方向一致,带体连接穿过滑块并带动滑块在滑轨上位移,所述前安装架上设有步进电机与前带轮配合连接带动传送带传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给导轨装置包括滑块机构、滑轨机构,所述滑块机构和滑轨机构配合组成双轨道的滑动导轨,所述滑块机构连接设有电动丝杆机构,电动丝杆机构传动方向与滑块滑轨进给方向一致,所述电动丝杆机构设有步进电机驱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均包括上夹体、下夹体,所述第一夹具与第二夹具对称设置,所述下夹体上设有夹紧气缸驱动上夹体上下位移,所述驱动电机具有第一驱动轴,所述的第一驱动轴通过第一连接臂与所述的第一夹具相连接;所述的反转气缸具有第二驱动轴,所述的第二驱动轴通过第二连接臂与所述的第二夹具相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端设置有气动架,所述气动架上设置有吹气管对准托料架上端,所述吹气管沿气动架垂直方向平行设置;所述机架包括左电机板与右电机板,所述气动架与左电机板、右电机板连接处设有腰型孔,通过螺钉连接固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动橡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料装置与翻转机械手装置下部设有接料转盘。”
合议组经核对,该权利要求书替换文本的内容与其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致。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放弃证据3-证据7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放弃证据1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无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将原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9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记载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庭后提交与其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对专利权人表示庭后提交的所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无异议。庭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核对,该修改替换页的修改方式与其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致。故,该修改替换页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2为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对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2记录了搜索“蔡金盛”的朋友圈,查找其于2015年11月14日发布的照片内容的截图,以及查找“郎进缝纫机”的微信公众号,在其中查找2015年09月20日发布的“郎进感恩您的风雨同舟”一文的截图。合议组认为:基于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及公开规则,同时本案涉及的“蔡金盛”微信号发布的朋友圈信息明显有别于微商等明显专用于产品宣传或销售用途、且请求人未有其他有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本案中“蔡金盛”朋友圈发布的图片在其发布日起即处于一般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文章,其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对文章仅能删除,不能在原文中编辑修改。考虑到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旗下的第三方运营平台,作为知名网络服务提供商,腾讯对其具有相对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认为经平台推送的文章内容与其发布时间直接关联,由此可以根据发布时间确定文章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故证据2中涉及“蔡金盛”朋友圈发布的图片部分内容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涉及“郎进缝纫机”的微信公众号中的图片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采用证据2中的图13、16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鉴于证据2关于“蔡金盛”朋友圈发布的图片部分内容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而,证据2涉及“蔡金盛”朋友圈发布的图片部分的图13、16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2中涉及“郎进缝纫机”的微信公众号中的图片部分内容并未明确示出有关自动橡筋机的技术内容,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180916.4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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