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和远程点餐快餐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13
决定日:2019-05-16
委内编号:5W116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17835.5
申请日:2017-07-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7F1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17835.5,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点餐装置包括若干储餐单元和控制器;所述储餐单元包括柜门和所述柜门上的门锁;所述门锁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在服务器信号控制下,控制所述门锁的开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置物板;所述置物板可滑动地设置于所述储餐单元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动力装置,所述动力装置被配置成当所述柜门打开时,控制所述置物板伸出所述储餐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储餐单元内设有防蚊网;所述防蚊网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门锁包括锁片、凸起和固定杆;所述凸起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所述凸起的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杆一段具有端帽,所述固定杆伸入所述固定孔,所述端帽控制所述锁片与所述凸起连接;所述锁片倾斜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门锁还包括电磁锁,所述电磁锁设置于所述柜门上,并与所述锁片对应;所述电磁锁与所述锁片可相互吸合。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片倾斜的角度不大于15°。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起具备半球形外轮廓。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杆与所述固定孔通过螺纹连接。
10. 一种远程点餐快餐柜,其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9中任意一种所述的自动点餐装置和服务器;所述服务器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2O417847lU,授权公告日2015年02月25日;
附件2:CN105046381A,申请公布日2015年11月11日;
附件3:CN205068619U,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02日;
附件4:US5496079A,授权公告日1996年03月0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2月17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CN2O417847lU,授权公告日2015年02月25日;
证据2:CN105046381A,申请公布日2015年11月11日;
证据3:CN205405721U,授权公告日2016年07月27日;
证据4:CN205068619U,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02日;
证据5:CN205031095U,授权公告日2016年02月17日;
证据6:CN205072715U,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09日;
证据7:US5496079A及相关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1996年03月05日;
证据8:US5056136及相关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1991年11月12日;
证据9:US4487439及相关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1984年12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分别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和证据5分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证据8和证据9分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证据7、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证据8、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证据8和证据9分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证据8和证据9分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服务器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也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将原权利要求1、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但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2)即便按照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门锁包括锁片、凸起和固定杆;所述凸起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所述凸起的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杆一段具有端帽,所述固定杆伸入所述固定孔,所述端帽控制所述锁片与所述凸起连接;所述锁片倾斜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证据8和证据9分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证据7、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证据8、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还存在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公开,那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和/或证据3公开。(3)以证据2或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评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证据的组合方式和具体意见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的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依据其提交的意见陈述的书面意见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书面意见指出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清楚的,其他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是在删除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行按序调整的,因此专利权人当庭依据其书面意见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当庭依据其书面意见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点餐装置包括若干储餐单元和控制器;所述储餐单元包括柜门和所述柜门上的门锁;所述门锁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在服务器信号控制下,控制所述门锁的开闭。所述门锁包括锁片、凸起和固定杆;所述凸起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所述凸起的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杆一段具有端帽,所述固定杆伸入所述固定孔,所述端帽控制所述锁片与所述凸起连接;所述锁片倾斜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置物板;所述置物板可滑动地设置于所述储餐单元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动力装置,所述动力装置被配置成当所述柜门打开时,控制所述置物板伸出所述储餐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餐单元内设有防蚊网;所述防蚊网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锁还包括电磁锁,所述电磁锁设置于所述柜门上,并与所述锁片对应;所述电磁锁与所述锁片可相互吸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片倾斜的角度不大于15°。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具备半球形外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自动点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杆与所述固定孔通过螺纹连接。
9. 一种远程点餐快餐柜,其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种所述的自动点餐装置和服务器;所述服务器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
(2)在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与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组合方式以补充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7-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的审理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6日当庭依据其书面意见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3、4、6、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3、4、6、7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7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自动点餐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移动平台订餐取餐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5-0031段,图1):本取餐柜可以解决食堂、餐厅排队订餐、取餐的拥挤问题。本取餐柜使用范围广,为高校、机关、园区、学校及写字楼等餐饮行业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该移动平台订餐取餐柜(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自动点餐装置),包括柜体,所述柜体具有若干个用于储存餐食的格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储餐单元),格子大致为一个立方体结构,内部具有一个容置空间,所述格子前侧具有开口,所述开口处设置密封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柜门),所述密封门一侧与开口一侧(开口一侧的侧壁)铰接,另一侧通过锁定机构与开口另一侧(开口另一侧的侧壁)连接,以实现密封门的开闭;所述格子的左、右侧壁均包括由内往外设置的第一内层、第一保温层以及第一外层,所述格子的后侧壁包括由内往外设置的第二内层、加热片、第二保温层以及第二外层,所述加热片贴附于所述第二内层,所述格子处设置温控开关,所述温控开关一端接于电源,另一端接于加热片,所述密封门采用透明玻璃材料制成,所述格子内设置LED照明灯;还包括用于控制对应格子锁定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的门锁)开启的锁控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以及所述门锁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锁定机构为电磁锁,电磁锁实现每个格子的开闭。温控开关以及加热片共同保证每个格子内的温度,保温温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于每个格子的侧壁设置有保温材料,故保温性能较好。
锁控单元实现形式较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列举的方式:
所述锁控单元包括设于柜体处的锁定机构控制板(锁控电路板副板)、网络平板电脑以及顾客手持设备,所述锁定机构接于锁定机构控制板(锁控电路板副板),所述锁定机构控制板(锁控电路板副板)、网络平板电脑以及顾客手持设备均通过网络接于订餐平台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服务器)。
每个格子的密封门外表面设置包含格子物理地址信息的二维码。例如实施例中一个取餐柜涉及18个格子,每个格子的物理地址信息分别设置为01、02、03……15、16、17、18。
首先顾客通过手机APP(手机应用程序,用于订餐,该程序装于顾客手机)订餐,当订单支付完成,送餐人员通过取餐柜APP(取餐柜应用程序,用于操作取餐柜,该程序装于网络平板电脑)远程遥控打空闲状态的储存格子,送餐人员使用取餐柜APP扫描套餐上的二维码,完成套餐与储存格子的绑定后,订餐平台发送套餐所在储存格子的物理位置信息到顾客手机,授权顾客在指定时间段内能够打开储存格子。送餐人员关闭储存格子,取餐柜APP上显示该储存格为使用状态。顾客通过收到的短信,到指定储存格子,扫描设于格子上的二维码,订餐APP将信息送往订餐平台服务器,服务器验证顾客的身份后,订餐服务器下发开锁指令到取餐柜电磁锁控制主板,取餐柜电磁锁控制主板将平台指令转换为锁控开锁指令到电磁锁,并打开储存格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在服务器信号控制下,控制所述门锁的开闭),顾客完成取餐并将门关闭,在取餐柜APP上显示该储存格重新为空闲状态,进行下一次的使用循环。
控制部分可参考现有技术,例如现有的智能快递投递箱。锁控单元也可以采用锁具 磁卡(磁卡锁)的模式,每个格子对应一磁卡,顾客或者送餐者可以用对应的磁卡打开对应的格子。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所述门锁包括锁片、凸起和固定杆;所述凸起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所述凸起的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杆一段具有端帽,所述固定杆伸入所述固定孔,所述端帽控制所述锁片与所述凸起连接;所述锁片倾斜设置;而证据3没有公开锁定机构的具体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供柜门开关的门锁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证据7公开了一种摆动电磁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段,图1-4):门安全系统包括摆动电磁锁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门锁)。在优选实施例中,电磁锁11包括固定到壳体22的电磁体12。壳体22可枢转地安装在框架14中,以允许围绕垂直轴线进行弧形的有限的摆动。电磁体12包括细长的E形的芯13,芯13接收通过电流的绝缘线圈16。电磁体12通过螺栓24安装于壳体22。电磁体限定吸引13表面。当电磁体12通电时,电磁体被吸引至衔铁17(相当于权利要求1锁片)。衔铁17通过螺栓46安装在门上,螺栓46(证据7的螺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杆,并且证据7的螺栓具有端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端帽)被设置在衔铁17的空腔48中。圆锥形的钢垫圈5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凸起)围绕螺栓4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凸起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杆伸入所述固定孔,所述端帽控制所述锁片与所述凸起连接),并间隔设置于衔铁17和门44之间。圆锥形的钢垫圈50允许衔铁17具有相对于门有限的万向运动,以使得当电磁体通电时它可以保持与电磁体的紧密接触。衔铁17必须能相对于门44以小角度的运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锁片倾斜设置),以保持这种最佳接触。螺栓46的端部带有螺纹并由螺母52捕获。对于一些应用(未示出),衔铁可以简单地包括可吸引到电磁体12的大量铁质材料18。
框架14具有两个安装孔20。螺栓(未示出)延伸到安装板32中。框架14具有由略微锥形的后板限定的细长的多边形形状。框架14的面限定了构成电磁体12的开口(如图2和图6中最佳示出的)。框架14限定了矩形的横截面(如图4和图5中最佳示出的)。框架进一步包括上安装板32和下支撑板33。
壳体22借助于位于壳体一端的枢轴销26可枢转地安装在框架14上。枢轴销26可以简单地是穿过壳体42在支撑板33和安装板32之间延伸的带肩螺栓,以允许壳体22在框架14内以限定的弧度摆动。当电磁锁H安装到门框42的顶部的下侧时,枢轴销26定向在平行于门44的摆动轴的轴线上。枢轴销26的枢转轴基本垂直于门框42的下侧表面或安装板的外表面。销24的枢转轴线也垂直于穿过电磁体的中心纵向轴线和穿过细长壳体22的中心纵向轴线。如果锁安装到门框42的侧面,则枢轴销26的轴线垂直于限定门44的摆动的轴线的方向。在任一安装方向上,枢轴稍的轴线基本上平行于吸引表面13。
由上可知,证据7公开了上述区别,虽然证据7公开的电磁锁用于出入门,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用于出入门的电磁锁应用于储物的柜门是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7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证据3设置取餐柜的门锁的技术问题时,能够将证据3、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在结合证据3、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置物板;所述置物板可滑动地设置于所述储餐单元底部。证据4公开了一种二维码扫描开门餐盘自动推出的取餐柜(参见其说明书0019段,图1):当快餐柜门开启后,红外感应传感器将接收的信息传输至控制器8进行整合处理,使液压杆9进行推出和收缩,从而带动储盘器的推出和收缩,从而实现餐盘的自动推出。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储餐单元还包括动力装置,所述动力装置被配置成当所述柜门打开时,控制所述置物板伸出所述储餐单元。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储餐单元内设有防蚊网;所述防蚊网设于所述储餐单元内表面。证据6公开了一种防蚊虫的快餐柜(参见其说明书0021段,图1):通过所述柜体1上设有所述时间感应器3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自动关闭柜门2;所述过滤网6与所述第二防护网9之间设有所述电击网8防止蚊虫进入柜内;通过所述柜体1内壁的一侧设有所述第二防护网9防止人们取餐时手指碰触到所述电击网8。证据6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电磁锁设置于所述柜门上,并与所述锁片对应;所述电磁锁与所述锁片可相互吸合。证据7公开了当电磁体通电时,电磁体被吸引至衔铁(具体出处同上),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用于出入门的电磁锁应用于储物的柜门是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锁片倾斜的角度不大于15°。证据7公开了圆锥形的钢垫圈允许衔铁具有相对于门有限的万向运动,以使得当电磁体通电时它可以保持与电磁体的紧密接触。衔铁必须能相对于门以小角度的运动(具体出处同上), 并且在证据7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锁片的倾斜的角度不大于15°是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凸起具备半球形外轮廓。证据7公开了相当于凸起的圆锥形的钢垫圈50(具体出处同上),而将圆锥形改变为功能相同的半球形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固定杆与所述固定孔通过螺纹连接。证据7公开了螺栓46的端部带有螺纹并由螺母52捕获(具体出处同上)。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螺母固定螺栓还是在固定孔内设置螺纹固定螺栓均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远程点餐快餐柜,其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种所述的自动点餐装置和服务器,证据3公开了一种移动平台订餐取餐柜(具体出处同上):服务器验证顾客的身份后,订餐服务器下发开锁指令到取餐柜电磁锁控制主板(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所述服务器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取餐柜电磁锁控制主板将平台指令转换为锁控开锁指令到电磁锁,并打开储存格门。基于同样的理由(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9的评述),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81783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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