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14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4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32595.3
申请日:2009-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谢广雄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C21B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包括电动机(1)、高炉鼓风机组(3)和煤气透平机组(5),其特征在于,将电动机(1)和煤气透平机组(5)同轴安装在高炉鼓风机组(3)的两端,煤气透平机组(5)通过变速离合器(4)与高炉鼓风机组(5)连接,电动机(1)通过变速箱(2)与高炉鼓风机组(3)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炉鼓风机组(3)为轴流压缩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煤气透平机组(5)为共用型轴流干式煤气透平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离合器(4)为变速箱与离合器构成的组合型变速离合器。”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2款的规定,并提交证据1-5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614034A;
证据2:CN2924090Y;
证据3:CN1378038A;
证据4:“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朱金水,《2008年河南省炼铁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炼铁学术交流会文集》,文津搜索页、第136-140页的打印件,共6页;
证据5:“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朱金水,《河南省冶金企业创新与和谐发展研讨会—暨技术经济年会论文集》,文津搜索页、第159-163页的打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表示上述修改要在证据4-5的真实性、公开性能够成立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素远、齐记,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李郑建、王孝明、王芳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放弃2019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6-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6:《联轴器、离合器与制动器设计选用手册》,张展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433-434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7:《冶金动力设备》,刘荣等编,东北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258-259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0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及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6-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据4-5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8-NLC-GCZM-1363的检索报告(下称国图检索报告),涉及证据4-5;并当庭演示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5页面和发表时间。
4)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4或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作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同请求书和补充意见,证据6用以证明变速离合器为公知常识,证据7用以证明共用型的煤气透平是公知常识。
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为国内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3-4的真实性。
请求人认为:国图检索报告的打印文献清单中显示了证据4的公开时间为2008年5月;从当庭演示的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页面中可以看到其发表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因此,证据4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来自文津搜索网页,由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文津搜索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公告(www.ccgp.gov.cn)可知,该搜索成立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其并非证据4的原始收录网站,国图检索报告仅能证明证据4存在的事实,请求人没有提交版权信息页,故不能证明公开时间,会议论文不是公开出版物,故不认可国图检索报告上的公开时间;中国知网记载的是会议召开时间,并非公开时间,国庆节期间不可能发表文章。因此,证据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
合议组认为:证据4为会议论文,收录于2008年河南省炼铁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炼铁学术交流会的会议论文集中,该会议为国内公开召开的学术会议,专利权人并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会议有保密要求,国图检索报告打印文献清单显示证据4“2008:5”,可以视为会议论文公开的时间。同时,证据4中文津搜索页显示该论文的“来源数据库:知网-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发行时间:2008”,请求人当庭演示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页面显示其发表时间为“2008-10-01”。国图检索报告和中国知网搜索两者显示的时间均为2008年,故合议组认为证据4的公开时间至晚为2008年10月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没有规定表明国庆期间不可能发表文章,故专利权人关于证据4公开时间无法确认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证据3-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
经查证,证据4(参见其第136-138页、图2)公开了一种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同轴BPRT节能机组即高炉煤气透平和高炉鼓风机同轴系能量回收机组(公开了双驱动高炉鼓风机组的能量回收装置),图2公开了电动机、鼓风机、煤气透平机,电动机和煤气透平机组同轴安装在高炉鼓风机组的两端,煤气透平机组通过变速离合器与高炉鼓风机组连接,电动机通过变速箱与高炉鼓风机组相连。将煤气透平和高炉鼓风机两套机组合并,作为统一系统来设计,使TRT原有的庞大系统简化合并,没有发电机的转换损失,回收效率更高。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4图2仅是电脑模拟的流程图,并不是实际安装的连接方式,图看不清,拒绝对特征比对发表意见。(2)证据4适合于450m3及以下的中小型高炉安装,而本专利适用于4000m3以上的大型高炉。
请求人认为:(1)证据2图2既是电脑模拟图,也是结构图。(2)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高炉的具体大小。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轴的含义是同一轴系,相互之间有传动关系。
合议组认为:(1)证据4的图2为轴运动检测系统,其虽然是电脑模拟图,同时也反应了系统的具体组成、各部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证据4的图虽然略微不清晰,但其图2能够清楚地分辨出具体构成部件及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且根据双方对同轴含义的一致认定,电动机和煤气透平机组同轴安装在高炉鼓风机组的两端。(2)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高炉的具体大小,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上方一行记载“可满足300~5500立方米高炉煤气能量回收的需要”,故本专利也不限于大型高炉。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证据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变速离合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4图2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使用的同一技术方案中公开了变速箱与离合器构成的组合型变速离合器,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高炉鼓风机组为轴流压缩机。该特征未被证据4公开。但是,高炉鼓风机组采用轴流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煤气透平机组为共用型轴流干式煤气透平机。该特征未被证据4公开。对此,证据3(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2行、图1)公开了一种多炉一机的高炉煤气余压能量回收透平发电工艺,甲乙两个高炉共用透平机1,煤气进出的透平主机1为单进单出型,采用两级以上轴流反动式透平。即,证据3公开了煤气透平机选用共用型轴流煤气透平机。而干式透平机已经在高炉煤气余压能量回收领域中广泛应用,选择干式或者湿式透平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4、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没有提到共用型煤气透平机,本领域共用型煤气透平机是两座高炉共用的煤气透平,并非将多个高炉的煤气输入到共用型煤气透平机中增大功率。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3中甲乙两个高炉共用透平机1,煤气进出的透平主机1为单进单出型,采用两级以上轴流反动式透平,由此公开了共用型轴流煤气透平机,故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03259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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