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22
决定日:2019-05-16
委内编号:5W116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77858.6
申请日:2018-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伯友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褚卫明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3D11/10,11/38,1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时,不能因为特征的名称相同即认为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被公开,也不能因为特征的名称不同即认为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未被公开,需要结合两者的结构、适用场合、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判断。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277858.6,申请日为201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包括炉头、点火装置和供油装置,所述点火装置与所述供油装置均与所述炉头相连通,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动力装置和油气喷雾装置,所述油气喷雾装置的出口与所述炉头相连通;
所述气动力装置为所述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提供气动力,打开所述气动力装置,气动力能带动所述供油装置中的燃油经由所述油气喷雾装置雾化,所述点火装置用于将燃油雾化汽在所述炉头处点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力装置为空气压缩机,所述空气压缩机通过进气管与所述油气喷雾装置相连通;所述供油装置通过进油管与所述油气喷雾装置相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气喷雾装置包括喷雾器、油气输送管和油气喷头,所述油气喷头的一端通过所述油气输送管与所述喷雾器相连通,且所述油气喷头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炉头内;所述空气压缩机的空气和所述供油装置中的燃油能进入所述喷雾器,并通过所述油气输送管在所述油气喷头处雾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器上部设有气阀和油阀,所述气阀和所述油阀分别控制所述空气压缩机的空气和所述供油装置中的燃油进入所述喷雾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气输送管为包括内管和外管的双腔结构,所述油气喷头与所述内管连接处设有出油孔,所述油气喷头与所述外管连接处设有多个出气孔,所述喷雾器中的燃油通过所述内管由所述油气喷头的出油孔喷向所述炉头,所述喷雾器中的气体通过所述外管由所述油气喷头的多个出气孔喷向所述炉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器的侧壁上设有固定安装孔,所述固定安装孔上设置铆钉将所述喷雾器固定于墙壁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头为直立的桶状,且所述炉头的下部开口朝向所述油气输送管,所述炉头的下部与所述油气喷头相接处形成弧形过渡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装置包括高压包和点火针,所述高压包通过所述点火针与所述炉头相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风装置,所述送风装置设置于所述炉头的底部,所述送风装置能向所述炉头处送风以辅助燃烧。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风装置包括风机和风管,所述风机通过所述风管与所述炉头的下部相连通,所述风机中的风力能通过所述风管由所述炉头的下部向所述炉头送风以辅助所述燃油燃烧。”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伯友(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本案专利的说明书,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公告号CN20327392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CN20655600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12日、授权公告号CN20608458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CN206669735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CN206989197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20526165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20124673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或者被附件1-7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2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上述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7,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7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这些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炉头结构不同,构成了区别。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负压供油燃烧装置,其中包括燃烧室、点火器以及由燃油箱6、曲形管13、油阀门13、油管4等构成的供油部分。该装置的供气部分由气泵12、单向阀11、储气罐9、气阀8、气管7等构成。该供油部分和供气部分通过负压供油喷嘴3与燃烧室1相通。负压供油喷嘴3的轴心为供油嘴,使供油嘴口的内缘与喷气嘴锥口的外缘之间形成环状喷口,负压供油喷嘴3通过压力气射流使其产生虹吸燃油,并在燃烧室1实现油气混合燃烧。火焰大小由阀门5、气阀8调节。负压供油燃烧装置工作原理是:气泵12和储气罐9对负压供油喷嘴3提供压力气;供油部分油管4对负压供油喷嘴3提供燃烧油:高压气体经喷气嘴喷出,在供油嘴的环状喷口处形成射流负压,燃烧油循供油嘴的环状喷口经高压空气的破解而雾化,进燃烧室1实现燃烧。负压供油喷嘴3的射流负压使其在供油部分产生虹吸燃油;因此燃烧油不需油泵供给(参见附件1图1及实施方式部分)。由此可见附件1形成燃烧室1的部件虽然在名称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炉头,但结构、适用场合、功能、作用均与其相同,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炉头。此外,附件1供气部分通过负压虹吸燃油在客观上也为燃料的供给、雾化形成了气动力。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1公开,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作用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炉头与附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不同,因为炉头是餐饮厨房特有的部件,其应当具有“直立的桶状”,因此区别于附件1。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43段明确记载本专利的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适用于工业锅炉或餐饮厨房等。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陈述明显与其说明书内容相矛盾,理由不成立;此外,“直立的桶状”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不同也不应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被考虑。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结合附件1的附图1,其中气泵12供气并通过气管与负压供油喷嘴3相通,供油部分通过油管4与负压供油喷嘴3相通。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通过空气压缩机供气,而附件1是通过气泵12供气,但是在附件2所公开的一种复合燃烧器中也公开了空气压缩机7实现供气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用空气压缩机替代气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是容易想到,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油气喷雾装置等,对此附件2所公开的复合燃烧装置中进一步公开风机(1)内设置气泡雾化油枪(2),气泡雾化油枪(2)后端一侧设置油接头(21)和压缩空气接头(22),油接头(21)和进油管(32)一端之间设置进油金属软管(31),进油管(32)另一端设置油箱(8),压缩空气接头(22)和压缩空气管道(42)一端之间设置压缩空气金属软管(41),压缩空气管道(42)另一端设置空气压缩机(7),进油管(32)和压缩空气管道(42)上均设置调压阀(5)和压力表(6),气泡雾化油枪(2)内设置内油管(23),内油管(23)的后端与进油管(32)对接,内油管(23)外表面与气泡雾化油枪(2)内表面之间构成压缩空气空腔(24),压缩空气接头(22)与压缩空气空腔(24)相通,气泡雾化油枪(2)前端设置油枪头(25),油枪头(25)内设置油气混合仓(251),油枪头(25)末端设置喷头(252),气泡雾化油枪(2)前端端面设置端片(231),端片(231)的中心设置油孔(232),油孔(232)外周均匀分布至少五个气孔(233),油孔(232)与内油管(23)的前端对应设置,气孔(233)与压缩空气空腔(24)对应设置(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0012段以及附图1、2)。结合附件1和2可知,附件2相比于附件1增加了风机1提供的气流,但在结构形式上两者均由供油供气两路管道接入合并形成内芯供油外环供气的套管结构以及油枪头(喷头)组成,附件1采用喷出混合雾化的方式,附件2采用先喷出到油气混合仓251再喷出的方式,通常两次喷出的过程均伴随一定的混合雾化过程。虽然附件2并未明确公开其燃油的动力方式,但无论是加压式还是负压引射式,附件1、2所展示的气流方式、管路结构和喷射混合雾化方式在原理和技术上具有通用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附件2的结构用于附件1中,将附件3阀门5之后包括风机1的结构替换附件1中阀门5、8至负压供油喷嘴3的之间的结构。正如专利权人所陈述的那样,权利要求3中的喷雾器并不喷雾,只是在分开油、气管道和之后油气包管结构之间形成一个过渡的结构。而内油管23和压缩空腔24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油气输送管,油枪头25则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油气喷头。相应的,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油气喷头的一端通过所述油气输送管与所述喷雾器相连通;所述空气压缩机的空气和所述供油装置中的燃油能进入所述喷雾器,并通过所述油气输送管在所述油气喷头处雾化”亦被附件3公开,在附件1、2组合后,其中附件2中油枪头的另一端也延伸至附件1的燃烧室所指示的结构内。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气路、油路上设置有阀门,而其具体设置位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权利要求4的限定是容易想到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结合附件2附图及文字可知,附件2中内油管23和压缩空气空腔24的部分为内外管的双腔结构,油枪头25与双腔结构的连接处如图所示那样具有油孔232和多个气孔233,如前所述在该结构用于附件1时,相应燃油也是通过所述内管由所述出油孔喷向所述炉头,而气体则通过所述外管由所述多个出气孔喷向所述炉头。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喷雾器固定安装进行了限定。如前所述,这里的喷雾器只是对应于附件3中气泡雾化油枪左端的一个过渡结构。在实际应用中该过渡结构的设置位置以及固定安装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计和调整,权利要求6的限定也是其中一种能够想到的方式,本身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炉头的形式进行限定,对此附件4(参见附件4附图4及中文说明)公开的一种炉头和分火器座一体的灶具燃烧器中也具体公开了直立桶状的炉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清楚其下部开口必然朝向所述油气输送管。此外附件4进一步公开了导气腔63和引射管64之间为弧形过渡。附件5的附图1及中文说明所公开的双环火燃烧器中也公开了类似的信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附件6公开了一种感应式炉灶节能器,其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包括有点火器,并且点火器包括高压包和与高压连接的点火针,点火针设置于炉头内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附件2中公开了风机1,与附件1相结合,当其应用于直立炉头时,设置于炉头底部为炉头送风以辅助燃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如前所述附件2中公开了风机1,结合附图亦能看出其具有风管,与附件1相结合,当其应用于直立炉头时,风机通过所述风管与所述炉头的下部相连通,风机的风力通过所述风管由所述炉头下部向所述炉头送风以辅助所述燃油燃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组合,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27785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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