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容器及飞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45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5W117010
优先权日:2016-04-07
申请(专利)号:201720357947.7
申请日:2017-04-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4D1/18(2006.01);A01M7/00(2006.01);B64C2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启示,则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357947.7,优先权日为2016年04月07日,申请日为2017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容器包括容器主体,所述容器主体包括上箱体以及自所述上箱体的底壁向下延伸的下箱体,所述上箱体设有第一腔体,所述下箱体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体的第二腔体,所述第一腔体和所述第二腔体用于储存药液;
所述上箱体与所述下箱体构成“T”型或者倒“L”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容器用于可拆卸地连接于机身上,所述上箱体的底壁于邻近所述下箱体处设有支撑部,所述下箱体用于插入所述机身,所述支撑部用于支撑于所述机身。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箱体设有用于与所述机身卡扣连接的扣合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容器的出液口设于所述上箱体的底壁邻近所述上箱体和所述下箱体的连接处,或者设于所述下箱体的侧壁邻近所述上箱体和所述下箱体的连接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箱体的底壁、所述下箱体的侧壁以及经过所述上箱体的底壁远离所述下箱体的一端和所述下箱体的侧壁的底端的平面围成收容空间,所述出液口位于所述收容空间内。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液口设置于所述上箱体之连接所述下箱体的一侧,所述液体容器还包括沉设于所述下箱体底部的配重件以及连通所述配重件与所述出液口的输液软管。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主体还包括一体成型于所述上箱体上的提手,所述提手与所述下箱体分别位于所述上箱体的相对两侧,且所述提手的提拉方向与所述容器主体的重心方向重合;
所述液体容器的注液口沿所述提手的长度方向上与所述提手共同设置于所述上箱体的同一侧,所述出液口的轴向与所述容器主体的重心方向重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液体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箱体的一侧面沿其 高度方向设有用于观测所述药液的液位的第一液位观测带,和/或者所述上箱体的一侧面沿其高度方向设有用于观测所述药液的液位的第二液位观测带;和/或者
所述液体容器还包括旋接于所述注液口中的止水阀组件以及旋接于所述出液口上的出水阀。
9. 一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连接于所述机身上的液体容器、多个围绕所述机身周向间隔设置的机翼组件以及安装于各所述机翼组件上并与所述液体容器连通以用于喷洒药液的喷头,所述液体容器为如权利要求7至8任意一项所述的液体容器,所述喷头与所述出液口连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包括具有支撑平板的机头以及与所述支撑平板固定连接且与所述支撑平板围合形成贯通空间的框架,所述下箱体插设于所述贯通空间内,所述上箱体搭接于所述支撑平板上并扣合于所述支撑平板上;
所述上箱体和所述支撑平板中的一个设有一对卡扣件且另一个设有与所述卡扣件配合的一对卡接槽;
各所述卡接槽的槽底设有下凹部,各所述卡扣件设有朝向所述卡接槽内凸起并嵌设于所述下凹部中的凸出条;
两所述卡接槽对称设置于所述上箱体的相对两侧,两所述卡扣件固定连接于所述支撑平板上且位于所述上箱体的两侧;
所述卡扣件包括与所述支撑平板固定连接的支撑座以及沿所述支撑座朝背离所述支撑平板一侧凸起且收容于所述卡接槽中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之朝向所述上箱体的表面与所述上箱体的外表面平行,所述凸出条凸设于所述支撑架表面上;
所述卡接槽具有供所述支撑架导入的导入口,所述导入口与所述下凹部之间形成供所述凸出条导入所述下凹部内的导入面;
所述导入面为向外突出的圆弧面。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还包括于所述下箱体插入所述贯通空间内时与所述下箱体两侧滚动配合的一对滚动组件,各所述滚动组件安装于所述框架内侧且收容于所述贯通空间内;
各所述滚动组件包括固定于所述框架内侧的固定支架以及至少一根转动连接于所述固定支架上且与所述下箱体表面滚动接触的滚轴,所述滚轴的轴向与所述下箱体的插入方向垂直;
各所述滚动组件中所述滚轴的数量为两根或者两根以上,且各所述滚轴沿所述下箱体的插入方向平行间隔设置。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机身上且靠近所述机头一侧的至少一个导向杆,所述导向杆沿所述下箱体的插入方向设置,并于所述下箱体插入所述贯通空间内时止挡于所述下箱体的前表面;
各所述机翼组件包括安装于所述机身上的机臂、安装于所述机臂末端的旋翼和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带动所述旋翼转动,所述喷头设置于所述驱动装置的正下方;
所述飞行器还包括一对固定安装于所述机身上且用以将所述机身悬空于地面的支撑脚架。”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897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容器主体包括上箱体以及自所述上箱体的底壁向下延伸的下箱体,所述上箱体设有第一腔体,所述下箱体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体的第二腔体,所述第一腔体和所述第二腔体用于储存药液;所述上箱体与所述下箱体构成“T”型或者倒“L”型;(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中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容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外壳被分隔为2个或多于2个的腔体,不同腔体之间能够连通,从而被连通的腔体之一的流体能够进入被连通的其它的腔体内。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容器主体包括上箱体以及自所述上箱体的底壁向下延伸的下箱体,所述上箱体设有第一腔体,所述下箱体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体的第二腔体,所述第一腔体和所述第二腔体用于储存药液;所述上箱体与所述下箱体构成“T”型或者倒“L”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容器中药液晃动。
经分析,在证据1中,将容器分隔多个腔体是为了同时存放多种不同性质的东西,各腔体大小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容器容积的充分利用,如可利用该原理制造净化水壶,在一个容器的两个腔体中存放未净化的水和净化后的水,水量还可以动态转换。由此可见,证据1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中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将液体容器分成上下设置的上箱体和下箱体,构成“T”型或者倒“L”型并使两者腔体相互连通,通过两个腔体的形成减小腔体中药液晃动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35794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