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台阶的汽车安全气囊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44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5W116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78769.6
申请日:2015-10-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百利得(湖州)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乡市宇航滤器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足以证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含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带台阶的汽车安全气囊过滤器,包括过滤器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本体的一端为空心台阶体,所述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所述过滤器本体为多层钢板网叠加组成,所述多层钢板网中各层钢板网的孔径相同或不相同,所述各层钢板网的孔径不相同时,最里层和最外层钢板网的孔径大于其他层钢板网的孔径,孔径最小的钢板网可以设在最里层和最外层之间的任一层。”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证据1-8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2355932A;
证据2:US5624133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CN102171071A;
证据4:CN101274614A;
证据5:CN1817697A;
证据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7:针对本专利权的、案件编号为5W112215号案件的第327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第32793号前决定);
证据8:案件编号为5W112215号案件的口头审理记录表。
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并针对其认定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存在的6点错误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了相应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魏宇明、毕长生,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赵军、专利代理师张伟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正文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证据2的译文除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第1-4、6的部分以专利权人的译文为准之外,其他部分内容以请求人的意见为准。
4、请求人放弃请求书的意见,理由和意见以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即,
(1)涉案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对于当庭收到的转送文件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庭后不需要答复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亦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的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空心台阶体的端面”是指过滤器本体一端的端面,还是指空心台阶体的相对于其延伸方向正交的横截面;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清楚。虽然经专利权人解释,请求人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仍坚持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认为: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沿着过滤器本体轴向的切面,为空心部分上下形成的面,该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的含义为,沿着过滤器本体轴向的切面为空心台阶体的端面,该端面为空心部分上下形成的面,该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 、[0015]段和图1也印证了该点。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足以证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台阶的汽车安全气囊过滤器。
请求人认为:分别以证据3或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或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尽管证据1和3结合方式是在第32793号前决定中评述过,但本次请求具体引述的内容和出处是不同的。证据8用以证明专利权人在针对本专利的5W112215号案件中对空心台阶体作用的阐述。具体而言,证据1公开了弧形或V形横截面的槽3,槽3即相当于空心台阶体;证据2公开的圆周突出部分144相当于空心台阶体,而且作用相同;证据3中使过滤器在一个轴向端如图1虚线所示折弯,进行缩小的终结可形成空心台阶体;证据4、5虽然是实芯台阶体,但其给出了将台阶体设置于过滤器本体一端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公知常识也容易想到将台阶体设置于过滤器本体一端。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均未公开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证据1-5是否公开了过滤器本体的一端为空心台阶体,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
合议组查明: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09]、[0108]-[0138]、[0150]-[0152]段,图9)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汽车气囊充气器用的过滤器,其是由扩张金属板在其自身上卷绕而形成具有多层的结构,例如,多层介于三层和二十层之间;该过滤器的扩张金属板上可采用可变间距和/或可变开口;使用可变间距和/或开口尺寸,可获得各种益处;过滤器的最内层可用较大的开口,其后可用细小些但不堵塞的开口,其后再用较大的开口,以在过滤器外表面处达到扩散的效果;由于引爆过程中产生的压力造成的过滤器变形使得孔17利用率减小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措施予以克服:(i)在过滤器大致的外圆柱形表面上包括周向槽3,以及(ii)确保在组装的外壳内周向槽与孔17的周向环对准。如果过滤器只有一个槽,或过滤器以错误方向插入内腔,则孔17的利用率变得受损害,为了处理这种可能性,在过滤器13的外表面内形成两个槽3,槽3可具有各种构造并可以各种方式来形成,具有弧形横截面的槽比具有V形横截面的槽能抗更高的压力,在将板滚绕在其自身上以形成过滤器之前而在扩张金属板上形成槽,这比滚绕已经完成之后在过滤器外表面上形成的槽更能抵抗引爆压力。
证据3(参见其权利要求16-23,说明书第[0001]-[0003]、[0009]、[0024]-[0032]、 [0175]-[0114]、[0151]-[0152]段,图1)公开了一种特别是用于车辆中安全防护装置的气体发生器,在气体发生器内,气体发生器的排气口的上游设置有一个环状的、优选基本为筒状的过滤器,该过滤器有两个轴向端。该过滤器在其两个轴向端之一处向外折弯,特别是呈直线折弯;该折弯可以使过滤器装入气体发生器时更好地与相接的壁面紧密配合;为了达到轴向稳定性和提高过滤器边缘处的密封性,例如使过滤器在一个轴向端、优选在与折弯端相反的那端缩小地终结,可以通过过滤器的塑性变形或减少该区域的用料来得到该缩小,而特别是该缩小端应该比较柔韧,以便在被装入气体发生器时可以尽可能完美地紧贴相邻接的壁面;过滤器76具有两个轴向端80、82,至少其中之一端向外折弯;在本例中下部轴向端80向外折弯并且该折弯呈直线延伸,优选在折弯端80相反的那端缩小的终结;过滤器76在轴向剖面中呈S形,同样在上轴向端 82处也有一个朝向气体发生器10中心的略微的折弯(请见图1左半部的虚线所示部分),如在图1的右边可以清楚地看到的那样,过滤器76在其上轴向端82处缩小地终结。
证据2(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5页,图1-2)公开了一种气体生成安全气囊充气装置的预过滤器,预过滤器140还包括一对轴向上间隔的圆周突出部分144,圆周突出部分144绕预过滤器的整体外表而连续延伸;优选地,轴向隆起部142位于其间并与圆周隆起部144交叉;预过滤器140的弹性确保突出部分142、144保持与燃烧杯44的圆柱形侧壁84的内表面强力接触,以抑制预过滤器140和燃烧杯之间的相对运动;预过滤器140朝正常膨胀状态和尺寸膨胀的倾向维持预过滤器强力的与圆柱形侧壁84的内表面接触;当预过滤器140径向和轴向收缩以放置在燃烧杯44内时,端部160、162重叠的距离OL是第一重叠长度,当预过滤器140从收缩状态和尺寸扩展以结合圆柱形侧壁84时,端部160、162重叠的距离OL是第二重叠长度,第一重叠长度大于第二重叠长度;绕预过滤器140的外表面在圆周上间隔的隆起部可以形成于预过滤器的轴向端部,并且另一在圆周且间隔的隆起部可以形成在预过滤器的另一轴向端部,其位于燃烧杯44的圆柱形侧壁84的开口86的下方。结合图2和以上关于端部160、162重叠的距离OL的描述可知160、162之间的重叠距离OL是可以变化的,即OL部位是开环可发生相对运动的结构,并非封闭固定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中槽3形成于过滤器13的外表面内,结合其图12A、12B、13A、13B可知槽3是凹陷的,也并非位于过滤器的一端,这种凹陷结构的槽并不能起到提高装配精度和过滤器与壳体的密封性能的作用,故证据1中槽3并非空心台阶体。
证据2中并未限定圆周突出部分144的具体位置,结合附图1-2可以看出,圆周突出部分144均设置于筒形过滤器的中间位置,并非位于过滤器的一端,因此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设于过滤器本体的一端的空心台阶体。此外,证据2中公开的“绕预过滤器140的外表面在圆周上间隔的隆起部可以形成于预过滤器的轴向端部”中所指的隆起部为轴向隆起部142,并非圆周突出部分144,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3中明确记载过滤器76在轴向剖面中呈S形,同样在上轴向端 82处也有一个朝向气体发生器10中心的略微的折弯(请见图1左半部的虚线所示部分);如在图1的右边可以清楚地看到的那样,过滤器76在其上轴向端82处缩小地终结。由上述记载结合图1可知缩小的终结并非指图1左侧虚线折弯部分,虚线部分只是轴向端部有朝向气体发生器10中心的略微的折弯,并且位于与向外折弯的端部相反的一端,无法形成空心台阶体的结构;由图1右侧可知缩小的终结是过滤器76的外壁的厚度减薄而形成,其并未形成空心台阶体的结构。
证据4和5中的台阶体均为实芯结构,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证据1-5均未公开所述过滤器本体的一端为空心台阶体,所述空心台阶体的端面为锥形面或弧形面,也未给出如上设置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空心台阶体的设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2077876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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