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15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32149.7
申请日:2014-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3-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B65B43/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632149.7,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纸箱存放框架(2)、推纸箱机构(3)、纸箱成型机构(4)、抱纸箱机构(5)、撑箱装置(6)、推砖机构(7)、升砖机构(8),其中
所述纸箱存放框架(2)安装于机架(1)上,在纸箱存放框架(2)的底部还设有出箱口(21),所述推纸箱机构(3)设置于纸箱存放框架(2)的出箱口(21)下方,以将纸箱从纸箱存放框架(2)中推带出;
所述纸箱成型机构(4)安装于推纸箱机构(3)推出口的上方,该纸箱成型机构(4)分别设有吸纸箱机械手(41)与侧定型机械手(42),该吸纸箱机械手(41)与侧定型机械手(42)实现接过推纸箱机构(3)推出的纸箱;
所述抱纸箱机构(5)安装于纸箱成型机构(4)的正下方,该抱纸箱机构(5)设有抱纸箱机械手(51),所述抱纸箱机械手(51)在抱纸箱机构(5)控制下实现从纸箱成型机构(4)抱接过成型的纸箱;
所述撑箱装置(6)设置于抱纸箱机构(5)的侧旁,该撑箱装置(6)设有撑箱机械手(61),该撑箱机械手(61)在撑箱装置(6)控制下伸入到抱纸箱机构(5);
所述推砖机构(7)设置于撑箱装置(6)的后方,所述升砖机构(8)设置于撑箱装置(6)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纸箱机构(3)包括推箱驱动气缸(31)、接箱板(32)、吸盘(30)及推砖板(33),其中接箱板(32)设置于纸箱存放框架(2)的出箱口(21)下方,所述吸盘(30)安装于接箱板(32)上,所述推砖板(33)安装于接箱板(32)的后端上,所述推箱驱动气缸(31)设置于接箱板(32)的下方,该推箱驱动气缸(31)的活塞杆与接箱板(32)的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纸箱成型机构(4)包括升降驱动气缸(43)、吸纸箱机械手(41)、侧定型机械手(42)、成型驱动气缸(44)、斜导向组件(45)、水平滑移组件(46)、顶板(47)、导向杆组件(48),其中所述顶板(47)吊装于升降驱动气缸(43)的活塞杆上,所述导向杆组件(48)竖向安装于顶板(47)上,所述水平滑移组件(46)安装于导向杆组件(48)的底部,所述成型驱动气缸(44)竖向安装于顶板(47)下方,且该成型驱动气缸(44)的活塞杆连接于水平滑移组件(46)的顶面上;所述斜导向组件(45)的上端连接在顶板(47)的底面,该斜导向组件(45)的下端连接在水平滑移组件(46)上,所述吸纸箱机械手(41)安装于水平滑移组件(46)的底面上,所述侧定型机械手(42)安装于水平滑移组件(46)的其中一端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纸箱机械手(41)为吸盘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定型机械手(42)由气缸(421)、固定件(422)及定型头(423)构成,所述气缸(421)通过固定件(422)呈倾斜状安装于水平滑移组件(46)的其中一端上,所述定型头(423)安装于气缸(421)的活塞杆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抱纸箱机构(5)包括抱纸箱机械手(51)、左滑台(52)、右滑台(53)、滑台驱动气缸(54),其中抱纸箱机械手(51)还包括左抱纸箱组件(55)、右抱纸箱组件(56),该左抱纸箱组件(55)、右抱纸箱组件(56)分别相对应地安装于左滑台(52)、右滑台(53)上,所述滑台驱动气缸(54)分别安装于左滑台(52)、右滑台(53)的侧旁,且该滑台驱动气缸(54)的活塞杆分别左滑台(52)、右滑台(53)相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抱纸箱组件(55)、右抱纸箱组件(56)分别由夹紧驱动气缸(57)、夹抱架(58)及夹紧导向架(59)构成,所述夹抱架(58)由横板(581)、竖板(582)及设置在竖板(582)的勾边(583)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撑箱装置(6)包括二个撑箱机构(62),该二个撑箱机构(62)分别布置于抱纸箱机构(5)的端面左、右二侧。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二个撑箱机构(62)分别包括二个撑箱机械手(61)、拉簧(63)、滑动座(64)、锥头固定座(65)、撑箱驱动气缸(66)、锥头(67)、向导轮(68),其中二个撑箱机械手(61)安装于滑动座(64)上,所述拉簧(63)连接于二个撑箱机械手(61)之间,所述向导轮(68)分别安装于二个撑箱机械手(61)的后端上,所述锥头固定座(65)架设于二个撑箱机械手(61)的后端,所述锥头(67)安装于锥头固定座(65)上,所述撑箱驱动气缸(66)的活塞杆与滑动座(64)相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CN1O2730220B号专利文献,其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1415767Y号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0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O3979136B号专利文献,请求人声称其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主张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补正提交了对比文件1,即将对比文件1更改为CN1O2730220A号专利文献,其公布日为2012年10月1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陈述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2019年04月26日的口头审理仅请求人出庭,但因系统故障口头审理未能正常进行,合议组当庭与请求人约定2019年05月09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专利权人。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补发了正式口头审理通知书,明确定于2019年05月09日进行口头审理。2019年05月0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正文(二)作为口审代理词并作当庭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已收到转送文件通知书及其附件,同时增加采用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证据组合方式;并指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抱纸箱机构、推砖机构的结构构成的具体组件名称,但与具体组件相同的功能、相对应的效果已被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50段,且其结构关系和结构构成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但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公告日应为2016年09月28日,而非请求人主张的2014年08月13日,因此对比文件3的公开时间2016年09月28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审理范围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由于对比文件3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且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其后一个月内也未主张对对比文件3的使用,根据规定,请求人增加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理由不应接受。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当庭增加的理由不予审理。
4、创造性
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价,是以该产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结构构成及其构成关系与现有技术证据中所公开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该比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比对,而是对该文字所表达的含义的比对,其含义既包括产品部件本身构成及其机构关系,也包括该部件在特定环境下所实际实现的功能或其所起的作用,因此既不是名称相同就认为该名称所限定的特征必然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包含相同的功能就认为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实现相关功能的特征必然被现有技术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应用于瓷砖包装生产线的套纸箱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全自动中小规格瓷砖包装生产线,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及附图1、10-11)参考图1和图10;上述开箱折低翻箱机5包括瓷砖装箱机构50,和与瓷砖装箱机构50配套的供箱机构51,该供箱机构51包括供箱机架510,装设于供箱机架510上的供箱输送带511,和纸箱放置框521(即纸箱存放框架),该纸箱放置框512位于供箱输送带511上方,并且其底部和供箱输送带511的载物面之间形成职能通过一层纸箱的通道口513,该供箱输送带511上设有间隔布置的多个条形凸块514,并且该多个条形凸块514的高度均小于通道口513的高度;参考图1、图10和图11,所属瓷砖装箱机构50包括装设于供箱机架510上(结合附图10可见,机架510所在的底部架体相当于套纸箱装置的机架)且用于承接供箱输送带511上纸箱的活动操作台500、用于拉开纸箱侧面的拉侧气缸501以及用于折纸箱地面的上、下、左、右边的折上边装置502、下边装置503、折左边装置504、折右边装置505,所述活动操作台500包括相互活动连接的翻版506和操作台板507,所属折下边装置503包括装设于供箱机架510上的折下边气缸5030以及与折下边气缸5030的输出端连接并带动折板506转动的连接件5031,所属瓷砖装箱机构50还包括用于压住翻版506的压底气缸508,用于压住纸箱侧面的压侧面气缸509以及推动活动操作台500翻转90度的翻转气缸52,;所述拉侧气缸501的低端部倾斜地固定于供箱机架510上,其上活塞杆5010可抵触于纸箱底面的缺口处与活动操作台500的一侧壁上下滑动配合,所述折上边装置502、折左边装置504、折右边装置505均为折边气缸,并且位于拉侧面后的纸箱底面四边对应外侧;供/装箱:供箱输送带511带动一层纸箱输送至活动操作台上500上(结合附图10课件,纸箱放置框512也应安装在供箱机架上,在纸箱放置框512的底部还设有通道口513,条形凸块514和共享输送带511相当于推纸箱机构,它们设置于纸箱放置框512的通道口513,条形凸块514和供箱输送带511相当于推纸箱机构,它们设置于纸箱放置框512的通道口513下方,以将纸箱从纸箱放置框512中推带出),然后启动拉侧气缸501,使其活塞杆5010抵触于纸箱底面的缺口处拉开纸箱,再启动这下边气缸5030,使翻版506翻折90度折住纸箱底面的底边,再启动折上边装502、折左边装置504、折右边装置505分别对纸箱底面的上边、左边、和右边进行折起(课件工作于活动操作台500上的所述机构相当于一种纸箱成型机构),然后再启动压底气缸508和压侧面气缸509,使其分别对纸箱的底面和侧面进行压稳(所述压底和压测气缸机构即一种固定纸箱的报纸箱机构),这时横推机构41(即横砖机构)推杆422把其上的叠好的瓷砖推至纸箱内,然后再启动翻转气缸52,把整个活动操作台500翻转90度,使纸箱顺利进入过度棍棒台6上。
由上述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套纸箱装置还包括撑箱装置(6)、升砖机构(8);
纸箱成型机构(4)安装于推纸箱机构(3)推出口的上方,该纸箱成型机构(4)分别设有吸纸箱机械手(41)与侧定型机械手(42),该吸纸箱机械手(41)与侧定型机械手(42)实现推过推纸箱机构(3)推出的纸箱;
抱纸箱机构(5)安装于纸箱成型机构(4)的正下方,该抱纸箱机构(5)设有抱纸箱机械手(51),所述抱纸箱机械手(51)在抱纸箱机构(5)控制下实现从纸箱成型机构(4)抱接过成型的纸箱;
所述撑纸箱装置(6)设置于抱纸箱机构(5)的侧旁,该撑箱装置(6)设有撑箱机械手(61),该撑箱机械手(61)在撑箱装置(6)控制下伸入到抱纸箱机构(5);
所述推砖机构(7)设置于撑箱装置(6)的后方,所述升砖机构(8)设置于撑箱装置(6)的下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墙地砖自动装箱生产线的纸箱成型机构,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二段,及附图1、7、8):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当输送线将已经承载着砖体的纸板运送到纸箱成型工位时,升降机构立即将多个滚轮同时升起,多个滚轮一起将纸板连同纸板上的砖体托起,使成型的纸箱做落到输送线上,于是纸箱连同包在纸箱内的砖体被输送线送往下一工位;在输送线的纸箱成型工位的前、后、左、右四个方位,以及四个顶角位置处各设置有用于翻折纸板的机械手。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纸箱成型机构是在纸板上放置砖体后对纸板进行翻折,进而将砖体包裹在纸箱内,纸箱成型机构的相关部件主要是对纸板的折叠,与本专利中上述区别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完全不同,因此其结构构成中没有部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撑箱装置(6)、升砖机构(8)、纸箱成型机构(4)、抱纸箱机构(5),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自动完成纸箱成型、抱接纸箱,以及将纸箱撑开定位、将升级的砖垛推入纸箱等一系列工序,能够获得提升装箱效率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进而权利要求2-9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抱纸箱机构、推砖机构的结构构成的具体组件名称,但与具体组件相同的功能、相对应的效果已被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50段,且其结构关系和结构构成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未能发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50段公开纸箱机构、推砖机构的结构构成的具体组件名称实现相同的功能、相对应的效果的内容,其次,请求人也未能指出对比文件1中哪些部件或装置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因此请求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42063214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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