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量回收装置的变转速离合驱动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17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32594.9
申请日:2009-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谢广雄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C21B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均相同,则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含两项权利要求。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证据1-5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614034A;
证据2:CN2924090Y;
证据3:“液体粘性调速离合器在煤气鼓风机上的应用”,秦海兵等,《冶金动力》2001年第5期总第87期,第54-55页的打印件,共2页;
证据4:“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朱金水,《2008年河南省炼铁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炼铁学术交流会文集》,文津搜索页、第136-140页的打印件,共6页;
证据5:“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朱金水,《河南省冶金企业创新与和谐发展研讨会—暨技术经济年会论文集》,文津搜索页、第159-163页的打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两次修改内容相同,均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量回收装置的变转速离合驱动机组,包括能量回收装置和压缩机组,其特征在于,在能量回收装置与压缩机组之间同轴连接有变转速离合装置;所述的变转速离合装置为变速箱与离合器组合为一体的变速离合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素远、齐记,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李郑建、王孝明、王芳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为准。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6:《联轴器、离合器与制动器设计选用手册》,张展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433-434页的复印件,共10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及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据4-5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8-NLC-GCZM-1363的检索报告(下称国图检索报告),涉及证据4-5;并当庭演示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5页面和发表时间。
4)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或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为准。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后确认该修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
证据4为国内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
请求人认为:国图检索报告的打印文献清单中显示了证据4的公开时间为2008年5月;从当庭演示的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页面中可以看到其发表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因此,证据4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来自文津搜索网页,由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文津搜索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公告(www.ccgp.gov.cn)可知,该搜索成立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其并非证据4的原始收录网站,国图检索报告仅能证明证据4存在的事实,请求人没有提交版权信息页,故不能证明公开时间,会议论文不是公开出版物,故不认可国图检索报告上的公开时间;中国知网记载的是会议召开时间,并非公开时间,国庆节期间不可能发表文章。因此,证据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
合议组认为:证据4为会议论文,收录于2008年河南省炼铁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炼铁学术交流会的会议论文集中,该会议为国内公开召开的学术会议,专利权人并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会议有保密要求,国图检索报告打印文献清单显示证据4“2008:5”,可以视为会议论文公开的时间。同时,证据4中文津搜索页显示该论文的“来源数据库:知网-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发行时间:2008”,请求人当庭演示在中国知网搜索出的证据4页面显示其发表时间为“2008-10-01”。国图检索报告和中国知网搜索两者显示的时间均为2008年,故合议组认为证据4的公开时间至晚为2008年10月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没有规定表明国庆期间不可能发表文章,故专利权人关于证据4公开时间无法确认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证据3-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均相同,则其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量回收装置的变转速离合驱动机组。
经查证,证据4(参见其第136-138页、图2)公开了一种同轴BPRT节能机组在安钢永通2#高炉的应用,同轴BPRT节能机组即高炉煤气透平和高炉鼓风机同轴系能量回收机组,图2公开了电动机、鼓风机、煤气透平机,煤气透平机组通过变速离合器与高炉鼓风机组连接。将煤气透平和高炉鼓风机两套机组合并,作为统一系统来设计,使TRT原有的庞大系统简化合并,没有发电机的转换损失,回收效率更高。
经比较,证据4中的煤气透平机、鼓风机分别是能量回收装置、压缩机组的下位概念,煤气透平机、鼓风机之间同轴连接变速离合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顾名思义可确认变速离合器为变速箱与离合器组合为一体的形式。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图2仅是电脑模拟的流程图,并不是实际安装的连接方式,图看不清,拒绝对特征比对发表意见。(2)证据4适合于450m3及以下的中小型高炉安装,而本专利适用于4000m3以上的大型高炉。
请求人认为:(1)证据2图2既是电脑模拟图,也是结构图。(2)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高炉的具体大小。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轴的含义是同一轴系,相互之间有传动关系。
合议组认为:(1)证据4的图2为轴运动检测系统,其虽然是电脑模拟图,同时也反应了系统的具体组成、各部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证据4的图虽然略微不清晰,但其图2能够清楚地分辨出具体构成部件及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且根据双方对同轴含义的一致认定,煤气透平机、鼓风机之间同轴连接变速离合器。(2)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高炉的具体大小。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证据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第20092003259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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