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76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241033.6
申请日:2016-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翰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资福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B1/04;A61B1/0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的ZL201621241033.6号、名称为“一种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资福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6年11月17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光电控制模块和开关模块,光电控制模块用于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所述光电控制模块包括:光电二极管D1,所述光电二极管D1的阴极作为所述光电控制模块的输出端,所述光电二极管D1的阳极接地;开关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胶囊内窥镜,根据电信号开启胶囊内窥镜后并维持持续开启;实现在不破坏胶囊内窥镜外壳的情况下,通过红外线光照来开启胶囊内窥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关断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模块包括: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第一偏置电阻R7和第二偏置电阻R9,
所述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包括八个端口,第一个端口S1接地,第二个端口G1用于接收POWEN_GPIO13电平信号,第三个端口D2用于输出VIN信号,第四个端口S2通过保险丝F1连接至电源的正极B 1,第五个端口G2通过第一偏置电阻R7连接至保险丝F1与第四个端口S2的连接端,第六个端口D1连接至所述光电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第七个端口D11与第六个端口D1连接,第八个端口D21与第三个端口D2连接;第二偏置电阻R9的一端与第二个端口G1连接,第二偏置电阻R9的另一端接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关断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电二极管D1在波长范围为780nm-880nm的光照情况下导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翰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3405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0月0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34752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2332898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
证据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开关模块虽然描述了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的端口,但并未公开该集成MOS管开关器件的内部结构,从而不清楚MOS开关器件U5与外围元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以实现开关模块开启胶囊内窥镜后持续开启。即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的内部构成以及内部元件与外围元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包括8个端口,但仅仅通过该开关器件的端口并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通过该开关器件的端口与开关模块的外围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实现开关模块开启胶囊内窥镜后维持持续开启。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任何断开供电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能解决提供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的技术问题,因而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描述了开关模块具有单稳特性,然而说明书中仅有第【0019】段记载了唯一的实施例,该唯一的实施例描述了特定的MOS开关器件U5(似乎包括两个MOS管),以及与该MOS开关器件U5之间以特定的方式连接的外围元件(R7、R9、F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记载的其他实施例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中没有描述该MOS开关器件U5的内部结构,从而不清楚MOS开关器件U5与外围元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以实现单稳特性的开关模块,因而权利要求2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3也不清楚。综上,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光电二极管D1的阴极作为光电控制模块的输出端,光电二极管D1的阳极接地。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光电二极管的常规连接方式,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随后,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具体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完全一致。
2019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蔡纯和公民代理人皇甫春青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利彬和贾振勇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关于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在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断开供电”的内容不要求在权利要求1-3中进行保护的前提下,请求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评述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相同。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以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其请求书中的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芯片本身属于现有技术,本专利采用的芯片为现有的DMC1229UFDB,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MOS管引出管脚的命名方式,G是信号触动的端口,D1的输出端是启动信号,D1连接的是第五个端口G2,G2是启动输入端,二极管D1的阴极作为光电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维持信号是靠G1端口,启动端的启动信号是低电平启动。光电二极管是现有技术,开关模块也是现有技术,但二者的连接关系并不是现有技术。对此,请求人认为:在只有引出管脚和外围电路的情况下,不能够得知芯片的具体型号和内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道购买市场上已有的何种芯片。
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坚持其请求书中的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本身的技术方案并不清楚,没有办法比较,本专利控制的是电源和胶囊内窥镜各功能之间的线路,而证据1控制的是胶囊本身。认可光电二极管和维持电路是公知的,但二者结合起来并不是公知的。不认可证据1中有维持的特性。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2、3与证据1没有结合的动机。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外,请求人共提交了四份证据(包括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过审查,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证据1-3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胶囊内窥镜的启动关断模块,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线胶囊内窥镜,也涉及了对电源的控制,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30】段,说明书附图1-5):外部主动的光源发生器8在控制条件下可产生一定光强的光束,当此光束穿过透光性较高的、半透明的半球状构件光学圆顶1a,照射到位于照明电路板2c上的光电开关启动器2b,可使场效应晶体管9b连接的电子开关9a打开,即光电开关启动器2b将此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产生一个开启脉冲2e,从而实现电源4与胶囊内窥镜的各构成装置(例如照明装置2、图像处理装置3、电源4、射频传输装置7以及磁偶极子5)电路连通。当上述光电开关启动器2b的电子开关打开后,即实现了胶囊内窥镜系统内部的开关控制过程,而电源控制方式则是由电源4实现。电源4包括具有规定电力的电池4a、电源电路板4b。电源电路板4b与胶囊内部各构成装置电路相连,供给由电源系统供给的驱动电力。电源4可以使胶囊内窥镜内部模块在有效工作条件下进行消化道腔内图像的拍摄以及数据传输过程,在无效工作条件下使胶囊内窥镜系统内部模块处于低功耗状态。当电源4接收到上述光电开关启动器2b电子开关9a产生的开启脉冲2e后,电源4与各模块电路连接,电池4a给胶囊内部各模块正常供给电量。功能模块处于低功耗时电源不供电,使胶囊内窥镜内部功能模块有效的工作,节约电池有限电量从而延长电池的使用时间。本发明所使用的光源发生器8以及胶囊内部的光电开关启动器2b使用波长范围在780nm-880nm之间的光电二极管设备实现光信号到电信号的转换。
对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其中光电开关驱动器2b由场效应晶体管9b和电子开关9a组成,场效应晶体管9b用于将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相当于光电控制模块。电子开关9a和电源4中的电源电路板4b联动使用,电子开关9a根据场效应晶体管9b的电信号产生脉冲信号2e,电源电路板4b接收到该开启脉冲信号2e即接通电池4a与胶囊内窥镜内部各模块电路,因此电子开关9a和电源电路板4b中相应电路的组合相当于开关模块,能够根据光电控制模块的电信号开启胶囊内窥镜内部电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780nm-880nm是红外线的波长范围,因此证据1中也实现了在不破坏胶囊外壳的情况下,通过红外线光照来开启胶囊内窥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中的光电控制模块为光电二极管D1,接线方式为所述光电二极管D1的阴极作为所述光电控制模块的输出端,所述光电二极管D1的阳极接地,而证据1中采用的是场效应晶体管9b,其源极和漏极接到电子开关9a的两端;(2)本专利中开启胶囊内窥镜之后开关模块维持内窥镜的持续开启,而证据1中的电源电路板4b还可以根据胶囊内窥镜内部模块是否工作在有效条件下,来进一步控制电池4a向胶囊内窥镜内部各模块电路供电或不供电,以节约电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光电控制模块器件的选择和胶囊内窥镜开启后如何控制。
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首先,采用光电二极管作为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光电控制器件是很常见的,在光电二极管的使用过程中,将其阴极作为输出端,同时阳极接地是其一种常规的接线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使用光电信号转换时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场效应晶体管替换为光电二极管,并以常规方式接线应用;其次,证据1中相当于开关模块的电子开关9a和电源电路板4b中相应电路的组合已经能够实现根据光电控制模块的电信号开启胶囊内窥镜内部电路,其对电源电路板4b增加进一步的控制功能是为了根据胶囊所处的位置来更加准确地控制胶囊内窥镜的开启,节约电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电路的复杂性,不再考虑进一步节约电量时,容易想到不设置针对胶囊内窥镜的二级开关控制,在相应的开关模块开启胶囊内窥镜内部电路后就一直维持开启状态,直到检测最终完成或者电量耗尽。
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1本身的技术方案并不清楚,没有办法比较;本专利控制的是电源和胶囊内窥镜各功能之间的线路,而证据1控制的是胶囊本身;虽然光电二极管和维持电路是公知的,但二者结合起来并不是公知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记载的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对该内容的分析,证据1已经公开了一个控制胶囊内窥镜开启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其本身是清楚的。并且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接收到外部光源照射的红外线后,场效应晶体管9b产生电信号,电子开关9a产生开启脉冲2e,电源电路板4b接收到该开启脉冲信号2e即接通电池4a与胶囊内窥镜内部各模块电路,可见与本专利相同,证据1控制的也是电源和胶囊内窥镜各功能之间的线路。此外,如上所述,光电二极管和维持电路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二者只是各自起到了自己本身的作用,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它们的选择使用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光电二极管D1在波长范围为780nm-880nm的光照情况下导通”。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可启动光电开关启动器2b的外部光源的波长范围是780nm-880nm(参见证据1第【0026】段),目的在于避免与照明的可见光光谱频段冲突。因此,在采用光电二极管作为光电转换元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仍然设置780nm-880nm的波长范围作为导通时的光照波长范围。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包括8个端口,但仅仅通过该开关器件的端口并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通过该开关器件的端口与开关模块的外围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实现开关模块开启胶囊内窥镜后维持持续开启,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中没有描述该MOS开关器件U5的内部结构,从而不清楚MOS开关器件U5与外围元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以实现单稳特性的开关模块,因而权利要求2不清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指出本专利采用的芯片为DMC1229UFDB,并承认芯片本身属于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指明了本专利采用的具体的芯片型号,然而该型号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包括8个端口,以及每个端口的连接的输入/输出情况,但是,对于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的具体结构,通过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看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要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集成MOS管开关器件U5是需要一定电路设计的,并不是任何市售芯片都可以应用于本专利并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取得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应当公开更多的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知道如何对市售芯片进行选择。而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芯片的端口引脚标记以及外围电路,且认为外围电路是不同于现有技术的电路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难以明了如何对现有芯片做出选择来实现本专利相应的技术方案,因而说明书这部分的内容公开是不充分的,不符合专利制度中“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而说明书中关于U5的这部分内容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因此相应地,在说明书这部分内容存在公开不充分进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与其相对应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与其相对应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应予以宣告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62124103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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