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可变数据和验证码的三层材料包装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06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3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65478.1
申请日:2016-04-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宏权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B65D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虽然存在解决思路上的技术启示,但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具体实施结构上有实质性改进,带来了新的技术进步,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265478.1,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可变数据和验证码的三层材料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包括印刷膜层、油墨图案层、可变数据层、验证码层、中间层和热封膜层;所述印刷膜层为透明的塑料薄膜;所述油墨图案层采用里印的方式印刷在印刷膜层上,所述油墨图案层上设有第一窗口;所述可变数据层印刷的位置与所述第一窗口的位置对应,使可变数据层透过所述第一窗口可被识别到;此外,所述包装袋上还设有所述验证码层,所述验证码层因为油墨层的遮挡,在包装袋的外侧通过肉眼或灯光下或手机都无法看到并识别所述验证码层的信息;所述验证码层只有沿着指定撕裂口撕开包装袋后,在包装袋撕开口的里侧边缘处才可以看到所述验证码层的信息;所述验证码是对在同一包装袋上可变数据进行验证的唯一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图案层上印刷有第一白色油墨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上设有第二窗口,所述验证码层位于第二窗口中,且直接印刷于油墨图案层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图案层上还设有第二白色油墨层,所述第二白色油墨层印刷的位置与所述第二窗口的位置正对应,所述验证码层印刷于所述第二白色油墨层上。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印刷在所述验证码层上,在所述验证码层上面正对应位置上的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为局部半透明的白色油墨。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码层印刷在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码层印刷于所述中间层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码层印刷于所述热封膜层上。
9. 如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数据层直接印刷于所述印刷膜层上,所述可变数据层印刷的位置与所述第一窗口的位置正对应。
10. 如权利要求2或3或5或6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数据层印刷于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上,印刷在可变数据层正对应位置上的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为局部半透明的白色油墨,所述可变数据层印刷的位置与所述第一窗口的位置对应。”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201510525874.3的申请公布文本,公布日为2015年12月02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420852657.6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201310583544.0的申请公布文本,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9日;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201510250231.2的申请公布文本,公布日为2015年09月30日;
证据5:《软包装生产技术及市场应用》,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编,印刷工业出版社,2014年01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等复印件;
证据6:“白色水性柔印墨遮盖力研究”,作者龚颖等,《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4年04月第22卷第2期,第13-16页,复印件;
证据7: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320768038.4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证据8: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120191973.X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
证据9:中国实用新型专利02228349.8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为2003年02月12日;
证据10:名称为“增强UV印刷结合力的聚酯薄膜生产工艺及其涂布液制备方法简析”的文章,作者蔡剑云,《广东科技》,2015年08月第16期,第47-48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远程服务器、终端扫码或输入设备、网络信息传递和一定软件程序等实现验证效果的设备,技术方案不完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证据5或证据8中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7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8中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证据9中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证据5的第48-49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是: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专利权人并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中的片状物通常是纸张,通过喷码技术一次性完成明码和暗码的设置,而本专利的可变数据设置在印刷膜的里侧,验证码可以设置在印刷膜的里侧上或中间层上或热封层上,油墨层和油墨层上的开窗与可变数据和验证码又有明确的结构关系,证据2中的明码和暗码与本专利的可变数据和验证码在设置的位置及结构上截然不同。证据3中的二维码设置在产品包装外表面,验证码设置在产品包装内表面,与本专利中可变数据层和验证码的位置设置有着显著区别。此外,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和3中的明码与暗码一一对应与本专利中的可变数据和验证码的关系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逐一发表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表示证据10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对部分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明确,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6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张。
(2)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3)双方当事人对第37885号在先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的认定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远程服务器、终端扫码或输入设备、网络信息传递和一定软件程序等实现验证效果的设备等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防伪功能的包装袋,其中记载了包装袋的层、可变数据层的设置位置及可变数据层和验证码层所要实现的功能,即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至于请求人所提及的上述特征属于包装袋得以实现相关功能的辅助设备,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不属于主题名称为包装袋的权利要求必须包含的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9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1-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可变数据和验证码的三层材料包装袋,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
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防伪标识的塑料软包装袋,包括:塑料表层;标识附着层,其涂布在所述塑料表层的下表面,所述标识附着层的长度和宽度均为50mm;可变二维码标识层,其喷印在所述标识附着层的下表面,且部分的喷印,即在所述标识附着层的中间喷印长度和宽度均为20-30mm的方形区域,所述可变二维码标识层中的二维码与该塑料软包装袋内的商品相对应;支撑层,其喷涂在所述可变二维码标识层的下表面,且完全的覆盖所述可变二维码标识层,所述支撑层的面积为所述可变二维码标识层面积的100%-120%,以支撑所述可变二维码标识层;塑料底层,其位于所述支撑层的下表面,并与所述塑料表层相贴合;可变条码标识层,其附着在所述塑料底层的下表面,且位于所述标识附着层的下端,所述可变条码标识层包括条码和位于条码下方的数字,在所述可变条码标识层的数字下方还喷印有所述塑料软包装袋内的商品的生产批号;保护层,其位于所述可变条码标识层的下表面,并与所述塑料表层相贴合(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4页和附图)。
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为防止二维码容易被破坏、涂改或复制,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将可变二维码设置在塑料表层里侧,并通过增加可变条码标识层进行多次比较来增强防伪功能,证据1中的可变条码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验证码,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所述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即:本专利所述验证码层因为油墨层的遮挡,在包装袋的外侧通过肉眼或灯光下或手机都无法看到并识别所述验证码层的信息;所述验证码层只有沿着指定撕裂口撕开包装袋后,在包装袋撕开口的里侧边缘处才可以看到所述验证码层的信息;所述验证码是对在同一包装袋上可变数据进行验证的唯一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或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验证码在包装袋撕开之前被泄露,同时实现互动营销等功能。
证据3公开了一种产品防伪方法、系统及客户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指出其所面临的问题是:若单纯使用二维码实现产品防伪,则由于二维码可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而被非法复制利用,从而使得产品防伪效果差。其提出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 客户端扫描产品包装外表面的二维码,对所述二维码解码以得到网址,利用浏览器连接到所述网址指向的服务器并显示对应网页,之后所述客户端根据用户输入向所述服务器发出验证界面跳转请求,并显示所述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界面,所述网址至少包括所述服务器的域名和产品ID;S2.所述客户端将用户在所述验证界面输入的产品包装内表面的验证码发送给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对所述验证码进行验证后,向所述客户端返回验证结果信息并由所述客户端显示所述验证结果信息、和/或通过与所述客户端的交互来引导用户完成相关应用。该方法或系统结合二维码和验证码的双重验证,且验证码标示于产品包装内表面,即使二维码被非法复制,也可保证真伪校验的准确性。用户既可通过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交互,实现产品防伪,也可进一步通过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交互,实现积分促销、抽奖促销、会员管理等相关应用。
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通过产品包装外表面的二维码和产品包装内表面的验证码配合实现产品防伪, 验证码位于产品包装内表面,因此其必然需要客户撕裂产品包装后才能看到,并且从整个验证过程来看,其与本专利中的可变数据和验证码的作用相同,即证据3给出了通过在产品包装外内分别设置明码和暗码实现防伪和互动营销的技术启示,其功能和效果显然优于证据1中的可变二维码和可变条码。
在证据1已经公开将可变二维码标识层植入软体材料内层的前提下,在证据3的启示下,舍弃证据1中的条码,而在适当位置如包装袋内侧设置验证码,并基于验证码所要实现的功能,确保其从外侧不可见而撕开后从内侧可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技术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验证码层由油墨层遮挡从而从外侧不可见以及验证码层沿着指定撕裂口撕开后可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计,不会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油墨图案层上印刷有第一白色油墨层”,在本专利说明书第58段记载,第一白色油墨层和第二白色油墨层的作用在于提供可变数据层和验证码层与底色有足够的对比度,然而通过在图案层底面提供白色油墨层从而提高辨识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白色油墨层上设有第二窗口,所述验证码层位于第二窗口中,且直接印刷于油墨图案层上”,即其是对验证码位置的进一步限定,其将验证码直接设置在油墨图案层上,并使第一白色油墨层留有第二窗口,从而实现增加可变数据层的辨识度、使验证码层由于图案油墨层的遮挡从外侧不可见而从内侧可见,可变数据层和验证码层能够同时印刷等技术效果。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然而在请求人提交的同时设置有可变数据层和验证码层的证据中,仅涉及将它们分别设置在产品包装的外内表面,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改进的具体结构并且能够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伪烟盒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3页和附图):现有香烟盒的防伪主要通过印刷在盒体表面的二维条码来实现,然而二维条码本身比较简单,容易被复制,因此香烟盒可以轻易被仿制。其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在本体的外表面设置有明码层,明码层为可变二维码,并配合翻盖部的内壁设置有暗码层,暗码层为可变二维码或可变防伪码,明码和暗码是一一对应关系(即一物一码,身份识别),可实现双重防伪,甚至可以进行产地追溯、物流追踪、移动营销、抽奖积分等附加功能。可见,证据2与证据3的证明作用基本相同,基于以上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和5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将验证码印刷在第一白色油墨层上,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伪软包装袋及其制备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1-2页):防伪软包装袋是离型层、全息层、第一数码层、镀铝层、印色层、第二数码层、固化胶层与软包装层从外到内依次相连,第二数码层是透过软包装层使用光学识读方式进行识读,内识读码与外识读码在同一载体的正反对应位置上,实现防伪;其制备方法的第19-20段公开了印色后印刷第二数码层即内置码。因此证据4对验证码可印刷在白色油墨层上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将验证码印刷在中间层或热封膜层上,证据7公开了基于塑料软包装袋的二维码防串货喷码系统,其公开了将二维码和数码喷印到薄膜包装袋的两面上,并进行覆膜,从而将二维码和数码内嵌在塑料软包装袋中。证据8公开了一种带有内、外赋码信息层的产品包装物,其将外防伪信息层2喷印在产品包装物的外表面上,产品包装物的内表面上同时喷印有内防伪信息层3,内、外防伪信息层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即证据7和8公开了数据码可以内嵌在包装袋结构中或直接设置在包装袋的内表面上,并且这些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会给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3-8,涉及可变数据层的设置位置,在权利要求3-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证据9公开了一体化彩塑防伪软包装袋,其公开了“油墨印刷防伪标识3直接印制在透明薄膜2内面,在防伪标识的周围透明薄膜内面还印制有印刷层4,在印刷层后为基质层,基质层1可为透明塑料薄膜层或纸层”,即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26547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6-8和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6-8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5、10和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