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把清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拖把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07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4W1083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01957.4
申请日:2010-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志强
授权公告日:2015-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一美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L13/58;A47L1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一项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拖把清洗装置”的201010201957.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0年5月31日,专利权人为赵一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拖把清洗装置,包括拖把和清洗容器,拖把杆下端铰接拖把头,拖把头上设有擦拭物,所述的拖把杆至少包括内杆和外杆,内、外杆间可相对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作压短和拉长的直线运动,内、外杆间设有驱动机构和防拉脱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头和清洗容器间设有清洗支撑装置;清洗支撑装置为点支撑结构以减小拖把头的旋转阻力,清洗容器底部向上隆起成支撑座,支撑座与清洗容器是一体件;清洗时,拖把杆向下压短,清洗支撑装置的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驱动机构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并通过单向传动机构带动拖把头单向旋转;拖把头带动擦拭物绕支撑座旋转,擦拭物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张开以利于清洗;向上拉长拖把杆到位时,防拉脱机构阻止内、外杆脱离;连续向下压短和向上拉长拖把杆,驱动机构带动拖把头连续进行旋转式清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支撑装置包括:设于清洗容器中的支杆,拖把头上设有与支杆相配合的开孔;支杆可进入或退出开孔;清洗时,拖把头绕支杆旋转,拖把头在清洗容器中支杆和拖把头上开孔的支撑和定位作用下进行旋转式清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容器中的支杆设于支撑座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支撑装置包括:设于清洗容器中的开孔,拖把头上设有与开孔相配合的支杆;支杆可进入或退出开孔;清洗时,拖把头绕清洗容器中的开孔旋转,拖把头在清洗容器中开孔和拖把头上支杆的支撑和定位作用下进行旋转式清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容器中的开孔设于支撑座上。
6. 根据权利要求2、3、4、5其中之一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孔呈喇叭状。
7. 根据权利要求2、3、4、5其中之一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清洗装置还设有可转动的清洗架,拖把头上至少部分擦拭物在清洗时位于清洗架内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座呈上小下大的锥状。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支撑装置支撑于拖把头的中心位置,拖把头带动擦拭物绕支撑座的中心旋转。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头的外缘大于支撑座的底缘。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杆包括:与外杆上端相固定的延长杆,内杆下端与拖把头相连;
或与内杆上端相固定的延长杆,外杆下端与拖把头相连;
拖把头旋转时,需要旋转的杆是无连接的杆体,以减小需要旋转的杆在旋转过程中产生的晃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容器中还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脱水篮的底部高于清洗支撑装置顶部,脱水篮在拖把头带动下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包含螺旋杆件,转动套中设有与螺旋杆件相配合的螺牙或开孔。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拉脱机构包括:螺旋杆件通过固定端与外杆固定, 螺旋杆件上设有阻挡件,内杆设有阻挡套,螺旋杆件上的阻挡件和固定端分别设于阻挡套的两侧,阻挡件可在内杆中灵活移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挡套是传动套;所述的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转动套周边设有至少1个开槽,开槽中设有滚柱或滚球;转动套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或滚球与传动套相抵触时,滚柱或滚球与传动套卡死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另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或滚球离开传动套时,转动套与传动套间形成空转。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挡套是传动套;所述的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转动套底部周边的传动齿和设于传动套内侧底部周边的传动齿,两传动齿设有相配合的啮合面和滑动面,转动套可相对传动套上下移动;转动套自身的重力使两传动齿贴近;转动套一个方向旋转使两传动齿啮合面相互抵触时,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另一个方向旋转使两传动齿滑动面相互抵触时,转动套相对传动套上移而形成空转。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挡套是单向轴承;所述的单向传动机构是单向轴承,转动套旋转方向是单向轴承锁死方向时,转动套与内杆间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旋转方向是单向轴承自由转动方向时,转动套与内杆间形成空转。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拖把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清洗时,拖把头带动擦拭物在清洗容器中旋转,带动清洗容器中的水一起旋转,擦拭物可充分的与水接触,擦拭物上的脏物在旋转的擦拭物、旋转的水和自身离心力的作用下进行清洗。”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何志强(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证据1:CN10182889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0年5月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9月1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均已在证据1公开,即便没公开,该没公开的内容也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故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5日提交的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9年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本人,专利权人方委托的公民代理吴伟凯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放弃之前主张的证据1中的清洗架26与拖把头之间形成的支撑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主张证据1中的清洗架26与固定于清洗容器上的安装座间形成的支撑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其形成也是为了减小阻力,其他同书面意见;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是用于减小拖把头的旋转阻力;而证据1中,清洗架26与固定于清洗容器上的安装座间虽也有支撑,但其是轴支撑,其位置关系、配合关系与功能作用与本专利的点支撑结构并不相同,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仅使用了1份证据,即证据1,该证据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布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该证据仅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拖把清洗装置,证据1公开了拖把及与其配合的拖把桶形成的清洗装置(参见证据1中的说明书第0054-0060段和0077-0083段,附图3-5对应拖把的实施例1和附图18、19对应拖把桶的实施例2)。其中,附图3-5对应的拖把的实施例1公开了清洗装置中的拖把,该拖把杆下端铰接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1,拖把杆至少包括内杆2和外杆3,内、外杆间可相对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压短和拉长,内杆2的下端与拖把头1相连;内、外杆间设有单向驱动机构和设有防拉脱机构。附图18、19对应的拖把桶的实施例2公开了清洗装置中的拖把桶即清洗容器,在本实施例中,拖把桶24中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35,脱水篮35在旋转的拖把头1带动下旋转,脱水篮底部高于拖把桶中的水位,拖把桶中设有清洗部25;清洗部25所在的清洗容器底部向上隆起构成支撑座,该支撑座与清洗容器是一体件,其上设有可转动的清洗架26,置于清洗架26上的拖把头至少部分擦拭物27位于拖把桶的水位之下,清洗架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旋转;所述清洗部中设有清洗架安装座28,清洗架通过该安装座28可拆的安装于清洗部中,清洗架中可设有轴承,清洗架中部还设有凸起29,拖把头中部设有与凸起相配合的定位部30,通过清洗架中部的凸起与拖把头中部的定位部配合,可防止拖把头在清洗时从清洗架上滑落,使拖把头的清洗更方便。清洗时,向下压短拖把杆,转动套被螺旋杆件驱动旋转,并通过转动套与内杆间的单向传动机构形成单向传动,与拖把头相连的杆和拖把头被驱动旋转,清洗架便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旋转,带动清洗部中的水一起旋转;向上拉长拖把杆,转动套被螺旋杆件驱动旋转,单向传动机构使转动套与内杆间形成空转,拖把头在惯性的作用下继续旋转,再次向下压短拖把杆,单向传动机构再次驱动与拖把头相连的杆和拖把头旋转,可使拖把头继续旋转且旋转速度得到增加。
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拖把清洗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述清洗装置具有拖把,其拖把杆下端铰接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1,拖把杆至少包括内杆2和外杆3,内、外杆间可相对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压短和拉长,内杆2的下端与拖把头1 相连,内、外杆间设有单向驱动机构和设有防拉脱机构,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其特征在于”之前的技术特征;证据1中,清洗部25所在的清洗容器底部向上隆起构成支撑座,该支撑座与清洗容器是一体件,其上设有可转动的清洗架26,清洗架26上表面可搁置拖把头,置于清洗架26上的拖把头至少部分擦拭物27位于拖把桶的水位之下,清洗架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旋转,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拖把头和清洗容器间设有清洗支撑装置;证据1中,在拖把桶内清洗拖把时,向下压短拖把杆,拖把头与清洗架相抵触,拖把头上的至少部分擦拭物露出清洗架,即清洗架起到了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的作用,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时,拖把杆向下压短,清洗支撑装置的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证据1中,可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具体过程为转动套被螺旋杆件驱动旋转,通过转动套与内杆间的单向传动机构形成单向传动,以带动与拖把头相连的杆和拖把头单向旋转,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机构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并通过单向传动机构带动拖把头单向旋转;证据1中,拖把头带动清洗架和擦拭物绕支撑座旋转,带动清洗部中的水一起旋转,擦拭物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张开以利于清洗,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拖把头带动擦拭物绕支撑座旋转,擦拭物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张开以利于清洗;证据1中,向上拉长拖把杆,一方面防拉脱机构可阻止内、外杆脱离,另一方面转动套被螺旋杆件驱动旋转,单向传动机构使转动套与内杆间形成空转,拖把头在惯性的作用下继续旋转,再次向下压短拖把杆,单向传动机构再次驱动与拖把头相连的杆和拖把头旋转,可使拖把头连续旋转且旋转速度得到增加,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向上拉长拖把杆到位时,防拉脱机构阻止内、外杆脱离;连续向下压短和向上拉长拖把杆,驱动机构带动拖把头连续进行旋转式清洗。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支撑装置为可减小拖把头的旋转阻力的点支撑结构,而证据1中的清洗支撑装置为清洗架,其上表面需要与拖把头下表面为面接触以增大其间摩擦力从而可使得清洗架在清洗时能够随拖把头的旋转而旋转。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清洗架26与清洗容器间形成的支撑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其形成也是为了减小阻力。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需要明确本专利中的清洗支撑装置为点支撑结构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支撑装置,用于清洗容器的支撑座与拖把头间的支撑,避免拖把头压紧擦拭物,给擦拭物在水中的旋转提供更大空间,便于擦拭物得到充分清洗,且所述支撑装置为点支撑结构,以减小拖把头下表面与支撑座上的点支撑结构上表面间的摩擦力,给拖把头的旋转尽量降低阻力。
其次,需要明确证据1是否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证据1中,基于发挥作用和设置位置因素考虑,其清洗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清洗支撑装置,因其说明书第0081至0083段明确记载,在拖把桶内清洗拖把时,向下压短拖把杆,拖把头与清洗架相抵触,拖把头上的至少部分擦拭物露出清洗架,即清洗架起到了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的清洗支撑装置的作用相同,且该清洗架设置于拖把头与清洗容器间,其位置与本专利中的清洗支撑装置的设置位置也是一样的。但是,证据1中的清洗架并非点支撑结构,相反,其需要在拖把头的旋转带动下而转动,需要增大清洗架上表面与拖把头下表面间的摩擦力,其需要面支撑结构才可获得上述技术效果,这点也可由证据1的附图18得到进一步佐证。
最后,由前面阐述可知,请求人主张的清洗架26与固定于清洗容器上的安装座间形成的支撑并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拖把头与支撑座间的支撑,更何况,证据1中清洗架26与安装座间并非点支撑,而是轴支撑结构,且该两者间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为:结合证据1说明书第0081段中记载的内容“清洗部中设有清洗架安装座28,清洗架通过该安装座28可拆的安装于清洗部中”、“清洗架中可设有轴承”和附图18可知,清洗架26下表面中间固定有轴(图中标斜线处),该轴外周的中下部位置固定有轴承,安装清洗架26时,该轴外周的轴承架设于安装座28上表面对应轴承座中,下端伸入安装座28上表面对应的孔中,这样,清洗架26在旋转拖把头带动下便可在安装座28上旋转,该过程中,通过上面描述的由轴及其外周的轴承等构成的轴支撑结构降低了清洗架与安装座28间的摩擦力,而本专利中的点支撑结构虽然也是用于降低摩擦力的,但由前述内容可知,该点支撑结构的设置位置及构成情况均不同于证据1中的上述轴支撑结构。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前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上述区别,且上述区别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201957.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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