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气垫粉底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59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5W1156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10605.7
申请日:2016-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力萍
授权公告日:2016-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初成塑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A45D34/04,A45D33/02,A45D3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一篇现有技术证据所公开,且两者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0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620610605.7、名称为“旋转气垫粉底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广州市初成塑业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旋转气垫粉底瓶,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外瓶(2)、升降装置、活塞(4)、内盖(6)、粉扑刷头(8)和外盖(10),外瓶(2)为中空的柱体结构,底座(1)固定在外瓶(2)的底部,所述升降装置设置于外瓶(2)内,升降装置的下端固定在底座(1)上,活塞(4)安装在升降装置上,活塞(4)与外瓶(2)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活塞(4)能够通过旋转底座(1)在外瓶(2)内侧上下移动,外瓶(2)的上部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粉扑刷头座(5),内盖(6)罩设在外瓶(2)的顶部,且内盖(6)的边缘固定在外瓶(2)与粉扑刷头座(5)之间,内盖(6)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内盖通孔(7),粉扑刷头(8)固定在粉扑刷头座(5)的内侧,粉扑刷头(8)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刷头通孔(9),内盖通孔(7)与刷头通孔(9)连通,外盖(10)扣合在粉扑刷头座(5)的外侧,外盖(10)内侧沿轴向设置有柱塞(11),柱塞(11)能够塞入刷头通孔(9)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气垫粉底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装置为螺柱(3),螺柱(3)的下端固定在底座(1)上,螺柱(3)与活塞(4)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活塞(4)与螺柱(3)相对转动时,活塞(4)沿外瓶(2)的内壁上下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气垫粉底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扑刷头(8)由NBR材质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气垫粉底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4)的上端面还镶嵌有密封垫(12),密封垫(12)的内缘与螺柱(3)通过螺纹配合连接,密封垫(12)的外缘与活塞(4)密封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力萍(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1-3、5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2:专利号为ZL201620610605.7号实用新型(即本专利)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图片(复印件共2页);
附件3(下称证据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
附件4(下称证据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资料、薇欧薇活力皙妍气垫霜#21SPF30 /PA 、薇欧薇活力皙妍气垫霜#23SPF30 /PA 、薇欧薇活力皙颜气垫霜#21SPF45/PA 、薇欧薇活力皙颜气垫霜#23SPF45/PA (生产商:菲诗小铺株式会社)相关信息(复印件);
附件5(下称证据3):薇欧薇产品的淘宝网公开销售记录、新浪微博上有关韩国薇欧薇活力皙颜气垫BB霜的博客发帖和韩国V[FAU]再生BB霜的商标注册信息和产品公开销售的图片(复印件);
附件6:(下称证据4-1):注册专利号为10-1159307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告日期为2012年06月22日;
(下称证据4-2):公开专利号为10-2011-0079599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7月07日;
附件7(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5130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附件8: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3证明本专利在产品的形状、构造上都属于现有技术,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证据4-1、4-2和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1-3、5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1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单独使用证据1-3中的两个产品薇欧薇和FAU,单独使用证据4-1、4-2和证据5;请求人当庭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3款,专利法第22条第1、5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4-1和证据4-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不能确定证据1-3中两个产品的来源和内部结构,不能认定与本专利方案相同;证据4-1与本专利相比两者粉扑刷头的材质不同、升降装置的结构不同、密封垫不同。对此,请求人认为:两者升降装置的结构相同,证据4-1中的橡胶垫就是密封垫;证据4-1中粉扑的材质海面或乳胶与本专利中采用的材质NBR都是比较普遍应用的材质,属于常规手段的选择。双方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使用证据4-1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证据4-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于证据4-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对证据4-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4-1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气垫粉底瓶,证据4-1公开了一种化妆品容器,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涉及化妆品容器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22—0039段以及附图3-6):参考图3和图4,圆筒型容器本体(100)构成化妆品容器外形,在上面中央,用于填充化妆液(内容物)的填充孔(101)呈穿孔状态,在此内部可盛装化妆液,下部开口的气缸(110)以长度方向构成,并且,在容器本体(100)上面,组装有用于排出化妆液的导排件120。导排件(120)的边缘上,可覆盖容器本体(100)的上面,在中心部排出口(121)向上侧突出构成。而且,在导排件(120)的边缘,以过盈配合方式组装于容器本体(100)上端部壁面,在紧固所述粉扑-固定盖(600)时,具备向下侧按押可保持牢固组装状态的圆形环绕-壁面(122);另外,在导排件(120)的下面,形成圆形密结边沿(123)内侧,以便随着容器本体(100)的填充孔(101)边缘进行弹性变形可以紧贴。在导排件(120)的密结边缘(123)内侧,配置在中心部位形成切削槽(125)的橡胶材质的阀盘(124),因此,可更加有效防止不必要的化妆液流出。由此,如活塞(300)紧贴气缸(110)壁面进行升降,因活塞(300)的升降压力化妆液通过导排件(120)的排出口(121)得以排出。并且在容器本体(100)上端部外壁,形成螺栓(130),以便粉扑-固定盖(600)通过螺丝紧固方式得以结合;在容器本体(100)下端部外壁,形成具有段差的旋钮-结合部(140),以便可插入圆筒型旋钮(400)得以结合。沿着外周全域加工成具有一定螺距螺旋线的螺旋杆(200)的下端,在容器本体(100)的开口下部,以旋转支撑部(210)为媒介结合后可进行空转,在配置是行其上端延长至容器本体(100)上部空间。旋转支撑部(210)用于将螺旋杆(200)下端组装在容器本体(100)的气缸部(110)下端使其可进行空转,在螺旋杆(200)下端部以圆筒形构成一体,而且,在旋转支撑部(210)外壁,以一定间隔具有多个用于与旋钮(400)进行齿结合的锯齿突起(211)。而且,在螺旋杆(200)的中间,活塞(300)中心部以螺丝结合方式得以组装,其外围保持紧贴于容器本体(100)的气缸内部的状态。由此,如螺旋杆(200)在容器本体(100)内部进行正向空转,活塞(300)沿着容器本体(100)的气缸(110)壁面进行升降,通过导排件(120)的排出口(121)将盛装于容器本体的化妆液排出。在这种活塞(300)的中央部,配置有紧贴于螺旋杆(200)外壁防止漏液的橡胶垫(310)。在本发明的实施例中,橡胶垫(310)采用硅胶材质,该部件紧贴于螺旋杆(200)外壁,用于防止化妆液从螺旋杆(200)与活塞(300)间的螺丝结合部之间缝隙渗漏的现象。参考附图3和图4,化妆粉扑(500)配置于容器本体(100)上面部,中心部可容纳导排件(120)的排出口,用于向外部排出化妆液的排出孔(510)成穿孔状态,在其下端边缘,构成带状的固定槽(520)。这种化妆粉扑(500)的弹性复原力卓越,由海绵或乳胶种类构成,因此,使用者可利用化妆粉扑(500)直接将排出外部的化妆液涂抹于肌肤。这种化妆粉扑(500)在容器本体(100)上部可通过圆筒形状的粉扑-固定盖(600)进行分解组装,为此,在粉扑-固定盖(600)下端内壁具有螺母(610),通过螺丝结合方式紧固于容器本体(100)上端壁面,其上端围绕化妆粉扑(500)下部。如上所述,如粉扑-固定盖(600)被完全紧固,则导排件(120)的边缘即环绕-壁面(122)被按押,可保持牢固的组装状态。
由上可知,证据4-1中的旋转支撑件(210)位于容器底部,起到支撑作用,故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证据4-1中的容器本体(1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瓶;证据4-1中的螺旋杆(200)能与活塞配合使内容物在容器本体(100)中升降,故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装置;证据4-1中的活塞(3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塞;证据4-1中公开了容器本体(100)上面,组装有用于排出化妆液的导排件(120),其罩在容器本体的顶部,故证据4-1中的导排件(1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盖;证据4-1中的化妆粉扑(5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粉扑刷头;证据4-1中的顶盖(7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盖。
结合证据4-1的附图3和4可见,容器本体(100)为中空的柱体结构,旋转支撑件(210)位于容器本体(100)的底部,螺旋杆(200)位于容器本体(100)的内部,且螺旋杆(200)的下端固定在旋转支撑件(210)上,即证据4-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底座固定在外瓶的底部,升降装置设置于外瓶内、升降装置的下端固定在底座上”。根据证据4-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1中还公开了在螺旋杆(200)的中间,活塞(300)中心部以螺丝结合方式得以组装,其外围保持紧贴于容器本体100的气缸内壁,活塞300沿着容器本体(100)的气缸(110)壁面进行升降,进一步结合附图3-4可知,证据4-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活塞安装在升降装置上,活塞与外瓶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活塞能够通过旋转底座在外瓶内侧上下移动”。根据证据4-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1中还公开了化妆粉扑(500)在容器本体100上部可通过圆筒形状的粉扑-固定盖(600)进行组装,故粉扑-固定盖(6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粉扑刷头座,结合附图3-4可见,容器本体(100)的上部通过螺纹130配合连接有粉扑-固定盖(600),导排件(120)罩设在容器本体(100)的顶部,导排件(120)的边缘是固定在容器本体(100)和粉扑-固定盖(600)之间,导排件(120)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排出口121,化妆粉扑(500)固定在粉扑-固定盖(600)的内侧,化妆粉扑(500)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排出化妆液的排出孔(510),排出口(121)和排出孔(510)连通,即证据4-1也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外瓶的上部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粉扑刷头座,内盖罩设在外瓶的顶部,且内盖的边缘固定在外瓶和粉扑刷头座之间,内盖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内盖通孔,粉扑刷头固定在粉扑刷头座的内侧,粉扑刷头的中心位置沿轴向开设有刷头通孔,内盖通孔与刷头通孔连通”。同时根据证据4-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1还进一步公开了顶盖(700)用于覆盖化妆粉扑(500),可以拆卸方式插入并组装至具备圆筒壁面和上面、下面构成开口杯形状的粉扑-固定盖(600)上端部,并且在顶盖的上面中央部,具备突出的闭合杆710,以便通过排出孔(510)封闭导排件(120)的排出口(121)前端,由此可见,闭合杆(710)能塞入排出孔(510),即证据4-1中的闭合杆(7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柱塞,结合附图3-4可知,证据4也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外盖扣合在粉扑刷头座的外侧,外盖内侧沿轴向设置有柱塞,柱塞能够塞入刷头通孔内”。
综上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4-1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涉及化妆容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克服了化妆液涂抹不均匀、不卫生的技术问题;并且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均实现了化妆液的涂抹均匀和方便卫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1在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等方面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升降装置为螺柱(3),螺柱(3)的下端固定在底座(1)上,螺柱(3)与活塞(4)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活塞(4)与螺柱(3)相对转动时,活塞(4)沿外瓶(2)的内壁上下移动。如上述证据4-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1中已经公开了螺旋杆能够与活塞配合使内容物升降,且下端固定在旋转支撑件上,螺旋杆与活塞通过螺纹配合,活塞与螺旋杆相对转动时,活塞沿容器本体的内壁上下移动,可见证据4-1中的螺旋杆即为本专利中的螺柱,证据4-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两者升降装置的结构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粉扑刷头(8)由NBR材质制成。如上述证据4-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1中已经公开了化妆粉扑500最好采用弹性复原力卓越的材质,比如由海绵或乳胶种类构成。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粉扑刷头的材质可以有多种常规的选择,比如海绵、乳胶或者NRB材质,这些材质均具有弹性复原力好的特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材质。因此在证据4-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4-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活塞(4)的上端面还镶嵌有密封垫(12),密封垫(12)的内缘与螺柱(3)通过螺纹配合连接,密封垫(12)的外缘与活塞(4)密封连接。如上述证据4-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1已经公开了在活塞的中央部,配置有紧贴于螺旋杆(200)外壁防止漏液的橡胶垫(310),橡胶垫(310)采用硅胶材质,该部件紧贴于螺旋杆(200)外壁,用于防止化妆液从螺旋杆(200)与活塞(300)间的螺丝结合部之间缝隙渗漏的现象。可见证据4-1中的橡胶垫也起到密封的作用,即其可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垫;并且结合证据4-1的附图3和4也可知,橡胶垫的外缘与活塞密封连接,橡胶垫的内缘与螺旋杆紧贴,还要实现随活塞一起在螺旋杆上下运动,运动中仍然保持密封不渗漏的效果,因此其内缘应当与活塞一样是通过螺纹配合连接螺旋杆的,即证据4-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4-1中的橡胶垫并不能够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垫,而本专利中的密封垫使得螺纹与活塞更紧密的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述分析可知,证据4-1中说明书文字部分已经详细描述了橡胶垫的作用,即橡胶垫密贴于螺旋杆外壁,为了防止化妆液从螺旋杆与活塞之间的渗漏,也就是说该橡胶垫同样能够使得螺纹与活塞更紧密的结合,即在实际所起的作用方面,“橡胶垫”和“密封垫”完全相同,均是为了实现密封防止化妆液渗漏,仅仅是名称略有不同,因此,证据4-1中的“橡胶垫”能够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密封垫”。故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对其他证据及其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620610605.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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