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潜水面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潜水面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58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5W116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46473.3
申请日:2018-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增强现实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63C11/12(2006.01);G02B27/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潜水面镜”、专利号为201820246473.3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2月11日,专利权人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潜水面镜包括:
传感器模块,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深度传感器,所述深度传感器用于记录潜水员的潜水深度信息;
计时器,所述计时器用于记录所述潜水员的潜水时间信息;
分别与所述传感器模块及所述计时器电连接的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用于存储所述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所述潜水时间信息;
所述传感器模块、所述计时器及所述存储装置分别装配于所述潜水面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潜水面镜还包括与所述存储装置电连接的近距离通讯装置,所述近距离通讯装置用于将所述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所述潜水时间信息发送至与所述潜水面镜近距离通信的设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距离通讯装置用于从与所述潜水面镜近距离通信的设备中读取信息,并写入所述存储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潜水面镜包括装配于所述潜水面镜的增强现实装置,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包括光学显示镜片,所述光学显示镜片用于显示所述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所传输的数字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现实装置还包括光学透镜模组,所述光机传输的信息通过所述光学透镜模组放大后显示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与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电连接,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用于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并通过所述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将所读取的信息呈现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还包括补偿镜片和/或近视镜片。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包括所述光学显示镜片、所述近视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的一体化镜片。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之间镀有半透半反膜。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面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现实装置包括通过滑动轴连接的两个光机,所述潜水面镜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两个光机的间距的旋钮,所述旋钮安装于防水外壳并与所述滑动轴相连。”

针对本专利,深圳增强现实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1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129722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419338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180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010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416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6677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6814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8: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公开号为CN101258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9: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8657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6716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1:由高宇、周雅、刘伟、倪剑、闫达远发表于2005年《计算机研究与发展》增刊上、名称为“光学透视式增强现实系统虚实亮度匹配研究”的文章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3-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纯功能性描述,不是对于产品形状或构造的限定,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关于权利要求4,如何将增强现实装置应用于潜水中,势必要解决防水问题,并且光学镜片如何与光机进行连接来实现图像传输,权利要求4中并未记载相关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无法实施,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6、9引用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7没有描述设置补偿或近视镜片需要具备的合理光学结构,且引用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权利要求4;关于权利要求8,为了达到视力矫正或补偿的目的,将光学显示镜片、近视镜片以及补偿镜片做成一体化设计,设置补偿或近视镜片需要具备合理的光学结构,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取。而权利要求8未记载相关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及相关光学参数等特征,且权利要求8引用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0没有记载旋钮与光机之间如何传动连接,导致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或上述证据之一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7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11,或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或证据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是清楚的,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做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请求人出示原件。
请求人未能当庭出示证据11的原件,请求人表示通过知网搜索文章名可以下载证据11。
双方均表示同意合议组核实证据11的真实性并认可核实结果。
(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4-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公开, 或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6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7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8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11或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或证据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合议组当庭依职权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存储装置”的相关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了调查。
专利权人表示庭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对当庭依职权调查的内容进行答复。
(4)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的存储装置不包括微处理器中的内存;(2)证据1的控制芯片实质是显示器的驱动电路,证据1的信号单元实质是计时器或其它传感器与控制芯片间的电连接,两者的缓存不能持续可靠地存储“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潜水时间信息”,证据1中的第一转换器的检测对象及计时原理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证据1中给出的是计时器与信号单元连接,其数据传输路径和电连接关系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控制芯片中的阈值单元存储的是潜水信息的阈值,不具备存储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潜水时间信息的功能。
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参考文献: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6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微机原理、汇编与接口技术教程》一书的首页、版权页、目录页、第60页的复印件,用于说明证据1的内存不适合充当本专利的“存储装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10予以采信。
鉴于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10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0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
证据1公开了潜水面罩和潜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8-0074段,图2-7):“所述潜水面罩包括:镜片200,用于提供潜水员水下作业时的观察窗口,还用于保护潜水员的眼睛免于受到水的刺激。位于镜片200下方且与所述镜片200固定连接的面部接触部500,与潜水员的面部相接触,用于保护潜水员的面部。所述面部接触部500通常做成符合人脸面部曲线的形状。具体地,本实施例中面部接触部500包括鼻部503、分别位于鼻部503两侧的第一面罩501和第二面罩502,但是本发明对此不做限制。所述潜水面罩还包括装配于所述第一面罩501上的信号单元400以及显示单元300。其中,信号单元400用于获取潜水信息,本实施例中所述潜水信息包括气瓶余压、潜水时间或潜水深度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是本发明对此不作限制。所述显示单元300与所述信号单元400相连,用于根据所述潜水信息进行显示。所述潜水面罩还包括目镜301,所述第一面罩501中设置有贯穿孔(图未示),所述目镜301套设于所述贯穿孔,且与所述显示单元300的显示面相对,用于向人眼提供潜水信息。所述目镜301通过装配的方式固定于所述显示单元300的显示面上。……潜水员使用本发明提供的潜水面罩时,在进行水下作业操作的过程中可通过镜片进行观察,在需要获取潜水信息时可通过目镜301观察显示单元300显示面所显示的潜水信息。由于目镜301装配于镜片200下方的第二面罩502上,因此潜水员眼睛从镜片200位置向下看即可看到目镜301提供的潜水信息,无需经常查看潜水表,具有良好的使用便利性。同时,本发明潜水面罩的集成性良好、便于携带。……所述显示单元300包括与所述信号单元400相连、用于将所述潜水信息转换为显示信号的控制芯片303,以及与所述控制芯片303相连、用于基于所述显示信号进行显示的显示器302。优选实施例中,所述控制芯片303包括:用于存储潜水信息阈值的阈值单元(图未示),以及与所述阈值单元和信号单元相连的报警单元(图未示),所述报警单元用于在潜水信息达到所述阈值时形成频闪式的显示信号。所述显示器302可以基于所述频闪式的显示信号,以闪烁的方式显示潜水信息,以便于使潜水员获知潜水信息已到达阈值,从而起到警示的作用。例如,在气瓶余压低于阈值时,潜水员基于闪烁方式显示的气瓶余压可知晓应立即返回水面,不然会有潜水安全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所述潜水信息阈值可由潜水员进行预先设置。所述控制芯片303除了可以进行信号转换,还可以用于控制信号单元400获取潜水信息的频率。具体地,如图6所示,所述显示单元300还包括实现控制芯片303与信号单元400相连的连接插口311。所述控制芯片303可以基于时钟信号,控制信号单元400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一次潜水信息(例如5秒/次)。所述预设时间间隔与时钟信号的时钟频率相关。但是本发明对控制芯片303对信号单元400的控制方式不作限制。如图6所示,本实施例中,所述显示器302通过文字或图案的方式在显示面上显示潜水信息。所述显示器302的显示面与第一面罩501上贯穿孔的位置相对应,从而使目镜301与所述显示器302的显示面相接触,以便于目镜301对显示器302的显示面进行成像,从而使潜水员在使用潜水面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目镜301观察到所述显示面上所显示的潜水信息。……参考图7,示出了图2所示潜水面罩中信号单元400一实施例的示意图。具体地,所述信号单元400包括接收器401和电源402。所述接收器401,用于获取潜水信息。例如所述接收器401通过无线方式从与气瓶相连的传感器获取气瓶余压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在其他实施里中,所述信号单元400还可以通过有线的方式获取潜水信息,本发明对信号单元400获取潜水信息的方式不作限制。所述电源402,与所述显示单元300相连,用于向所述显示单元300供电。具体地,所述电源402为电池,但是本发明对此不作限制。……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包括上述潜水面罩的潜水装置。所述潜水装置还包括:气瓶;第一传感器,与所述气瓶相连,用于测量气瓶余压,具体地,所述第一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所述信号单元与所述第一传感器相连,用于获取气瓶余压的潜水信息。这样潜水员可以通过潜水面罩获取气瓶余压的潜水信息。在其他实施里中,所述潜水装置还包括与所述第一传感器相连的第一转换器,用于基于气瓶余压获得潜水时间;所述信号单元与所述第一转换器相连,用于获取潜水时间的潜水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转换器可以根据预设时间间隔获得气瓶余压,获得潜水员的用气速率;然后,基于气瓶余压获得气瓶内气体剩余使用时间的潜水信息。潜水员可以通过潜水面罩获取气瓶余压的潜水信息。在其他实施例的是,所述潜水装置还包括:用于测量水压的第二传感器;与所述第二传感器相连、基于所述水压获得潜水深度第二转换器,所述信号单元与所述第二传感器相连,用于获取潜水深度的潜水信息。这样潜水员可以通过潜水面罩获取潜水深度的潜水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所述潜水装置还可以包括计时器,用于从潜水员入水时开始计时,所述信号单元与所述计时器相连,用于获取潜水员潜水时间的潜水信息,潜水员可以通过潜水面罩获取潜水时间的潜水信息。”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潜水面罩”、“第二传感器”、“计时器”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潜水面镜”、“深度传感器”、“计时器”。
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别与所述传感器模块及所述计时器电连接的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用于存储所述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所述潜水时间信息,存储装置装配于所述潜水面镜”;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潜水面罩是否具有上述存储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的潜水面罩的显示单元300具有控制芯片303,控制芯片303用于将信号单元400获取的潜水信息转换为显示信号、存储潜水信息阈值、以及进行相应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已经具有一定控制结构且具有存储潜水信息阈值功能的所述潜水面罩,容易想到将潜水信息进行存储,或在该潜水面罩中设置单独的对所述潜水信息进行存储的存储装置,以便于相关的信息显示和后续使用,因而在潜水面罩上设置存储装置以分别电连接传感器模块和计时器、存储相关的潜水深度信息和潜水时间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和3
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潜水面镜还包括与所述存储装置电连接的近距离通讯装置,所述近距离通讯装置用于将所述潜水深度信息及对应的所述潜水时间信息发送至与所述潜水面镜近距离通信的设备”。
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近距离通讯装置用于从与所述潜水面镜近距离通信的设备中读取信息,并写入所述存储装置”。
合议组认为: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具有数据采集功能的游泳有氧面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51段,图1-4):“本有氧面罩的空气袋5内设置有一用于采用运动数据的芯片8,该芯片8能够采集使用者运动时的实时数据,比如运动时间、游泳距离等,芯片8与手机上相对应的APP软件保持数据传输,这些数据与手机上相对应的APP软件保持数据同步,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机上的APP软件对运动数据进行查看,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运动状况”。证据6公开的游泳面罩与本专利的潜水面镜属于相近技术领域,证据6公开了将其游泳面罩采集的游泳信息传输至手机上,即证据6公开了其具有近距离通讯装置将有关游泳信息发送至所需通信的设备,且这些技术特征在证据6和本专利中作用相同,均提供了通讯装置将相关信息传递至面罩之外的通信设备,即证据6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种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潜水面罩中设置与存储装置电连接的近距离通讯装置,将潜水面罩的潜水深度信息和潜水时间信息发送至相关的通信设备中,或者从相关通信设备中读取信息写入潜水面罩的存储装置中,进行双向的信息交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潜水面镜包括装配于所述潜水面镜的增强现实装置,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包括光学显示镜片,所述光学显示镜片用于显示所述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所传输的数字信息”。
合议组认为:
证据7公开了一种安全的虚拟现实潜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1段,图1-3):“本发明创造的一种安全的虚拟现实潜水设各,如图1和2所示,包括潜水镜,潜水镜上设有供人眼观察外界的透明视窗1,透明视窗1采用高韧性透明塑料制成,其中塑料的位置对应人眼位置进行设置。透明视窗1上方有由显示模块21、定位模块和陀螺仪模块组合而成的虚拟现实装置2,虚拟现实装置2与设于潜水镜内的控制装置电连接,具体地,控制装置为单片机,控制装置还与设于潜水镜上的通讯端口7电连接,显示模块21、定位模块和陀螺仪模块与设于岸上/水池边的管理中心进行有线数据通信,具体地,定位模块和陀螺仪模块将数据发送给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将数据上传给管理中心后,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的数据实时调整要显示的图像,并将图像发送至控制装置,再由控制装置发送给显示模块21进行显示。其中,与透明视窗1铰接的显示模块21是由显示屏和设于显示屏表面的光学器件构成,光学器件将显示屏的显示图像传递至人眼,从而在人眼中形成3D图像。另外显示模块21的边缘设置有锁扣件3,显示模块21被翻动至覆盖透明视窗1后,操作锁扣件3将显示模块21和潜水镜锁紧固定。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中显示模块21与潜水镜的铰接位置处于潜水镜的上部并裸露于潜水镜的外部,因此显示模块21使用时只能上下翻,并且显示模块具备较优的防水结构,以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显示模块21与潜水镜的铰接位置处于潜水镜设置与潜水镜的侧面,以实现侧翻;又或者潜水镜的内部空间足够大时,可以将显示模块21设置与潜水镜的内部,这样就无需对显示模块21做特殊的防水处理。”
证据7公开了虚拟现实潜水设备,其潜水面镜的镜片包括光学显示镜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潜水面镜的虚拟现实设备改为增强现实装置,使得光学显示镜片用于显示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所传输的数字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限定了“所述增强现实装置还包括光学透镜模组,所述光机传输的信息通过所述光学透镜模组放大后显示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设置光学透镜模组,将光机传输的信息通过光学透镜模组进行放大而显示于光学显示镜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存储装置与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电连接,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用于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并通过所述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将所读取的信息呈现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在证据1公开的潜水面罩上设置存储装置和增强现实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将所述存储装置与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电连接,所述增强现实装置用于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并通过所述增强现实装置中光机将所读取的信息呈现于所述光学显示镜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限定了“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还包括补偿镜片和/或近视镜片”。
合议组认为:
证据10公开了一种智能用户体验设备及智能头盔,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0036段,图1-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上述智能用户体验设备,包括显示装置和观看装置,由于还包括:位于观看装置面向体验者一侧的用于检测体验者的眼睛的屈光度的检测装置;位于观看装置面向体验者一侧的、与检测装置相连用于根据检测装置所检测的屈光度对体验者的视力进行视力补偿的视力矫正装置。因此可以针对不同视力的体验者进行不同的视力补偿,从而可以使近视或远视的体验者在体验时不用佩戴眼镜也能看到清晰的图像,与现有技术相比可以免去体验时长时间佩戴眼镜对眼睛造成的压迫感”。证据10公开了在其智能头盔上设置视力矫正装置进行视力补偿,给出了在相应的视觉观看装置上设置视力矫正装置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潜水面镜上设置相应的视力矫正装置,例如近视镜片或其它辅助视力观看的镜片,例如补偿镜片,以便于获得清楚的视觉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限定了“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包括所述光学显示镜片、所述近视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的一体化镜片”。
将所述潜水面镜的镜片设置为包括所述光学显示镜片、所述近视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的一体化镜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限定了“所述光学显示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之间镀有半透半反膜”。
合议组认为:
对于设置了增强现实装置的潜水面镜,在所述光学显示镜片和所述补偿镜片之间镀有半透半反膜以进行相应的呈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9的其它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4. 关于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没有记载旋钮与光机之间如何传动连接,导致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记载了“所述增强现实装置包括通过滑动轴连接的两个光机,所述潜水面镜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两个光机的间距的旋钮,所述旋钮安装于防水外壳并与所述滑动轴相连”,清楚限定了旋钮与滑动轴相连,滑动轴与光机相连,旋钮可以调节光机的间距,即权利要求10清楚限定了所述旋钮和光机的连接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246473.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9无效,在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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