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铁床(7)-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铁床(7)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08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6W1122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27063.5
申请日:2018-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秋兰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田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其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830027063.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304163467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1);
附件2:CN304286124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2);
附件3:CN304148680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3)。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二者的整体结构和形状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不同点在于爬梯的加强梁的设置及支撑架上方的大弧度弯曲设计,等分的加强梁设置与支撑架上方大弧度弯曲的设计已在对比设计2中充分公开,而且区别之处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对比设计3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4:《金属家具工艺学》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5、6、13、14页复印件(下称对比设计4);
附件5-1:(2019)粤广广州第003379号公证书;
附件5-2:(2019)粤广广州第003380号公证书;
附件5-3:(2019)粤广广州第003378号公证书;
附件6:CN202981111U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6);
附件7:CN204015709U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7);
附件8:CN202874609U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8)。
请求人认为,附件5-1、5-2、5-3三份公证书一并使用,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中附件5-2第82页名称为“A62”的图片称为对比设计5-2-1,第83页名称为“A63”的图片称为对比设计5-2-2。涉案专利分别与对比设计4、对比设计5-2-1、对比设计5-2-2、对比设计6、对比设计7、对比设计8相比实质相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5-2-1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5-2-2的组合、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4的组合、对比设计3和对比设计5-2-2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6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7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针对性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针对附件5-1、5-2、5-3三份公证书如何作为一个证据链使用作出详细的说明,并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只使用了附件5-2中的图片进行对比,因此合议组对于附件5-1、5-3不予审理。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所涉及书籍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中书籍和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5-2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图片上传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5-2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的公开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不面向所有人公开的状态。
4、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口审当庭,请求人指明最接近的组合是对比设计4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对比设计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对比设计1的公开时间为2017年06月0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所示的高低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双层铁床,对比设计1公开了一种高低床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都包括上下两层形状相同的床架,每层床架都设有数个水平支撑杆,上下层床架之间设有爬梯,上层床架上的一侧设有护栏,护栏杆呈圆弧角度,中间有三根竖直的支撑杆,上层床的床头床尾均呈圆弧形过滤。
两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二者床头床尾以及护栏的圆弧角度不同,涉案专利的圆弧角度弧度较大,对比设计1的圆弧角度弧度较小;二者护栏和爬梯的设置位置不同,其设置呈镜像对称;二者爬梯的踏板位置设置不同;以及管材不同,涉案专利是圆管,对比设计1是方管。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其整体形状和各组成部分及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且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方管和圆管均是该类产品使用的常见管材,护栏和爬梯位置镜像对称的差异也为常规变化,均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关注,而其他区别差别较小,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02706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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