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包小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送包小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62
决定日:2019-05-22
委内编号:4W108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54071.6
申请日:2010-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3-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田丽莉
国际分类号:B65B1/22(2006.01);B65B61/00(2006.01);B65G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专利侵权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比对的是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无效程序中判定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比对的是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由于在先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已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即使法院作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在先判决和裁定已生效,也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或裁定必然得出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54071.6,名称为“送包小车”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08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28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升降夹板机构(1)、抱板机构(2)、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车座(5)及气控系统(6);
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分别固定在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车身(31)上,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用于夹住满袋的袋口,然后把袋口下降一定的距离,以便使袋口脱离袋夹装置的放料口;所述抱板机构(2)用于抱住满袋的袋身;
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和气控系统(6)分别固定在车座(5)上,所述振打机构(3)用于把满袋中的物料打结实;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作用是通过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把满袋夹、抱后送入下一道封口工序,所述车座(5)用于支撑上述各机构;所述气控系统(6)用于控制上述各机构中的气缸动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包括安装在车身(31)上的左夹紧件、右夹紧件、以及用于驱动左夹紧件和右夹紧件的夹紧驱动子机构;
左夹紧件和右夹紧件结构相同,左右对称,它们分别包括夹板(8)、夹板底座(9)、升降气缸(10)、气缸安装板(11)、第一杆端关节轴承(12)、第二杆端关节轴承(13)、第三杆端关节轴承(17)、带座轴承(14)、夹板外支架(15)、夹板内支架(16),夹板(8)安装在夹板底座(9)上;夹板底座(9)安装在升降气缸(10)的板上;升降气缸(10)安装在气缸安装板(11)上;气缸安装板(11)通过四个第一杆端关节轴承(12)固定在夹板外支架(15)和夹板内支架(16)上;夹板外支架(15)通过两个带座轴承(14)固定在车身(31)上;夹板内支架(16)通过两个第三杆端关节轴承(17)也固定在车身(31)上;所述升降气缸(10)上安置快速排气阀(87);
所述夹紧驱动子机构包括第四杆端关节轴承(18)、第五杆端关节轴承(20)、第六杆端关节轴承(22)、第七杆端关节轴承(24)、第八杆端关节轴承(26)、左夹板连杆(19)、夹板气缸固定板(21)、右夹板连杆(23)、夹板气缸(25)、转动块(27)、球轴承(28)、轴套(29)和孔用挡圈(30);左夹板连杆(19)和右夹板连杆(23)通过两端的第四杆端关节轴承(18)、第五杆端关节轴承(20)和第六杆端关节轴承(22)、第七杆端关节轴承(24)分别安装在夹板外支架(15)和转动块(27)上;转动块(27)通过两个球 轴承(28)和轴套(29)及孔用挡圈(30)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21)的轴上;夹板气缸(25)的活塞头通过第八杆端关节轴承(26)固定在转动块(27)上,夹板气缸(25)的尾端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21)上;夹板气缸固定板(21)固定在车身(31)上;所述夹板气缸(25)上安置气缸限流器(88)。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抱板机构(2)包括结构相同,左右对称的左抱板子机构和右抱板子机构,抱板子机构包括抱板(32)、抱板座(33)、安装板(34)、第九杆端关节轴承(35)、第十杆端关节轴承(36)、第十一杆端关节轴承(39)、第十二杆端关节轴承(40)、第十三杆端关节轴承(41)、第十四杆端关节轴承(43)、抱板内支架(37)、抱板外支架轴承(38)、抱板气缸(42)和抱板基座(44);抱板(32)固定在抱板座(33)上;抱板座(33)固定在安装板(34)上;安装板(34)通过第九杆端关节轴承(35)、第十杆端关节轴承(36)分别固定在抱板内支架(37)、抱板外支架(38)上;抱板内支架(37)、抱板外支架(38)通过第十一杆端关节轴承(39)、第十二杆端关节轴承(40)安装在抱板基座(44)上;抱板气缸(42)的活塞头通过第十三杆端关节轴承(41)固定在抱板内支架(37)上;抱板气缸(42)的中间耳轴通过两个第十四杆端关节轴承(43)固定在抱板基座(44)上;抱板基座(44)固定在车身(31)上;所述抱板气缸(42)上安置气缸限流器(88)。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振打机构(3)包括振打板(46)、导向套(47)、导向杆(48)、振打气缸(49)、振打座(50)、螺杆(51);振打板(46)的下面固定两根导向杆(48);导向杆(48)穿在导向套(47)内,导向套(47)固定在振打座(50)上;振打气缸(49)的活塞头固定在振打板(46)上,振打气缸(49)的前端面固定在振打座(50)上;振打座(50)通过四根螺杆(51)固定在车座(52)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包括车身(31)、导轨套(53)、导轨(54)、方铁(55)、滚轮(56)、孔用挡圈(57)、球轴承(58)、轴套(59)、滚轮轴(60)、滚轮安装板(61)、第十五杆端关节轴承(62)、第十六杆端关节轴承(64)、连杆(63)、曲柄(65)、伺服电机(66)、电机固定座(67)、电机罩壳(68)、前撞头固定座(69)、前撞头(70)、安装架(71)、接近开关(72)、固定杆(73)、电线牵引链(74)、后撞头(75)、后撞头固定座(76);导轨套(53)固定在车座(5)上;导轨 (54)的两端固定在导轨套(53)内;车身(31)的下端两侧面连着滚轮安装板(61),车身(31)的上端两侧面通过方铁(55)也连着滚轮安装板(61);滚轮(56)分别通过球轴承(58)、轴套(59)、孔用挡圈(57)和滚轮轴(60)安装在滚轮安装板(61)上;两件滚轮安装板(61)通过滚轮(56)支撑在两个导轨(54)上;连杆(63)的两端通过第十五杆端关节轴承(62)、第十六杆端关节轴承(64)分别固定在车身(31)和曲柄(65)上;曲柄(65)固定在伺服电机(66)的输出轴上;伺服电机(66)安装在电机固定座(67)上;电机固定座(67)安装在车座(5)上;电机罩壳(68)固定在电机固定座(67)上;两个前撞头固定座(69)和两个后撞头固定座(76)固定在车座(5)上;两个前撞头(70)固定在前撞头固定座(69)上,两个后撞头(75)固定在后撞头固定座(76)上;电线牵引链(74)的两端分别连着车身(31)和车座(5);固定杆(73)固定在车座(5)上;两个接近开关(72)通过安装架(71)固定在固定杆(73)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座(5)包括车座体(52)和装在车座体(52)底部的螺栓脚(77);所述车座体(52)的两侧上开设有长槽(52a),车身(31)上的连接方铁(55)能够在该长槽(52a)中移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控系统(6)中的气源(78)连接气源处理三联件(79),气源处理三联件(79)及气路汇流板(80)分别通过第一电磁阀(83)、第二电磁阀(84)、第三电磁阀(85)、第四电磁阀(86)与夹板气缸(25)、升降气缸(10)、抱板气缸(42)及振打气缸(49)相连接。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振打板(46)上安装有聚四氟乙烯板(45)。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气路连接汇流板(80)上分别设置第一消声器(81)、第二消声器(82)。”
针对本专利,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CZQ-D型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操作维护手册,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2008年4月,封面、目录和第93-111页,复印件,共21页。
证据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笔录,复印件,共29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记载了证据1的来源和公开时间,还记载了法院对证据1效力的认定,结合证据2可知提交的证据1是现有技术的适格比对物;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在产品销售时已经公开,本专利没有新颖性;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虽然缺乏具体的文字说明,但已经给本领域技术人员足够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2)证据2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有效的依据;(3)海天公司对专利权人设备的状况、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证据1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现有技术;(4)即使采用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3、5也具备创造性,因为权利要求2中夹板、气缸安装板、第一杆端关节轴承、第二杆端关节轴承、第三杆端关节轴承、右夹板连杆与海天产品不同,权利要求3中抱板座、安装板、第九杆端关节轴承、第十杆端关节轴承、第十一杆端关节轴承、第十二杆端关节轴承、第十三杆端关节轴承、第十四杆端关节轴承、抱板基座、气缸固定件与海天产品不同,权利要求5中前撞头和后撞头与海天产品不同。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反证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246号庭审笔录,复印件,6页;
反证3:CZQ-D型全自动包装机送包小车附图复印件,28页。
反证1-2用以说明证据1不能作为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反证3用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海天产品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将专利权人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证据3:
证据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98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1)从证据3可知,《操作维护手册》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2)并且证据3也认定力马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使用公开;(3)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并非采用专利权人提供的无关图纸进行对比;权利要求2中关于夹板、右夹板连杆的相关特征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中,气缸安装方式、第一杆端关节轴承、第二杆端关节轴承、第三杆端关节轴承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专利权人指出的关于权利要求3、5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建立在与专利权人自行提供的无关的图纸进行对比的基础上的,该对比方式是错误的,其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是错误的。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所附证据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原权利要求1、3、4、6-8,将原权利要求2、5、9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2、3;请求人对该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为:
“1. 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升降夹板机构(1)、抱板机构(2)、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车座(5)及气控系统(6);
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分别固定在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车身(31)上,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用于夹住满袋的袋口,然后把袋口下降一定的距离,以便使袋口脱离袋夹装置的放料口;所述抱板机构(2)用于抱住满袋的袋身;
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和气控系统(6)分别固定在车座(5)上,所述振打机构(3)用于把满袋中的物料打结实;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作用是通过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把满袋夹、抱后送入下一道封口工序,所述车座(5)用于支撑上述各机构;所述气控系统(6)用于控制上述各机构中的气缸动作;
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包括安装在车身(31)上的左夹紧件、右夹紧件、以及用于驱动左夹紧件和右夹紧件的夹紧驱动子机构;
左夹紧件和右夹紧件结构相同,左右对称,它们分别包括夹板(8)、夹板底座(9)、升降气缸(10)、气缸安装板(11)、第一杆端关节轴承(12)、第二杆端关节轴承(13)、第三杆端关节轴承(17)、带座轴承(14)、夹板外支架(15)、夹板内支架(16),夹板(8)安装在夹板底座(9)上;夹板底座(9)安装在升降气缸(10)的板上;升降气缸(10)安装在气缸安装板(11)上;气缸安装板(11)通过四个第一杆端关节轴承(12)固定在夹板外支架(15)和夹板内支架(16)上;夹板外支架(15)通过两个带座轴承(14)固定在车身(31)上;夹板内支架(16)通过两个第三杆端关节轴承(17)也固定在车身(31)上;所述升降气缸(10)上安置快速排气阀(87);
所述夹紧驱动子机构包括第四杆端关节轴承(18)、第五杆端关节轴承(20)、第六杆端关节轴承(22)、第七杆端关节轴承(24)、第八杆端关节轴承(26)、左夹板连杆(19)、夹板气缸固定板(21)、右夹板连杆(23)、夹板气缸(25)、转动块(27)、球轴承(28)、轴套(29)和孔用挡圈(30);左夹板连杆(19)和右夹板连杆(23)通过两端的第四杆端关节轴承(18)、第五杆端关节轴承(20)和第六杆端关节轴承(22)、第七杆端关节轴承(24)分别安装在夹板外支架(15)和转动块(27)上;转动块(27)通过两个球 轴承(28)和轴套(29)及孔用挡圈(30)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21)的轴上;夹板气缸(25)的活塞头通过第八杆端关节轴承(26)固定在转动块(27)上,夹板气缸(25)的尾端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21)上;夹板气缸固定板(21)固定在车身(31)上;所述夹板气缸(25)上安置气缸限流器(88)。
2. 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升降夹板机构(1)、抱板机构(2)、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车座(5)及气控系统(6);
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分别固定在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车身(31)上,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用于夹住满袋的袋口,然后把袋口下降一定的距离,以便使袋口脱离袋夹装置的放料口;所述抱板机构(2)用于抱住满袋的袋身;
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和气控系统(6)分别固定在车座(5)上,所述振打机构(3)用于把满袋中的物料打结实;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作用是通过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把满袋夹、抱后送入下一道封口工序,所述车座(5)用于支撑上述各机构;所述气控系统(6)用于控制上述各机构中的气缸动作;
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包括车身(31)、导轨套(53)、导轨(54)、方铁(55)、滚轮(56)、孔用挡圈(57)、球轴承(58)、轴套(59)、滚轮轴(60)、滚轮安装板(61)、第十五杆端关节轴承(62)、第十六杆端关节轴承(64)、连杆(63)、曲柄(65)、伺服电机(66)、电机固定座(67)、电机罩壳(68)、前撞头固定座(69)、前撞头(70)、安装架(71)、接近开关(72)、固定杆(73)、电线牵引链(74)、后撞头(75)、后撞头固定座(76);导轨套(53)固定在车座(5)上;导轨 (54)的两端固定在导轨套(53)内;车身(31)的下端两侧面连着滚轮安装板(61),车身(31)的上端两侧面通过方铁(55)也连着滚轮安装板(61);滚轮(56)分别通过球轴承(58)、轴套(59)、孔用挡圈(57)和滚轮轴(60)安装在滚轮安装板(61)上;两件滚轮安装板(61)通过滚轮(56)支撑在两个导轨(54)上;连杆(63)的两端通过第十五杆端关节轴承(62)、第十六杆端关节轴承(64)分别固定在车身(31)和曲柄(65)上;曲柄(65)固定在伺服电机(66)的输出轴上;伺服电机(66)安装在电机固定座(67)上;电机固定座(67)安装在车座(5)上;电机罩壳(68)固定在电机固定座(67)上;两个前撞头固定座(69)和两个后撞头固定座(76)固定在车座(5)上;两个前撞头(70)固定在前撞头固定座(69)上,两个后撞头(75)固定在后撞头固定座(76)上;电线牵引链(74)的两端分别连着车身(31)和车座(5);固定杆(73)固定在车座(5)上;两个接近开关(72)通过安装架(71)固定在固定杆(73)上。
3. 送包小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升降夹板机构(1)、抱板机构(2)、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车座(5)及气控系统(6);
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分别固定在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车身(31)上,所述升降夹板机构(1)用于夹住满袋的袋口,然后把袋口下降一定的距离,以便使袋口脱离袋夹装置的放料口;所述抱板机构(2)用于抱住满袋的袋身;
振打机构(3)、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和气控系统(6)分别固定在车座(5)上,所述振打机构(3)用于把满袋中的物料打结实;所述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4)的作用是通过升降夹板机构(1)和抱板机构(2)把满袋夹、抱后送入下一道封口工序,所述车座(5)用于支撑上述各机构;所述气控系统(6)用于控制上述各机构中的气缸动作;
所述气控系统(6)中的气源(78)连接气源处理三联件(79),气源处理三联件(79)及气路汇流板(80)分别通过第一电磁阀(83)、第二电磁阀(84)、第三电磁阀(85)、第四电磁阀(86)与夹板气缸(25)、升降气缸(10)、抱板气缸(42)及振打气缸(49)相连接;
所述气路连接汇流板(80)上分别设置第一消声器(81)、第二消声器(82)。”
2)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3)由于证据2未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与证据1进行比对,而且请求书中也未将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进行详细对比;因此,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因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不再予以审理。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专利权人放弃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反证1-3。
5)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确定证据1是否为证据2、3中所记载的“维护手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3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以该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基础。
2. 证据认定
证据2和证据3分别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本专利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均已生效。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本专利的上述侵权诉讼程序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CZQ-D型全自动包装生产线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取得了该型号的生产线的操作维护手册。证据2和证据3均认定CZQ-D型全自动包装生产线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证据1系请求人声称为上述侵权程序中涉及的操作维护手册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确定证据1是否就是证据2所记载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操作维护手册”。经查,证据2第3页第4段记载“并取得了海天公司提供的力马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操作维护手册等材料”;证据2第7页第6段记载“该操作维护手册上显示的日期为2008年4月”。证据2中的上述记载均与证据1显示的内容吻合,且专利权人作为该手册的原始提供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与证据2所记载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操作维护手册”不符。综上所述,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并认定证据1即为证据2所记载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操作维护手册”。
如上所述,证据2认定,海天公司的CZQ-D型全自动包装生产线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系现有技术的适格比对物,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作为该生产线随附的操作维护手册必然随该生产线的销售而被公开,因此证据1也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2和证据3列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并且认定二者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证据2和证据3,在现有技术抗辩的论述中,证据2和证据3仅认定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的范围内,被诉侵权产品和海天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比较,属于现有技术,但是,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其缺少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关于“排气阀”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2和3并未就权利要求1至少包含“排气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海天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认定;此外,证据1仅涉及海天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的部分内容,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无法得知海天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生产线的全部技术内容。综上,不能依据证据2和证据3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主张:将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操作维护手册》进行对比,虽然缺乏具体的文字说明,但是该图纸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已经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足够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第二节第二部分公开了送包小车的动作原理,其中g部分公开了送包小车动作过程:若放料已经结束,则夹板和抱板将满包夹住和抱住,袋夹夹件和夹板随之松开后小车夹板就下降,当下降到位时,一方面上袋机械手将下一个口袋套上袋夹,另一方面当导入装置和缝包输送机均在运转时,小车从袋夹位向导入位运动。结合证据1图一和图二可以看出送包小车包括:升降夹板机构、抱板机构、振打机构、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车座及气控系统。从图一中可以看出各机构之间的位置关系,即:升降夹板机构和抱板机构分别固定在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的车身上,振打机构、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和气控系统分别固定在车座上。此外,综合证据1送包小车动作原理和图一、图二可以确定各机构的作用,即:升降夹板机构用于夹住满袋的袋口,然后把袋口下降一定的距离,以便使袋口脱离袋夹装置的放料口;抱板机构用于抱住满袋的袋身;振打机构用于把满袋中的物料打结实;伺服驱动曲柄滑块机构的作用是通过升降夹板机构和抱板机构把满袋夹、抱后送入下一道封口工序,车座用于支撑上述各机构;气控系统用于控制上述各机构中的气缸动作。
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对升降夹板机构进行了限定,对于升降夹板机构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仅能看出包括夹板、升降气缸、夹板气缸、小车升降气缸阀和小车夹板气缸阀。对于升降夹板机构的其他技术特征,首先,证据1没有文字说明;其次,证据1的三幅附图仅涉及总装结构图和气动原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图中得出上述升降夹板机构的其他技术特征;再次,虽然证据1的图纸清单上显示具有夹板底座、升降气缸座、夹板支架等部件,但图纸清单上的部件与图一和图二无法对应,因此从图纸清单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夹板、升降气缸、夹板气缸等部件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等技术特征。
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在于:左夹紧件和右夹紧件结分别包括:第一杆端关节轴承、第二杆端关节轴承、第三杆端关节轴承、带座轴承,夹板底座安装在升降气缸的板上;气缸安装板通过四个第一杆端关节轴承固定在夹板外支架和夹板内支架上;夹板外支架通过两个带座轴承固定在车身上;夹板内支架通过两个第三杆端关节轴承也固定在车身上;夹紧驱动子机构包括第四杆端关节轴承、第五杆端关节轴承、第六杆端关节轴承、第七杆端关节轴承、第八杆端关节轴承、左夹板连杆、夹板气缸固定板、右夹板连杆、夹板气缸、转动块、球轴承、轴套和孔用挡圈;左夹板连杆和右夹板连杆通过两端的第四杆端关节轴承、第五杆端关节轴承和第六杆端关节轴承、第七杆端关节轴承分别安装在夹板外支架和转动块上;转动块通过两个球轴承和轴套及孔用挡圈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的轴上;夹板气缸的活塞头通过第八杆端关节轴承固定在转动块上,夹板气缸的尾端固定在夹板气缸固定板上;夹板气缸固定板固定在车身上。
上述区别限定了升降夹板机构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相互作用关系等特征,是升降夹板机构完成“夹住满袋的袋口并将袋口下降一定距离”动作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因此,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9年04月02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201010254071.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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