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和汽车车身-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和汽车车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30
决定日:2019-05-22
委内编号:5W1164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15471.X
申请日:2016-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兴嘉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5B83/18,E05B81/06,E05B81/10,E05B81/34,E05B8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415471.X,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机构、锁闩机构和连接在驱动机构和锁闩机构之间的用于传递动能的传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经齿条连接传动机构,所述锁闩机构在驱动机构和齿条的带动下实现来回移动;
所述锁闩机构包括闩座和闩头,所述闩座内侧设置有导槽,闩头内侧设置有与导槽相配合的导轨,所述闩头和闩座通过导槽和导轨的配合实现相对滑动;
所述传动机构为与闩头相连接的可受力形变的拉索,以适应不同形状的汽车尾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包括可以输出正反旋转扭力的电机或气缸、将电机或气缸输出的正反旋转扭力放大的减速器,所述减速器一端连接电机或气缸的输出轴,所述减速器的另一端连接传动机构的其中一端,所述传动机构的另一端连接锁闩机构的闩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速器包括连接在电机或气缸的输出轴上的蜗杆,与蜗杆相啮合的一级双联齿轮组,与一级双联齿轮组相啮合的二级双联齿轮组,所述二级双联齿轮组与齿条啮合。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双联齿包括由粉未冶金制成的齿轮体和由塑胶制成的转轴;所述二级双联齿由粉未冶金制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索由扁丝绕成管型、钢丝、锌合金端子套接而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闩座、闩头由锌合金制成。
7. 一种汽车车身,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兴嘉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206531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1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3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21906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6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673669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1066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18006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前述证据公开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汽车车身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2019年1月3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8日向请求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以201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尾门拉锁闩双输出结构(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包括驱动机构1,还包括传动机构3、拉杆5和推杆4,拉杆5和推杆均与传动机构3传动装接,传动机构与驱动机构连接,传动机构带动拉杆和推杆来回移动。在驱动机构1和传动机构3之间还设有减速器2,该减速器的输入端与驱动机构连接、输出端与传动机构连接。驱动机构可为步进电机或者其他气缸。传动机构3为齿轮组,该齿轮组包括通过销轴卡装在一起的外齿轮31和内齿轮32,外齿轮31与减速器2连接,内齿轮32与拉杆5和推杆4连接。拉杆和推杆上均设有齿位,拉杆和推杆均与内齿轮相啮合,且拉杆与推杆呈上下对称啮合在内齿轮上。驱动机构带动减速器,减速器再带动齿轮组转动,从而实现带动拉杆和推杆移动的目的。本实用新型与拉锁机构配合使用,其中拉杆和推杆分别与拉锁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锁闩机构)连接,实现对拉锁机构的拉和推(驱动机构1、减速器2、传动机构3的组合公开了本专利的驱动装置,拉杆、推杆公开了本专利的齿条)。如附图1所示,此时拉杆移动到最左处于拉紧状态,推杆则移动到最右处于释放状态。接收到释放指令时,驱动机构转动,通过减速机构带动拉杆向右移动,与此同时减速机构带动推杆向左移动,待移动到指定位置后,驱动机构停止转动,拉杆此时处于释放状态,而推杆机构处于拉紧状态。如附图2所示,为拉杆移动到最右,处于释放状态;而推杆移动最左,处于拉紧状态。需要再次动作时,驱动机构接收指令带动减速器转动,进而带动拉杆和推杆来回移动,到达指定位置。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包括连接在驱动机构和锁闩机构之间的用于传递动能的传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经齿条连接传动机构;所述锁闩机构包括闩座和闩头,所述闩座内侧设置有导槽,闩头内侧设置有与导槽相配合的导轨,所述闩头和闩座通过导槽和导轨的配合实现相对滑动;所述传动机构为与闩头相连接的可受力形变的拉索,以适应不同形状的汽车尾部。
证据2公开了一种小汽车尾门专用小型自吸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包括锁扣1、固定座2、滑块3、复位弹簧4、耦合片5;所述锁扣1包括底板11及锁勾12,底板11反面一端设有盲凹孔101;所述固定座2正面前端设有用于底板11插入后前后滑动的滑槽21、后端设有一长条形通孔22、滑槽21端的反面设有钢丝绳通过的缺口23;所述滑块3正面设有套入盲凹孔101的凸块31,凸块31底部延伸有套在长条形通孔22的滑动限位块32,滑动限位块32只能在长条形通孔22前、后滑动,滑动限位块32的底部两边各延伸有一大于滑动限位块32宽度的滑动定位块33,两滑动定位块33之间形成有钢丝绳头扣紧口331及复位弹簧4定位槽332;所述的耦合片5的前段设有复位弹簧4支承槽51;所述的复位弹簧4放置在支承槽51上并卡在定位槽332里,滑动限位块32活动定位在长条形通孔22上前、后滑动,凸块31套入在盲凹孔101与底板11卡合,底板11插入在滑槽21上。应用实施例及工作过程:本产品的小汽车尾门专用小型自吸锁安装于小汽车尾的车架上,本自吸锁是通过锁紧车门的钢丝绳从滑块3与耦合片5之间的缺口23穿入,然后穿过复位弹簧4,其的钢丝绳头卡在钢丝绳头扣紧口331上;应用时,汽车尾门合紧在车身后,尾门上的扣勾自动勾在锁勾12上,通过小汽车的门用传感器反馈信息后,由小汽车控制器控制电机拉动钢丝绳,钢丝绳同时收紧,钢丝绳将滑块3向一端拉紧,通过滑块3拉紧而同步将锁扣1拉紧,锁扣1被拉紧后牢牢将尾门勾拉紧,从而将尾门关闭完成;当要打开尾门时,通过开关控制电机松开,使钢丝绳宽松,复位弹簧4将滑块3退回另一端,松开尾门勾,这时尾门就可以打开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利用可受力形变的拉索带动锁闩机构的汽车尾门锁驱动装置,相对于证据1利用推杆和拉杆推拉拉锁机构来说能够适应不同形状的汽车尾部。证据2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尾门的锁闩机构,其中固定座2相当于闩座,其内侧设置的滑槽相当于导槽,锁扣1相当于闩头,其底板相当于与导槽相配合的导轨,且锁扣1和固定座2也是通过底板和滑槽的配合实现相对滑动;同时,证据2采用钢丝绳拉动锁闩机构,实际上即为一种设置在驱动机构和锁闩机构之间的传动机构,并且该钢丝绳显然也是可受力变形的拉索,专利权人对此也认可,从而证据2客观上也能够适应不同的汽车尾部。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所起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给出了将其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锁闩机构及其传动机构连接于证据1的推杆或拉杆上,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没有弹簧,拉索就可以实现推和拉的力,拉索可以实现推的作用本专利没有直接说明,但权利要求1第一段最后一句,能够得出具有推和拉的功能,说明书第3页第0024、0027段也可以推出来;(2)可受力变形的拉索与钢丝绳的区别在于适配性好,能够适应不同的汽车尾部,仅仅钢丝绳较难起到该作用,钢丝绳可以产生适量的形变,驱动机构到锁闩之间,不同的车有不同的弯曲次数,这样的情况下本专利拉索影响会较小,拉索多了扁丝套管会比钢丝绳更耐磨。对此合议组认为:(1)正如专利权人所述,本专利并没有明确记载拉索实现推的作用,也没有明确记载不设弹簧,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锁闩机构在驱动机构和齿条的带动下实现来回移动”亦无法得到上述信息,说明书第0024段所记载的拉索的具体构成在权利要求1中并无限定,且即使考虑其限定的具体拉索结构以及第0027段记载的动作过程,也不能推导出拉索必然具有推的作用、以及权利要求1中不设弹簧。(2)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的钢丝绳亦能受力变形,专利权人也认可,且钢丝绳亦能够弯曲以适应汽车车身形状,因此依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也无法得到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差别。综上,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作了进一步地限定,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1公开了与驱动机构相关的特征,证据2公开了传动机构的另一端连接闩头,对此专利权人也认可。即使认为证据2中的钢丝绳的另一端没有直接连接锁扣1,但是直接连接的方案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减速器的具体结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中的减速器2相当于本专利的一级双联齿轮组,传动机构3相当于二级双联齿轮组,并且附图还示出了电机或气缸输出轴上的蜗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限定了一、二级双联齿轮组的组成,首先,采用粉末冶金制造齿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层齿轮(参见证据4全文及附图),为了解决粉末冶金齿轮与金属轴之间摩擦生热的问题,在金属齿轮的内孔表面注塑形成塑料轴套。在此基础上,对于汽车尾门锁驱动机构来说,其对轴的强度要求不是特别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采用塑料制成的转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拉索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公开了一种拉索(参见说明书全文及附图),包括一根主芯钢丝1,主芯钢丝1外层设置有内层钢丝套2,内层钢丝套2外层设置有外层钢丝套3,外层钢丝套3外层设置有扁丝外套层4,主芯钢丝1为圆丝,内层钢丝套2以及外层钢丝套3均为多根圆丝捻股而成,扁丝外套层4螺旋缠绕于外层钢丝套3上,所述扁丝外套层4外包裹有一侧钢丝套管5,所述钢丝套管5外设置有PP涂覆层6。通过将钢带锁芯设计成主芯钢丝、内层钢丝套、外层钢丝套以及扁丝外套层的四层结构,提高其强度,延长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有动机采用扁丝绕成管型包裹钢丝的拉索,以提高拉索的强度,从而延长整个装置的寿命。而锌合金端子是将拉索固定从而传递拉力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闩座、闩头由锌合金制成”,证据5公开了一种锁具行业专用高铝高铜锌合金(参见其说明书全文),给出了采用锌合金制造锁具的技术启示,且采用锌合金制造锁具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闩座、闩头是锁具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尾门锁也是常规锁具,在材料使用上并无特殊要求,采用锌合金制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汽车车身,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汽车尾门拉锁闩驱动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仅以该装置为特征的汽车车身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1547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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