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病人监测模块及其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31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4W108086
优先权日:2009-08-25
申请(专利)号:201010262563.X
申请日:2010-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媛媛
授权公告日:2015-03-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现有技术证据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010262563.X号、名称为“病人监测模块及其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0年8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25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单元;
对接区域,用于接收使用于所述显示单元的信息,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
模块,包括通讯通道,所述模块用于选择性地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和选择性地断开与所述对接区域的连接,其中,当所述模块在第一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当所述模块在第二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二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一连接器,所述模块包括第二连接器,其中,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一连接器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相互耦合,所述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器和所述第二连接器为所述显示单元提供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第一非电接口,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第二非电接口,其中,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一非电接口和所述第二非电接口相互耦合,所述模块通过所述第一非电接口和所述第二非电接口为所述显示单元提供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和所述模块中的一个包括第一电接口和第二电接口,所述对接区域和所述模块的另一个包括第三电接口,其中,当所述模块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时,所述第一电接口和第三电接口相互耦合,当所述模块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二电接口和所述第三电接口相互耦合,所述第一电接口和所述第二电接口非对称,以便指示出模块是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是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或者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电接口,所述模块包括电接口,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模块的电接口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电接口相互耦合。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四接口,所述模块包括第五接口,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四接口和所述第五接口相互耦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包括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模块的一个或两个方向以及所述模块在方向上的改变,所述模块的电接口的电配置根据所述模块在方向上的改变产生告警。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的电接口包括一组电触点,所述模块从所述第一方向移至所述第二方向将导致所述电触点的重新布局。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包括附加的电接口,所述模块包括附加的电接口,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模块的附加的电接口与所述对接区域的附加的电接口相互耦合,当所述模块在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之间转换时,所述模块的附加的电接口的电配置保持不变。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系统还包括插销,用于维持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中的所述模块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所述模块包括传动器,所述传动器驱动所述模块与所述对接区域断开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用于在一个或多个附加的方向中选择性地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在所述一个或多个附加的方向中,所述模块通过与所述对接区域连接的链路为所述显示单元提供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包括支架,用于与所述显示单元进行电通讯。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从所述第一方向旋转180度转换到所述第二方向;所述模块还包括显示区域,用于无偏好地 在所述第一方向或所述第二方向显示信息;所述模块包括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模块的一个或两个方向以及所述模块在方向上的改变。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方向或所述第二方向中,所述模块与所述对接区域进行无线通讯。
14. 一种用于交换病人信息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接区域;
通过至少一条通讯通道接收信息的模块,所述模块用于选择性地与所述对接区域机械耦合,或选择性地与所述对接区域断开耦合,所述模块在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上与所述对接区域耦合;
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一连接器,所述模块包括第二连接器,当所述模块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一连接器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相互耦合。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模块从所述第一方向移至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一连接器或所述第二连接器上的电触点的布局改变。
16. 一种用于交换病人信息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接区域;
模块,所述模块用于选择性地与所述对接区域机械耦合,并选择性地与所述对接区域断开耦合,所述模块在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上与所述对接区域耦合;
所述对接区域和所述模块中的一个包括第一电接口和第二电接口,所述对接区域和所述模块中的另一个包括第三电接口,其中,当所述模块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时,所述第一电接口和第三电接口相互耦合,当所述模块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二电接口和所述第三电接口相互耦合。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用于通过至少一条通讯通道接收与病人有关的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接口和所述第二电接口非对称,以便指示出模块是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是处于所述第二方向。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四接口,所述模块包括第五接口,当所述模块或者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处于所述第二方向时,所述第四接口和所述第五接口相互耦合。
20. 一种病人参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病人参数模块用于在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上选择性地连接到对接区域,所述对接区域包括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包括:
通讯通道,用于从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接收与病人有关的信息;
连接器,用于当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所述第二方向时,将所述病人参数模块电耦合到所述对接区域;
当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在第一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当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在第二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病人参数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传动器,用于将所述病人参数模块从所述对接区域分离。
22. 一种病人参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病人参数模块用于在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上选择性地物理连接或电连接到对接区域,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包括:
电接口,用于当所述病人参数模块处于所述第一方向或所述第二方向时,与所述对接区域通讯;
传感器,用于感应所述病人参数模块的方向;
所述病人参数模块从所述第一方向转到所述第二方向时将引起所述电接口的电配置的告警。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病人参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接口包括一组电触点,所述模块从所述第一方向移至所述第二方向将导致所述电触点的重新布局。
24. 一种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监测病人参数的监测装置,所述监测装置包括用于传送病人信息的信息交换装置;
用于与所述监测装置对接的对接装置,其中,所述对接装置包括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
用于在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连接所述监测装置和所述对接装置的通讯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一方向中,所述通讯装置与所述对接装置的第一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装置与所述对接装置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在所述第二方向中,所述通讯装置与所述对接装置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装置与所述对接装置的第一侧面的距离。”
针对上述专利权,宋媛媛(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2009/0005651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证据2: US2008/0177160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
证据3: WO2008/060897A1号PCT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
证据4: US6937468B2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
证据5: US5387110A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95年2月7日;
证据6: US2007/0035917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或证据2可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还结合证据1-6详细陈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具体理由。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4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理由:
(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对接区域与显示单元的具体关系,不能确定二者是分体的还是一体的,也未限定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产生的具体方式,不能确定是由于哪个部件旋转产生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也未清楚表明通讯通道有多个时,是否所有通讯通道均符合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距离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未清楚表明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是只能在某一方向相互耦合还是可以同时在两个方向都相互耦合,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限定。同理,权利要求16、20、22、2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19、21和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形成180°的情况,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之间形成的所有角度;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由模块旋转产生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产生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所有可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4、16、20、22、2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19、21和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有通讯通道”都需要符合其限定的距离关系,也缺少特征“对接区域与模块在两个方向上都能够相互耦合且通讯”,因此权利要求1、14、16、20、22、24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也未克服该缺陷,即使将其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也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2018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1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已经可以清楚理解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且其可以得到说明书公开实施方式的支持,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均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表示:并不需要所有通讯通道都符合距离的要求,只要保证使用时要被使用的一个或几个通讯通道符合既可;显示区域与对接区域是两部分部件,是并列关系,一体的结构在附图1a所示实施方式中记载,分体的结构在图20所示实施方式中记载。权利要求14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都会相互耦合。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外部显示器100、插接站300以及监视装置200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单元、对接区域以及模块,从证据1附图可以看到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接口离其中一侧比另一侧更近。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电缆接口不能改变,导致电缆要跨过整个显示器,造成复杂路径。然而这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证据2作为现有技术也是相似的理由。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是一种便携式的监护仪,是一体式监护仪,而本专利是插件式监护仪,两者部件的功能不同,不具有可比性。证据3背景技术中提出了较小的设备可以旋转,较大的较难旋转,证据3是在小型的医疗监护仪里增加了重力传感器并根据传感器的信号来调整图像方向。本专利中的显示单元是固定的,是证据3中所述的大型的设备,证据3没有对接区域也没有和对接区域的连接结构,不能给出本专利中大型设备的改进启示。证据4与本专利领域不一致,结构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一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6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6的真实性合议组予以认可。且证据1-6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证据1-6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证据1-6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文字内容为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有通讯通道”都需要符合其限定的距离关系,也缺少特征“对接区域与模块在两个方向上都能够相互耦合且通讯”,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例如病人在装置的一侧而电缆的路线在装置的另一侧的情况下,电线或电缆的路径麻烦而复杂。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采用能在第一或第二方向上连接到对接区域的模块,以实现通讯通道相对位置的变化,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至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通讯通道”,合议组认为,只要在使用时能保证被使用的通讯通道的相对位置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至于不在使用中的通道是否仍遵守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距离关系,与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也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至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接区域与模块在两个方向上都能够相互耦合且通讯”,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模块与对接区域的连接关系,而两者通过通信通道或电接口的连接就是为了实现相互耦合且通讯,即其实际含义在于:采用能在第一或第二方向上连接到对接区域的模块,以实现通讯通道相对位置的变化,其技术方案足以解决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问题。
因此,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14、16、20、22、2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对接区域与显示单元的具体关系,不能确定二者是分体的还是一体的,也未限定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产生的具体方式,不能确定是由于那个部件旋转产生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形成180°的情况,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之间形成的所有角度;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由模块旋转产生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产生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所有可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它权利要求也存在同类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产品的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至于请求人提出的显示单元与对接区域是一体设置或分体设置,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如何产生,其虽然会影响保护范围的大小,但并不会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应理解为示意性的,其中虽然示出了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旋转形成180°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其仅能成180°而不可以是其他角度,附图11中也有90°的图示,也不意味着只有旋转模块才能形成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实施方式公开内容,也可以想到其他角度并采用本专利实施例公开的类似方式实现,因此未限定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之间的具体角度以及产生方式,并不会使得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4未清楚表明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是只能在某一方向相互耦合还是可以同时在两个方向都相互耦合,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4文字已经清楚记载了其技术方案的内容,其次,为了使得设备能正常工作,无论第一方向还是第二方向都需要使得对接区域的第一连接器和与之相连的模块的第二连接器相耦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会产生误解。因此,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理由均不成立,基于同样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20、22、24以及权利要求1、14、16、20、22、24的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13
A.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监视系统10,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译文第[0024]-[0035]段,第[0051]-[0068]段,附图1-7):监视系统10包括外部显示器100和监视器装置200,监视器装置200能够便携地被使用,或者在插接站300内被插接。通常,外部显示器100是非便携式装置,由此它被预期为或被限制成在连接到插电电源或与其通信(例如,通过一个或多个导线或电源线)时被使用,如果需要,则能够以无线方式为外部显示器供电。外部显示器100也被连接到如技术领域通常所熟知的一个或多个部件或设备、计量仪、模块和/或通信网络或与其通信,并且以便使得外部显示器能在视觉上传达由或从医疗测试、读取或测量设备收集的医疗信息和/或数据。此类连接能够如技术领域通常所熟知的例如通过导线或电源线存在,导线或电源线通过外部显示器100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连接到外部显示器,或者连接到外部显示器被连接到的装置。插接站3000包括主体310和接收区域320,其中接收区域被定形成在物理上接受和容纳监视器装置200。通常,通过连接到插电电源或者与其通信(例如,通过一个或多个导线或电源线)为插接站300供电;然而,如在技术领域中所熟知的,如果需要,则能够以无线方式为插接站供电。监视器装置200的前面板205包括显示屏幕210、被定型成使得到一件或多件医疗设备的连接(例如,通过导线或电源线)能实现的一个或多个连接/接收区域(例如,端口)220和用户接口,监视器装置200可以包括多个接收区域220。监视器装置200在插接站300内被插接时,除主要医疗信息外或者代替主要医疗信息,监视器装置显示至少一些次要信息,而监视器装置未插接时,或者如果到监视器装置的电力被断开、停止或中断,显示至少一些主要医疗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至少在于:当所述模块在第一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当所述模块在第二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二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插接站3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接区域,监视器装置2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块,从证据1中可以看出插接站300具有两个侧表面,而监视装置具有多个用圆圈示出的通信通道,这些通信通道离其中一个侧表面更近,离另一个侧表面相对较远,并由此认为证据1公开了通信通道离一个侧面近离另一个侧面远。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界定的是在以不同方向连接到对接区域时,模块上的通讯通道距离对接区域侧面的距离问题,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例如当病人在装置的一侧而电缆的路线在装置的另一侧时,电线或者电缆的路径麻烦而复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证据1中并未提出上述技术问题,其监视装置也仅能以一个方向连接到插接站,因此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证据3或证据4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显示图象的系统,并公开了(参见证据3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1段):可以通过物理旋转医疗设备以允许通过更佳的方式布置电缆,旋转物理设备导致在显示设备上显示的图象也被旋转,使得图象难以读取,也使得按钮相关的标签可能变得难以读取,按钮的位置也发生改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译文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2段,第9页第2段-第3段,附图1-4):系统1包括传感器10,用于检测设备2的方向,和提供表示设备2出于第一方向还是第二方向的设备方向表示信号12。显示屏20在设备2上呈现显示图象22,响应于方向表示信号12,显示生成器30自动地生成在设备2的第一和第二方向内向上定向的显示屏20上的显示图象22,处理器40自适应地选择分配给位于设备2的显示屏20两侧上的用户可选择按钮24的功能。设备2可以安装在可移动床或轮床上,如果设备2安装在床头板的左侧,则设备2定向以便特定侧4在右侧,如果设备2安装在床头板的右侧,则设备2定向以便特定侧4在左侧。
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以旋转方向来安装的设备2,其可以允许通过更佳的方式布置电缆。但是,证据3中的设备2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小型的监护装置,其中并未公开其系统具有显示单元以及对接区域,结合证据3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较小的医疗设备可以被轻易旋转,较大的物理设备较难旋转,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表述的设备2应当是“较小的医疗设备”,其是整体旋转,而不是利用一个模块旋转而其它部分并不旋转,根据证据3公开内容也难以想到采用模块部分进行旋转。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根据证据1中的内容可知监视装置200是一个可以装入插接站或从中取出的便携装置,其自身也具有独立的功能,可以进行显示、执行操作,而本专利中的模块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装置来要求保护,其是整个显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中用于连接的一个“模块”,即使考虑证据1和证据3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得在显示系统中设置一模块,以实现连接,并解决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进一步而言,证据1附图中示出了插接站的形状,说明书中也罗列了其与监视装置之间连接的方式和接口,从证据1表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倾向于采用单一方向将监视装置放入插接站,而保持其方向不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将证据1与证据3结合的动机。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证据4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和便携式插接站布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译文第5页第2段,附图7):在将便携式计算机6的底侧62插入开式接收室73,显示屏幕63的正面面向便携式插接站1时,电连接器61被连接到一个连接端口71;在将便携式计算机6水平旋转180度,并且随后插入开式接收室73,显示屏幕的背面63面向便携式插接站1时,电连接器61被连接到另一连接端口72。
由此可见,证据4与本专利、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涉及的是一种便携计算机屏幕以不同方向插入接收室,从而可以作为笔记本计算机或平板PC,其部件结构与本专利或证据1存在明显差别,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4中获得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B.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译文第[0039]、[0053]-[0088]段,附图6-14):脉搏血氧仪(UPO)210的功能被拆分在便携式脉搏血氧仪610与插接站660之间,便携式脉搏血氧仪610是电池操作的功能齐全的独立脉搏血氧仪一起,便携式设备610通过附连到患者电缆连接器618的UPO患者电缆220连接到传感器110。便携式设备610能够被安装到插接站660中以扩展其功能性,便携设备610通过双向串行数据线664与插接站通信。便携式设备610被安装时,插接站660可驱动便携式设备610外部的主机仪器260,便携式设备610和插接站660组合可充当独立的脉搏血氧仪仪器。电缆连接器618可旋转安装,以便最小化在附连的患者电缆上的应力。不像常规独立脉搏血氧仪,图13中示出的独立配置具有可旋转显示器740,其允许在垂直或水平定向上操作仪器。倾斜传感器950指示底面1310何时被沿水平面放置或者在其它情况下被水平定向。在此水平定向上,显示器740以横向模式显示。倾斜传感器950也指示侧面1320何时被沿水平面放置或者在其它情况下被水平定向。在此垂直定向上,显示器740以纵向模式显示。此外,证据2也示出其主机仪器260具有显示器264。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至少在于:当所述模块在第一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当所述模块在第二方向上连接到所述对接区域时,在所述第二方向上,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二侧面的距离小于所述通讯通道与所述对接区域的第一侧面的距离。
请求人认为,证据3或证据4公开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然而,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3、证据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中也未有相关需求,虽然证据2中采用倾斜传感器,并使得显示器可以以不同模式显示,但其针对的是便携式血糖仪在独立工作或置于插接站时不同方向定向时,显示屏显示方向的变化,与本专利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无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动机将证据3或证据4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2中。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证据2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病人监测过程中利用设备中的模块连接到对接区域以便在两个或多个方向上与显示单元通讯,从而可根据需要容易地重构用于监测病人的装置,以使得电线或电缆可通往装置的不同部位的技术效果,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提供了证据5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提供证据6用于评述权利要求3、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未主张该证据5或证据6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无论证据5或证据6是否公开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均通过引用而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全部技术方案,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对于目前证据组合方式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4-15、16-19、20-21、22-23、24
上述权利要求中也均包含有能在第一或第二方向上连接到对接区域的模块的相关特征,基于如上所述的理由,这些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26256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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