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42
决定日:2019-05-22
委内编号:5W116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232684.7
申请日:2017-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锡东
授权公告日:2017-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品斯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B60H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微信公众号平台允许发布者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错别字修改,修改仅限于文字,且不能超过20个字符,经过错别字修改的文章会在文章底部显示修改时间。如果一篇公众号文章底部未显示修改时间,则通常该文章的公开时间应当认定为文章顶部显示的发布时间。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232684.7,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呈长条框架构型,其上设有容纳扇叶的两开窗口,其特征在于,两开窗口之间隔离部两侧各设一卡扣槽,每一卡扣槽对应卡接一卡扣;每一开窗口另一内侧设有一挡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开窗口大小相同,其中一开窗口对应的卡扣、卡扣槽、挡板与另一开窗口对应的卡扣、卡扣槽、挡板分别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与该长条框架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其特征在于,隔离部内侧设有与汽车车体固定的插孔。”
针对本专利,徐锡东(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3以及用于证明证据2公开时间的4份附件,其中证据1-3为: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626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
证据2: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上迪汽配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6日发布的题为“宝马5系空调出风口厂价直销”一文的打印件;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白云第1579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 1)“中部具有加强连接的插孔设计”或者“隔离部宽度大且还附加一体化的插孔设计”中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即将卡扣槽设置在隔离部能得到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常规手段容易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常规手段容易得到的并且也被证据2、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头审理如期于2019年05月16日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用于证明证据2公开时间的4份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并当庭在手机上演示了证据2涉及的公众号公开的内容,出示了证据3的公证书原件,合议组进行了核实。经审理,合议组当庭宣布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是名称为“广州市上迪汽配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09月06日发布的题为“宝马5系空调出风口厂价直销”一文的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在手机上演示了微信公众号下的该篇文章,合议组亦通过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了验证。经查,该公众号下确实显示在2016年09月06日发布了证据2的文章。
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建立的功能模块。腾讯公司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其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稳定可靠。就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而言,虽然微信公众号一经取得即由账号管理者负责信息的发布,但是微信公众号平台对发布信息有着统一规范的管理,公众号文章的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不能对发布时间进行编辑更改。任何人只要登录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的名称即可进入相关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发布即公开。微信公众号平台允许发布者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错别字修改,修改仅限于文字,且不能超过20个字符,经过错别字修改的文章会在文章底部显示修改时间。
经查,证据2涉及的微信公众号和其下文章真实存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显示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09月06日,文章底部未显示该文章经过修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公众号“广州市上迪汽配有限公司”所公开的上述文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文章的公开日期以公众号上显示的时间2016年09月06日为准。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强度改善型汽车中央通风面板。
经查,证据2是微信公众号中对宝马5系空调出风口替代产品的推广文章,其中图片显示空调出风口呈长条框架构型,其上设有容纳扇叶的两开窗口,两开窗口之间设有隔离部。该文章将原厂产品与“GT升级版”新产品进行对比,并明确公开了“原厂存在设计缺陷,承重位置容易断裂损坏,我们将此设计改进为一体成型,产品承受力加强”,“GT产品在原厂设计的基础上,将受力位置改到中间”,附图中示出原厂产品卡扣槽设置在出风口远离隔离部的一侧,挡板设置在隔离部,改进后的GT产品在原厂设计的基础上将卡扣槽和挡板互换位置,在隔离部两侧设置卡扣槽,在远离隔离部的窗口内侧设置挡板。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每一卡扣槽对应卡接一卡扣”。然而采用卡扣和卡扣槽配合的结构来对汽车空调出风口扇叶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2中已经公开有槽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与槽对应的卡扣来固定扇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
证据2公开的空调出风口具有两个大小相同且左右对称分布的窗口,基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两个窗口内对应的卡扣槽、挡板必然是分别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如果要在卡扣槽内设置卡扣,则卡扣也必然是相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的图中明确示出挡板与框架为一体成型,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的图中明确示出隔离部上设有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孔为与汽车车体固定的插孔,因此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已经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23268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