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耳钉(圣马可彩金系列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04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6W112231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430193304.5
申请日:2014-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华
授权公告日:2014-09-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比设计主视图所公开的产品正面形状及图案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位的形状及设计基本相同,该面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将对比设计2的耳堵与对比设计1的戒指主体进行拼合属于不需要启示的组合情形,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组合后的产品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430193304.5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李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8)京中信内证字65574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2:(2018)京中信内证字65634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3:专利ZL200530011906.5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4:涉案专利授权文本。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3的中所示产品种类相同或相似,涉案专利的耳钉包括耳钉前部和耳钉后部(又称耳堵)两部分,耳钉前部包括外圈和内芯,证据1公开了镂空戒面与实心宝石戒面可以嵌套搭配,与涉案专利耳钉前部的外圈和内芯的设计特征相同,证据3公开了与涉案专利耳堵相同的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3的外观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2)证据2公开的嵌套在一起的吊坠以及可以嵌套在一起的镂空戒面与实心宝石戒面,公开了涉案专利耳钉前部的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与证据2和证据3的外观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3)证据1第16和31页下图、36页下图公开了与涉案专利耳堵相同的设计特征,结合证据1公开的涉案专利耳钉前部的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4)证据2第54页下图、55页下图、58页下图和64页公开了与涉案专利耳堵相同的设计特征,结合证据2公开的涉案专利耳钉前部的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与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观点:
1、请求人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2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确认上述两份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并对上述公证书中所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2、请求人使用证据1公证书第42-47页公开的图片与涉案专利对比,将第44页公开的戒指图片作为涉案专利最接近的附图,认为第45页第2段文字“而简洁纤细的镂空款,更以巧思实现‘一戒多戴’的理想,随心搭配,尽享‘玩’美!”公开了戒指可以两个单独使用也可以拼在一起;请求人使用证据1第44页的戒指图片与第45页的耳堵图片结合,其他页的图片供合议组参考。
3、专利权人认为一戒多戴不一定是套在一起戴,且由上述证据公开的图片看不出如何组合,而且证据1图片中的外圈戒指为中空,外圈有四个凸起,涉案专利是点状的侧面凸起,在整体1/5位置。请求人认为上述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证字65574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经过核对,认可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认可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
合议组经核实,公证书形式完整,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涉及的是该公证书中公证步骤第1-7、9对应公证书第42-47页的内容,公证内容是:进入“www.baidu.com”网站,在搜索栏输入“潮宏基 圣马可”,并将搜索范围设置为“至2014-06-21”后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之一为“潮宏基San Marco系列 复刻建筑艺术金致之美-网易河北”,该条信息下方的文字内容为“2014年4月24日-2014年潮宏基潮流新品San Marco系列,并从举世闻名的San Marco圣马可大教堂中汲取创作灵感,别出心裁诠释金致之美-网易河北唐山”等文字,并显示为百度快照。点击该条信息进入网易首页的网易河北网页,页面刊登一篇“潮宏基San Marco系列 复刻建筑艺术金致之美”文章,文章发布时间为 2014年04月24日,文章中公开了四款饰品的图片。
经核实,网易首页为用户提供新闻、体育、娱乐等多个内容频道,是具有较高人气的资讯平台,在业界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关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与图片有无修改,文章的发表时间是否代表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结合对该网站的上述综合了解及其运行管理机制的基本认知,在无证据表明请求人与网页文章发布人、网站管理员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确认该网页信息和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其所示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第44页的戒指饰品的外观设计为基础设计,将证据1第45页的耳钉饰品的耳堵部分的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与戒指进行拼合,即可得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饰品,证据1的第44页公开了一种戒指饰品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1),第45页公开了一种耳钉饰品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2),证据1所示产品均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饰品主体为嵌套的四叶草形状,外圈的金属外缘排列有凸起,交接处有四个较大凸起,内芯为镶钻的对称实心四叶瓣,饰品后部有8字形耳堵。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的镂空戒面为金属圈,金属圈上排列有凸起,交接处有四个较大凸起,实心戒面为镶钻的对称实心四叶瓣。对比设计2的耳堵部分的圆杆上有圆形片和对称环形。详见对比设计1和2的附图。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主体都包括镶钻的对称实心四叶瓣内芯以及金属外圈,金属圈上排列有凸起,金属圈四叶瓣交接处有四个较大金属凸起。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涉案专利为嵌套设计,且后部有耳堵,对比设计1没有嵌套使用的图片,也不涉及耳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饰品类产品而言,在满足佩戴及装饰功能的同时,其在整体形状和局部设计上均可以产生较大设计变化,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本案中,对比设计1主视图所公开的产品形状及图案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位的形状及设计基本相同,特别是饰品表面钻石的排列和边框的独特设计,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虽然对比设计1主视图未公开该产品的其他使用方式,但证据1第45页文字部分记载了“而简洁纤细的镂空款,更以巧思实现‘一戒多戴’的理想,随心搭配,尽享‘玩’美!”,即已经公开了可以嵌套的使用方式。将对比设计2的耳堵与对比设计1的戒指主体进行拼合属于不需要启示的组合情形。对比设计2的耳堵与涉案专利耳堵形状基本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后的产品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30193304.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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