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停车管理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停车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66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5W116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37095.5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8G1/017,G07B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在将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某一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除了考虑二者相同或相应的内容,还应该考虑该现有技术与本专利之间的“非对应的内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试图改造该现有技术以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时,这些“非对应的内容”会使得该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也并不需要进行所谓改造,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并不存在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的动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0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0537095.5、名称为“一种停车管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监控停车区域并采集所述停车区域的第一视频帧信息的第一视频采集设备;
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采集包含有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的第二视频帧信息的第二视频采集设备,所述当前目标车辆包括:当前停靠车辆和当前离开车辆;
停车计时器;
停车位管理服务器;
监视主机,具有多个信号采集端口和多个信号输出端口;
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一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第一视频采集设备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端口用于采集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
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二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第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所述第二信号采集端口用于采集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
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停车计时器连接,所述第三信号采集端口用于采集所述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其中,所述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
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与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连接,所述第一信号输出端口用于输出所述车辆信息和所述时间,以使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根据所述车辆信息和所述时间计算得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停车费用,其中,所述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输出端口中的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视频采集设备为枪机摄像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视频采集设备为球型摄像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视频采集设备和所述第二视频采集设备构成枪球联动一体摄像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和所述监视主机通过第一交换机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主机通过第二交换机分别与所述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所述停车计时器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主机设置有散热部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与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二信号输出端口连接,用于对所述车辆信息和所述时间进行存储的存储设备,其中,所述第二信号输出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输出端口中的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设置有用于将所述停车费用发送至所述当前目标车辆车主的手持终端的通讯接口。”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标题为 “TECHNICAL REFERENCE MANUAL NVIDIA Tegra K1 Mobile Processor”的资料复印件共4页以及其中文译文,日期为2014年03月20日;以及标题为“Jetson TK1 Development Kit Quick Start Guide”的资料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日期为2014年11月;
证据2:CN100565555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
证据3:CN102110376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证据4:CN10516088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监视主机需要包括专用数据处理方法,而专用数据处理方法属于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权利要求2-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无人管理时的汽车路边停车管理,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必然存在一个位于监视主机与第二视频采集设备之间以传递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的连接结构特征,以及必然存在一个根据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调整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的调整结构特征,权利要求1中缺少这两个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一种能够用于在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监视主机-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间传递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的数据连接结构,也就是缺少监视主机-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的数据传递结构;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有关第一和第二视频帧信息的数据处理过程或其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因此没有对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中的“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及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为功能性限定,导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权利要求2-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⑤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证据2中仅公开了利用多个视觉传感器和微处理器对违章停车进行监控的装置,并没有公开各组成之间的连接关系,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主要在于停车计时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组成,及二者与监视主机的连接关系。上述区别未被证据3和证据4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2-4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因此均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监视主机、停车计时器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等多个组成,并进一步限定了各组成间的连接关系,属于产品构造,其余技术特征是对各组成进一步限定,有利于理解。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中各组成之间的连接关系清晰,通过限定各组成和组成连接关系可以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④说明书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都有记载和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廷利、公民代理人路远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世颂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明确为:①说明书没有对数据传递结构进行说明,但是认可其为现有技术;以及②说明书没有对监视主机的功能性描述进行具体说明。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限定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限定了组成而非算法,符合相关规定;以及②监视主机功能的实现方式很多,在现有技术中比较成熟,例如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明确为:该两无效理由的意见基本与前述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②相同,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以使”,即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及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专利权人的意见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相同。
5、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请求人明确为:本专利包括软件模块;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仅涉及硬件及设备的具体动作,不涉及软件。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主要针对证据2、证据3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组合方式进行说明,其他证据及组合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进行了充分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共四份证据,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关于证据1,请求人仅提供了复印件,并未提交该份证据的原件,同时既没有提交对该复印件获取过程进行电子保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也没有提交有关可用于证明其公开日期的相关证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不予认可。证据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包括软件模块,权利要求1中监视主机需要包括专用数据处理方法,而专用数据处理方法属于方法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当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特征,又包括组成部分对信息传输和分析处理的特征时,如果其中的信息传输和分析处理的方式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是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虽然记载了“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及“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其中,即使监视主机功能的实现需要结合软件程序完成,但其都是现有技术中比较成熟的已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属于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①说明书没有对数据传递结构进行说明,但是认可其为现有技术;以及②说明书没有对监视主机的功能性描述进行具体说明。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说明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监视主机——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间传递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的数据连接结构,但是如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所认可的,其为现有技术;而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说明监视主机对第一和第二视频帧信息进行数据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即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说明以何种具体流程和步骤实现监视主机的功能,但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比较成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明确第一、二视频采集设备和监视主机彼此间的数据传递关系,以及实现监视主机通过对视频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的功能。因此,由于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这些内容的缺失不会导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关于这两个无效理由的意见基本与前述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②相同,具体涉及监视主机通过对视频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的功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停车管理系统,以对路边停车位进行有效管理,从而有效减小因汽车停在路边,无人管理而对交通带来的影响。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的停车管理系统中包括了监视主机、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停车计时器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其中第一视频采集设备对停车区域监控,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采集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监视主机根据第一和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采集的视频帧信息检测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停车计时器获得目标车辆驶入和离开时间,停车管理服务器根据车辆信息和时间信息来计算得到停车费用。其实质是一套针对无人管理的停车车辆的自动管理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已经记载了上述监视主机、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停车计时器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和功能,即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监视主机与第一和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的连接关系以及该监视主机要实现的功能,基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有相应功能的各部件所构成的系统已可解决说明书所记载的对路边停车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技术问题。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上述监视主机、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停车计时器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和功能,该方案已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已可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3、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上述两条款的无效理由
首先,从立法本意而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完整地反映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提出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足以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该条款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应包括至少可解决说明书所提及的多个技术问题中之一的、发明人相对于其所记载背景技术所做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旨在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至少反映出发明人提出该发明能够足以区别于其所认知的背景技术的相关内容,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应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且是发明人对其所指出背景技术的改进之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于归置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方面的问题,旨在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可从说明书所记载内容中有所依据,原因在于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为了可以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照抄说明书披露的具体实施方案。虽然这种概括是可被允许的,但需要其所进行的概括是适当的,不能由此使得专利权人获得与之所做技术贡献不对称的权利,由此设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于上述这种概括是否得当加以规定。即权利要求可以对其说明书中提及的具体技术方案加以概括,而这种概括并未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怀疑这一概括的技术方案涵盖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其次,就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可见,关于实现该监视主机通过对视频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功能的具体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加以记载,其权利要求中也未对其具体手段提出保护,请求人提出由于说明书中缺少上述内容的记载致使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明显与这两个条款提出的立法本意以及所要归置的情形不符,如上所述,上述两个条款所针对的内容至少需在说明书中有相关记载、或是其下位概念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而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内容或其下位概念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提及的理由并不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前述已论述本专利说明书并不由于缺少上述内容而无法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前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请求人有关由于缺少关于实现该监视主机通过对视频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功能的具体手段造成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主张不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停车管理系统,所述系统包括: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停车计时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及监视主机。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违章停车检测装置,其中(参见证据2全文)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违章停车检测装置,包括多个视觉传感器、用于车辆对象跟踪、车牌图像识别的微处理器等。所述多个视觉传感器通过视频卡连接微处理器,所述多个视觉传感器包括一个大范围场景监控视觉传感器12和一个进行特写抓拍车辆图像以及该车辆车牌图像的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所述的微处理器包括:图像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整个监控范围内的视频图像、跟踪车辆对象的整体图像以及跟踪车辆的车牌部分图像;所述的大范围监控视觉传感器12为全方位视觉传感器,该全方位视觉传感器安装在大范围监控场景的中间,用于监视整个监控场景的跟踪车辆对象;所述的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用于对进入监控场景内的车辆进行特写抓拍,通过大范围监控视觉传感器12的跟踪得到车辆所在的空间位置,微处理器根据该位置信息指示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朝着车辆所在的空间位置的方向旋转调焦,然后进行抓拍。其工作流程为:首先读取全方位视觉的视频图像,然后对该视频图像中的在监控范围内出现的车辆进行跟踪,如果发现有车辆停放或者驶入监控范围内,接着再判断这些车辆的车牌号是否已经被成功识别出来,如果存在着被成功识别出来车辆的情况,根据全方位视觉所检测到的该车辆目前所处在的位置,指示快速球摄像装置对该车辆进行抓拍;对刚进入监控领域边界的车辆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与系统时间相关的车辆ID号以及以车辆ID号命名的文件夹,并将抓拍的车辆图像存放在该文件夹内,图像文件名以系统的时间命名;同时通过语音提醒对刚进入监控领域边界的车辆司机在此不能停放车辆;接着系统检查车牌号未成功识别出来并且目前仍停放在监控范围内的所有车辆的停放时间是否超过了一个规定的值,如果超过了该规定值的话就判定为违章停车;这时系统读取以该车辆ID号命名的文件夹内的图像文件进行车辆车牌的定位和识别处理,如果识别成功就自动生成一条违章停车事件记录保存在数据库中,同时通过网络通知执法人员在监控点有违章停车事件发生,以便执法人员快速地进行维持交通秩序,对违章停车行为进行教育与处罚;在执法人员人力不足情况下,由于系统将违章停车事件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记录,根据视频记录以及车牌图像识别的结果同样也能实现事后执法的效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首先二者的主题名称存在差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种停车管理系统,证据2中公开的是一种违章停车检测装置,虽然证据2中也涉及利用大范围场景监控视觉传感器12和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对停车的车辆进行视频采集,并且也需要对车辆车牌识别处理,但是二者关注的事项显然不同。本专利要利用停车计时器的计时功能,采集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由此根据车辆信息和所述时间来计算停车费用。而证据2虽然也关注到了时间信息,但是其是关注车辆停在违停区域超过一个规定时间,由此判定为违章停车。也就是说,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当车辆违停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后,证据2不再需要关注该车辆是否仍然停在违停区域,也不再需要关注该车辆实际在该违停区域停留了多长时间。
其次,关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系统包括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监视主机、停车计时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其中利用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采集当前停靠车辆和当前离开车辆的视频帧信息、利用停车计时器计时、利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计算费用;证据2中包括了大范围场景监控视觉传感器12、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微处理器等,其中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监视主机。请求人主张微处理器有计时功能,隐含公开了停车计时器,但计时功能与本专利不同。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请求人所认可的,微处理器即使有计时功能,但其与本专利的停车计时器的功能和目的不同。这是因为,本专利的停车计时器采集的是车辆停靠和离开时间,以便于根据该时间来计算车辆具体的停留时间来计费;而证据2中如上所述,根本不关注被判为违停的车辆实际停留时间,显然也不需要再采集其离开时间。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隐含公开了停车计时器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种停车管理系统,证据2中公开的是一种违章停车检测装置;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采集当前停靠车辆和当前离开车辆的视频帧信息,证据2中仅记载了该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抓拍停靠的车辆,并未记载该快速球视觉传感器1还抓拍当前离开的车辆;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停车计时器,监视主机的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与停车计时器连接,第三信号采集端口用于采集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所述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为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监视主机的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与停车位管理服务器连接,第一信号输出端口用于输出所述车辆信息和时间,以使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根据车辆信息和时间计算得到当前目标车辆的停车费用,所述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为多个信号输出端口中的一个。上述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车辆停靠和离开进行计时并根据车辆信息和时间来计费,由此实现对路边停车位的有效管理。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路边停车位检测装置,其中(参见证据3全文)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路边停车位检测装置,包括安装在有停车位的道路路边的全景视觉传感器、根据该全景视觉传感器所拍摄的停车位视频数据进行分析停车位状态的微处理器3,微处理器3最终计算出道路停车位状态状况的检测结果,之后将检测结果通过包括在微处理器3中的传送单元的输出给通信单元,通信单元的输出有两个,其中一个发送给收费管理单元。收费管理单元根据某一辆车占据的车位时间进行计费。证据3是一种路边停车位检测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停车管理系统),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而既然收费管理单元根据某一辆车占据的车位时间进行计费,则必然有一个用于计时的单元、且必然需要采集车辆进入和离开出位的时间,以及必然还有一个用于计算费用的单元。但是证据3中没有公开是需要采集车辆离开车位时的视频图像,其可能是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判断车辆是离开状态,例如利用地磁感应器;同时,证据3中并没有公开一个单独的停车计时器及其与监视主机的连接关系。因此证据3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2)-3)。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将本专利与某一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除了考虑二者相同或相应的内容,还应该考虑该现有技术与本专利之间的“非对应的内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试图改造该现有技术以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时,这些“非对应的内容”会使得该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也并不需要进行所谓改造,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并不存在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的动机。
在本案中,请求人主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但是由于如上所述,证据2并非如本专利那样的停车管理系统,而是一种违章停车检测装置,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其没有去关注该违停车辆最终离开的时间,也没有提出要关注被判违停的车辆的具体停留时间,更不需要根据该时间来计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2的技术方案时,通常不存在动机去寻找对车辆停留时间计时和计费的解决手段。基于此,虽然证据3也需要根据车辆信息和占据车位时间进行计费,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据此来对证据2进行改进,并且,证据3中也没有给出要将其技术方案应用到一个违章停车检测的装置中的启示。
综上,证据2和3缺乏结合在一起以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辆图像处理装置及其图像处理方法,其旨在解决停车场和收费站的收费系统只在本地记录车辆进出数据和车辆图像信息,无法和外部交警部门的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及公安部门的卡口稽查布控报警平台进行联网,不能实现对停车场内部的控制车位进行统计和对外发布,且无法协助公安部门对可疑车辆进行持续跟踪的问题。其中(参见证据4全文)公开了以下内容:该车辆图像处理装置包括视频接入模块1、视频图像处理模块2、车辆检测及抓拍模块3、车辆特征提取模块4、车流量及车位统计模块5、数据上传模块6、网络传输模块7、GPS模块8。视频接入模块1用于接入停车场和收费站收费系统中摄像机的监控视频。视频处理模块2对监控视频预处理并将其发送至车辆检测抓拍模块3,车辆检测抓拍模块3对监控视频分析处理,并定位车辆在监控视频中的位置和出现时间,同时产生视频抓拍信号,驱动摄像机快速抓拍车辆图像,并将其发送至车辆特征提取模块4,车辆特征提取模块提取车辆图像中包含的车辆信息,该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进出收费系统的状态和时间、车牌号、车身颜色、车标以及车型等。数据上传模块6,将车辆图像、车辆信息等通过网络传输模块7上传至交警部门的智能交通管理中心和/或公安部门的卡口稽查布控报警平台。虽然证据4中也提到了停车场和收费站收费系统、其中的摄像机、产生视频抓拍信号驱动摄像机抓拍以及提取到车辆进出收费系统的状态和时间等,但基于其发明目的,证据4并非对收费系统的系统架构进行具体说明,其中并没有公开要采集车辆离开时的视频图像、要采用单独的停车计时器及其与监视主机的连接关系、在哪个模块中计算费用等,因此并未公开上述区别2)-4),也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证据4中也没有给出要将其技术方案应用到一个违章停车检测的装置中的启示。因此,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来对证据2进行改进的原因,证据2和4也缺乏结合在一起以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9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53709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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