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65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5W1162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79094.7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湘
授权公告日:2016-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新羽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F02B7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在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对于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仅要比对其结构和组成是否相同,还要比对其在各自的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两者作用不同,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的该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779094.7,发明名称为“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7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包括发动机,一个设置有快速接头的燃油供给管路与发动机喷油嘴前的油路接口连接;其特征在于,当需要对发动机喷油嘴进行清洗时,在所述快速接头与所述油路接口之间接入一个三通接头,快速接头插入三通接头第一入口,三通接头的出口连接所述油路接口,三通接头第二入口连接一个带有压力的清洗液罐,在第二入口与清洗液罐连接口之间设置有阀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是手控阀门,通过手控调节清洗剂的供给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是电磁阀门,一个开关控制电路连接电磁阀门,通过控制电磁阀门的开关频次调节清洗剂的供给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磁阀门与清洗液罐连接口之间设置有一个限压阀,所述限压阀用于保证到所述电磁阀门的清洗液压力始终不变,以便于对电磁阀门的平稳调节控制。”
针对本专利,王湘(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710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8327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69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1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定于2019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
专利权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3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免拆式柴油引擎喷油嘴清洗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4),包括有本体1、油管接头2、喷油嘴接头3、油路开关4及管接头5,其中本体1内轴向贯穿有管信道11,其管信道11前后各具有一入油接口111及出油接口112,而连通于管信道11径向侧部分别设有接头12及开孔13。入油接口11及出油接口112分别可供装置有油管接头2及喷油嘴接头3,以作为接通油箱输油管及将油料输入喷油嘴使用;而连通于管信道11呈径向设置的接头12及开孔13,其接头12可供装置油路开关4,该开孔13可供设置管接头5,此管接头5能连接于清洗喷油嘴的清洁溶剂接头。参阅图2及图3所示,当管接头5关闭而油路开关4呈与管信道11导通状态时,入油接口111所连接的油管可以将油料输送至与出油接口112连接的喷油嘴接头3,以将油料直接输送燃烧;而当喷油嘴使用一段时间后,其出油嘴处容易阻塞,因此就必须对喷油嘴清洗。参阅图2及图4所示,习知的喷油嘴清洗较为不易且费时,因此本实用新型即在于喷油嘴处与油管之间设以本装置,当将油路开关4旋转关闭使其油通孔413与管信道11之间不导通,此时可将管接头5接通清洗剂管路,油管接头5注入清洁溶剂将喷油嘴接头3清洗,当清洗完成后则又将管接头5关闭,而还残存于管信道11及喷油嘴接头3内的清洁溶剂则待下次与入油接口111注入的油料一起由出油接口112喷出燃烧使用。
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三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是通过喷油嘴清洗剂在汽车发动机怠速下进行的,传统的清洗使用的是带有热值的清洗剂,将清洗剂代替燃油使发动机正常怠速运转。由于清洗剂带有一定的热值,因此清洗剂就是易燃化学品,也就是危险化学品,在产品生产、储运、使用中均带来风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清洗装置,在原发动机运行的状态下将清洗剂动态的混合至燃油中,实现非危险的喷油嘴清洗剂用于清洗汽车发动机喷油嘴。”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在输油管路中加入的三通可以直接将清洗剂混合至燃油中,并可以通过电磁阀进行动态的混合比控制,实现了非危险的喷油嘴清洗剂用于清洗汽车发动机喷油嘴,提高了清洗的效果,特别是解决了传统喷油嘴清洗剂易燃、危险的问题,避免清洗剂在储运、使用中的危险性。”
由此可知,本专利采用不具有热值的清洗剂来代替具有热值的清洗剂,以解决具有热值的清洗剂在储运中具有危险性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本专利采用三通接头,三通接头的第一入口接入燃油,第二入口接入清洗液。本专利在清洗发动机喷油嘴时,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燃油和清洗液一同进入喷油嘴。
证据1公开的免拆式柴油引擎喷油嘴清洗装置的本体1上安装有油路开关4,当需要清洗喷油嘴时,需要先将油路开关4调整到关闭状态切断燃油供给,再将管接头5接通清洗剂管路对喷油嘴进行清洗。
本专利与证据1所采用的清洗原理和清洗方式均不相同,证据1的本体1上带有油路开关4,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三通接头。此外证据1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设置在燃油供给管路上的“快速接头”、“带有压力”的清洗液罐、设置在第二入口和清洗液罐连接口之间的“阀门”。证据1的清洗原理和清洗方式均与本专利不同,导致清洗装置在结构上具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便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也难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证据2公开一种汽车喷油嘴清洗连接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8),包括阀体1,阀体1为T形状;阀体1的横向部设有柱塞组件;阀体1的横向部设有第一清洗剂通道14.1,第一清洗剂通道14.1的外端与喷油嘴连接,里端与柱塞腔12连通;阀体1的竖向部设有第二清洗剂通道14.2,第二清洗剂通道14.2的下端与清洗剂罐的出液管153连接,上端与柱塞腔12连通,阀体1的竖向部通过卡扣3及锁紧装置4与清洗剂罐固定一起;柱塞10在柱塞调节杆2及弹簧11的作用下作往复移动以控制第一清洗剂通道14.1与第二清洗剂通道14.2的导通或关闭。
证据2公开一种用于连接清洗剂罐和喷油嘴的连接器,其清洗方式与本专利不同,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三通接头”。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也难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证据3公开一种多功能汽车检测清洗机(参见证据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主要由压缩机1、单向阀2、储气过滤罐3、调压阀5、清洗液储罐7、液体排出开关9、真空接头10和相应的管路组成。压缩机1可以是例如常见的空气压缩机,采用220V交流供电,其通过一个单向阀2与储气过滤罐3连接,储气过滤罐3的作用是用来过滤掉压缩机输出气体中的水分和杂质。在该储气过滤罐3的输出端通过调压阀5与清洗液储罐7相连。在所示的实施例中具有两个清洗液储罐7,它们的输出端都带有液体排出开关9。液体排出开关9可以根据具体用途的不同,与对应的车用部件相连来实现其清洗功能。在所示实施例中,两个液体排出开关9分别与车辆的燃油系统、进气系统或空调系统相连。由于本多功能汽车检测清洗机的主机、即压缩机与清洗液始终不接触,因而不存在与主机的腐蚀问题,工作稳定,可靠性高,可根据汽车发动机的工作要求任意调节,即使有少量的清洗液或者没有清洗液也不会给主机带来任何损害,始终保证清洗液百分之百的燃烧,清洗效果极佳。
证据3公开的多功能检测清洗机仅涉及清洗剂供给部分,其未公开用于将燃油和清洗剂输送给喷油嘴的“三通接头”。因此在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3也难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基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77909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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