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强磁腰垫及座椅、护腰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强磁腰垫及座椅、护腰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67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5W1163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501663.1
申请日:2015-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A61N2/08,A61H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亦无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采用了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501663.1,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支撑垫(1),所述主支撑垫(1)上设有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2)内置放有强磁颗粒(3),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设有呈条状的骨架金属片(4),所述强磁颗粒(3)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4)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主支撑垫(1)上由左往右具有两列以上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2)中设有相应的强磁颗粒(3),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设有与加强定位卡放孔(2)的列数相同且与每列加强定位卡放孔(2)相对应的骨架金属片(4),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位于每列加强定位卡放孔(2)的部位上设有与该列加强定位卡放孔(2)相对应的一条所述骨架金属片(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骨架金属片(4)呈矩形长条状,加强定位卡放孔(2)和强磁颗粒(3)均呈圆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强磁颗粒(3)为生物稀土磁颗且表磁达到5000Gs以上,骨架金属片(4)为铁基导磁片且厚度超过0.1mm又小于0.4mm,主支撑垫(1)为化学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垫。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骨架金属片(4)上复合有与其长度延伸方向一致的加强钢条(44)。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主支撑垫(1)上左右相邻的两列加强定位卡放孔(2)之间的间隔处开设有一列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贯通的透气孔(5),所述透气孔(5)位于主支撑垫(1)上四个呈矩形状的相邻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围成区域中心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加强定位卡放孔(2)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贯通,主支撑垫(1)上的每个强磁颗粒(3)与其在左右方向以及在上下方向相邻的强磁颗粒(3)的同一面的表面磁性相反。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其特征在于:主支撑垫(1)的外形呈由上往下一个矩形和一个倒置的梯形相连的形状,所有强磁颗粒(3)分布呈现的形状与主支撑垫(1)的外形为相似图形,主支撑垫(1)边沿部位为呈由正面向背面倾斜的倾斜部(6)且倾斜角为25-40度,主支撑垫(1)的正面上和背面上均设有喷胶层并均粘结有棉布层。
9. 一种座椅,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所述强磁腰垫设置在椅子的椅背中。
10. 一种护腰带,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一种强磁腰垫,在所述强磁腰垫的左右两侧设置有魔术贴(8),在其中一侧的魔术贴(8)中设有太极磁且表磁达到2000-5000Gs。”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85850Y,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912685Y,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0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22910Y,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800356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877752Y,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930105U,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证据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85850Y,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强磁颗粒是固定在加强定位卡放孔中,二证据1是夹层固定,这属于设置手段的简单替换,而对于投影面积的设置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凹坑中放置磁颗粒的内容,对于投影面积的设置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在于:所述强磁颗粒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1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意见和证据以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为准,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和证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3)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强磁颗粒(3)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4)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下称特征A),专利权人认为其含义是,强磁颗粒投影面积的50%-100%与骨架金属片的投影面积重合,同时骨架金属片的宽度不超过强磁颗粒的直径或宽度;请求人不认可该特征可以解读出金属片宽度和强磁颗粒的直径或宽度的关系,认为数值范围指的是50%这一个点,含义是强磁颗粒实际面积总和占支撑点面积的50%。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主支撑垫(1),所述主支撑垫(1)上设有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2)内置放有强磁颗粒(3),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设有呈条状的骨架金属片(4),这三者之间的配合关系没有公开;同时特征A也没有公开;认可证据1中附图3所示的磁疗腹垫15中永磁体16的投影面积的100%与护腹垫的钢带9的投影面积重合。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证据6中没有加强定位卡放孔的相关结构,磁颗粒是设置在钢带上的,因此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三者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特征A。对于上述内容,请求人认为,通孔设置在钢带上还是支撑垫上属于常见的位置替换,本专利中的主支撑垫本身没有支撑作用,其支撑作用是由骨架金属片来实现的,投影面积的相关内容属于常见设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认可其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强磁腰垫。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磁疗钢带护腰,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2段,图1-3):其钢带护腰本体由装有4条钢带9的护腰垫1、装有3条钢带9的护腹垫2和搭粘垫3,用一条宽松紧带5从护腰垫1外层上的3条固定带4内穿过并在中间1条对称固定,两头与护腹垫、搭粘垫2、3外层两侧对称固定,护腹垫外层2和搭粘垫3内层个装有3条粘扣6、7相互搭粘连接,由此形成具有支撑保护作用的钢带护腰本体,护腰、护腹垫1、2的内层采用加厚透气网8材料用于透气散热,同时透气网两侧各装有2条粘扣套10、11用于与磁疗腰垫、腹垫14、15和2个清洗衬垫17、18组合使用的粘结固定点。图3所示,为钢带护腰本体与磁疗腰垫14与磁疗腹垫15组合使用的剖视图,磁疗垫的大小与护腰本体护垫1、2一致,为双层复合结构,磁疗腰垫14的夹层中安装有3排9块永磁体16对应腰椎及两侧的多处穴位,磁疗腹垫15的夹层中间安装有1块永磁体16对应腹部穴位,磁疗腰、腹垫14、15外层两侧各装有2条粘扣勾12、13用于与护腰本体内层对应的粘扣套10、11搭粘连接,由此形成具有磁疗和钢带支撑保护双重作用的组合式磁疗钢带护腰。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强磁腰垫,其中的护腰垫9和磁疗腰垫14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支撑垫,在磁疗腰垫14上设有的永磁体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强磁颗粒,护腰垫9中的4条钢带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条状的骨架金属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强磁颗粒置放在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2)内,骨架金属片(4)设置在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所述强磁颗粒(3)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4)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开孔的特征,永磁体16安装在磁疗腰垫14的夹层中,钢带9安装在护腰垫中,磁疗腰垫14和护腰垫1的组合结构中钢带9和永磁体16之间并无投影重合关系。由于权利要求1中主支撑垫上开设放置强磁颗粒的加强定位卡放孔、并在背面设置条状的骨架金属片,同时强磁颗粒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的投影重合而构成的整体结构,使得骨架金属片由于磁力吸附作用可以更好地固定在主支撑垫背部,并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并有效避免强磁颗粒间的磁吸附而造成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等问题。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避免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等问题。
证据1中虽然还公开了磁疗腹垫15中的永磁体16的投影位置与护腹垫2中的钢带9的投影位置重合的结构,但是由于证据1中放置永磁体16的方式是安装在夹层中而非开孔安装,且永磁体16的安放位置并不是因为考虑钢条的位置而选定的,而是根据腹部穴位来选定的,同时磁疗腹垫15中的永磁体仅设置了一颗,并不存在强磁颗粒之间吸附的问题,其他钢条的固定也没有得到加强,因此,证据1中护腹垫2和磁疗腹垫15的整体组合结构中强磁颗粒和钢条的位置配置所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避免腹垫整体变形易损的问题。因此,证据1中无法给出采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5中公开了一种护腰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15-0018段,图1-4):本实用新型由位于中间的护腰带体1及连接于护腰带体两侧的松紧带2构成。其中,如图2所示,护腰带体由前后两片护腰片11、12叠合形成,护腰片由真皮制作,以提供良好的透气性,为了进一步增加透气性,在前后护腰片上设置了相对应的透气孔13及13’。如图3及图2所示,前、后护腰片11、12之间,垂直设置若干条钢片14,本例中为4条。钢片平行设置,每条钢片的上、下各以铆钉15固定连接在前、后护腰片11、12之间。如图4所示,在后护腰片12上设有若干个凹坑,本例中为4个,凹坑中固定有磁粒16。固定的方式不作限制,可以是粘接,也可以是通过现有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实用新型时,护腰带体紧贴腰部,弧形的钢片使护腰带体的形状与人体的腰部曲线相吻合,恰到好处地承托起腰椎,减少腰椎从上至下的压力。从图2-4中可以确定,钢片的位置与磁粒16的位置相对应,钢片能够覆盖磁粒16。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5公开的是一种护腰带而非腰垫,其中在后护腰片上开设的凹坑虽然同样可以放置磁粒,但是,该凹坑位于护腰带体的夹层内侧,不是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的加强定位卡放孔,且证据5中的钢片位于前后护腰片之间,同样位于护腰带体的夹层内部;同时,从证据5的附图中可以确定,磁粒和钢片均位于后护腰片的同侧。因此,证据5中并未公开“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的加强定位卡放孔(2),强磁颗粒置放在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2)内,骨架金属片(4)设置在所述主支撑垫(1)的背面”,亦未公开“所述强磁颗粒(3)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4)在主支撑垫(1)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因此,证据5的结构无法实现本专利中骨架金属片、主支撑垫、和强磁颗粒之间的特定结构所带来的整体结构的稳定性的效果。证据5无法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此外,亦无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能够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避免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
因此,无论是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还是证据1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6公开了一种矫椎磁疗腰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段,图1-2):实施例一:参见图1、图2,本实用新型矫椎磁疗腰带,含有护腰1及弹性扣带3,所述弹性扣带3通过护腰1背面设置的供弹性扣带穿过的布套或皮套8与护腰1连接(或在护腰1背面设置扣带襻),在护腰1的防护层外套内竖向间隔一定距离设有四根钢带4,本实用新型与现有磁疗腰带的区别在于:所述四根钢带其中间的两根位置分别对应人体脊椎两侧的肾俞穴,并在其近似中心部位对应肾俞穴设置有安放永磁体5的通孔或盲孔,所述通孔或盲孔中安放有永磁体5。可以增加磁疗针对性,增强磁疗效果。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6中公开的是一种含护腰的腰带,而非腰垫;其中的护腰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支撑垫,钢带4、永磁体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条状的骨架金属片和强磁颗粒。但是,证据6中的永磁体5是放置在中间两根钢带4的中心部位对应肾俞穴设置的通孔或盲孔中,而非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上开设加强定位卡放孔来放置强磁颗粒,证据6中对应穴位放置永磁体是为了增加磁疗针对性增强磁疗效果的,而本专利中开设所述加强定位卡放孔放置强磁颗粒,并将骨架金属片设置在主支撑垫背面,以及所述强磁颗粒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中占其总面积50%上的投影与骨架金属片在主支撑垫正面至背面方向投影面上的整个投影重合,采用这样的结构,能够使得骨架金属片由于磁力吸附作用可以更好地固定在主支撑垫背部,并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并有效避免强磁颗粒间的磁吸附而造成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等问题。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避免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等问题。
由于证据6中开设通孔或盲孔的位置是根据穴位来选定的,同时将其开设在钢带上,钢带是设置在护腰的夹层内侧而非背面,这样的设定对钢带的固定并没有起到进一步的加固作用,也没有提高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因此证据6并未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能够维持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避免腰垫整体的变形易损。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其他证据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2050166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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