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71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5W116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05969.4
申请日:2017-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廖文佳
授权公告日:2017-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雅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7C1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720105969.4,名称为“一种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01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雅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第一三通件、第二三通件、第一阀门、第二阀门和第三阀门,所述第一三通件的中间端口用于连通空压机,所述第一三通件的下端口连通于第一阀门的一端,所述第一阀门的另一端连通于储气罐的进气端,所述第一三通件的上端口连通于第三阀门的一端,所述第三阀门的另一端连通于第二三通件的下端口,所述第二三通件的上端口连通于第二阀门的一端,所述第二阀门的另一端连通于储气罐的出气端,所述第二三通件的中间端口作为所述旁通机构的输出端,当第一阀门和第二阀门打开且第三阀门关闭时,所述第一三通件、第一阀门、储气罐、第二阀门和第二三通件形成气流通路,当第一阀门和第二阀门关闭且第三阀门打开时,所述第一三通件、第三阀门和第二三通件形成气流通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门、第二阀门和第三阀门均为手动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三通件和第二三通件均为长方体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三通件和第二三通件均为阴极化铝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三通件的中间端口连通有第四阀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阀门为手动阀。”
针对本专利,廖文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公开号为CN104613316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3日,公告号为CN303746944S的中国外观专利文件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告号为CN2039631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158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件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8日、公开号为WO2010/132223A2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6.2012年03月30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复印件;
证据7.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热力设备的腐蚀与防护》封面页,版权页,第87-90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0年0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建筑卫生技术设备》封面页,版权页,第369-377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6用于说明空压机提供压缩气体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其中证据6和证据8用于说明采用手动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其中证据7应用于说明铝可以采用阴极保护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将上述补充意见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旁通是连接储气罐,进气口和出气口在罐体的同一侧,并且在储气罐的上游,证据1是在下游,与证据1的连接方式不一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授权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该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储气罐的旁通机构。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用于压缩空气系统的压力控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1,0041-0043段,附图1,3):包括用于连通储气罐与用气设备的管路1、用于测量用气设备的入口气压的压力变送器2和用于根据压力变送器2的检测结果控制入口气压稳定的电动阀3,管路1设于储气罐与用气设备之间,压力变送器2设于管路1与用气设备之间,电动阀3设于管路1中并与压力变送器2连接,在图1中,气流方向为从右往左流动。如图3所示,压力控制设备还包括用于管路1检修或保养时作供气体流通的备用管路8,该备用管路8的两端分别与管路1两端连接,压力变送器2与备用管路8连接,压力控制设备还包括设于备用管路8电用于关闭或打开备用管路8的第三蝶阀9;在电动阀3需要检修或者更换时,第一蝶阀4和第二蝶阀5会关闭,因此管路1中将没有气体通过,此处可以打开第三蝶阀9,用备用管路8为用气设备供气,避免了发生用气中断。
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更换电动阀3的旁通机构,其中第一蝶阀4和第二蝶阀5相当于本专利中分别连接储气罐进气端和出气端的第一阀门和第二阀门;第三蝶阀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三阀门。因而,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旁通机构用于储气罐,本专利还包括第一三通件,第二三通件,以及与第一三通件连通的空压机;而证据1中的旁通机构用于电动阀,其设于储气罐的下游,并且未明确公开设有两个三通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供气系统不停机的条件下,能对储气罐进行检修的旁通机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为了能够不影响用气设备的用气,在管路检修时或保养时利用备用管路作供气流通(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3段),即给出了供气系统不停机以更换检修设备(电动阀)的技术启示,虽然其与本专利检修储气罐的对象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管路设置方式应用于不停机实现储气罐检修的管路;而且从证据1的图3中可以看出,在供气端,压缩空气从储气罐出来后,分成两路,一路可以流经设有电动阀3的管路,另一路可以流经备用管路8;而在用气端,流经设有电动阀3与备用管路的下游汇合后,经同一管路进入用气设备;而在上述管路的分叉口根据需要设置三通件或四通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进一步设置空压机以提供压缩空气也是医疗供气系统的常规设置。因而,为了实现不停机检修储气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旁通是连接储气罐,进气口和出气口在罐体的同一侧,并且在储气罐的上游,证据1是在下游,与证据1的连接方式不一样。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储气罐进气口与出气口的位置,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路的路径合理布置进出气口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证据1和本专利旁通的对象不同,但其给出了如何对需要检修的设备设置旁通管路的技术启示,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2 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阀门均为手动阀,三通件为长方体形,而具体选用手动阀,以及三通件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和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三通件为阴极化铝块。三通件采用铝制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对铝制品采用阴极化处理以提供防腐蚀保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阴极化铝并非阴极保护,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阴极化铝块的具体方式,且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说明,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第二三通件的中间端口连通有阀门。在与用气设备连接的一端出口设置阀门以控制流体的通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阀门为手动阀,而在医疗供气系统中,选用手动阀控制供气的通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根据上述证据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0596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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