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99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4W108297
优先权日:2015-12-28
申请(专利)号:201610046575.6
申请日:2016-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雷
授权公告日:2018-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太赫兹科技创新研究院、深圳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1N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610046575.6,申请日是2016年01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太赫兹科技创新研究院、深圳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包括:
发射天线,用于向被测对象发送毫米波发射信号;
接收天线,用于接收从所述被测对象返回的回波信号;
毫米波收发模块,用于生成发送给所述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发射信号并接收和处理来自所述接收天线的所述回波信号;
扫描装置,用于固定并移动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所述扫描装置包括:
两块平面检测面板,用于支撑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所述被测对象置于所述两块平面检测面板之间;在每块平面检测面板上设置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N个发射天线和N个接收天线,每一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对应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并排设置以形成一排毫米波收发系统,所述N个发射天线并排设置以形成发射天线阵列,以及所述N个接收天线并排设置以形成接收天线阵列,其中N是大于等于2的整数;
两对导轨,分别设置在每块平面检测面板的两侧,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沿导轨上下移动;以及
电机,用于控制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沿所述导轨的上下移动;
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用于采集和处理从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输出的回波信号以生成所述被测对象的三维图像;以及
图像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由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生成的所述三维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根据时序控制逐个进行毫米波的发射和接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包括:
发射链路,用于生成发送给所述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发射信号;以及
接收链路,用于接收所述被测对象返回的回波信号并对所述回波信号进行处理以发送给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链路包括:
第一信号源,所述第一信号源是工作在第一频率范围内的调频信号源;
第一定向耦合器,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一信号源,直通端连接至第一功率放大器;
第一功率放大器,对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的输出信号的功率进行放大以达到第一二倍频器的安全输入功率范围;以及
所述第一二倍频器,将所述第一功率放大器输出的信号二倍频至第二频率范围,并将二倍频后的信号输出至所述发射天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链路包括:
第二信号源,所述第二信号源是工作在第一频率的点频信号源;
第二定向耦合器,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二信号源;
第一混频器,所述第一混频器的中频端连接至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的直通端,射频端连接至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的耦合端,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源和所述第二信号源的差频信号;
第二功率放大器,所述第二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一混频器的本振端以接收所述差频信号,并对所述差频信号的功率进行放大以达到第二二倍频器的安全输入功率范围;
第二二倍频器,所述第二二倍频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二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对所述第二功率放大器的输出信号进行二倍频至第二频率;
第二混频器,所述第二混频器的本振端连接至所述第二二倍频器的输出端,射频端接收所述接收天线所接收的回波信号以生成首次下变频信号;
第三功率放大器,所述第三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的耦合端,对来自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的信号进行功率放大;
第三二倍频器,所述第三二倍频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三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对来自所述第三功率放大器的信号进行二倍频操作至所述第二频率;
第三混频器,所述第三混频器的本振端连接至所述第三二倍频器的输出端,射频端连接至所述第二混频器的中频端以生成二次下变频信号;以及
低噪声放大器,所述低噪声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所述第三混频器的中频端,对接收到的所述二次下变频信号进行放大并输出至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率范围为13.5GHz-16.5GHz,所述第二频率范围为27GHz-33GHz,所述第一频率为35MHz,以及所述第二频率为70MHz。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中,采集来自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的回波信号,将回波信号与空间位置信号联系到一起,然后进行傅里叶变换和傅里叶逆变换来得到三维图像。
8.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进行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扫描装置移动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来扫描所述被测对象;
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生成毫米波发射信号;
所述发射天线将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生成的所述毫米波发射信号发射给所述被测对象;
所述接收天线接收所述被测对象返回的回波信号并将所述回波信号发送给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
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对所述回波信号进行处理并发送给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
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对来自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的信号进行处理以生成所述被测对象的三维图像;以及
所述图像显示单元显示由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生成的所述三维图像。”
针对上述专利权,郭雷(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中,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毫米波收发模块”的名称与其定义相冲突,并且与发射天线和收发天线重复或构成上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中的“扫描装置”是一种移动或驱动装置,并不具备扫描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涵盖了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同时工作的情形,覆盖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US 5557283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7日;
证据2:US 5455590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10月03日;
证据3:CN 10437514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2月25日;
证据4:US 2010/0295725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5日;
证据5:US 2015/0293221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说明书的内容不能明了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进行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8关于步骤的实施的限定不清楚,从而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具有两块平面检测面板和两对导轨,所述被测对象置于所述两块平面检测面板之间;②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每一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对应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并排设置以形成一排毫米波收发系统。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每一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对应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并排设置以形成一排毫米波收发系统。上述区别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4的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启程、王静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表人孟德栋、王卫忠,以及公民代理人贾成艳、祁春超出席。
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一份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翻译有异议,并提供了证据1、4的中文翻译;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1、4的附图翻译,认可证据1、4的其它翻译。合议组经审查后,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1、4,其文字内容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翻译为准,其附图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翻译为准,双方均表示认可。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明确放弃了其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其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5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5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证据2、证据5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证据1、证据4的文字内容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翻译为准,证据1、证据4的附图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翻译为准。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将宽带毫米波信号用于三维后向波传播分析的设备,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3段至第21页第3段,附图1a-10):宽带全息系统由天线10、收发机12、A/D转换器14、计算机16和显示器18构成,天线10可以是单个发射/接收天线单元,该单个发射/接收天线元件在二维孔径上移动;天线元件可以被布置成使得一行是一组发射天线元件,第二行是一组接收天线元件;如图3所示,信号从发射天线阵列30发射出,且反射信号由接收天线阵列32接收;收发机12是微波电路,该微波电路用压控振荡器VCO产生宽带信号并将该宽带信号发送给天线10,通过空间发送至目标并随后以该宽带信号中每个频率接收(测量)来自该目标的散射信号;参考图8a、图8b和图8c,扫描器装置(例如扫描器550)能够以一定的距离和一定速率竖直地移动收发机12,以允许对目标的合适的快速扫描;扫描器550包括支撑装置(例如基座810和上框架811),支撑梁820,电机驱动系统,例如伺服电机830和相关联的控制装置,和引导装置850,以可滑动的方式附接于支撑梁820;图9示出了在收发机12前面的天线阵列24的总体布置;宽带数据水平地跨阵列和竖直地跨孔径地被采样,被模数转换器(A/D)14数字化,用于后续存储在计算机中,在数字化之后,在之前部分讨论的重建算法用于重建目标的三维图像;视频板666提供高分辨率帧获取器,并被用于在可选的视频显示器18上显示从视频照相机520获得的光学画面,该可选的视频显示器18优选将个人的视觉图像571和全息图像572一体提供。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上述发射天线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发射天线,用于向被测对象发送毫米波发射信号;上述接收天线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收天线,用于接收从被测对象返回的回波信号;收发机12,相当于本专利的毫米波收发模块,用于生成发送给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发射信号并接收和处理来自接收天线的回波信号;扫描器550,相当于本专利的扫描装置,结合图9可知,收发机12、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一起被扫描器550固定并移动;发射天线阵列30,相当于本专利的N个发射天线,并排设置以形成发射天线阵列;接收天线阵列32,相当于本专利的N个接收天线,并排设置以形成接收天线阵列;参考图3,N是大于2的整数;四根支撑梁820,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对导轨,收发机12(其包含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沿支撑梁820上下移动;电机驱动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机,用于控制收发机12(其包含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沿支撑梁820的上下移动;模数转换器(A/D)14和计算机16,相当于本专利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用于采集和处理从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输出的回波信号以生成所述被测对象的三维图像;视频显示器18,相当于本专利的图像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由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生成的所述三维图像。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具有两块平面检测面板,用于支撑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所述发射天线和所述接收天线,所述被测对象置于所述两块平面检测面板之间,并且两对导轨分别设置在每块平面检测面板的两侧;②在每块平面检测面板上设置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N个发射天线和N个接收天线,每一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对应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并排设置以形成一排毫米波收发系统。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被测对象的检测以及如何实现对一组天线的单独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2公开了一种涉及基于由全息阵列所发送和接收的毫米波信号的后向波传播分析使用的设备,与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16页第2段第19页第4段,附图8A-8C)参考图8A、图8B和图8C,扫描器装置(例如扫描器550)能够以一定的距离和一定速率竖直地移动收发机530,以允许对目标的合适的快速扫描;扫描器550包括支撑装置、支撑梁820,收发机530以可滑移方式附接于其上的四个梁820,但是优选使用两个梁,该梁设置在收发机530的侧面的中心处的位置821之间,如图8C所示;如果需要,两个或更多个天线阵列550可以被布置成能够扫描物体的四个竖直或两个水平几何平面(即,侧面、顶面和/或底面)中的任何平面,图5示出了用于实现其的一种附加的收发机和扫描器555。由上可知,证据2的图5公开的两个扫描器555,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块平面检测面板,用于支撑收发机530(其包含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扫描人体(也即被测对象)置于两个扫描器555之间;两个梁820,相当于一对导轨,设置在每个扫描器555的两侧。可见,上述区别特征①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并且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两个检测平面实现对被测对象的检测,也即证据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检测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合成成像的方法及装置(参见证据4说明书译文第0064-0070段,附图1),每个辐射源10具有用于产生发射器中频信号12的信号产生器2以及混频器3和发射天线4。另外,每个辐射源10连接至用于产生射频信号13的信号产生器1,该射频信号13具有300GHz的频率,每个辐射源10的混频器3用于混合射频信号13与对应的发射器中频信号12,在该情形中产生的混频信号被通过发射天线4从辐射源10发射出。由辐射源10的信号发生器2产生的每个中频信号12a、12b、12c、12d……的频率不同于其他中频的频率。在图1中示出的接收器11具有与辐射源10类似的结构。接收器11中的每个包括接收天线5和混频器6。接收器11的混频器6分别连接至对应的接收天线5和信号发射器1。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利用毫米波成像的装置,与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每一个信号产生器2和混频器3对应一个发射天线4,另一个混频器6对应一个接收天线5,每一个信号产生器2、混频器3和混频器6相当于构成了本专利的毫米波收发模块,并且每组信号产生器2产生的中频信号互不相同,参考图1,多组信号产生器2、混频器3和混频器6并排设置以形成一排毫米波收发系统。由此可知,上述区别特征②已经被证据4公开了,并且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单独的毫米波收发模块以实现对一组发射和接收天线的控制,也即证据4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检测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每个辐射源10连接至用于产生射频信号13的信号产生器1,因而毫米波收发模块还应该包括信号产生器1,进而证据4中只有一个毫米波收发模块,其对应着多组发射和接收天线,与本专利的多组毫米波收发模块不相同。并且证据4中的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分别位于被测物体的两侧,而本专利的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是位于被测物体的同侧。同时,证据4的成本相对于本专利而言较高,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虽然证据4中每个辐射源10连接至信号产生器1,但是该信号产生器1产生的是固定不变的300GHz频率的射频信号13,而多个信号产生器2则产生不同的中频信号12a、12b、12c、12d……,通过混频器3对应地产生射频信号13和中频信号12的总频率信号,从而进行检测,由此可见,多个信号产生器2实质上对最终的发射信号起到相应的控制作用,也即证据4实质上是通过每个信号产生器2来对应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进而相应地存在着多组毫米波收发模块。其次,关于证据4的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分别位于被测物体的两侧,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已经公开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位于被测物体同侧,证据4只是给出了为一个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设置独立的信号产生器的技术启示,合议组并没有采用其设置位置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最后,如上所述,证据4给出了通过产生不同信号的信号产生器2进而实现对一组发射和接收天线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虽然证据4还存在着一个产生射频信号的信号产生器1,但是由于该射频信号是固定不变的300GHz频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总的信号产生器,或者是多个产生相同频率的信号产生器,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进而实现其成本的控制。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根据时序控制逐个进行毫米波的发射和接收”。而在证据1中,还公开了图10示出了天线阵列29的前四个独立通道的输出信号的总体时序(参见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22页最后1段,附图10)。可见,证据1公开了毫米波收发模块根据时序控制天线阵列29中的逐个天线通道进行毫米波的发射和接收。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4结合到证据1后,很容易想到采用N个毫米波收发模块根据时序控制逐个进行毫米波的发射和接收。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毫米波收发模块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在证据1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14页最后一段至第16页第2段,附图4e),RF(射频)VCO40以及发射天线30,相当于构成了发射链路,用于生产发送给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发射信号;接收天线32、振荡器414、信号分流器416、混频器418、放大器420、接收信号混频器42、放大器43、混频器410以及放大器412,相当于构成了接收链路,用于接收所述被测对象返回的回波信号并对所述回波信号进行处理以发送给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发射链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证据1中,RF(射频)VCO40(相当于第一信号源)的工作频率为12-18GHz(相当于第一频率范围内的调频信号源),同时,证据1中还指出:附加的部件包括不限于放大器、滤波器、二倍频器和衰减器,可以根据特定部件的工作/性能和收发机12所需要的输出而被加入到实际的设计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16页第1段,附图4e)。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RF(射频)VCO40的信号经过常用的定向耦合器、功率放大器以及二倍频器后,输出至发射天线,从而实现所需要的发射链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接收链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在证据1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16页第1-2段,附图4e),频率固定的振荡器414(例如70MHz)相当于第二信号源,其是工作在第一频率(也即70MHz)的点频信号源;信号分流器416相当于第二定向耦合器,其输入端连接至振荡器414;被分开的信号的第一部分与VCO47的一部分输出在混频器418(相当于第一混频器)中混频;混频器418的输出被发送通过放大器420(相当于第二功率放大器),然后进入接收信号混频器42(相当于第二混频器);被分开的信号的第二部分被引导至最后的混频器410(相当于第三混频器),如图4e所示,混频器410的信号经过放大器412后输出。同时,如上所述,附加的部件包括不限于放大器、滤波器、二倍频器和衰减器,可以根据特定部件的工作/性能和收发机12所需要的输出而被加入到实际的设计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接收链路中,加入本领域常用的定向耦合器、多个倍频器、功率放大器、低噪声放大器等部件,从而实现所需要的接收链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 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频率范围为13.5GHz-16.5GHz,所述第二频率范围为27GHz-33GHz,所述第一频率为35MHz,以及所述第二频率为70MHz”。如上所述,证据1中VCO40的工作频率为12-18GHz,频率固定的振荡器414的工作频率为70MHz。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检测需求,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第一频率范围、第二频率范围、第一频率以及第二频率,从而实现检测的目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 关于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中,采集来自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的回波信号,将回波信号与空间位置信号联系到一起,然后进行傅里叶变换和傅里叶逆变换来得到三维图像”。而在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10-11页的图像重建算法中,已经公开了采集来自所述毫米波收发模块的回波信号,将回波信号与空间位置信号联系到一起,然后进行傅里叶变换和傅里叶逆变换来得到三维图像,并且上述过程必然是在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块中完成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进行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7所述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通过操作所述检测系统而实施对被测对象的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的检测方法。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610046575.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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