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床护栏(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铁床护栏(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20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6W112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24506.5
申请日:2018-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
授权公告日:2018-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秋兰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田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仅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别,以及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830024506.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302540308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1);
附件2:CN302532258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2);
附件3:CN304148680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3)。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分别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中的护栏和对比设计1的组合、对比设计3中的护栏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4:CN304447549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4);
附件5:CN304286124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5);
附件6:CN304627363S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6);
附件7-1:(2019)粤广广州第003379号公证书;
附件7-2:(2019)粤广广州第003380号公证书;
附件7-3:(2019)粤广广州第003378号公证书;
附件8:《金属家具工艺学》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5、6、13、14页复印件(下称对比设计8)。
请求人认为,附件7-1、7-2、7-3三份公证书一并使用,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中附件7-2第77页图片名称为“976【1】”的图片称为对比设计7-2-1,附件7-2第78页图片名称为“977【1】”的图片称为对比设计7-2-2。涉案专利分别与对比设计3、对比设计4、对比设计5、对比设计6、对比设计7-2-1、对比设计7-2-2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3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对比设计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对比设计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5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对比设计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6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对比设计7-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7-2-1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对比设计7-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设计7-2-2和对比设计8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针对性的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针对附件7-1、7-2、7-3三份公证书如何作为一个证据链使用作出详细的说明,并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只使用了附件7-2中的图片进行对比,因此附件7-1、7-3属于没有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合议组对其不予审理。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8所涉及书籍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中专利文献和书籍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7-2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图片上传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7-2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的公开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不面向所有人公开的状态。
4、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口审当庭,请求人指明最接近的组合方式为对比设计7-2-1结合对比设计8,还陈述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的对比意见。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针对外观设计对比判断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对比设计4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对比设计4的公开时间为2018年01月0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所示的铁床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铁床护栏,对比设计4涉及一种铁床,其具有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的铁床护栏,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中护栏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开口较大的倒U型结构,中央有一根支撑柱。
两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倒U型弯折部的弧度略有区别,涉案专利的管材截面为方形,而对比设计4为圆形。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护栏相比,其整体形状相同,二者的弧度略微不同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而方形管和圆形管均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综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护栏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02450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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