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园艺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32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5W1167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81738.1
申请日:2017-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丽敏
授权公告日:2018-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科达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01G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已被一篇现有技术完全公开,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781738.1,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园艺剪,其特征在于,主要包含有:
一第一剪臂,具有一臂体,该臂体具有一柄部、一刃部及一以一体连接于该柄部与该刃部间的枢接部,该枢接部的外侧边具有一展张卡槽、一收合卡槽及一位于该展张卡槽与该收合卡槽间的圆凸块,且该展张卡槽比该收合卡槽靠近该刃部;
一第二剪臂,具有一柄杆及一刃杆,该柄杆的前端具有一圆弧槽、一位于该圆弧槽一侧的展张凸部、一位于该圆弧槽另一侧的收合凸部,该刃杆的内侧边具有一锋利的刀刃,该刃杆的后端与该柄杆的前端枢接,该刃杆的中段与该第一剪臂的枢接部枢接,使该第一剪臂的圆凸块位于该第二剪臂的圆弧槽中;
当该第一剪臂的柄部与该第二剪臂的柄杆进行远离展张时,该展张凸部卡入于该展张卡槽内,使将该刃杆的刀刃与该刃部扩大展张的角度;当第一剪臂的柄部与该第二剪臂的柄杆进行靠近收合时,该收合凸部卡入于该收合卡槽内,该刃杆的刀刃与该刃部进行闭合。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剪臂还具有一刃块,该刃块固接于该臂体的刃部上,该刃块的内侧边具有一呈平面状的砧面及至少一位于该砧面边呈锯齿状的齿条。
3. 依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剪臂还具有二固接件,由该固接件将该刃块锁固连接于该臂体的刃部上。
4. 依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固接件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
5.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剪臂还具有一枢接件,该枢接件将该刃杆的后端与该柄杆的前端枢接。
6. 依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枢接件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
7.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还包含有一枢接单元,该枢接单元将该第一剪臂的枢接部与该第二剪臂的刃杆中段枢接。
8. 依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该枢接单元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
9.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园艺剪,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二握把套,所述握把套分别套置于该第一剪臂的柄部上及该第二剪臂的柄杆上。”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6日,公开号为DE202009001988U1的德国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1日,证书号为TWM477144U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5-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由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就其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已被一篇现有技术完全公开,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园艺剪。
证据1公开了一种园艺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相关中文译文,附图1-6):由固定刀柄(10)、作动柄(20)及剪切件(30)所组成。固定刀柄(10)(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剪臂)前端一位置处贯设有一枢设孔(11),并往前延伸有一圆弧状的刀颚部(111)(对应于本专利的刃部),该刀颚部(111)的外弧侧凸设有一偏弧凸块(12),且该偏弧凸块(12)的一侧为呈渐缩状的卡抵槽(121)(对应于本专利的收合卡槽),另一侧则形成圆弧状的闪避槽(122)(对应于本专利的展张卡槽),图示可见闪避槽(122)更接近刀颚部(111);作动柄(20)(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剪臂)前段处贯穿设有一组结孔(21),且末端处相内凹设有一弧形缺槽(22)(对应于本专利的圆弧槽),该弧形缺槽(22)两侧分别凸设形成一渐缩状的限位端(221)(对应于本专利的收合凸部)及一呈圆弧状的抵靠凸缘(222)(对应于本专利的展张凸部),剪切件(30)(对应于本专利的刃杆)为具有一支臂(31)并以一角度延伸设有一剪刃部(32)(对应于本专利的刀刃),其支臂(31)与剪刃部(32)间贯设有一固定孔(311),且该支臂(31)的末端处贯设有一组设孔(312);该固定刀柄(10)由枢设孔(11)提供一锁件与剪切件(30)的固定孔(311)螺锁固定,剪切件(30)支臂(31)末端处的组设孔(312)与作动柄(20)的组结孔(21)锁设结合,且该作动柄(20)的弧形缺槽(22)是组套于固定刀柄(10)一侧的偏弧凸块(12)上;园艺剪于常态不使用的情况下,该作动柄(20)向固定刀柄(10)方向靠合,以限位端(221)卡合于偏弧凸块(12)一侧的卡抵槽(121)内;当作动柄再向外展开并使抵靠凸缘(222)往闪避槽(122)处限缩时(如图5所示),可使剪口更为扩张……而该作动柄(20)的抵靠凸缘(222)亦可再被展开(如图6所示),而使抵靠凸缘(222)更往闪避槽(122)内限缩而抵靠于闪避槽(122)内壁。
通过对比可见,证据1实质上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5-9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二剪臂还具有一枢接件,该枢接件将该刃杆的后端与该柄杆的前端枢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枢接件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证据1的 0015段及图2公开了“该固定刀柄(10)由枢设孔(11)提供一锁件与剪切件(30)的固定孔(311)螺锁固定”,并且由图2可以确定,该螺锁固定系以螺栓螺帽穿过组设孔312及组结孔21完成。因此,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含有一枢接单元,该枢接单元将该第一剪臂的枢接部与该第二剪臂的刃杆中段枢接”,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枢接件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证据1的 0015段及图2公开了“剪切件(30)支臂(31)末端处的组设孔(312)与作动柄(20)的组结孔(21)锁设结合”,并且由图2可以确定,该锁设结合系以螺栓螺帽穿过组设孔312及组结孔21完成。因此,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含二握把套,所述握把套分别套置于该第一剪臂的柄部上及该第二剪臂的柄杆上”。由证据1的图1、2可以确定,固定刀柄(10)与作动柄(20)的柄部分别套设有一握把套。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剪臂还具有一刃块,该刃块固接于该臂体的刃部上,该刃块的内侧边具有一呈平面状的砧面及至少一位于该砧面边呈锯齿状的齿条”。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被剪切物体在剪切过程中发生滑脱。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切换操作模式的园艺剪,并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第一剪刃20之顶端具有一第一刃部22,第一刃部设有一砧板24(对应于本专利的刃块),并且通过证据2的附图1、2可以确定,该砧板24的内侧边具有锯齿状的齿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技术方案即可以理解,具有锯齿状齿条的砧板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减少或防止被剪切物体在剪切过程中发生滑脱。因此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在第一剪臂的刃部设置与其固接的内侧变具有呈锯齿状的齿条的砧板结构,而在砧板内侧边设置平面状的砧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剪臂还具有二固接件,由该固接件将该刃块锁固连接于该臂体的刃部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固接件为螺栓与螺帽的组合”。
证据2已公开了第一刃部设有一砧板24,再结合附图1、2可以确定,砧板24通过两个螺栓结构形式的固接件设于第一刃部22上。此外,通过螺栓与螺帽的固接件将砧板24固设在第一刃部上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78173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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