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联水龙头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联水龙头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59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5W116694
优先权日:2012-01-17
申请(专利)号:201220202101.3
申请日:2012-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倪长征
授权公告日:2013-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市福新源卫浴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董海鹏
国际分类号:F16K27/00,F16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公开上述区别,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也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202101.3,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17日,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龙头主体及一体成型于龙头主体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外部的金属管脚;龙头主体冷进水管与热进水管之间还设有一出水口;所述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有轴向的凸起或凹槽,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凹槽或凸起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脚外壁设有螺纹用于外接水管通道,且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端长于其外套置的金属管脚端以防水从结合处渗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龙头主体是由塑料成型为一体的结构,其包括呈H状造型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及连通冷进水管、热进水管的横向管件,在横向管件上设有出水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件中设有内芯横管,该内芯横管对应横向管件的出水口设有出水嘴,内心横管的两端为分别与冷进水管、热进水管连通的扩口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的外壁上设有定位凸块,横向管件的内壁上具有凹槽,而横向管件外壁上具有凸起,该凸起与定位凸块之间具有一定的壁厚。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的周壁设为弧凸的结构。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脚的顶部设有定位缺口,该定位缺口的竖向断面为斜面结构。
8.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扩口部处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中设有防止扩口部中出现灌胶现象的凹槽。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龙头主体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与横向管件结合处的外壁上还设有加强筋。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管脚为铜管脚。”
无效宣告请求人倪长征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664980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007917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未修改专利文件,本次口头审理依据的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当庭表示其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证据3、4,对于上述文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过证据3、4;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陈述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一体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成型在结构上相同,只是制造工艺不同,其余意见坚持其书面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除请求人在一周内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附件外,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以下附件:
针对其2019年01月08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其中包括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公开号为US2011/017440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1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8546A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4日。
2、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的CPC客户端截图。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修改专利文件,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请求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3-4、及相关附件,用以证明其于2019年02月01日曾提交过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时间为2019年02月01日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中,涉及的案件编号为5W11694,经核实,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案件编号与本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编号不同,因其提交文件消息的失误,导致本案合议组并未在期限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系统识别及扫描的相关文件,故本案合议组对其声称的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3-4不予考虑。
3、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一体式塑料龙头本体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至7页第一段、图4-5):一体式塑料龙头本体构件主要包括第一部件、第二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龙头主体),第二部件包括有二支脚部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热进水管),内入水口和外出水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热进水管之间设有出水口),预先成型出外周壁具有外螺牙的铜材质脚牙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管脚)。
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第二部件中的二支脚部位也可在注塑时,在外周壁上形成一环槽,再利用已预先成型出外周壁具有外螺牙的铜材质脚牙构件(相当于金属管脚),透过其内周壁突出的环凸与该支脚部位上的环槽相互镶嵌,使支脚部位外周壁上得以形成具有铜材质的外螺牙构造,可提供螺合紧固,故本发明可在第二次注塑成型步骤中加入一铜材质脚牙构件的预先成型与镶嵌步骤,形成外周壁形成有铜材质外螺牙的支脚部位。由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热水管的二支脚部位是一次成型的,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成型于龙头主体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外部的金属管脚,同时,证据1脚牙构件内周壁突出的环凸与支脚部位上的环槽相互镶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有凸起,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凹槽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固定。
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对比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的凸起或凹槽是轴向分布的,以及管脚上的凹槽与冷热水管外周壁上的凸起相嵌合固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龙头水管与金属管脚安装配合强度高。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龙头本体组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1-3段、附图1-4):所述热水本体2包括在注塑成型步骤中预先成型与镶嵌的一上下均有螺纹41、42的柱形金属套壳4,所述金属套壳4对应热水本体2的热水出水管22位置处开有比热水出水管22管径略大且外形相似的孔44,所述热水本体2的热水进水管21注塑成型于金属套壳4内部。同时证据2公开了,另在金属套壳4的中上部对应上述台阶座24处亦形成有台阶座45,并且在台阶座45的周缘对应上述固定板3上的定位凸点(或定位凹槽)32的位置处形成有缺口43, 以令热水本体2与金属套壳4注塑成型时,塑料材质是填充于该缺口43处,直接成型出与所述定位凸点(或定位凹槽)32配合的凹槽(或凸点)241。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2公开的固定板上的定位凸点的位置处有缺口,注塑成型时塑料材质填充于该缺口,成型出与所述定位凸点配合的凹槽,可知,证据2中的凸点及与之配合的凹槽是分别形成在固定板、台阶座上的,这与本专利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凹槽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相比,二者的连接部件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证据2是为了加强固定板与台阶座的固定连接,防止因应力或扭转力而断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为了使龙头水管与金属管脚安装配合强度高。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请求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20210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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