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82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5W116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54804.7
申请日:2017-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法达电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志行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66D1/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专利号为201721354804.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梁志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包括传动部分和分离部分,其特征是:所述传动部分包括传动轴(1)以及套于传动轴(1)外的支撑架体(2),分离部分与传动轴(1)的一端连接,分离部分包括与支撑架体(2)可拆卸连接的支撑板(3)、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限位电触开关A(4)和限位电触开关B(5)以及设置于传动轴(1)端末的凸轮(6),限位电触开关A(4)以及限位电触开关B(5)分别设置于凸轮(6)的两侧,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所述定位孔(30)靠近凸轮(6),调节孔(31)远离凸轮(6),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33)的一端与定位孔(30)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连接件(33)的另一端与调节孔(31)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且连接件(33)上设有包边(330),包边(330)包覆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一侧棱角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限位电触开关B(5)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设置方式相同。”
针对本专利,台州市法达电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72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81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381576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51457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51457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61910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CN30229916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341000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49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90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74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2: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8639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证据12分别公开了该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做出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包括传动部分和分离部分,其特征是:所述传动部分包括传动轴(1)以及套于传动轴(1)外的支撑架体(2),分离部分与传动轴(1)的一端连接,分离部分包括与支撑架体(2)可拆卸连接的支撑板(3)、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限位电触开关A(4)和限位电触开关B(5)以及设置于传动轴(1)端末的凸轮(6),限位电触开关A(4)以及限位电触开关B(5)分别设置于凸轮(6)的两侧,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定位孔(30)靠近凸轮(6),调节孔(31)远离凸轮(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33)的一端与定位孔(30)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连接件(33)的另一端与调节孔(31)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且连接件(33)上设有包边(330),包边(330)包覆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一侧棱角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限位电触开关B(5)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设置方式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专利权人修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没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证据12分别公开了该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1-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所包含的其余技术特征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和4,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修改时机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经核查,合议组对证据1-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12均为专利文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有关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专利文献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5.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其中,上述区别被证据2公开;其中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证据3-12证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
证据1公开了一种限位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2):
“本实用新型是控制升降行程距离的一种限位器。
本实用新型带来的积极效果在于:控制卷扬机电机的行程开关一旦常闭触点不能断开失控时,凸轮的另一凸头碰及控制操作箱电源的行程开关,切断总电源,使卷扬机停止运行,防止吊轮冲顶或下落垂冲地面,保护操作人员安全及设备免受损坏。
本实用新型的机架3呈U字形,固定安装在底板10上,机壳1 套接在底板10上,蜗杆8轴套连接底板10和机架3,蜗轮7与两凸轮同轴连接, 轴5通过轴套连接于机架3和底板10,两凸轮4和4’在机架3的两外侧,蜗轮7 在机架3的中间,机架3两外侧的凸轮4和4’对应的左右两边分别装配连接操作箱行程开关2和2’及连接卷扬机行程开关6和6’,凸轮4和4’两凸头11和11’分别与行程开关2和2’及行程开关6和6’的按扭动接触,蜗杆8一头轴连卷扬机,卷扬机起吊的吊轮,到行程终点,凸头4的两凸头11同时碰及行程开关2和6的按钮,断开操作箱总电源及卷扬机电机电源,同时响声器9发响。在机架3另一外侧,凸轮4和两只行程开关2’和6’控制吊轮下落行程限位”。
通过比对,可以获知:
证据1涉及的是一种控制升降行程距离的限位器,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故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轴5”、“机架3”、“行程开关2′和行程开关6′”、“凸轮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传动轴”、“支撑板”、“限位电触开关A和限位电触开关B”、“凸轮”。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
(1)本专利中的限位开关还包括套于传动轴外的支撑架体,支撑架体与支撑板可拆卸连接,而证据1中轴5通过轴套连接与机架3和底板10上;
(2)本专利中支撑板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上的定位孔、调节孔、连接螺栓以及连接件,连接螺栓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固定于定位孔及调节孔上,调节孔呈长孔状,且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相关技术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限位开关的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
证据2公开了一种极限开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附图3-5):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极限开关装置,可侦测微动开关的损害,以确保稳定的使用。
如图3、4、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包括一个壳体3,其内中间设有一个横向凹槽31,两侧呈平台32,其周边设有螺孔33,以锁合一个盖体。一支主轴4枢接于该壳体3呈横向位于该横向凹槽31,其上设有螺纹41。
两个第一微动开关5分别设在该横向凹槽3 1侧旁平台32的前、后端。两个移动块6分别包括一个螺件61、一个立块62及一个锁定钮63,该螺件61套合螺接于该主轴4上,该立块62套合卡定于该螺件61上,并可抵于壳体3,再藉一个C型扣环64卡定,该锁定钮63固定该螺件61和立块62。
一个传动装置具有一条链轮9,该链轮9套合卡结在该主轴4的一端,且位于壳体3外,以上大致与以往构造相同。
在两第一微动开关5的对应侧各设有一个可横向调位的第二微动开关装置7,藉以调整第二微动开关偏离第一微动开关5的位置,其中该第二微动开关装置7包括两个固定螺丝71、一个第二微动开关72、一个固定板73、一个调整螺丝74及至少两个设在壳体3的横向长孔75,该固定板73设有第一、二两个固定板面731、732,该固定螺丝71穿过壳体3的横向长孔75使第二微动开关72 螺锁于固定板75的第一固定板面731,该调整螺丝74横向穿过壳体3前端的穿孔34且穿过该固定板73的第二固定板面732的螺孔。
当旋转该调整螺丝74时,即可调整第二微动开关72偏离第一微动开关5的位置,所以,使用时发现动力机停止的时间稍有延后,即可得知第一、二微动开关中已有一个损坏,需换新微动开关,藉此达到确保使用上的可靠性。
例如,如图3所示,将该第二微动开关72调成稍在第一微动开关5的外端时,在正常情况下,移动块6碰触第一微动开关5就会使动力机停止,如果发现动力机停止的时间稍有延后,即可得知第一微动开关5已损坏,移动块6再移动碰到第二微动开关72,才使动力机停止。
由于极限开关装置必需要配合各种不同的动力机及使用场合,在不同情况下所能承受的延迟时间不同,通过设置可横向调位的第二微动开关装置7,可适应 各种使用状况”。
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第二微动开关装置包括两个固定螺丝71、一个第二微动开关72、一个固定板73、一个调整螺丝74和至少两个设在壳体3的横向长孔75,但是第二微动开关装置7是横向调节,调整的是第二微动开关本身偏离第一微动开关5的位置。即,证据2中公开的调节机构是为了调节两个微动开关之间自身的距离,使得其中一个微动开关整体发生横向移动,根据各种不同动力机及使用场合的具体情况,调整两个微动开关的间距,然后再根据动力机停止的时间是否有延后(第一微动开关是否被触发),来判断第一个微动开关5是否已经损坏。也就是说,证据2中公开的第二微动开关72的横向移动是为了配合各种不同的动力机及使用场合,再利用其是否被触发判断第一个微动开关5是否已经损坏。而本专利中调节孔与定位孔相配合,使得限位开关和凸轮部件磨损后,限位开关本身的一端固定,另一端进行微调,以实现限位开关自身对灵敏度的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公开的用于判断第一微动开关5是否损害而可横向调位的第二微动开关装置7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即证据2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限位开关自身的微调,保证其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的有益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4
本专利权利要求2-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35480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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