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保护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保护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51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5W116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83859.0
申请日:2017-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1D11/24,G01N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仅凭当前证据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0883859.0、名称为“一种保护罩”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9日,专利权人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保护罩,包括:
数个中心具有透孔(313)且同心设置的挡罩(30),其中位于顶端的挡罩透孔(313)封闭,其特征在于:
其中,各个挡罩(30)相互插接固定以堆叠在一起,并通过沿插接轴线穿入的锁紧件将各挡罩(30)锁紧,模块组件(2)容纳于各挡罩(30)形成的容纳腔室(314)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挡罩(30)包括一平板(311)和沿平板(311)外缘向下、向外延伸形成的一侧板(312),各挡罩(30)堆叠形成“百叶堆”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平板(311)的顶面沿周向至少设置有两个定位套(3112),平板(311)的底面对应于所述定位套(3112)设置有定位柱(3111),所述定位柱(3111)中心开设有贯通定位柱(3111)与平板(311)的串接孔(3114),所述平板(311)通过定位套(3112)与定位柱(3111)插接配合,所述锁紧件插入所述串接孔(3114)中将各平板(311)锁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紧件包括螺栓杆(315),最顶的挡罩(30)上的定位柱(3111)内预埋有固定螺母(316),所述螺栓杆(315)从下至上穿入穿串接孔(3114)中并与固定螺母(316)螺纹连接。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位柱(3111)与侧板(312)之间设置有加强筋(3113),所述加强筋(3113)的底端距离定位柱(3111)的底端的距离大于所述定位套(3112)的深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位于最底端的挡罩(30)的平板(311)上沿周向设置有至少两个卡口(331)用于与被遮蔽物的固定底座相配合。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最底端的挡罩(30)上设置有插头(34);
所述插头(34)具有一平面部(341)以及于平面部(341)末端向下弯曲延伸的插入部(342);其中插入部(342)上开设有至少两条插入槽(3421),所述平面部(341)上构造形成有螺孔(343)。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保护罩,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头(34)与所述最底端的挡罩(30)为一体成型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7190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2005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28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2495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6769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0870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并放弃证据3的使用。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1.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护罩,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保护外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以及附图1、2)包括数个平行且间隔设置的挡板1,相邻挡板1之间的间距在5-20mm之间,所述挡板1包括中心具有透孔的平板2,其中沿着平板2的边缘向下延伸出一斜面3,斜面3与水平面之间形成锐角夹角,优选锐角夹角在30-60度之间,或者10-80度之间,其中平板2之间通过一根或数根支撑柱4串接在一起,优选本实用新中使用两根对称的支撑柱4将各挡板串接在一起,为了方便串接挡板,在平板2上设置有一个或数个插孔,支撑柱4从插孔内适配的穿过,将挡板1连接在一起。其中支撑柱4最顶部的挡板1透孔上具有盖板,盖板将透孔密封,盖板与支撑柱4最顶部的挡板1可以是一体式结构;被遮蔽物容纳在透孔之间形成的容纳腔内。
其中,证据1中的挡板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挡罩(30),结合证据1的附图2可知,挡板1的平板2部分设置有透孔,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透孔(313)。证据1公开了最顶部的挡板1透孔上具有盖板,盖板将透孔密封,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位于顶端的挡罩透孔(313)封闭。证据1公开了在平板2上设置有一个或数个插孔,支撑柱4从插孔内适配的穿过,将挡板1连接在一起,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挡罩(30)堆叠在一起,并通过同轴穿入的锁紧件将各挡罩(30)锁紧。证据1中的被遮蔽物容纳在透孔之间形成的容纳腔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块组件(2)容纳于各挡罩(30)形成的容纳腔室(314)内。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为:各个挡罩(30)相互插接固定形成堆叠,锁紧件沿插接轴线穿入。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各个挡罩进行定位以实现方便快捷的安装。
证据4公开了一种气象测量用防辐射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第0014段以及附图1)包括顶部防辐射盘1、螺母2、隔离套3、中间防辐射盘4、吸光膜5、温湿度传感器6、螺柱7和底部防辐射盘8,三根螺柱7成正三角垂直设置,在所述的三根螺柱7上从下到上依次套装有一层或两层底部防辐射盘8,多层中间防辐射盘4和一层顶部防辐射盘1,相邻两防辐射盘之间用隔离套3隔开,每根螺柱7的两端均连接有将各防辐射盘固定的螺母2,温湿度传感器6的底部安装在两个底部防辐射盘8中间的孔中,温湿度传感器6的上部位于多个中间防辐射盘4的中心孔形成的空腔中,所述顶部防辐射盘1、中间防辐射盘4和底部防辐射盘8的背光源一侧均设置有吸光膜5。
请求人认为,证据4给出了利用套筒支撑限位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离套3与防辐射盘本体固定,以隔离套3作为插件,并在防辐射盘本体上设置接件以形成插接配合的连接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各个挡罩(30)相互插接固定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挡罩(30)的定位,使得各个挡罩能够在预先定位后通过如螺栓杆的锁紧件一次穿过所有挡罩进行安装,相对于如证据1的现有技术中的将挡板依次套入支撑柱的安装方式更加方便快捷,单人即可完成安装。虽然插接固定同时也能够起到限制各个挡板之间间距的作用,但其只是定位作用之外额外的作用。证据4中的隔离套3是套在螺柱7上进行安装的,其仅能起到限定两防辐射盘之间距离的作用,而无法在不使用螺柱7的情况下对相邻的两防辐射盘进行定位,因此对于防辐射罩的整体安装方式没有改变,即证据4中的防辐射罩的整体安装方式仍然与证据1的安装方式一样。可见,证据4除了公开通过隔离套限定两防辐射盘之间距离的作用外,并未给出任何通过对相邻两防辐射盘定位以方便安装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得到需简化安装方式的启示下,没有动机想到对证据4的隔离套设置进行改进来实现插接结构。
证据5公开了一种插接式积木,并公开了(参见证据5第0019段以及附图1、2)插接结构为设置在积木主体每个矩形边上的四至五个凸起1,相邻凸起之间构成与凸起相插接配合的凹槽2,用于与其他的积木主体的插接结构即凸起或凹槽相互进行插接拼合构成积木的拼接组合,在凸起上开有贯穿凸起的安装通孔3,安装通孔的中轴线与对应的积木主体的矩形边平行;以便使两个积木主体通过插接结构相互插接配合时,能用插销插接在两积木主体配合的插接结构上的安装孔上,将两块插接式积木相互固定连接起来。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5中的插接结构应用于平板上以实现各层板之间间距的固定和限位。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采用各个挡罩(30)相互插接固定的方式是为了对挡罩(30)在最终安装前进行预先定位,以简化安装的操作。其解决的是多个挡罩类结构通过支撑柱类部件进行安装时操作不便的特定技术问题。证据5本身属于玩具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其公开的插接结构也只是为了积木之间的固定,而并不存在预先定位的作用。在没有任何现有技术给出通过对相邻挡罩进行预定位以方便安装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技术领域差异很大的玩具领域的插接结构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保护罩结构安装时存在的特定技术问题。
此外,请求人还认为,将各个挡罩之间采用“积木式”插接连接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然而,根据之前的评述可知,本专利在各个挡罩之间采用接连接的方式是为了解决特定领域中挡罩结构安装不便的特定技术问题,而不是两个部件之间如何进行固定的普遍问题。因此,即使“积木式”插接连接的方式是一种将两个部件固定连接的简便方式,在没有明显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将这一结构应用于挡罩之间的连接以解决安装不便的特定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护罩,证据2公开了自适应空气温湿度测量防辐射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第0025段以及附图1、2):防辐射罩主体进一步包括:三形叶式防辐射罩,其顶端与太阳能板台2固定连接,通过多层白色伞形防辐射板跌接,形成四周密闭腔结构12,其由上至下依次设置两块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以及五块第二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5,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将第二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5罩在其中,设置在最上方的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通过顶部固定螺丝以及螺母1固定在太阳能板台2上,其余各块伞形叶式防辐射板之间通过防辐射板固定孔9以及底部固定螺丝10固定在支架11上,从而支架11与防辐射罩主体形成一体,方便与墙体、柱体的固定,简化安装步骤。第二块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与第一块第二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5之间形成水平密闭腔结构12,微压直流风扇7设置在该水平密闭腔结构12内。传感器8设置在伞形叶式防辐射罩内部;控制板6,设置在伞形叶式防辐射罩上,与太阳能电池板4以及风扇7均连接,用于根据辐射值构建太阳能电池光伏模型以及能耗评估模型,调整风扇7的风速输出。
其中,证据2中的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以及五块第二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挡罩(30)。结合证据2的附图1、2可知,各个伞形叶式防辐射板中部设置有透孔,最上方的第一高度伞形叶式防辐射板3的透孔封闭,且各个防辐射板通过底部固定螺丝10固定,传感器8设置在伞形叶式防辐射罩形成的容纳腔内部。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个中心具有透孔(313)且同心设置的挡罩(30),其中位于顶端的挡罩透孔(313)封闭,各个挡罩(30)通过沿轴线穿入的锁紧件锁紧,模块组件(2)容纳于各挡罩(30)形成的容纳腔室(314)内。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为:各个挡罩(30)相互插接固定形成堆叠,锁紧件沿插接轴线穿入。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各个挡罩进行定位以实现方便快捷的安装。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根据之前的评述可知,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对此给出技术启示;证据5虽然公开了插接结构,并且插接结构本身也属于两部件连接时的常规结构,但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显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这插接结构应用于挡罩之间的连接以解决安装不便的特定技术问题。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8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上述证据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88385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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